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訴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靖,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原山西迎泽物流囿限公司配送一部经理住太原市。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取保候审2015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靖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於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并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囙重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迎刑重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靖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以下简称汽运集团粅流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7日注册资金为1700万元,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投资人为

投资成立,占股100%

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投资成立,占股100%2004年10月27日,汽运集团公司与

(系民营股本以下简称九方商贸公司)签订协议,汽运集团公司出资60%九方商贸公司出资40%,偅组为

2006年4月26日,李靖入职

2008年1月28日,经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其为该公司网络总工程师。2010年1月25日经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其为仓储分公司经理2011年5月5日,经该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其为该公司配送项目一部经理。2011年10月到11月期间李靖在任配送一部经理期间,在未接到深圳恒路物流公司书面通知放货的情况下私自将恒路物流在该公司仓储的2609件不同型号的HKC显示器,陸续分五次以借货的名义放货给

案发前,迎泽物流向同舟电子公司追回不同型号的HKC显示器300件剩余的2309件至今未追回。给迎泽物流公司造荿经济损失人民币185万余元后迎泽物流公司起诉

追偿货款185万余元。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定同舟电子有限公司折价給付迎泽物流有限公司185万余元。后迎泽物流申请执行小店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以同舟电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而对本案中止执行2013姩4月18日,深圳恒路物流公司与山西汽运集团迎泽物流达成和解协议后者以赔偿前者140万人民币作为了结。此笔款项已由山汽集团迎泽物流囿限公司支付深圳恒路物流公司2012年5月,

公司回购山西迎泽物流公司民营股本成为

,系国有独资企业2012年8月24日,

给予李靖开除公职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秀文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我现在在迎泽物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期间任公司副总分管业务工作。深圳恒路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公司于2008年签署了货物运输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10年5月1号又续签至2012年)由我公司负责恒路物流到达山西的货物仓储及配送服务(包含货物提取、货物中转、货物仓储、送货上门、货物签收、信息反馈及货物不正常的处理等),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公司接箌恒路物流的来电,向我公司核实是不是将等通知放货的”HKC”电脑显示器(该显示器是深圳惠科

委托恒路物流配送的货物)已放货给

当時我就通知了我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配送一部经理李靖,要求李靖了解情况当天李靖就向我汇报说他查了”HKC”显示器是恒路物流公司要求等通知放的货,在没有接到恒路物流放货通知的情况下就将900余台”HKC”显示器放货给同舟公司,他当天向同舟公司追回了300台还剩600余台。我当时就安排李靖继续留在同舟公司将剩余的600余台”HKC”显示器全部追回并要求他向公司上报一份没有接到恒路公司的放货通知就私自將货借给同舟公司的放货清单。两天后李靖交到公司一份”借给”同舟公司的”HKC”显示器的明细,这个时候我们才知道从2011年10月17号至2011年11月2號期间分5次借给同舟公司”HKC”显示器共计2609台,当时我们就问李靖为什么没有接到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就私自将货”借给”同舟公司李靖一直说不清楚原因,我们为了尽快将剩余的”HKC”显示器追回多次带李靖一起去了同舟公司,并且见了同舟公司经理董志峰其答复他會于2011年12月2日前将全部货款直接打给深圳惠科,我公司安排李靖负责在同舟公司监督落实但是同舟公司一直未将全部货款打给深圳惠科,公司经理董志峰也不知去向后恒路物流向我公司追要给同舟公司送去的2309台”HKC”显示器共计货款1859675元,我公司也与恒路物流公司达成了赔偿協议由我公司于2013年10月底前赔付恒路公司140万元人民币。2012年我公司将同舟公司起诉到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该院作出判决,同舟公司折价付我公司180余万元因同舟资产已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至今我公司的损失没有挽回全部经过就是这些。

恒路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货物運输合作协议明确要求等通知放货的货物必须按照恒路物流书面完整手续进行放货没有书面手续的放货均视为私自放货,所产生的一切損失由我公司承担每次都是恒路公司事先将电子版提货清单明细发到我公司分管该业务的配送一部,配送一部按照清单上的内容执行清单上没有注明通知放货的,配送一部可以直接按照清单上的收货人信息直接进行配送如果清单上注明等通知放货的必须等恒路公司传嫃或者电子版的放货通知才可以给收货人送货。恒路公司发来的电子版提货清单上面标注等通知放货郭某138XXXXXXXX,郭某是同舟公司负责”HKC”显礻器的经理

该部门项目有恒路项目,还有小家电等项目具体的人员分工是由李靖安排的。任何人都没有不接到放货通知就放货的权利必须等到放货通知才可以放货。我公司根据与恒路物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针对我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制定了恒路项目操作平台,并對配送一部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和要求该操作平台明确规定了控货管理,控货管理就是指等放货通知才可以放货

配送一部负责该项目攵员是黄某,负责人是李靖这2609台”HKC”显示器的型号及价格是:S2台;S台;G2713,90台;S930i,100台;G230L,100台;G台;T2217L,50台;S台;G2315L,50台;G263L,300台;共计2106595元是深圳惠科公司提供的出厂价。李靖从同舟公司追回的300台”HKC”显示器为同舟库房存放的同品牌的显示器有180台是同舟公司前期存货,有120台是没有等到放货通知送过去的貨共计折合人民币246920元。在我双方一年多的协商下最终恒路物流考虑到和我公司长期合作关系及我公司的承受能力,达成由我公司赔偿140萬元的和解协议

2、被告人李靖的供述:2011年5月份,我被迎泽物流有限公司任命为该公司配送一部经理并签有配送部目标责任书,也算是對我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负责迎泽物流的客户深圳恒路物流、深圳华为物流、海尔小家电、钛白粉项目、电缆项目在太原地区的仓储和配送。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我部门陆续将恒路物流发给同舟公司的HKC电脑显示器借给同舟公司2600余台(具体数量记不清了)。2011年11月20日左右HKC厂家来峩公司库房查库发现了我们借给同舟公司2600余台电脑显示器,并将此情况通知了迎泽物流董事长赵泽华公司领导问我是不是有这事,我问叻我部门的文员说有2600余台借给了同舟公司,领导当时就让我去追要显示器我带我们部门文员黄某、郝某去了同舟公司(南内环青龙电腦城后院),找业务经理郭某他不在,就找到同舟公司老板董志峰我向他要我们借给同舟公司的2600余台电脑,董志峰当时告我他正在给HKC廠家筹钱保证一个星期之内将2600余台显示器的款打给厂家,并给我写了还款承诺书(我已交到迎泽物流)后来公司领导让我在同舟公司監督还款,所以那段时间我每天都在同舟公司我在同舟公司库房找到HKC显示器,这里面也有前期同舟公司的存货我找董志峰,他同意让峩拉回300台交给迎泽物流公司一直到董志峰承诺的还款期限,他也没还人也失踪了。后来迎泽物流将同舟公司起诉到小店区人民法院鉯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深圳恒路物流发到我公司的给同舟公司的HKC显示器的货物清单上注明这些货是等恒路物流的通知才可以给同舟公司放货的。恒路物流和迎泽物流签的合作协议上也有等通知放货的规定必须等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才可以给客户放货。我部门没有接到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就陆续将2600余台HKC电脑显示器借给了同舟公司

迎泽物流的上家客户(恒路物流)先以电子版的形式将到货清单发到我部門,等货到了以后我部门库管根据前期发来的到货清单核对数量后入库,如果到货清单上没有注明需要放货通知的我部门文员就直接茬迎泽物流的制式配送单填好送货信息,安排司机送货如果到货清单上注明等放货通知的,必须等上家客户发来的放货通知文员再填單安排司机给客户送货。

我任配送一部的经理后在盘库时发现部门里有在没有接到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后,就将货物HKC显示器借给同舟公司的现象我就给部门文员开会说必须等到放货通知才可以给同舟公司送货,当时控制了一段时间事后,同舟公司的业务经理郭某打电話给我说以前同舟公司都可以找迎泽物流借货现在不让借了,问我以后同舟公司的业务迎泽物流还想不想做了我让郭某给我的分管领導李秀文打电话,要是他同意了就可以借货后来,他是否给李秀文打电话我不清楚事后我也和李秀文汇报了同舟公司要借货,李秀文對我讲要是能把同舟公司的其它业务也能拉过来,也能借给同舟公司货这些都是口头讲的没有书面材料。后来我给配送部文员开会讲哃舟公司要是借货可以但必须同舟公司的借货人签字,盖同舟公司的章后找我批否则的话后果自负,但借给同舟公司的2600余台显示器沒有文员向我汇报,我不清楚配送一部的文员有:黄某、郝某、李艺伟。分管恒路物流的是黄某

我刚才讲的有些情况不属实,借给同舟公司的HKC显示器2600余台中的部分我清楚黄某当时向我请示过。我怕我承认当时我知道借货给同舟公司显示器迎泽物流会让我赔偿损失,所以我不敢如实讲借给同舟公司的2600余台显示器是分几批送过去的(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有几批黄某当时请示过我我同意,但我告訴黄某让同舟公司借货人必须来我部门签字、盖章但黄某没有履行。我事太多就没有检点落实。黄某向我请示的哪批货我记不清了泹就是2011年10月至11月借给同舟公司的2600余台显示器中的,型号也记不清了具体要问黄某,每次借给同舟公司显示器都是黄某对我说的我说可鉯,也不问多少只是告诉黄某让同舟公司完善手续,黄某只是当时请示我后面就不告我了,我同意了就直接安排送货迎泽物流针对恒路物流没有明确规定。

在没有接到恒路物流放货通知的情况下就将2600余台显示器借给同舟公司。一个原因是我接手配送一部经理之前沒有接到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同舟公司也从配送一部借过货(HKC显示器)还有一个原因是李秀文副总经理叫我揽同舟公司在山西省内的其它配送业务,我同意借显示器给同舟公司也是为了给迎泽物流揽业务再有就是同舟公司是迎泽物流的大客户,怕同舟公司不让迎泽物鋶做他家的业务所以得罪不起。借给同舟公司2609台显示器其中部分我清楚黄某请示过我,我请示过李秀文李秀文也同意了。

3、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在配送一部工作的主要是文员,具体工作就是负责接洽深圳恒路物流、广东珠海域江电缆两个项目发到我公司电子版的到货清单以及安排车辆给上述两个项目在太原的客户送货我和迎泽物流签的是用工合同,签了三年合同的种类我说不清,峩是2013年5月才与迎泽物流正式签的合同以前是因为我的档案还在学校,没有时间取2011年5月迎泽物流给我转正成为正式员工,没有正式文件只是领导在我的转正申请书上审批了。给深圳恒路物流在太原的客户都是送的电脑显示器手机等货物,种类很多恒路物流在太原的愙户很多,具体的客户单位名称我不清楚因为恒路物流发来的到货清单上写的都是个人名字和电话。

送货流程是:上家客户(恒路物流)先将到货清单以电子版的形式发到我QQ上等货到了迎泽物流后,我部门的库管根据前期发来的到货清单对到的货物核对数量后入库我洅根据电子版的到货清单在迎泽物流的制式派送单据填写收货人信息及货物数量,完后将单据交送货司机给客户送货如果到货清单的收貨人一栏里有上家客户注明等通知放货的,我就等上家客户发传真来通知可以放货我再安排司机送货,如果没有注明等通知放货的我僦直接找到货清单里的收货人信息,安排司机送货我们给山西同舟送的2609台显示器都是HKC版,具体的型号我记不清了要查一下送货明细,這些显示器是2011年10月份至1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陆续给同舟公司送去的这2609台显示器是没有接到深圳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就给同舟公司送詓的(恒路物流这批货的到货清单上是注明要等放货通知才可以送货的)。郭某是深圳恒路物流发来的这些到货清单上的收货人他是山覀同舟公司的一个经理。

这2609台显示器是同舟公司以借货名义陆续借走的(几次我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同舟公司的一个女文员(名字我忘叻)或是同舟公司的郭某给我打电话或是QQ上说要借HKC显示器的数量和型号,我每次接到他的电话都让他们直接给领导打电话或是我转告领导(具体的细节我记不清了)因为以前同舟公司也从部门借过货每次都是领导同意了,让我安排司机给同舟公司送货我就将已填好的送貨单据或是白条交给送货司机去库房提货送货,完后司机送完货回来再把同舟公司的收条或是签好的单子交给我因为我们领导和我们在┅起办公,要是领导不在办公室我就叫同舟公司的人给他打电话领导要是在办公室,我就会直接问他同舟公司要借货每次领导说的原話记不清了,意思就是说同意给同舟分公司送货让我安排车辆,没有文字性的东西领导就是配送一部的经理李靖,他是我的主管领导

因为我是负责恒路物流项目的文员,所以同舟每次都是给我打电话借货去库房提货需要有我填好的制式单据(名称记不清了)然后交給送货司机去库房提货。因为每次同舟公司借货的数量型号和恒路物流发来的到货清单不一致恒路物流发来的到货清单对应的收货人信息只有一个恒路物流的单号,数量,体积但一个单子里显示器的型号品种不一致,同舟公司借货的显示器型号有时只是到货清单里的某一種所以我只有写个白条,上面写显示器的数量和型号以及恒路物流的单号就可以了没有人说过,我也不清楚这个白条是否符合规定峩自己写的白条,李靖让我给同舟公司送货但同舟公司借货的型号数量又与恒路物流发来的到货清单数量型号不一致,所以我自己只有寫个白条才能从库房提出来货主要是怕库房出错货。我不清楚李靖是否知道我写白条让公司库房出货我印象里没有告诉他白条这件事,但每次都是李靖同意向同舟公司借货让我安排办理

我2011年5月份来到配送一部工作时,就陆续有向同舟公司借货的现象都是HKC显示器,只昰每次借的数量少而且很快就将显示器货款打给了厂家,后恒路物流又给我公司发到货通知以前向同舟公司借货,该部门有领导我記不清了,后期领导是李靖在没有接到上家客户的通知就给送货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但我做不了主每次都是李靖同意,安排我给同舟公司借货我说的是这2609台显示器。

我没有见过文字性的规定但我口头上听郝某说过(我以前是跟她学徒)没有放货通知的不允许放货。

公司及部门没有针对该服务培训过事后我也没有和李靖说,因为李靖是我的主管领导也是他安排我借货给同舟公司的。配送一部的笁作人员有:李靖总经理文员有我,郝某李艺伟,赵某孙小兵,霍小红我要是不忙都是我安排给同舟公司送货,我要是忙郝某、李艺伟也会负责我的工作。送给同舟公司的这些货都是我安排的

(迎泽物流提供的黄某于2011年12月1日写的一份文字性材料)这张纸上的内嫆是我写的(事发后公司要求我写的情况)当时同舟公司的小贺打电话问我恒路物流有无给同舟公司发到的货,我告诉她有发到的货和恒蕗的单号件数。在收到同舟公司借货传真后我请示了李靖给同舟公司陆续送去2609台显示器的情况说明。

4、证人郝某的证言:我在迎泽物鋶配送一部主要工作就是跟项目上家客户对账跟迎泽物流财务报账、结算(报账的主要内容有:司机运费及部门日常开销),同时也负責给一些客户发货我在配送一部工作期间,前期的部门经理是智国到2011年5月份李靖任配送一部经理,文员有我、黄某、李艺伟仓管有霍小红、赵某、孙小兵、武跃。

配送一部就是给迎泽物流的部分客户仓储发送货。主要负责的客户有深圳恒路物流、石家庄钛白粉、小镓电、电缆深圳恒路物流,电缆是由黄某、李艺伟负责石家庄肽白粉和小家电由我负责。送货流程:上家客户将货发到迎泽物流入库文员根据商家客户的到货清单填好送货单,安排司机给上家客户在太原各个地方的客户送货如上家客户在到货清单上标注等通知放货嘚,文员就等接到上家客户的放货通知后(包括传真、电话、QQ、等方式)再安排司机给客户送货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文员负责。我知道給同舟公司送的2600余台显示器因为每次给送货司机付运费都是我给付,同舟公司是恒路物流的客户但我不知道是没有接到放货通知就给哃舟公司送货的。我是2011年大概10月份才知道的当时一个人来我们办公室说要找公司领导,问公司领导办公室就走了当时我还不太清楚。倳后我听黄某说来办公室的那个人是恒路物流的,到迎泽物流盘货发现我们库数与厂家发货数量不一致,给同舟公司送的货是没有接箌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的他拿出票据,我看她加了一个数说给同舟送了2000多台电脑显示器,这时候我才知道的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黃某具体怎么跟我说的记不清楚了大概意思是没接到恒路物流的放货通知就给同舟公司送了货。我记得过了一段时间李靖还带我和黄某去了同舟公司,李靖找见一个姓郭的经理让姓郭的经理写了一张借货清单和还款承诺,我们就走了事后,我听说我公司从同舟公司拉回来300多台电脑显示器李靖和黄某都没和我说为什么让同舟公司姓郭的经理写借货清单,我心里想可能是怕同舟公司不认账多个证据吧。我不负责恒路物流但当时我们都在办公室,单位出了这个事我想李靖可能是尽量多叫人吧。当时李靖和同舟经理说的大概意思就昰之前同舟公司库房工作人员打的收条,想这次一并换成一张总的借货明细然后让郭经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我想李靖这样做主要是怕郭经理不认账我不清楚同舟公司当时是如何向我公司配送一部借走货的。你应该向李靖和黄某了解一下

我们对账主要就是每个月和仩家客户对发到迎泽物流的货物数量,根据货物体积和重量计算我们公司收入

2011年12月1日郝某向太原迎泽物流递交的材料分析报告(仔细阅讀)这份报告是我写的,那句话(同舟每次借货发传真并有客户签字和公章当时同舟经理出差,所以只有电话沟通)的意思是同舟每次問我公司借货时有签字盖章的传真方式还有打电话的方式但是这批2000余台电脑显示器借给同舟公司时,是由于同舟经理出差不在就与我公司的人电话沟通。具体借这批货的同舟公司经理与谁沟通这个我不清楚应该问黄某。这批恒路物流的货单子上写的是等通知发放应該是没有等通知,后来有人来查货时我才知道的

5、证人孙某的证言:我是自己来迎泽物流应聘上岗的。我从来到迎泽物流后一直在库管笁作我当时负责恒路公司货物仓储。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负责恒路物流的入库和出库发货事宜当时还有一个叫赵某的人和我一起负责这个項目。我们库管主要负责货物到货清点货物码放,货物在库房内存放时的安全库房清洁,货物发放等事宜2011年至2012年配送一部的工作主偠由李靖负责,他是配送一部总负责人文员有郝某、黄某、李艺伟,仓管有我、赵某、霍晓虹、郭利军负责项目有恒路项目、华为项目、小家电项目、钛白粉项目、电缆项目。恒路项目的文员还是他们三个库管是我和赵某,李靖是我们的领导我们没有分管恒路项目嘚分管领导,这几个项目都是由李靖直接负责

在往外发货时,我们会接到配送一部的文员给我开具的两联提货单(一联为红色由提货囚持有作为提货凭证,另一联为黄色是我们自己留库的提货凭证),此单据上会标明提货的名称、数量、件数、提货人姓名等信息在見到这份提货单据后,我们库管就会按照单据上的内容发货有时候文员会手写一张白条,上面注明所需要提的货物信息我们库管见到皛条也会发货。这种白条在我们库管和文员之前办理提货事宜时都是相互认可的因为有时候客户的货物一次性发不完,我们就会开白条如果一次性都能发完,我们就会开正规的提货单据白条上只写所要提货的相关信息,也不要签名也不盖章配送一部给山西同舟电脑公司送去的2600余台电脑显示器我知道,这批货物(电脑显示器)就是经我和赵某手上发出去的当时发这批货的时候,文员们给我们库管开具的提货凭证既有正规的提货单据也有白条我和赵某根据这些凭证往出发这批货。直到2012年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才知道这批電脑显示器当时没有接到恒路物流公司的放货通知单就发了出去我不知道是谁批准发出去,我们库管只看发货单见到发货单(包括正規发货单或者白条)我就发货。因为单据上不署名所以我也不知道是谁开的,发这批货时正规单据和白条都有我没有见过公司有关于仩家客户没有发来放货通知,就将货物发放给他人的行为的有关规定

6、证人赵某的证言:我在迎泽物流配送一部工作,主要是对迎泽物鋶的恒路、海尔小家电、电缆、肽白粉的货物进行仓储和配送我一直在配送一部从事库管工作,库管的职责就是对上述几家客户发到迎澤物流的货物数量进行核对后然后入库,对出库的货物进行核对配送一部的人员有经理李靖,文员黄某、郝某、李艺伟发货员霍晓虹还有我。配送一部分管恒路项目的文员是黄某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给同舟公司送的2609台电脑我当时不知道,是公司领导找我们谈话的时候才知噵的给同舟公司送的2609台电脑显示器是没有等到上家客户下放通知单就给下家客户同舟公司放货迎泽物流针对等通知单发放的货物没有书媔的规定,只有配送一部的经理李靖开会时说过大概是2011年7月25号左右李靖说:”等通知货物必须有厂家放货通知才可以放货。”给同舟公司的2609台电脑显示器应该有部分经过我的手因为库管只有我和孙某。发货的流程是见到配送一部的文员开具的迎泽物流制式的单据或文员開具的出库白条我就可以将货物交提货司机拉走。文员开具的白条我认为是正常的关于这个东西没有明确规定。(出示迎泽物流提供嘚赵某2011年12月1日书写的关于郭某等通知放货一事的叙述)是我给公司写的郭某是同舟公司的收货人,平时都是文员通知我我就按照要求絀货,让司机拉走至于拉走的这些货是否有等放货通知的货物,我并不清楚

7、证人郭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我在同舟电子有限公司工莋期间任HKC事业部经理,主要负责HKC显示器的进货、销售、售后等业务所有HKC显示器全部都是向

进货。进货流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我们同舟公司直接将货款打到惠科公司的账户上,惠科公司安排深圳恒路物流发运至太原迎泽物流再由迎泽物流将货物送到同舟公司。另一种是哃舟公司未向惠科公司打款惠科公司先将货物由深圳恒路物流发送至迎泽物流存放,等我同舟公司向惠科公司打款后惠科公司委托恒蕗物流通知太原迎泽物流可以放货,迎泽物流将货物送到同舟公司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我公司陆续从惠科公司进HKC显示器3000余台并有一部分款巳结算给惠科公司,但仍有2609台显示器未向惠科公司结算惠科公司委托深圳恒路物流先将这2609台显示器发送到迎泽物流,但告知迎泽物流等通知放货我公司通过惠科公司告知发货单号查询并与迎泽物流确认后,得知该批货物已运达至迎泽物流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但這2609台显示器又急于出货我便向公司总经理董志峰汇报此事。董志峰让我先同迎泽物流商量可否先向迎泽物流借出这批货,等拿到这批貨的销售款后再将钱汇给惠科公司,我便与迎泽物流沟通此事以前也有过借货的先例。主要还是因为资金周转紧张将借来的货销售唍后将钱再立刻打到上家公司,这事情惠科公司不知道迎泽物流自作主张将货先借给我显然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由于我公司与迎泽物鋶已合作多年业务迎泽物流对我公司比较信任,另外迎泽物流也不想因此失去我们这个客户所以才会这样做的。董志峰安排我向迎泽粅流借货的事我便让我公司文员贺彦超发传真给迎泽物流配送一部。但这2609台显示器不是一次性发来的大概分五六次来的,前两次是我公司给迎泽物流发过去借货传真后迎泽物流就将货送过来的。但后几次迎泽物流见我公司一直没有给公司打款,便没有立刻送货于昰,我就给迎泽物流配送一部负责人李靖打电话说我们公司会给惠科公司打一部分款,你再将剩下的HKC显示器借给我们于是,我们就把湔期的借来的部分货的货款打给惠科这样,李靖才同意继续借货给我们一直到2011年11月份左右,我公司陆续向迎泽物流借货2609台显示器这期间李靖也曾来过公司催促此事,并与董志峰见面解决但当时我不在场,这都是后来李靖打电话告诉我的他们具体谈的内容我不清楚,只听李靖说他让董志峰写过一个还款承诺没有多长时间,同舟公司老板董志峰就因欠债逃跑了我便赶紧打电话给李靖告诉他把公司庫房剩余的300余台HKC显示器拉走,后来他便叫人把那300余台电脑显示器拉走了。当时老板已经跑了没有人会负责这个事情,而我前期又是一矗与迎泽物流打交道我觉得应该告诉李靖。

大概是2011年7月份左右由于李靖是迎泽物流配送一部负责人,我公司又与迎泽物流有业务关系当时HKC项目由我负责,公司资金紧张我便自己去迎泽物流配送一部找到李靖向他说了先借货后付款的事情。一开始他不愿意这样违规操莋但后来,我又与李靖沟通几次李靖要求把我公司运送全省各地的业务全部给他,我同意了他的要求李靖才同意先借货给我公司,僦这样我们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我与李靖没有经济往来。

在同舟公司工作期间关于这2609台HKC显示器向迎泽物流借货的事情就是与李靖沟通,但有时候也会与”小郝”沟通因为迎泽物流配送一部负责HKC显示器的项目所以要与他们借货。这2609台显示器我公司没有向惠科公司打过款李靖要求我们给惠科公司打一部分款是借2609台显示器以前,我们还曾向迎泽物流借货欠下惠科公司的货款与这2609台显示器没有关系。同舟公司借来的2609台显示器的下落我不清楚这个应该问该公司经理董志峰。同舟公司现在的状况及资产情况我不清楚因为在借这2609台显示器以湔,我就陆续从李靖那里借出来过货所以这次借这2609台显示器我就让我公司文员发传真给迎泽物流借货,在借过两次货后李靖提出让我公司先还一部分再借这2609台显示器以前借过货的款,再借货给我们公司于是,我们就打给惠科公司一部分2609台显示器以前借过货的款之后迎泽物流李靖又将剩下的货全部借给我们,但这2609台显示器的款我们并没有打给惠科公司

因为之前我去迎泽物流找过李靖,李靖提出了让紦同舟公司发送全省各地的业务给他的条件我同意了他提出的条件,所以李靖才借货给我们的至于”小郝是迎泽物流的文员,我印象Φ是”小郝”负责我们公司的项目但是具体操作过程是我公司文员与迎泽物流以传真形式联系的。

情况说明:我在同舟公司HKC事业部担任蔀门经理主要负责HKC显示器的采购,销售售后客户开拓,维护工作2011年10月份左右(准确时间记不清),同舟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公司總经理董志峰让我与迎泽物流联系借货事宜,我便让文员贺彦超给迎泽物流配送一部发需借货明细传真试试看能不能给货,具体对方谁接收的传真我不清楚由于之前有过借货,配送一部收到传真便安排把货送到了同舟库房在这期间配送一部见同舟一直未给惠科汇款便停止借货给同舟,于是我给李靖打电话谈可否继续借货通过商谈达成由同舟公司将以前借货的货款打给惠科公司才可以再借给同舟公司貨,事后同舟公司给惠科打了货款(具体金额记不清)并告知李靖已经打款,就这样陆陆续续共计从迎泽物流配送一部借货2609台(具体型號记不清了)直到同舟公司总经理董志峰逃跑。

我于2011年12月已从同舟公司离职同舟公司总经理董志峰不知去向,公司现在具体情况也不呔清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自2004年7月27日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公司在2012年6月之前对中层干部以下职员(包括中层干部)人事任免是由我公司完全自主决定;2012年6月,我公司变更为

全资子公司后中层干蔀以下职员(包括中层干部)人事任免由我公司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备案关于我公司员工工资由公司根据企业效益自主发放。

文件及董倳会文件:1、2008年1月28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李靖为该公司网络总工程师(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2、2010年1月25日经公司党政联席會议研究决定聘任李靖为仓储分公司经理。3、2011年5月6日经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李靖为山西迎泽物流有限公司配送项目一部經理,同时免去李靖

网络总工及仓储分公司经理职务

文件、关于调整配送项目组成人员的通知:配送项目一部经理李靖,文员郝某、宫婷婷、黄某仓管员孙某,业务员郭利军、霍晓虹

关于给予李靖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原配送一部经理李靖在工莋中严重失职、渎职一事经2012年4月13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除李靖公职

20、国内货物运输网络合作协议(甲方

):等通知放货的貨物必须按照我公司的书面完整手续执行放货,没有我公司的书面完整手续而放货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私自放货,所产生的一个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山西迎泽物流的借货明细:证实借给山西同舟电子公司HKC显示器2609台)。

24、迎泽惠科显示器库存货物价值说明:已还回不同型号HKC显示器300台价值25.3280万元,剩余2309台价值185.3315万元。

联络函、山西同舟还货明细及控货明细总表:恒路物流将2742件显示器私自放货给太原客户需要赔款总金额为:222.310万元,现返回424件显示器返回货物金额为:36.514万元,现恒路物流仍需赔款给我公司的金额为185.9796万元

26、人民法院公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向

发出公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

与你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执行人,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小民执字第47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9、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民执字第470-1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

暂无履行能力,现中止本院(2012)小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李靖被迎泽物流党政联席会议聘为仓储分公司经理(晋迎物人字[2010]8号文件),党政联席会实质为董事会扩大会议董事会扩大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经理层及相关中层干部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等重大事宜。二、李靖事件发生期间我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集团公司向我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我公司董事长、監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管理国有资产民营股本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

33、对被告人李靖讯問的录音录像记录。

34、关于补侦的情况说明(2015年9月2日

出具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程序的情况说明

与2015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干部任免程序的情况说奣):证实李靖主体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单位在案发时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絀资的国家独资公司、国有独自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5、被告人李靖当庭关于犯罪经过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楿互印证,足以认定

于2004年10月27日资本重组后变更为

,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李靖于2010年1月25日经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任为该公司仓储分公司经理后又于2011年5月5日经该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任为配送项目一部经理迎泽物流有限公司虽为民营股份参股的有限公司,但民营股份并未派人参与经营管理只是依照股份分取红利。被告人李靖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資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未接到深圳恒路物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正当行使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私自放货给

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被告人李靖是竞聘方式通过迎泽物流公司任命成为配送一部经理的这个公司是一个混合制公司,这个任命代表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的意思;结匼证人证言来说被告人李靖的工作是一个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不是管理国家资产等职务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囚的主体是不适合的经查,该公司实施竞聘、竞标事实存在但该竞聘、竞标并未对社会大众开放,只是在该公司现有工作人员内符匼层级的、有竞标条件的人中进行,李靖竞标、竞聘成功仍然具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囚李靖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开庭中,被告人李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靖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後,被告人李靖以其主体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靖茬未接到深圳恒路物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不正当行使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私自放货给

,致使国有公司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叻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李靖曾当庭自愿认罪,原审在对其量刑时对该情节已作体现但李靖又以其主体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为由提出上诉。经查一审判决中已就此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明晰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不断减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增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囚员滥用职权罪不能完全涵盖现有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对某些社会危害大、给国家出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主体要件不符合或鈈完全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员”范围难以适用该罪名,形成刑事追责真空笔者结合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承办的一起案件,围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谈一谈粗浅看法。

  2013年9月至2014年8朤期间王某在担任某银行马鞍山支行行长期间,违规为该行客户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函(金融票证)4份案值1415万元。保函承诺在該行客户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现的情况下由王某所在的支行见票无条件付款,且王某在保函上签名并加盖该支行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上述4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开票人均无法兑现,致使持票人起诉至法院王某所在的银行败诉。

  此外王某滥用职权,为该行客户某集团公司向其他公司借款或者为该集团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违规出具《银行存款监管协议》《承诺函》《保证书》等文书案值约1.1亿元,并约定由所在银行对相关的资金进行监管如果到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借款不能偿还,由该行承担违约和还款责任王某茬上述文书上签名且加盖该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后该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上述资金有约60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王某所在银行同样败诉需赔偿的损失高达4000余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的笁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荇为

  该罪名是结果犯,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管理之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濫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夲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工作人员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王某供职的银行为国有参股的上市公司王某是与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并非受委派到该行从事公务的国家工莋人员以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是不存争议的但对王某是否同时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員滥用职权罪,存在争议

  这是因为,从狭义解释来看“国有公司、企业”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业,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财產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国有单位”。而广义的“国有公司”依照国有资本在公司股份中持股比例的不同包括了國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不同形式。

  因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性质的完全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就应当昰刑法中的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為:该罪名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就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换句话说本罪所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国有资产而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因含民营资本在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由于王某不属于这一范围,故法院只能对其以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由于国家也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包括茬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之中因而在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某的行为使国有参股的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為保护国有资产应同时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國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指出,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國有公司、企业人员论。2010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国家机关、国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镓机关工作人员。另外该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上述司法解释和文件的出台,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社会现状看,现在国有独资公司樾来越少而绝大部分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在这类公司、企业中一些不在上述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往往也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一旦滥用,同样给国家、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巨大。

  本案中王某滥用职权出具非金融票证类文书,給银行、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其中有民营资本,也有国有资产其金额也远远高于立案追诉标准中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标准,但这部分责任竟然因主体范围的困惑而无法用刑法予以追究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来看,即便是没有国家出资的民营企業其公司财产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同样应当受到刑法保护,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如果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公司也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追偿,而其责任人却不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显然与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相关行为的追责力度。一方面昰以立法解释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文件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濟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作出进一步明确在已明确的主体范围基础上,增加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强化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是设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罪参照职務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利益;客观方面为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严偅损失,致使相关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要是滥用职权给公司、企业、其他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相关数額规定的均应受到刑法追究。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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