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俊翰院书画展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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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9号院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诉被告杞县县统战部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炎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杞县县委统战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辩称:2014年9月杞县县统战部工作人员崔俊找到李金轩,称杞县县委统战部为宣傳杞县文化形象需印刷《俊翰院书画集》1500册,同时向李金轩出示了领导题词和相关手续并委托李金轩与原告商谈印刷事宜。同年9月22日原告与李金轩商定每册印刷费70元,总印刷款元李金轩向崔俊汇报后,崔俊同意其价格并让李金轩将20000元定金交于原告李金轩同时向原告提交了“开封市文广新局”开具的《俊翰院书画集》准印证、样书。2014年9月29日原告按约定完成印刷工作,并通知李金轩、崔俊付款提书但直到2015年底,崔俊却一直未来原告处付款提书2016年3月,在原告多次催促联系人李金轩后李金轩向杞县县委统战部反映了此事。2016年5月杞县县委统战部通知原告协商解决问题,说是先支付原告20000元但要求原告与之签订协议。2016年5月26日原告为先取得20000元不得已与统战部代表签訂了协议。原告认为:内部资料准印申请登记表上盖有主办单位杞县县委统战部公章书画集封面上有杞县县委统战部编印,该书编委会主任为统战部部长张朝晖书中有县委四大班子领导题词,崔俊又是统战部工作人员原告有理由相信崔俊是代表杞县县委统战部来印刷該批书画集的。故杞县县委统战部应该清偿这笔印刷款现请求被告给付下欠印刷款65000元。

被告书面辩称:该事已经过协商与统战部不再囿任何关系,被告不应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承印了以中共杞县县委统战部为主办单位的俊翰院书画集,约定合同价款105000元先交定金20000元。2014年9月底原告通知被告交齐下余款并提走印刷书籍被告方一直未找原告。2016年5月2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协调出资20000え约定由李金轩、左红卫、班军风处理擅后事宜,印刷行为是崔俊个人行为与统战部不再有任何关系。协议由统战部工作人员谢辉、原告业务经理班军风经手人李金轩、左红卫签字。

以上认定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协议书、准印申请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認为,原告承印《俊翰院书画集》事宜于2016年5月26日已经协商与统战部没有关系,现原告请求被告杞县统战部给付下欠印刷费用650000元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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