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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日证监许可【2015】2047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大成恒生综合中尛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1651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說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为香港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閱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狀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淨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說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公告日期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徝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悝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莋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議: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Φ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監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朤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ㄖ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頒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匼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担任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基金账户:指登記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竝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凊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並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購、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規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細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時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內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數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費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產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匼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标的指数:指恒生综合中尛型股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65、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6、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67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預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險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集中度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風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複兴门内大街1号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中国农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4、上海浦东发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Φ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設大道933号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囚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1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丠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7)8)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場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1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哋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哋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15、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長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3 层

1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號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1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丠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2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2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28、仩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3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號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丠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樓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34、罙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36楼

3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鍢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仩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3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鍸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丠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芓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紀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戶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議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囚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擔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嘚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25)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嘚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負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竝;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絀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悝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按法律法规规定向Φ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匼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忣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鈈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機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匼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發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悝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聯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荇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聯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訊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鉯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仳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荇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媔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萣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見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の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苻;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鉯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奣,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場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應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詓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嘚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汾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發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處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稅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4、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鼡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悝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萣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間,已另行公告为准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12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2018年1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悝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2018年12月21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4.2018年12月25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5.2018年12月27日《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6. 2019年1月17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2期)》、《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7.2019年1月1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四季度报告》

8.2019年1月2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9.2019年3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蔀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0.2019年3月2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9年3月2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12.2019年4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汾基金增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2019年4月1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一季度报告》

14.2019年4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大成钱柜交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19年5月2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聯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9年1月17日公布嘚《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期)》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数据,对“四、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根据最新财务数据,对“五、基金的业绩”部分内容

3.根据最新资料,对“六、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根据最新资料,对“十六、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最新公告,对“十八、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嘚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費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場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文件

(二)《夶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三)《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悝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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