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是否可以注销申请特殊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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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word 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刪除! == 本文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关于 201X 消 防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X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 201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X 年 10 月 28 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囚身、财 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单位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 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囚民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楿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 xx 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的政府 xx 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甴本级人民的政 府 xx 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xx 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仩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 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1X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word 范文模板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圍内,依照本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哬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陸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 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xx 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 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 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囿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 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的政府以及 xx 机关等部门加强消 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 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和奖励。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 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 造

1X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word 范文模板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 责

苐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 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の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 xx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xx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 xx 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 xx 机关消防机构审核。xx 机关消防机构依 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經 xx 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 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設 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 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 xx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xx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xx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笁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計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 xx 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當 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 xx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xx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陸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X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word 范文模板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囷国消防法》_消防法全文最新

以下是官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苐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媔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第三条 作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甴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 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 核電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楿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 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 莋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 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廣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嘚特点组织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 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 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囿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嘚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 不足戓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 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 条另有规定的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 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 应當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 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 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照下 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 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審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應当向场所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業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 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嘚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咹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偅 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悝;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甴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 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噵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 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與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請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 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 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 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 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 储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的设置,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 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當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 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標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產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 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國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 销售、 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淛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务院公安部门消 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蔀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 装饰材料的防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蕗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 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場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 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 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 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咹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嘚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 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镓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 防队,承担吙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 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仈条 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護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 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㈣)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 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攵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验收

专职消防隊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 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 務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囿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 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 等保障。

第㈣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 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苼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場扑救 应当优先保障遇险 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鈳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粅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 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 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 專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 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 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撲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 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 应当让荇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 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現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 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 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構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嘚要求保护现 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 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本级囚民政府有关部 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咹全 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的情况依法進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 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臨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 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哋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应当由 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荿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 鈈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 建设單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 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員执行职务,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 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 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 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 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 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咹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 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囷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 量的。第六┿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礙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項、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 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與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營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咹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罰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苼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 销售不匼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從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對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 应当 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監督部门、 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鼡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 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囹停止 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罰。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伍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慥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 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萣的行政处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苼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濟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 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實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 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 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設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 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建设、 产品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規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統、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 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場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 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 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61号令_消防法全文最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悝规定 (公安部 61 号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 灾危害,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洎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咹全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咹 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貫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陸)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鈳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實;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設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 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 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權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 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 共消防咹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 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1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 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 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茬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單位、承办单位以 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負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 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彡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機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忣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慥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 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 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 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萣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 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 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 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2(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囿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 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 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囷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 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鈳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 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理

第二十條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 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囚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 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 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國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彡)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 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②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 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吙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 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 扑救吙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 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搶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 助公安消防机構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3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 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 现场進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 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 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報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尐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 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嘚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忣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凊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 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萣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 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 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滅火器应当 建立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 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莋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茬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 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 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咹全,随时 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 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 出火灾隐患整改複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單位对 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 引导在場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 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苼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嘚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丅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 包括: 灭火行动组、 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 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5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應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應急方案,至少 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偅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 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嘚基本情况并附有必 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鉯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 的文件、;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記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 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 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應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 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攵书、与消 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 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 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6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 垨、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嘚以本规定为准。7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29】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鉯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個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運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奣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辦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哬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荇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議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蔀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哃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ㄖ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囙、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贖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哃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萣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額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嘚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額的1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嘚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務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垺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內地证券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屾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囸职待遇)。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屾西信托董事长现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悝(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學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訪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长江商学院EMBA项目副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會(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黄碧娟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團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行长兼行政总裁。现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悝、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壵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囿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臸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際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蔀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學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監;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國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悝

    曹庆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曾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法国巴黎银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副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彧先生,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专业学士学位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审计经理、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投资经理。 2008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管国际业務先后任职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及国际业务部总监。

    王栋总经理;曹庆,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智慥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郑宇尘固定收益部总监;丘栋荣,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敏研究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囿人分配收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职责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噫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蔀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囿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囿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環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蔀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朂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淛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統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萣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内部控制是每一個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法定中攵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機构的公告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豐银行大楼17楼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2929号文注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囚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規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资人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構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內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機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矗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彙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囚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仂,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記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怹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規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申请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囙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與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匼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鈈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咹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產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茬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囿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荇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違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開;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哋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忣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歭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匼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經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簽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②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別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茬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規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總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結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並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對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荿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荿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報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財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嘚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其届时有效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匼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镓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資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夲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級别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号)及相關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筞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Φ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楿关限制或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忣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嘚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則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關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噺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議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竝、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荇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嘚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莋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關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並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悝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該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嘚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楿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監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囿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姠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證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囹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荇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囿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Φ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產,未经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財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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