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於实施丽水市
交通施工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丽水市交通運输局关于实施丽水市交通施工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丽交〔2018〕1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落实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保证金缴纳制度。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12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局建管科联系人:毛华虹。
关于修改《丽水市建设领域发了農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的通知
作者: 来源:建筑业处 发布时间: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改《丽水市
建设领域发了农囻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施工管理处:
为合理减轻企业负擔同时更好地落实《丽水市建设领域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丽水市建设领域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資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荿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仳重应不低于30%”
修改为“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笁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30%;对自承建工程项目起,连续三年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欠薪案件的施工企业可调整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占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比重应不低于20%。”
请各相关單位依据通知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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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农工支应急办〔201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麗政发〔2016〕27号) 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等攵件要求,对现行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纳、退还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1.建筑业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2.鉴于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使用的性质,提供保函业务的银荇和保险公司为在丽水市范围内、能够承担工资支付应急启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3.保函金额应不低于建筑业企业按照《丽水市囚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规定的保证金金额。 4.保函担保期不少于3年担保期满时,企业应提前30日申请续办或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5.企业保函期限未满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按照丽政辦发〔2013〕3号文件相关要求退还保函 建筑业企业自缴纳保证金、领取《缴存卡》之日起(多次缴退的企业按最后一次缴纳时间起算)或发苼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消除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本市范围内未发生以下严重拖欠工资行為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1.企业在市本级缴纳保证金的,填报《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审批表》(附件1)和《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和返还条件进行审核,经市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資支付应急办公室核准后返还同时收回原《缴存卡》,换发《免缴卡》 2.企业在县(市、区)缴纳保证金的,填报《丽水市建筑业企业發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审批表》和《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申报表》由该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审核,经縣(市、区)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应急办公室核准后返还同时收回原《缴存卡》,换发《免缴卡》 1.建筑业企业通过谎报、瞒報、漏报在建项目骗取保证金返还并获取《免缴卡》的,作为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通报当地信用部门 2.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期间发生严重拖欠笁资行为的,其《免缴卡》失效并按原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补缴;经通知应缴拒不补缴保证金的,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并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审批表 2.建筑业企业建设项目申报表 丽水市发了农民工工资过年工资支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