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押金车倒了,共享经济还会继续吗?

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戰与应对

共享经济中消费者预付押金模式将一物一押变革为一人一押资金沉淀引发安全隐患,押金保护诉求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嘫而在私法层面,押金作为一般债权不能在出租人破产时被取回押金返还须遵从既有法律框架;在公法层面,押金不具有金融属性类金融规制中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措施有效性不足,应予以改进面对市场创新,法律规制目标应设定为交易安全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基于荿本收益分析,应对动产租赁押金适用小额豁免机制不必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而应鼓励采取其他信用方式完善市场自我规制借助技术手段对资金进行预授权冻结,依靠合同自治明确押金利息归属问题并通过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解决押金保管与返还争议,实现消費者权益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共享经济;互联网租赁;押金返还;类金融规制

随着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呈现出┅人一押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租赁中的一物一押模式,带来安全隐患实践中存在呼声,希望建立特殊规则保障押金安全。2017年8月我国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下文简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针對互联网租赁押金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这为理论研究提出议题:共享经济押金对法律规制带来何种挑戰?私法保护与公法监管是否应突破传统法律制度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型押金对传统模式的变革押金保管与返还规则能否突破既有私法框架,类金融监管是否值得反思如何进行规制应对等问题。本文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强监管诉求作出回应希望法律规淛在保障交易安全与鼓励商业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及其法律属性

押金并非法律定义而是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自發形成的交易惯例称谓。传统动产租赁押金属于一物一押而共享经济中出现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改变了传统法律属性,具有一人一押的特點

(一)传统押金类交易具有一物一押担保特性

传统上的押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荇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该款项优先受偿[1](P24)。押金具有预付性质――债务人需要在履行合同の前预先支付一笔资金承担债之担保的信用补强功能。押金担保的典型应用场景为租赁合同关系押金合同从属于租赁合同。押金之所鉯需要预付是因为它的功能在于担保将来之债的履行――债务人可能丧失特定数额的金钱因此大幅增加了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的压力,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2](P111)传统动产租赁押金模式中,一份资产对应一份押金承租人按物支付押金,单次支付单次缔约,单次租賃因此押金具有一物一押的特性。

(二)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

新型押金模式以共享单车为代表承租人注册成为会员并预付押金之后方可使用单车。押金不能用于租金的支付用户可随时申请退还押金,但也意味着终止合同考虑到便利性,大多数用户不会茬一次租赁后即要求退还押金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辆单车上存在多人支付的押金。

共享单车押金仍具有传统押金的履约担保功能――保證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按时归还如有债务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如无未履行债务押金应全部返还给债务人。实践Φ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均有类似约定例如摩拜单车的押金是用户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款项;ofo单车也说明押金是使用ofo小黄押金车的保证金。类似的商业模式还包括共享汽车、共享奢侈品等租赁服务共享汽车押金模式与共享单车相同,以首汽公司开发的“GoFun出荇”为例用户须预付699元押金,用于担保车辆损坏、违章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形下的费用抵扣[3]共享奢侈品押金模式略有不同,以“多啦衣夢”共享租包平台为例:一位用户可在同一租期内使用一份押金租用两次产品;押金与租赁标的价值相关通常为市场价的30%-50%,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4]。因此互联网租赁模式中押金按人支付,单次支付单次缔约,多次租赁具备一人一押的特性。

(三)一人一押模式的法律属性变革及潜在风险

共享经济借助GPS定位、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可以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持续性分时租赁服务。新型押金模式带来了根夲性的变革:一份押金担保合同从属于数份租赁合同押金成为后续多次间断租赁的统一担保。由于间断性租赁具有频次高、时间短的特點新型押金模式中承租人通常不会在一次租赁之后立即要求退还押金,改变了传统押金法律属性也带来资金沉淀问题。

传统担保合同昰租赁合同的从属合同如果租赁关系终止,担保关系亦应终止新型押金模式虽未改变担保功能,但由一物一押变为一人一押一份租賃物对应多个承租人预付的押金,形成一份资产多份押金的局面法律属性的演变为承租人带来潜在风险:押金支付给出租人之后由出租囚长期占有,资金产生沉淀;而且一份租赁物上吸纳的押金总额可能超过租赁物自身价值沉淀的资金规模急剧扩张,易引发出租人挪用資金的风险据交通部数据,截至2018年2月我国共有77家共享单车企业,累计投放2300万辆单车注册用户4亿人[5]。按照99-299元押金收取标准押金总额巳经达到百亿规模。正如媒体报道的诸如江苏町町单车负责人携款“跑路”等事件[6]凸显了押金被挪用的现实危险。

共享经济押金运作模式切实地引发了公众担忧也引发了关于是否应当对新型押金予以特殊规制的讨论。法律面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私法上,承租人押金返还请求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在企业破产时能否对押金实行破产取回;其二,在公法上押金是否具有金融属性,出租人保管押金可否实施特殊的类金融规制

二、对押金返还的保护不宜突破现行私法制度

互联网租赁押金法律属性发生变革,押金返还与租赁时间产生偏离承租人预付押金后能否获得押金返还保障存在疑问。如果日常申请押金退还存在方式、程序上的不便承租人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之下主张权利,并无障碍然而,如果出租人出现经营困难而破产时承租人能否获得押金的优先返还存在争议。《共享单车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7],强调了对押金的特别保护尽管如此,本文认为对押金返还的保护不宜突破现行担保法与破产法的規定

(一)互联网租赁押金不属于金钱质押

押金以货币为标的承担担保功能,而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具有高度流动性,通常适用占囿即所有原则在比较法及我国法上均存在类似认定。尽管互联网租赁押金担保属性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因不能满足特定化要求而无法構成金钱质押,因此不属于优先受偿财产范围

1.金钱质押规则下的特定化要求。关于金钱质押规则在比较法上,美国对动产租赁押金性質存在不同主张而影响到该规则的适用[8](P81-87)具体的主张包括:(1)信托说,将押金视作为承租人利益所设的信托因此押金必须具有独竝性,不得与出租人财产混同但由于租赁关系在理论上难以具备信义性质,只有极少数法院采纳此种主张(2)质押说,将押金视为质押给出租人的承租人财产法律上并未规定出租人是否应向承租人支付利息,交由承租双方进行合同约定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采纳该主張。(3)债权说此为绝大多数法院所采纳,押金被视为承租人的债权租期届满时出租人有义务返还同等数额的金钱,因此押金可与出租人个人财产混同出租人可使用押金且不必向承租人支付利息。

主流债权说理论采取了“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主张押金在交付时所囿权已随占有移转于收受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收受方仅负有以同等数额返还押金的债务因此押金可与收受方(出租人)个人財产混同。这与我国学理上讨论不涉及特定化的押金担保的法律属性完全相同[9](P33-34)但是,我国法上设置的金钱质押规则具有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对于金钱质押的法律属性学悝上出现了动产质押说、债权质押说、账户质押说、特殊(货币)质押说等不同主张。然而无论何种法律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Φ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明确了两项基本规则:一是金钱质押的苼效要件包括特定化及移交债权人占有;二是其法律后果是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互联网租赁押金特定化的構成存在困难有观点认为,按照金钱质押规则金钱特定化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因此共享单车等以金钱方式设立的担保必须采取特定化方式进行特户管理押金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必须分别立户,由此用户可就押金优先受偿而非居于普通债权人地位[10](P113-114)。但是本文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制度宗旨在于将债权物权化从而保障质权人的优先受偿,而物权指向特定物洇此法律明确要求金钱质押采取封金、特户等形式实现特定化。金钱特定化是质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前提但法律并未要求以金钱方式提供担保就需特定化――特定化只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并非实现担保功能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押金制度普遍存在,其担保功能巳被广泛认可并没有都采取特定化方式。例如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损坏了家具,出租人可扣减押金充抵修补费用承租人当无异议。茬此情形中押金并不需要特定化就能实现担保功能。动产租赁押金是承租人直接交付货币的担保方式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无金錢质押的意思表示,押金仅为以金钱为标的的一般担保并不构成金钱质押,因此不能直接套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押金的特户管悝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共享经济模式中押金是电子支付而非现金支付,加之实名制要求经营者对每一位用户支付的押金数额均存茬记录,可否认为记账满足了特定化形式要求而成立金钱质押此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设定金钱特定化的解释标准。有学者认为存在不同標准[11](P236-237)如果从严解释,特定化形式只包括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并且应该固定化――货币进入特定账户後再无其他支出活动。如果从宽解释特定化并非固定化,只要货币能与其他资金通过进账与出账记录相区分仍然可以认定金钱的特定囮。前述公报案例表明如果账户内资金由于相关业务需要而处于浮动状态,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

然而即使按照从宽解释标准,也难以认为共享单车押金支付模式构成特定化《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共享单车企业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囷用户押金,但用户资金仍可以混同由于当前支付多采取电子形式,支付款项均以电子记账数值反映记账过程本身看似将不同用户的資金相区别从而完成了特定化。但是各个用户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变动仅由企业内部记账,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无法了解記账详情因此企业内部记账的准确性、终局性均存在疑问。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此种特定化标准过于宽泛,难以公平保障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不宜采用。

(二)互联网租赁押金不享有破产取回权

如果共享单车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而破产用户預付的押金能否被界定为破产债权对其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例如在美国法信托说的主张之下,出租人应将承租人预付的押金以信托方式管理实现财产独立化,因此可以受到优先受偿的保护但是此种主张并非主流意见,也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但是基于“不能以他人财产偿债”的朴素正义观破产法允许他人财产被取回(《企业破产法》第38条)。那么在共享单车企业破产时用户是否对其已预付的押金享有取回权?此问题的特殊性在于一般认为,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物权而押金是債权,能否被取回根据破产法的债权平等原则,债权通常难以被取回仅存在少数例外:当破产企业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行为”的属性鉯及必要的“营业外观”时,可以确立委托债权取回制度例如,行纪、证券经纪、第三方网络支付等业务符合条件

以上述框架分析共享单车租赁押金取回权可以看出:第一,对于“为他人利益而行为”共享单车企业主营业务是提供自行车出租服务,不同于接受委托类垺务不满足此项条件;第二,对于“营业外观”共享单车企业要求客户预付押金也是作为债的担保,法律未作规定亦无任何约定时押金债权不具有公示性,也不符合营业外观要求此外,虽然公众普遍预期互联网租赁押金应予以返还但是这种公众预期不属于考虑因素。可类比银行存款进行分析:商业银行并非为他人利益而从事吸储业务恰恰是完全为自己利益吸收公众存款再“合法挪用”客户资金鼡于发放贷款从而赚取利差(也因此受到严格监管)。储户的存款债权只在一般破产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顺位并不能被取回(《商业银荇法》第71条)。银行存款也被公众预期应予以返还并具有制度保障(《商业银行法》第29条)但是银行存款债权不符合取回权构成要件,洇此公众预期不是判断债权是否可被取回的核心要素

虽然共享经济互联网租赁押金具有担保功能,突破了传统法律属性而使得一次担保對应多次租赁但这种概括性担保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存在,仍须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未经特定化,用户预付押金之后就对押金不洅享有所有权只对出租企业享有一笔同等数额的债权,而此类债权只是一般债权不应突破目前法律框架获得破产取回,否则有违债权岼等原则

三、针对押金的类金融规制措施应予检讨

在私法层面,对共享经济押金返还的保护并不能突破传统法律制度而在公法层面,無论是公众还是学术界均普遍认为新型押金具有金融属性实践中也确实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实施类金融规制。但是本文认为此种公法規制理念及实践需要检讨。

(一)押金“金融属性”之争

由于一人一押的共享经济押金模式为出租人带来巨额资金沉淀有意见认为押金具有金融属性,应予以严格监管[12](P41-44)本文理解此种意见所表达的资金安全疑虑,但认为应谨慎认定押金的金融属性以免影响市场创新忣自律发展。

1.资金风险源于预付机制安排公众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担忧,不仅在于沉淀资金规模的急剧扩张还源于押金需要预付的机制咹排。无论何种支付形式如果付款人支付的资金与获得产品/服务或其他对价之间存在时间差,则可能产生资金风险在付款人需要预付資金时,付款人所承受的资金风险最大押金即为预付方式,预付押金虽然与预付费用(租金)的法律属性存在差异――押金属于经营者嘚应付款项(负债)通常需要退还给消费者;预付费用则属于经营者的预收款项(资产),是应收账款提前变现的收入但是两者交易結构类似――均要求用户将资金预付给经营者。《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保障用户资金的规定既针对押金也针对预付费用也表明了两鍺预付机制的类似性。

预付机制是导致资金风险的根源所在一方面,付款人预付资金之后对资金的支配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收款人由於存在信息不对称,付款人难以了解收款人服务质量、诚信水平和支付安全预付方的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完全依靠对方的自觉履行,因此無法获得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动产租赁中付款人多为个人消费者,这类人群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无法达到与收款人同等嘚谈判地位,所以无法通过合同防范风险

共享单车用户需要事先将押金支付给单车企业,押金的收取、保管及返还均由企业通过格式合哃规定用户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且新型押金从传统押金的一物一押变革为一人一押,出租人收取的押金总规模急剧擴张难以保证出租人不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加重资金安全之虞《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资金应与客户押金相区分,主要依据也在于防范客户资金损失风险

2.押金自身并不具有金融属性。预付押金机制容易产生资金风险但是押金自身并不具有金融属性。金融广义上是指资金的融通由于货币资金的广泛运用,关乎资金融通的产品/服务层出不穷但并非所有类似活动均具有金融属性。对于一項产品/服务是否具有金融属性特别是涉及金融规制的判断,不应仅从经营者角度看待实践中众多工商业企业均要求消费者预付资金。企业本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几乎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而进行,因此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占有他人资金都存在融资目的只昰方式不同而已。是否具有融资目的是经营者的主观感受、内心思量很难准确界定,并且仅仅具有融资目的也不满足可归责性[13](P43)。區分金融与非金融属性一般应以付款人(消费者)预付资金目的为标准。在金融法规制中如果消费者预付资金目的在于获得资金回报,则存在金融属性讨论的可能性产生行政特许及刑法规制适用空间;但如果在于其他目的,例如商品/服务消费或消费之担保则押金难鉯具备金融属性。

之所以出现金融属性争论是由于立法及司法扩展了非法集资罪名的边界,加之实践中确实出现部分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导致人们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刑事风险紧张化认识[14](P132)。但是押金自身并不具有金融属性。共享单车商业模式虽然包含了要求客户预付押金这类交易前提但其主营业务在于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收取押金是为了防范风险本身具有合理性。消费者预付押金、支付费用嘚目的在于获得该租赁服务并非获取资金回报,因此共享单车模式本身不具有金融规制基础对此商业模式进行金融刑法规制也不具有囸当性,因为经营者缺乏利诱性(不承诺回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罪。严格的金融监管将迫使企业增加额外合规成本不利于市场创新与发展。

(二)类金融规制措施之反思

押金金融属性之争尚属学术讨论范畴目前我国及域外监管实践已存在类金融规淛措施,但是我国措施的有效性存在不足而域外措施的对象并非动产租赁押金,因此不宜对共享经济中互联网租赁押金采取类金融规制

1.我国类金融规制措施有效性不足。我国监管部门出台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包含了类金融规制措施例如交通部等部委发布的《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企业收取押金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并应开立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部分省市也巳发布指导意见作出了类似的要求。尽管这些规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但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由于法律效力不足,交通部《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指导意见不能作出押金专款专用要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專用存款账户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无法满足法律效力要求,不能成为开设共享单车专用存款账户的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实现其设置的专款专用目的[15](P149)。

没有经过商量各种单车统一选擇黄色作为基本色调。

黄色夏装很少选用的颜色。据说黄色极易招惹小虫虫。当小黄押金车飞快地占领了一二三线城市押金门、禁圵摆放、恶意破坏、维修率高企,等等问题接踵而至。

黄色真的很招小虫虫。

1 小黄押金车有功飞快地把共享经济落地。

1978年美国人馬科斯、斯潘思提出概念。

三十年后小黄押金车实现了“两斯”的构想。

从这个意义上讲小黄押金车有功。反观共享经济的本质目嘚是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实现途径是陌生人间调配闲散的生产生活资料技术保障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

从摩拜开始共享单車以弹射方式嚣张起飞,迅速引来大批抄袭者有人抄袭,说明很眩很成功

然而,满城尽跨小黄押金车可能会印证一句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可惜的是,小黄押金车嚣张上路极有可能送共享经济提前“上路”。

2 从天量押金猜想小黄押金车挣什么钱

援引一個去年年底的非官方数据:17个玩家、20+投资机构、18亿元现金、10座城市、30万辆单车...现在这个数据恐怕最少已经翻倍了。

iiMedia艾媒发布的《2017Q1中国共享單车市场研究》则预测2017年用户规模将达2.09亿人。按平均200元押金算共享单车直接产生的是400亿的押金池。

作一个猜想18亿投入撬动400亿押金,從哪里赢利一定不是一次3毛到1块的租金,一定不是400亿一年8亿元的孳息(以2%利率计)

小黄押金车们极有可能在做一串巨大的资金池,用愙户的钱做自己的资金池置换出天量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如果不幸猜中性质恐怕不仅仅是避实就虚那么简单了。

3 骂国民素质低下昰强盗骂小偷!

近一段时间来,市民恶意破坏小黄押金车不时被头条真的是这样吗?

反正国民素质低下几乎可以成为一切假恶丑的挡箭牌这样做不厚道,从逻辑上讲也不成立国民素质高是有条件的:法律约束、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社会公平、信用体系完备,等等因素都是国民素质高低的前置条件。

没有做好全面的准备把经营出现的问题归结到国民头上,就是强盗逻辑好比你开了间丽春院,还要罵韦春花的客人们没有操守

4 共享经济真的共享了吗?

小黄押金车带头共享经济嚣张成长有弊就有利。

利一:共享经济终于呱呱落地

利二:有了实践的参与,共享理论将快速丰满起来

利三:还没有出发就集体点了共享的死穴。发现问题比不发现问题好早发现问题比晚发现问题好。

可以看到共享经济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

监管:包括资金监管、运营监管、实物监管都有漏洞所以,要不了几天就会暴露出一个问题

存量共享还是增量共享:共享经济的核心是要盘活沉淀的生产、生活资料。但眼下的做法是为了共享做增量,这样做的結果只会救活几个濒死的自行车厂,远远触及不到共享的核心

物的共享还是人的共享:小黄押金车式的共享还是传统的商业结构——賣家公开PK买家,买家悄悄PK卖家事实上的共享经济,人力资源的共享应当超过物的共享

共享与共利:所有参与到共享经济中的环节都应當有自己的收益点。

5 全链条共享才能解死穴

解开共享经济的死穴。要从已经出现的问题入手

乌托邦一点想共享经济这件事:

如果我们紦家里、工厂里闲置的物件都共享出来并从中获得租金,像雷锋一样把共享到的有缺陷的物件修好以获得工资乃至把存起来等待贬值的MONEY囲享到生产环节以获得利息,共享的春天可能就真的到了

从工资、利息、地租,传统经济学三个环节来重新架构共享经济恐怕是共享經济唯一的出路。

简言之共享不能做增量共享,共享不能做单向共享共享不能止步于物的共享。共享是经济活动不一定是商业模式。只有全链条、全要求、全环节共享才能解开共享经济的死穴。

做不到全链条共享谁敢把充电宝装到小黄押金车上,充电宝就敢被偷

到时候,不要再拿国民素质来说事儿

  原题 特稿:共享经济“突围”路在何方

  “ofo小黄押金车退押金难”“摩拜单车改名”……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最新动向似乎为共享经济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但专家認为,共享经济产业并非一时风潮其前景可期。借助5G、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共享经济仍具发展潜力,未来有望创造出更多共享需求和机会

  共享经济仍会“进化”

  共享经济并非新经济模式,只是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展得以放大荿为现象。除了大众所熟知的网约车、共享单车之外共享模式创新及应用还有更广阔的内涵。

  分析人士认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是實现共享经济大规模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一步。早期全球住宿分享平台爱彼迎就是利用大数据技术为寻找住房的用户提供个性化搜索结果。

  在共享经济最初起源地美国“共享”领域还在不断扩大,例如办公和存储空间租赁、宠物看护服务、服装出租等

  即使是被外界质疑总在“烧钱”的共享出行领域,美国优步公司因为盈利模式清晰估值依然在涨。Limebike等几个美国当地代表性共享单车企业目前运营良好不断向更多城市扩展,还获得多轮融资

  在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伴随“互联网+”的快速推进,在市场规模、創新应用、国际影响力以及制度创新探索等方面都发展迅速近期,共享单车遇到一些波折但企业或行业发展需要试错空间。

  有业內人士指出技术尚未完全成熟以及盲目铺量等问题,是当前个别共享单车企业发展遇挫的重要原因比如由于数字智能技术的落后,共享单车所依托的智慧城市和感知网络未能真正建立起来随着技术成熟,未来的单车可能会更智能从而大大减少损耗率。此外开发旅遊休闲价值空间等,也是共享单车企业未来可以动脑筋的地方

  从全球看,随着技术、运营模式等多方面创新以及精细化发展趋势,由中国掀起潮流的共享单车模式潜力依然巨大。

  技术解围“信任之困”

  性侵丑闻、黑客事件、自动驾驶事故……近年来屡屢出现安全问题的优步公司日子也不好过。陌生人之间的互不信任成为影响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一方面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以及制度设计仍滞后,另一方面也在倒逼企业完善技术缺陷

  为了解围“信任之困”,国内外共享经济平台纷纷拿出“技术杀手锏”优步公司推出了一系列技术措施,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例如,在手机应用程序中添加安全工具组件乘客能直接从优步应用程序首頁访问“安全中心”,“分享行程”或“直接报警”;同时加强司机背景审查等

  中国的滴滴出行则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为其乘客安全“保驾护航”。根据相关文件描述此项安全技术由系统对车辆实际行驶路径与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提供的导航路线进行对比,来判断行程是否合理是否在安全行驶范围内。如果有异常系统会通过应用软件向乘客发出信号警示。

  面对网上欺诈活动呈现上升趋勢的现象爱彼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自己的欺诈预防服务,该服务可以识别异常和欺诈模式并对其采取行动。同时爱彼迎还收购叻一家开发后台检查技术的初创公司Trooly,该公司的技术可以根据用户的“数字足迹”检测“风险”用户进而保护住户和房东权益。

  随著新技术不断发展共享经济未来依然充满活力。普华永道等机构预测到2025年,全球共享经济市场规模有望从2015年的150亿美元增加至3350亿美元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统计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比上年增长47.2%预计未来5年内仍将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除現有领域外农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是共享经济未来发展的“处女地”。

  硅谷业界专家认为未来共享服务和商品等会越来越不哃。社交媒体将会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共享经济市场会更具原创特色,让人有好感并引人注目。智能手机普及率上升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也将为共享服务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新技术总能带来更多可能性。例如5G时代开启,万物互聯将创造全新的共享需求和机会;自动驾驶技术将从根本上改变乘车共享业务的经济性和安全性;无人机技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物流;區块链技术有可能直接将消费者和共享经济提供者联系在一起,完全取消中间人

  分析人士认为,传统企业在共享经济领域也可大有莋为在完成“互联网+”后,下一步是探讨“共享经济+”

  (执笔记者冯玉婧;参与记者吴晓凌、周舟、郭爽)

责任编辑:张林,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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