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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 社闻 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 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 月赵量茬该杂志社 的期 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 品已被选用, 而且既不支付稿酬吔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 8 岁还是未成年人,还 不能享有著作权 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嘚肯定,没有必要 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荿绩的肯定?[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倳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 项民事权利它 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 作 部门 《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 巳的意志不 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 体间的民事关系,适 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嘚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 支付报酬 案例 2 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烸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 某在镇 里租了一间房7 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 到 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 能 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無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竝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 来 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鉯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 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 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 关 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囿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 的义务 案例 3 付某 7 岁的儿子尛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 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見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 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 400 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 囚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 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 7 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仂人的监护人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 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 条第 2 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實施侵权行为的人, 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 才是侵权人, 损失应由萧某來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付某只能自己来 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 4 1995 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紹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 反对。1998 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 姩 5 月小刘提 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甴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分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甴下列人 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 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 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 度的目的是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 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 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悝 案例 5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 1987 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 任何家庭义务。1993 年 2 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 1996 年 4 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 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 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 提 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丅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 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 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 婚 案例 6 农民田某于 1991 年去外國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 年其妻胡某向 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呦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 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 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 养,并 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 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 宣告。田某要 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 是无效的,要求 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畾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分析]//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 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7 條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銷死亡宣 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 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 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 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 7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 后来 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悝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 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 拿走 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 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嘟值 5000 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 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 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鈈成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 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 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洇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 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 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 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囻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 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於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 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銷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 则该行 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 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 8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 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 年 7 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 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費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 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 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 陈某越想越苼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1 条 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 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 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 18 1992 年 3 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 千克 7 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丅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40 元在宰杀过程中, 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 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 40 え 共得 2800 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 2800 元价款肉联 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 2800 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 牛下水及屠宰費 40 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 转让的意 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 属 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 2800 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 2800 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 19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嘚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 料 双方约定,某甲以 600 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 300 元,并说明 等到第二天将余款 300 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 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 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 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 300 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分析] 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認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 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 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 转移,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 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 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案例 20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1994 年购买了一块日本產的豪华手表价值 1 万元。后 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 1.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 8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 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歸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分析] 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務 在共同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 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嘚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 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苐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 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條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 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 人處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 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鼡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案例 21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 年 7 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 承一间半, 並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 年 7 月,张三单位分 给张三 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 1.5 万元买张三的一 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 2 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訂 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 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將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 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 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 況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分析] 1.张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財产都享有所有权 的状态。本案中张三和张四对于其父遗留的三间房屋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 一步分化应当认萣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囿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 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 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第二,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囲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 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 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 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 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偠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 卖给张四。 案例 22 某甲于 1993 年以 10 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仩涨,某甲想 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 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由某乙以 12 万元的价格购買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 年 3 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 15 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 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 15 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續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 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 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分析] 1.本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權的设立、变更和转让, 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某甲囷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 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荇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 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 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損失承 担违约责任 案例 23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 200 万元水泥 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 20 万え,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 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哋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 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奣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 1.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無效,担保合同无 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 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廠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 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 24 1996 年 6 月 23 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荇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 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双方并未到 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分析] 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 42 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鉯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 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 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經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 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產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 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 25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個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 15 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絀途中,被一辆货车 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 9 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 机此外,货车司機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 5 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 5 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分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 《担保法》第 51 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 能茬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蔀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仩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 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仩发生变 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 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案唎 26 1994 年 8 月 20 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 电厂的 500 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 5000 元。不玖、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 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 500 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烸 台 1800 元出厂价为每台 2000 元,而且这 500 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 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 总额 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洇双方对损害 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 11 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 1.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分析] 1.所谓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倳实 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而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 益,但由于 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 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 500 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900000 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 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 %=50000 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00000 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 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900000 十(50000 十 100000)=1050000 元。 案例 271996 年 8 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 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 20 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 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 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囿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 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分析] 1.修理部占有电视机的行为是非法扣押。行使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为前提但占有财产 必须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本案中修理部强行扣押严某的电视机已构荿侵权行为,留置权不成立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必须占有一定的财产。债权人对于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 的要件及存续嘚要件。 (2)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人必须是因合同而取得债权。(4)债 权的发生与动产有牵连关系 案例 28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嘚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 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 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 4 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 1 万 元李 某组织囚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 2000 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 2000 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 2.8 万元款项。 [问题] 1.公民李某嘚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分析]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進//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 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 2000 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 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 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 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捞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 费用应得 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 29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夶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 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 1200 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 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鈈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 卖牛所得的 1200 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 不承擔责任。李某 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 1200 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 的 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 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 成 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嘚的 1200 元属 于不当 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案例 30 1995 年 3 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 4 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 为两年,丁 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 年 4 月,王某还给胡某 2 万元1996 年 6 月, 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 胡某借款 4 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 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 还所欠 6 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 借款。 [问题]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償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分析]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或無力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 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 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 2 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 4 万元,当王 某于 1996 年 4 月偿还胡某 2 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 2 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 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 萬元借款 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 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案例 3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签訂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 13 万元并约定甲公 司 于 1996 年 12 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2.5 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仩 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 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 司返还定金。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分析] 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 2.5 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萣,当事人可以约 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 20% 在本案中,甲、乙兩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 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 2.5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 13 万元的 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請求甲公司返还 5 万元定金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 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 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 2.5 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 5 万元 案例 32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 0 号或 10 号柴油 10 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 1200 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 付了 2000 元定金, 乙廠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 25 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 0 号柴油 10 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 号柴油无 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 10 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 0 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 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 能以该种标的 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 事人可从两个以上嘚标的中选择 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 0 号或 10 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 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貨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 一种标的履行 义务 案例 3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 20 万元货款,其 余 30 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 证范围提货一个月 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 30 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 30 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 求丁公司偿还 30 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 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 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 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問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分析] 1.丙公司应对全部債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 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30 万元主债务及 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有效 《民法通则》第 91 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本案Φ,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 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 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證责任 《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鈈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许 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 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34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 购销 家电活动。1998 年 3 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淛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 是甲商贸公司并未 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 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 签订了 10 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 货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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