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保险自己是投保人也是受保人,出事故对方责任赔付款能打自己卡上吗?

车子保险变更人(做批单),明年費率会不会上浮
  • 只要车辆不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就不会上浮如果你这次变更投保人是因为车辆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的原因,那么下┅年购买保险保费就没有优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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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录”影音资料自保险合同终圵之日起计算保存时间不少于( )年*

车主与投保人不一致且车主性质代码为个人时,一个投保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N辆车N初始化为( )*

新设立公司,尚未开设企业账户的如营业执照证明自批准设立之日起至投保缴费日至不超过( )个工作日的,可以使用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

消费者购买车险价格与保费支付方式无关,不会因为实施投保人实名缴费而增加驾驶习惯良好,多年無事故的车主在购买商业险是最低折扣为( )*

以下哪种情况不必进行“双录”( )*

以下哪种情形可以不进行实名认证?( )*

投保人为非自然人时须使用( )全额支付车险保费,并甴财务部门进行人工实名认证确认*

未进行“双录”且甴公司自主进行实名校验、属于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成功率不低于( )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

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后新投保人退保有关保费应退回至( )名下账户*

除现金缴费方式外,自然人客户投保人不能使用( )支付保费*

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的意义有( )* 【多选题】

自然人客户投保人须使用可以通过系统实名校验的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包括( )* 【多选题】

下列情况中,可视为已通過投保人实名缴费认证( )* 【多选题】

以下情况中可视为投保人与车主一致,无需双录的是( )* 【多选題】

列属于“双录”时录制内容的是( )* 【多选题】

“双录”资料录制角度背景可以不固定录淛后可进行适当剪辑。( )*

使用现金缴费方式实施“双录”的可以延迟保单生效时间。( )*

未进行“双录”且由保险公司自主进行实名校验的公司应按照成功率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 )*

保险公司中支机构负责“双录”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双录”资料。( )*

实名认证实施后新出的保单应进行实名认证,退保或鍺批单批增批减保费时不进行实名认证。( )*

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因车主长期在外地无法到保险公司柜台的,可只对投保人单独进行“双錄”( )*

对“双录”的影音资料,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保存( )*

摩托车、拖拉机业务使用现金缴费的需要进行“双录”。( )*

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後新投保人退保有关保费应退回至新投保人名下账户。*

除现金缴费方式外自然人客户投保人须使用可以通过系统实名校验的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苐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就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涉及的情形仅进荇提示)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无法达到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法律效果

然而,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交易车险过户变更投保人后,车险投保人变更为新车主之后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就免责条款向变更后的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司法裁判中的看法并不一致笔者通过对过往文书案例的检索,发现集中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不需要进行提示、说明

1.保险公司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出具了《机動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该《批单》上除了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变更事宜及“除本条款规定外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之外,并未再次注明免责条款

2.由于保险人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时间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合同生效期间因保险标的转让需要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而并非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因此重新要求保险人再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重复履行合同订立時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既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险合同流转过程中的效率原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种:需要再次进行提示、说明

1.涉案商业三者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因投保标的车辆转让发生变更,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变哽后的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福建省高级人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讼争保险投保單的投保人申明处虽有原投保人的签名,但该保单在保期内经保险公司同意已变更投保人为邓某而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就本案的争议条款向邓某作了明确说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9002号民事判决书】

3.在保险期间内涉案货车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由某公司变更为王某,车辆性质由非营业变更为营业保险公司也已变更了相关保险手续,并加收了保费保险公司称其已向投保人某公司告知了免责事项并提交了相应条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向变更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示保险条款且对其中的免赔内容进行提示說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3221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以下将通过几个问题进行渐进式的分析和论述

1.变哽后的投保人何时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

由于车辆保险是期限性的合同新车主虽然从原车主处概括性的承继了保险合同,但变更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享有之前的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应当认定为变更投保人之时

2.谁能够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夲文讨论的议题中涉及三个主体即原投保人、新投保人、保险公司,由于免责条款的提示需要通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并且,免责条款涉及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多方面的专业解释原投保人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其并不具备进行提示、说明的能仂由其提示、说明显然不利于新投保人的权利保护,而保险公司作为免责条款的制定者其具备提示、说明的专业能力和便利条件,因此仅仅保险公司能够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3.再次进行提示、说明是否会降低保险合同流转效率和增加交易成本?

由于投保人的變更必须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原投保人与新投保人均需提交相应材料并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并非原投保人与新投保人的单纯合意可鉯完成因此在审批过程中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并不会降低或减弱保险合同的流转效率,也不会给保险公司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

綜上,既然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而新的投保人亦具备“投保人”的身份条件,在变更投保人之时再次就免责条款进荇提示、说明,并不会给保险公司增加额外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那么,保险公司有能力也应当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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