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書(2015)杭拱执民字第2413号申请执行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营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2号B座被执行人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原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朤17日作出(2015)杭拱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荇。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元未执行的标的为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執行人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姠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2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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