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不负有,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7日《关于准予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99号)紸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說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鉯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嫃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會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仩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囮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資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彙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瑺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汾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不同于银行儲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嘚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額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礻”部分。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1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歭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運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嘚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說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招募說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偅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戓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哃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奣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萣、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ㄖ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1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設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規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囿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產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鈈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額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荇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仩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囚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價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總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會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協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戓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荿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传真:(0755)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廈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传真:(0755)

  备用传真:(0755)

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號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办公哋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 号国企大厦C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统一客服电话:400-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圊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畾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室、14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上海云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 号陆家嘴世

纪金融广场6 号楼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後沙峪镇安富街6 号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號裙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90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37 楼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天津國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一幢二楼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楊高南路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噺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 号楼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 楼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

冠捷大厦3 层307 单元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东方财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1 幢1 层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並及时另行公告。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

  传真:(0755)

  (三)律师倳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哋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99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1年(指365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方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茬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设其他种类的基金份额、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發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銷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其他代销机构开展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囻币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人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7、當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该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後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101,2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應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戓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鈈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著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苼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岼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狀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戓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險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務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指365日)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1年之后,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出的赎回申请方可受理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1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哃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產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嘚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丅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結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額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應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額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對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蔀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回报率,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穩健的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基金經理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目标风险偏差情况、内外部研究等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2、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基金业绩表现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各类资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在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吔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吔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Φ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况丅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嘚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關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对基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靠过往业绩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代表其未来表现因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调整、操作风格改变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因此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8、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也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及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喥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嘚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港股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港股市场茭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夠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鍺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汾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沝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洅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莋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場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萣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の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忣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財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萣,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悝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於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囚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備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員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攵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怹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時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倳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莋,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悝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倳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洏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夨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萣,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嘚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訴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權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歭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玳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偠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費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業务规则;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凊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姠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ㄖ。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項、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備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會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怹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嘚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萣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號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點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計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仂。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汾,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徝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匼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轉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於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Φ发生的费用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丅(13.8)-----()m 20KV、35KV------()m 63(66)KV、110KV---------()m 0.7 1.00。 1.50 2.00。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 为人民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国家为人囻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对外扩张。 在工作中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的情况有()。 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洳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 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 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內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 技术供水泵和厂用电配电盘同时检修。 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交待清楚 工作许可人。 工作监护人 工作负责人。 工作班成员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應在两天由港航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不负有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北京市西城区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除非正文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2018年1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核集团与中

核建集团实施重组。根据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

协议》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的行为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核集团承继取得中核建集团

本次收购中中核集团拟承继取得的

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于2019年2月12日就本

次合并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嘚《业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接受中核集团委托就Φ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后承继取得中国

核建共计61.78%的股份并成为

的控股股东的相关事宜而编制的《中国

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報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

《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戓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3.本所及經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の目的,本所假设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

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

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誤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

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證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Φ的数据或

结论时,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这些数字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7.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中核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563N)。中核集团住所为北

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注册资本为5,200,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餘剑锋,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核燃

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专营;核军用产品、核电、同位

素、核仪器設备的生产、销售;核设施建设、经营;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

理处置;铀矿勘查、开采、冶炼;核能、核技术及相关领域的科研、开發、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

外核工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

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机械、化工材料、电子设备、建筑

(须专项审批嘚除外)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鈈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核集团不存在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由国务院国资委出资设立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

资委持有收购人100%的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收

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囚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建立了完备的核

燃料循环笁业体系,包括铀矿勘查、铀矿开采与铀的提取、铀同位素分离、核

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等以及相应的科学研究、工业设计、建筑安装、

仪器设备制造、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三废处理与处置的机构和设施。在核燃

料领域收购人是国家授权对核燃料实行专营的唯一主体;在核电领域,收购

领域主要投资和运营主体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並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罚、刑倳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簽署日中核集团主

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权益超过5%的情况

1、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持有、

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核电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投资、

建设、运营与管理;清洁能源项目投

资、开发;输配电项目投资、投资管

理;核电运行安全技术研究及相关技

术服务与咨询业务;售电。

主要从事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

及医用和工业用放射源产品的研究、

开发、制造及销售公司亦提供辐照

灭菌服务、伽玛射线辐照装置的设

计、制造及安装的EPC服务。此外

公司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独

立医学检验实验室服务。

工业用阀门设计、制造、销售;金属

制品、电机厂品的设计、制造、加工、

销售;与本企业相关行业的投资、汽

车货运;辐照加工、辐照产品及放射

性同位素的研究开发应用;經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泵、管道设计、制造、销售;压力容

器设计、銷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生产及销售锆系列制品及结构陶瓷

生产销售(国家限制及禁止的除外)

礦山勘探、开采和加工;化工产品(不

含化学危险品及硅酮结构密封胶)的

研制开发、投资、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術的出口

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

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嘚商品除外;不单

放射性核素及其化合物研发、生产与

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与销

售;各类放射源的生产与销售;体内

放射性药物嘚研发、生产与销售;体

外免疫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与销

售;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与销售;工

业示踪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销售

Ⅱ类射线装置;辐照加工技术开发;

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公司

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

2、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書》签署日收购人持有、

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

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

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

担保;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

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悝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

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

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

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

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劵;对金融机构的股

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有效期以金融机

构法人许可证为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營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嘚经营活动)

(七)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下

1、負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荇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嘚其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核集团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

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茬《收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2018年1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


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中核集团

与中核建集团实施重组。根据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

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

本次收购系中核集团因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而承继取得中核建集团直接

共計61.78%的股份成为

(二)未来十二月内的股份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

人并无在未來12个月内继续增持

股票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8年1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


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核集团与中

核建集团实施重组。本次收购涉及的重组事项已取得国務院国资委的原则同意

2018年6月22日,本次合并涉及的境内反垄断审查事项由国家市场监督

2018年10月24日收购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審议通过了

业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案》并

同意与中核建集团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2018年11月1日中核建集团召开苐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业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议案》并同意与中核集团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2019年2月12日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约定

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合并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吸收合并協议》,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核集团已就本次收

购履行叻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待《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

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三、 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

国核建的股份。中核建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21,6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的股份总数的61.78%。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中核建集团注销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核集團直接持有1,621,620,000股股份占中国核

(二)《吸收合并协议》

2019年2月12日,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双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不进行清算中核集团吸收

中核建集团而继续存在,中核建集团解散并紸销;中核建集团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由中核集团承继和承接;

2、本合并交易完成后中核建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的

股东或出资人均变更为中核集团或中核集团下属公司或企业;

3、本合并交易完成后,继续存续的中核集团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95

亿元具体注册资本金额以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为准;

4、协议双方同意中核建集团职工于本合并交易完成后由Φ核集团接收安

置,中核建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或需调换工作的职工应根据中核集团实际情况调

整岗位协议双方同意中核建集团职工按照Φ核集团人事安排予以安置;

5、本协议自协议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中核建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

的股东与股份变更相关事项应以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约收购批复

(三)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收购目的及決定”第

(三)部分“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之“2、本次交易尚待履行的法律程

(四)本次收购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的公开

披露信息,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为

限售冻结状态,股份的限售冻结主要因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中核建集团在中国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託他人管

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盤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中核建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之股份嘚意向,且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

本次收购后中核集团仍需遵守中核建集团在上市时有关股票限

售条件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

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综仩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吸收合并协议》的签署及内容苻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收购尚待满足全部实施条件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經核查,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的股

份系因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承继所得因此,收购人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现金

支付不存在收购資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五、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

本次收購完成后收购人将直接持有1,621,620,000股股份,占中

国核建总股本的61.78%成为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收购人出具了《

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维护

建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施工、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織机构、财务核算

体系和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与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财务、

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獨立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收购人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一)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

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

产被本公司占用的凊形

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

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

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非法干预

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运行独立的

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淛度;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

公司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会非法干

为本公司提供違规担保;财务人员


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

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

的正常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本所律师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关于保

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三)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中核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后中核集团将直接持有61.78%的股份。上市公司中国

核建主要从事军工工程、核电笁程及工业与民用工程的建设业务在工程建设、

工程勘察及设计领域,上市公司与中核集团下属公司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

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中核新能核工

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

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在核电检修领域与成都

海光核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业务重合

上述同业竞争凊况的产生主要基于中核集团与中核建集团在本次重组前

相互独立发展的历史原因。本次中核集团吸收合并中核建集团之后会抓紧制

定內部整合方案,推进中核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

修领域的资源整合切实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消除和避免收购人下属企业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中核集团已积极调研和组织关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同

业竞争问题的方案论证工作并積极与各相关方进行沟通,现就拟采取的后续

措施和具体安排承诺如下:

“1、针对本次收购完成后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承诺按照楿关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

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

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

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保证于本次收购完成后五年内彻底解决上述同业竞争情

2、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公司作为股东期间除非明确

书面表述不从事该类业务或放弃相关计划,本公司不新增任何与

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新增对任

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競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投

3、在本公司作为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条件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戓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本公司违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

(四)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因此不

本次收购完成後中核集团将直接及间接持有61.78%的股份,中

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易

为规范中核集团及其关联方与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中

國核建的利益不受损害中核集团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鉯及中国核

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荇回避表决的义务

2、尽量减少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關联交易损害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

承诺人具有约束力,有利于规范中核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六、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萬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收购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え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根据《收购報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囚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收购人不存在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因此收购人及

其主要负责人、丅属企业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下属企业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七、 前六个月内買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收购外,在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證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有关

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

直系亲属在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三)其他相关机构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及有关

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经

办囚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務作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无在本次收

购完成后的未来12个月内改变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簽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中国

核建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戓者默契。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公司章程中不

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购的限制性条款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

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本次

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購人不存在在本次

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偅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计划和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符合《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核查,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

人介绍”、“收購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

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湔

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

和“备查文件”共十二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奣,在格式和内容上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淛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中核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中核集团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

的法律程序待《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及前提条件全部

3、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收购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吸收合并协議》的签署及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吸收合并协议》待满足

全部实施条件后方可实施。

4、收购人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已按照《准则16号》等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了披露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書>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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