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协时六千完工日期那天算不算用时后强行要一壹万叁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荇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類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連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證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我父亲分别于2012年10月份与2013年2月份向囚周某借款壹万叁仟元人民币2015年5月4日我父亲肺癌去世,去世前20天处于昏迷阶段此阶段周某到我家拿借条索要欠款(之前从未登门要钱),当时因父亲看病手里没钱无奈由本人写下欠条。

父亲去世后我们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本2014年10月份账本(我父亲是在农资公司买化肥的普通职员)周某还有2048元化肥款未清帐(周某隶属我父亲销售范围),自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共5个季度需用化肥农药其中周某化肥用量起码┅万元,本人认定父亲以物代钱已还清此欠款但未拿回欠条本人是否可以否认立下欠条有效性? 烦请律师解疑谢谢!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荇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類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連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證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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