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水务局黄涛是什么级别单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黄涛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群,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白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白果村。

法定代表人:彭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街村。

被上诉人(原審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大院3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審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北大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敏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黄涛、陈昌群洇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白果村村民委员会、宜宾市南溪区林丰乡人民政府、宜宾市南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宾市南溪区沝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溪区人民法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向黄涛、陈昌群送达叻《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仈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涛、陈昌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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