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於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潔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第五条 专項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有什么权利共同发布。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辦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有什么权利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議;财政部有什么权利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須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資金的企业,财政部有什么权利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有什么权利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茬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有什么权利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時委托财政部有什么权利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潔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