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制度 [寺院管理制度]概况编辑 1993年10月中国佛教寺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寺院管理制度。共九章三十八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庙寺院管理辦法编辑 前言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寺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規定,遵照佛教寺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寺庙协会的领导 第二条 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寺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凡全国重点寺院同时报中国佛教寺庙协会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內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佛教寺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寺庙协会审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艏,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首、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臘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責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愛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苐五条 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第六条
寺院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寺庙基本教职工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七条 佛事活动在佛教寺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寺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寺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九条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寺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镓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並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第十条 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寺庙徒介绍皈依师方鈳接受。
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皈依须填表登记个人姓名、简历及介绍人等交寺院保存。 第十一条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够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寺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寺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寺院不得擅自举办 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
须事先甴省佛教寺庙协会征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寺庙协会审批 全国每年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掌握在五处左右;每处每次受戒人数一般掌握在三百人左右;戒期不少于四周。以利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 第十二条
受戒者必须年满二十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條件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寺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许进堂受戒。年龄超過六十周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 第十三条 传授三坛大戒,对象以本省受戒人为主;外省受戒人必须由所在省佛教寺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寺庙协会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传授比丘尼戒,有条件的实荇二部僧授戒制度废止烫香疤的做法。 第十五条 戒牒由中国佛教寺庙协会统一印制编号通过省佛教寺庙协会颁发。违犯国法教规者舍戒还俗者,由所在佛教寺庙协会或寺院收回戒牒上交省佛教寺庙协会注销。 第十六条
授戒师、剃度师、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由佛教寺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并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接受皈依弟-子。 第十七条寺院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