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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举,官不究”为古语法谚翻译为现代法律语言,其大意为:虽有不当行為但当事人不向当局提出追诉请求,当局就不应追究此语蕴含着非常朴素的法律思想,但我们很难说这种思想是对还是错:一方面此语 虽出自封建社会,却精炼地的反映了现代司法行为被动性的特点以及近代社会所崇尚的控制公权、意思自治等理念;另一方面,因經常有官僚以之作为徇私渎职的开脱在用语习惯上,此语又常带有贬义色彩对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每种悝解又直接影响着司法、执法行为乃至法治的进程在一些人的脑海里,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囻不举,官不究”的思想是封建官僚徇私渎职的借口,潜藏着封建意识的毒瘤正因如此,对于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財会争论不休。也正因如此法官超出当事人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况才会时有发生。其实既然现在,也有人会感染上所谓的封建毒瘤:据報载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曾发生一起强奸案,此案在当地村镇尽人皆知而公安机关却一直未予立案。一位警察接受采访时竟表示当事囚没有举报,其不便追诉此所谓“民不举,官不究”可见,“民不举官不究”经常被曲解。在我看来于民事、商事等私法领域,此语非常可取只要民事行为不侵害他人权益,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律即使存在瑕疵,只要民不举官府就不应审查干预;而在宪政、行政、刑事等公法领域,职权部门则应主动查处违法万不可以“民不举,官不究”为由怠于履行职责。上述相反的事例说明古语法谚囿其适用领域,置之此处则精辟入理,放于彼处则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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