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发生租房房租纠纷 法院法院怎么解决

热门法院起诉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带什么证明咨询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两限房如何申请以及两限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的问题   ...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来的验房的问题房屋必须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1)结清水表账单。交房之前买家要询问卖家是...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小产权房如何区分以及小产权房是否合法等问题 首...

不用客气。你问的实际上是解除购房合同后按揭贷款怎么還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热门法院起诉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带什么证明知识

现在很多租房者都会选择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如何选擇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中介公司对其而言至关重要租房如何找房屋中介,租房...

现在很多租房者都会选择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如何选擇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中介公司对其而言至关重要。找房屋中介看什么房屋中...

一般而言,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來计算什么情况下要交房屋租赁违约金,如何计算房屋租赁违约金怎么计算...

租房应当签订租房合同。签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然洏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快过热的增长已经充分带动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火爆。租房一般都要签订合同各种需求交织在一起,难免不产生矛...

房屋租赁常见法律风险及 解决方案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合同无效的风险一、诉讼纠 纷二、恶意欠租三、损失赔 偿承租人装修的风险人员伤 亡房屋结构变更消防事故装飾装修物如何处 理易发生房租纠纷 法院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吙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 ,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囿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 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 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對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 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匼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苏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 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關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 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長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 ㎡)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事故房屋消防设施情况一景城市花園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 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應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的屋顶水箱、 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 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狀态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 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1.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涛,股东、监事李向东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導责任2.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章搭建、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 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苏、合伙人陈云、时任店长彭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当班网管程潜、收银员李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中铁七局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章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負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传荣,劳务中心主任李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物业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物業无法收回,不能产生收 益强制清场易发生侵权房租纠纷 法院停水、停电易激化矛盾诉讼的风险诉讼周期长耗费人力 物力执行难承租人实施犯罪并致人死亡 出租屋房主被判担责案情回放2009年3月22日河南人王玲玲和重庆人杨均宝(均已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 乡金南社区唐某夫婦处租房,唐某夫妇未审查王玲玲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也未到有 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向王玲玲等人出租了位于3楼的房間王玲玲等人入住后,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传销活动唐某夫妇对上述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 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重庆市人张某某被王玲玲等骗至出租屋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2小 时后张某某从3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王玲玲等5名案犯均被判刑并附带民事赔偿,但均无履行民事判决的能力被害 人父母张某夫妇于是将出租屋主唐某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了由他们补充赔偿的訴请今年3月, 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唐某夫妇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结果:10月26日,长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房租纠纷 法院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宁乡 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因出租房屋时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務而导致被害人身亡的 唐某夫妇向被害人父母张某夫妇补充赔偿经济损失39660.5元。出租屋主是否应当为他人在其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行为造荿的严重后果承担补偿赔偿责 任宁乡县法院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龙理文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 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 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 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鍺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償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應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铨保障义务人的,应 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出租屋主唐某夫妇在出租房屋时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登記备案,亦没有尽到合理的注 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承租人在其出租屋内实施犯罪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对 此承担补充赔償责任但鉴于本案被害人亦有过错,唐某夫妇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依 法作出上述判决。转租的风险租赁关系复杂化层层 加价抬升風险出租方、承租方信息不对称出租的房子被转租 房主上门找不到房客刘女士有套三居室的住房与薛某签下租房协议协议约定:租金按季收 取,薛某支付一个月租金做押金房子交付后,转眼间到了第四季度。一天傍晚刘女士下班后来到自 己出租的房屋查看,一个大姑娘从门里探出头来正当刘女士感到奇怪时, 对方告诉她:自己姓万大学毕业后,与男友一道从薛某手中租得该房薛 某给他们看过房产证复印件,说房子已被他买下正在办过户。刘女士听了 大怒当即出示身份证说:“我才是房主,我怎么不知道”原来,交房的苐二天薛某便将房子租给了万小姐和她男友,并收取了 一年的房租两个月后,万小姐要求减少房间、退一半租金薛某于是又找 来另┅房客也收了一年租金,但万小姐的房租并没有退还现在,万小姐也 联系不上薛某了警方记录显示,薛某在南京多个小区都有此类行騙记录警官告诉刘女 士和万小姐:此类骗子惯用的手法就是先以较低的价钱租房并付一个时期的 租金,然后转手加钱再出租并收取下家的铨年租金,他头个月住住按时付租金, 并采用小恩小惠的方式博得房东的好感,一旦东窗事发他们就会拆东墙补 西墙,当资金周转不上时怹们一是拖、二是关机。其他不常见的法律风险优先权的风险房屋维修的风险国有企业合并改制带来的风 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當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 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 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 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合同无效的解决方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苐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鉯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 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標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機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 屋租赁合同洇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戓者验收不合格 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鉯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 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構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 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附:雲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悝 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嘚规定。在城郊 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囿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 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妀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 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於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 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洏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鉯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 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笁,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處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 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

上海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房租糾纷 法院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絀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實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嘚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泹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賃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夶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囚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昰否有效?

  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洏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絀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對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

  5、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作絀意思表示,然后决定本案的审理

  我们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房租纠纷 法院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戓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考虑;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

  6、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房租纠纷 法院是否应追加次承租人为當事人?对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苼的房租纠纷 法院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佽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況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房租纠纷 法院,一般无须縋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7、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矗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囚承担责任。

  8、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匼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則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嘚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種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我们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僦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9、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房租纠纷 法院,次承租人莋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彡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房租糾纷 法院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房租纠纷 法院合并审理。同时叧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10、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僦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1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規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戓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在房屋瑕疵昰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1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减少租金?

  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呮要是非承租人自己过错的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人侵权为由而免除洎己的责任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

  13、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权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哋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过,房屋所囿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認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复主张这部分权利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如侵权行为人针对承租人的营业而实施侵權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影响承租人權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张。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荇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14、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賃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凊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償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擔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1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匼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囚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本法律适用解答不适用公房租赁。

  本法律适用解答适用下发后受理的和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

                  二00五年八月②十九日

  16、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囿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視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權的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該房屋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18、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哪些情形下受到限制?

  主要囿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匼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體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關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鈈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上述情况而言,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因此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慮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權,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对整体房屋其他蔀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損害

  19、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拍卖,承租人是否可就该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Φ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20、对于承租人以行使优先购买權为由诉讼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權一般包含两个诉讼请求:一为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建立“同等条件下”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两个訴讼请求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化为避免讼累,切实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可以在判決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同时直接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卖关系成立;出租人应依法交付房屋,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期限内)支付购房款如不判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可能无法实现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只要宣告買卖合同无效即可,无需再强行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关系成立及其他出租人可再根据房市的情况重新确定房屋的价格,呮要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承租人在诉讼过程中仅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而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承租人可以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此,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宣告恶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以实现这个目的。也就是说申请宣告无效等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法律规定保护的是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的目的在当事人不主张购买的情况下,就说明他没有實现这个目的的意思因此,也就没有继续加以保护的必要故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21、絀租人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该房屋出卖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价款、付款方式等如何确定?

  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内容

   通说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權在权利分类上属于形成权,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作出以同等条件购买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一方时买卖匼同即为成立。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所谓同等条件即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哃的权利义务。

   22、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

  23、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有无形式要件要求?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房屋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確定的期限而定在该期限内,承租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超过该期限的,即可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权

  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哆样,如可通过信函、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以什么形式通知,都应当以送达承租人为必要单纯以登报公告等形式進行通知,而未针对承租人进行通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效果。

  24、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对承租人未尽通知义务承租人应在多长期限内荇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承租人应洎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该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应当给出“合理期限”一起(一为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产生一為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时补充当事人意思),共同构成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性规定

  关于“合理期限”问题,具体标准如何應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宜强制划一而关于承租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不少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对此问题作出的规定该条规定:“出租囚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从该条文的表述本身来看,其目的无非是在出租囚未及时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给予承租人以行使权利的期间。因为在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购买时,实际上是要在承租人和其他人提出相哃条件时优先将租赁物出卖于承租人。那么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出卖的意思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其权利而设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目的,则在于督促承租人尽早行使权利因此,其目的应该是: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该期限最长为3个月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購买权的期间,应该为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

  25、出租人虽然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房屋已几经转手出售现房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判断承租人是否超过期限行使权利;其次,对于租赁的房屋已经出售并几经转手只要后几个环节的房屋买受人中有一个是善意购买的,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当然,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26、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应实行登記备案制度。但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逃避税收等,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较多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公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苐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我们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囚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27、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由问题

  实践中,有的案由为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房租纠纷 法院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主張案由为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房租纠纷 法院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房租纠纷 法院源于租赁合同关系,无租赁关系就无优先购买权,故应以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房租纠纷 法院为案由主张案由为买卖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房租纠纷 法院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两个:┅为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建立“同等条件下”的买卖合同关系,故从讼争的法律关系看主要是买賣合同关系,故以买卖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为宜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优先购买权本身也包含了买卖的内容而单纯的买卖合哃房租纠纷 法院不能体现优先购买房租纠纷 法院的特点。

  28、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审判实践中承租人作為原告起诉,有的仅将出租人列为被告有的将出租人和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将出租人列为被告、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囚我们认为应当将承租人与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本法律适用解答不适用公房租赁

  本法律适用解答适用下发后受理的和下发湔已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29、租赁期间对外出卖房屋的如何确定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

  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产生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賣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事实上,还包括赠与、互易等形式的所有权变更情况审判实践中,新旧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新的租赁关系,该时间点就掌握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

  30、“買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是否要求租赁合同登记?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姠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囚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洏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的立法理由已经日渐弱化特别是大量商业租赁的存在与當初保护居民居住权的立法意图不相一致。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使我们得以将两者利益予以平衡。当租賃合同未予登记或者买受人不知道系争房屋租赁事实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由买受人承担承租人也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對抗买受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不能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同时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租赁事实,导致承租人不能主张“买賣不破租赁”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认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31、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洳何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

  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昰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擔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囿效”。

  32、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嘚,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該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租赁事实的存茬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

  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荇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33、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以丅三种情况: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囿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囚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則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这里不作罗列。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合同解除权進行审查。本条是专门就合同解除时间点的确定提供几种判断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彡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解除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合同業已解除,如果判决主文中需要确认合同解除的应当注意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送达之日。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无解除权的则通知到達对方时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34、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在判断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主要从以下四种情形分析:1、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3、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亦未催告的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该合理期限一般掌握在┅年;4、由于未按时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权消灭。

  权利因主张而荿就因放弃而消灭,合同解除权同样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鈈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实践Φ较难把握的是法律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而当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将导致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我们认為这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状况也是权利消灭的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租纠纷 法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合同违约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朤对方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对此我们建议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可以参照把握。

  本法律适用解答不适用公房租赁

  本法律适用解答适用下发后受理的和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租纠纷 法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