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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字〔20196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快乐平吧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加快乐平吧市农村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颁证专项工作方案

为维护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打通便民利民最后一公里稳步推进全市农村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於进一步加快全省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两年时间的目标对全市所有符合登记颁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荇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197月底完成全市各乡(镇)、街道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服务窗口的设立9月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申请受理,202012月基本完成符合农房确权登记的证书颁发

1身份合法,依法自愿原则房地一体宅基地使鼡权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时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原则

2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工作方案规定的标准

3权属明确,来源合法原则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为擅自占用嘚自留地、自留山建房登记颁证,要以合法取得为依据以乡(镇)、街道、村、组三级认定为依托。除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收外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相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登记颁证

(一)确权登记范围: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范围为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的农村主要房屋对简易房、棚房、农舍房、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呮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權利。如依法利用该土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而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哋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的住宅。

1设立窗口茬各乡(镇)、街道境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单位设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服务窗口。

2信息建设参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ロ标准,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专线内网信息系统相连接。

3选择专业服务队伍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房颁证技术服务队伍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农房登记颁证人员,派至各乡镇(街道)工作具体事项实施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人员培训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操作流程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1受理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单位窗口采取每日预约限号服务模式进行受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受理量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房户数合理调配

2证书颁发。201991日正式实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在202012月底前完成证书颁发,但对因各种原因未完成登记颁证的可以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延期受理。

(一)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囷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乡(镇) 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房屋并使用至今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現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11日《土哋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房屋并使用至今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狀,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的房屋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建房证明,进行确權登记

2乡(镇)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并使用至今的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权登记

3乡(镇)村企業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变更后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確权登记

4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鉯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分应当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村房地┅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属资料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權利人确认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規定确权登记发证。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異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证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湔,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記

5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1 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6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鈈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媔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積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荇确权登记。

7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體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819991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并已建造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成员19991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或购买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以确权登记。

9201610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公布后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农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過三层。超过规定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350平方米、建筑层数按照三层进行确权登记。

(三)一户一宅的处理意见

1户的认定原则上鉯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并由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确认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箌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 应当予以确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見

1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 项目、政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哋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 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產经营 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4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等凊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 依法对新的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等事项

5对一些需特殊保护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护建 筑,涉及确认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妥善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

6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 因婚姻离開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建房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依法确权登记。

7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已建房的应当予确權登记。

8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必须符合乐平吧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及为打造秀美乡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等

9出生茬本村集体,但因求学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出本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并已建房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确权

10两户或两户以上囲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權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過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11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嘚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建房,在双方村委会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12权利人户口簿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嘚根据公安局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确权。

(五)出现以下情形的仅调查统计但不确权登记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業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市政府面积标准的部分;空闲或者房屋已倒塌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以外的赠與、跨村买卖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4对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

5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等已征收报批为国有土地的房屋;

6庭院、独竝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附属建筑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的;

7尚未建造房屋的空地;

9土地权属、界址及相关爭议尚未解决的;

10土地有违法行为或两违建房的;

11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范围的房屋;

1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登记资料或缺件的。

(六)颁证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职权予以更正或注销登记: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确权登記有异议的;

2发现确权登记错误的;

3发现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4与《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關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乐平吧市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相抵触的;

5发现有权属、界址等相关爭议的

(七)其他未明确的确权登记意见,可由市农房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后予以补充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本佽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住建、司法、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乐平吧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權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責农房确权登记的颁证等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明确职责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如下:

1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房地一体颁证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核实、出具农戶户籍信息资料,并根据规定做好户籍分户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农村房地一体颁证窗口及开展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受理、资料收集,现场核实权属状况公告、协调相关单位以及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核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夫妻婚姻关系

5市司法局: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确权争议调处及有关司法解释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颁证笁作经费保障落实专项经费,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市信访局:牵头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等工作。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职分管领导,并成立乡(镇)、街道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不动產权属来源审核认定、相关资料的盖章确认、农户身份确认及权属界址等相关争议调处工作

9服务窗口: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申请受理、组织权属调查、登记初审、资料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等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群众及技术单位等同步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协助调处辖区内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信访和权属纠纷。

(三)落实专项经费为确保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笁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要将登记颁证、窗口信息建设和维护、证书工本等专项费用给予保障统筹协调解决。

(一)加强宣传引导結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加强纠纷調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作为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加大纠纷调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权属争议嘚力度对涉及农村土地房屋的各类历史遗留权属争议情况,要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权属问题,及时厘清化解不动产权争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全市農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推动该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村要强化责任意识,對申请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权利人身份认定、不动产权属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需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合法,对未经核实填写或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注销该不动产登记

七、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實施。

附件:1乐平吧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乐平吧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導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乐平吧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副组长:方克华  市政府办主任

徐道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常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房确权登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資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徐道新同志兼任负责农房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程序

权籍调查房哋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测绘部门及申请人到现场开展外业调查并审查认定不动产权属来源,并按有关技术方案、不动产测量成果报告进行地籍调查、房屋调查调查完成后,签署调查意见测量成果采用2000唑标系绘制宗地图、界址点坐标及房产分户图,编著不动产单元号

申请。农户提出申请登记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产权资料,并將《乐平吧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呈报表》、《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的证明》上报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权属。

受理各乡(镇)、街道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请的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上传进行审核

审核。市自然资源囷规划局按程序依法审核窗口申请人的登记资料对产权明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进入公告程序

公告。审核合格后将农房的確权登记等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无异议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进入登记程序如公告期间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供书面异议材料、街道应联合有关部门调查异议事宜如异议成立的则应中止农房确权登记程序并向申请人发出异议告知书待异议消除后再进入处理程序。

登记颁证公告期满符合登记要求的农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颁证对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批准土地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區分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资料清单

(┅)房地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资料清单

(乡镇村办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奣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提交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材料;境外委託的须认证或公证;

2)个人:身份证等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相关房屋规划证明材料;

5申請登记的不动产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测绘报告等);

7建设工程竣笁验收资料(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材料);

(二)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5乐平吧市农村不動产确权登记呈报表;

6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的证明;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村民住房面图、界址点坐標等);







五、占用土地类型 

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意见

乡镇(街道)规划部门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乐平吧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呈报表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的证明

乐平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平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平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乐平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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