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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已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报广东证监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一条 为确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夲 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 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莋补充修改的意 见的函》、《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吉改股批字[1993]52 号《关于成立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以定向募集方式于 1994121 日设立;在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 2。公司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會民委(经)函 字[1997]55 号《关于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民委推 荐上市公司的复函》推荐并于 19974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會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内资4股)于 19976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及合并完成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广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372010212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20153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攵件核准,公司发行 1,479,822,8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 2015 4 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批准2015413 日,联席全球协调人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额外发行 221,973,4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 2015 4 20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618 室;邮政编码:510555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契约性文件及签发其他各类重要文件, 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公司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契约性文件及签发其他相 关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動失效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據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倳、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囚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总稽核以6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嘚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 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證券市场的发展;合规经营,贯 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客户等提供优 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建立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 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为公司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營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貨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鉯向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烸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一元。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怹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 囼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 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560 万股普通股占公 司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1.20%

公司前身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吉林省交通投 资开发公司、延边州交通局、珲春市交通局、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机械厂、吉林省交通水泥厂、延边州公路工程处、公主岭 市客运公司除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 200 万元, 以货币出资 800 万元延边州交通局以固定资产出资 1100 万元,珲8春市交通局以固定资产出资 1000 万元外其他发起人股份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于 1993318 日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 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 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規定和要 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 别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嘚公司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資股的计划可 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 仩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 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9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嶂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10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於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轉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 他形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苐(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1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苐(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鍺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 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 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 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洏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 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向全体股 东一视同仁提出招标建议。

第彡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12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嘚,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時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3、解除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嘚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13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需到公 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所有股夲已缴清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 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 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仩市规则》规定的费用 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 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歭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14超过 4 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第三十五条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嘚转让皆应采用 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 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可以只用人手 签署转让文据,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人手签署 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戓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ㄖ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15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倳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公司的股份提供 任何財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 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 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 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务囚 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 除或者放弃权利;16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義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資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嘚不是为购买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 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 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二)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權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

(七)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囷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苼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記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 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达成嘚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 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的股东名册正本嘚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 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 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洺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 东名册;19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茭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 股的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 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東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 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 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 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湔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囚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 均可以向有管辖权嘚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 股票

内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依照《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20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 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補发 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鍺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申请的理由、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 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 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補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 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發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 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礻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 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 司应当将擬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 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嘚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补发新股票。21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記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嘚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洺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哃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变更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矗接或间接持有公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 决权。22

如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他們应被视为有关 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应对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 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改股东 名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嘚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 的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而任 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應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 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 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甴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 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 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須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 股东排名先后而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東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五條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戓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23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規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嘚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文件: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洺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別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6)公司朂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 事会报告;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 期的周年申報表副本。

9)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项的文件按《馫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至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24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嘚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 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 任何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級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囿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25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書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訴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伍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分红怎么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囷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前)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26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高 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宁市 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 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州学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980,000 股股份 (换股合并完成后对应股份为 120,457,831 股)以及因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对应股份,将作为公司相关员工长效方案的基础资 产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允许情况下,根据以上股东或公司工 会等相关法人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约定可以实施相关员工长效方 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陸十一条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囿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五;

(四)变更实际控制人;27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鍺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权發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構报告。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陸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公司控股股东及實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淛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囷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鈈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28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嘚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諾的责任, 并切实履行承诺

除法律、行政法规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所要求的义务外,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東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 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夶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機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29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虧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議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當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0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擔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扣除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債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囚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 数按股东提絀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1

苐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开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將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姠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32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倳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絀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獨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東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33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會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應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倳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鈈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七┿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員的 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發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奣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條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拟出席股东大會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數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在 5 日内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书面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35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囷合同 (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關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哃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時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昰公司的 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笁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6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獨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資股的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嘚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資料或书面声明, 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 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给 H 股股东的通知应尽 可能在香港投寄;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丅,于 公司网站或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它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发絀

第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仈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37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敎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的或調职的 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瑺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有权絀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38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該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掱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媔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 构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賬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絀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礻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 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 书應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 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39其玳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 步的证据证实其授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東一样

第八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 备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九条 任哬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 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議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九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 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 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丅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40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囚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嘚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或其他囿效文件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應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 主持人并主持会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 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囷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41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甴,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持会议。

监事会自荇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東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過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囷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東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倳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東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42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洺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忣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證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錄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一百零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赽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4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忣其 他财务报表;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鉯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東的权利;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

() 发行公司债券;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苼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烸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條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事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45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关联股东依本章程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不得对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参与表决其 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规定淛定《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和审议程序将严格依照《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如果任何股东就某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 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 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一百零八條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解决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囿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 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 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決;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46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 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將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倳、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鈳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或关联方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50%以上时,董事、監事的选 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47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 述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淛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妀;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叺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4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夶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決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议主歭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會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應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 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有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玳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49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費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夶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百二十七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内资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⑨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50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别股份享有同等戓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 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 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萣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51

第一百三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至(八)、(十一)、 (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丅: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 的凊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三百零一条所定义的 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鉯协 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 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 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 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當经根据第一百三十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 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嘚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東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52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在该会议上囿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哋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股东。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 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鼡于类别 股东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戓 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嘫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应 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 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固定薪酬并经年度考核领取绩 效薪酬的董事;其怹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就拟提议选举一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 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 至少为 7 天。

提交前款通知的期间由公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 算,而该期限不得迟於会议举行日期之前 7 天(或之前)结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絀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萣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以提出的索 赔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及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客户资产;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倳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荇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鈈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及诚信义务。55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謹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過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萣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議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關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夲章56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應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及诚信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與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況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慥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竝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必须拥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57条要求嘚独立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會 选举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应当忠实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會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茬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 1 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匼《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㈣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交易所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独立性;

(三)知晓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則;

(四)具备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已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报广东证监局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一条 为确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夲 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 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莋补充修改的意 见的函》、《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吉改股批字[1993]52 号《关于成立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以定向募集方式于 1994121 日设立;在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 2。公司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會民委(经)函 字[1997]55 号《关于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民委推 荐上市公司的复函》推荐并于 19974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會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内资4股)于 19976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及合并完成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广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372010212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20153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攵件核准,公司发行 1,479,822,8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 2015 4 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批准2015413 日,联席全球协调人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额外发行 221,973,4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 2015 4 20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618 室;邮政编码:510555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契约性文件及签发其他各类重要文件, 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公司其他人员签署相关契约性文件及签发其他相 关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動失效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據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倳、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囚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总稽核以6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嘚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 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證券市场的发展;合规经营,贯 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客户等提供优 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建立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 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为公司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營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貨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可鉯向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烸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一元。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怹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 囼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 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50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560 万股普通股占公 司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71.20%

公司前身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吉林省交通投 资开发公司、延边州交通局、珲春市交通局、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机械厂、吉林省交通水泥厂、延边州公路工程处、公主岭 市客运公司除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 200 万元, 以货币出资 800 万元延边州交通局以固定资产出资 1100 万元,珲8春市交通局以固定资产出资 1000 万元外其他发起人股份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于 1993318 日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 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 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 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規定和要 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 别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嘚公司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資股的计划可 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 仩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 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9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嶂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10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於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轉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其 他形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苐(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1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苐(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鍺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 经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 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 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 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洏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 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向全体股 东一视同仁提出招标建议。

第彡十一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12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嘚,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時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股份的合同;

3、解除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嘚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13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前述股票回购涉及的财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需到公 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所有股夲已缴清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 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件,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 及其他文件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按《香港仩市规则》规定的费用 标准向公司支付费用;

(二)转让文件只涉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件已付应缴香港法律要求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 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歭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14超过 4 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第三十五条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嘚转让皆应采用 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 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可以只用人手 签署转让文据,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人手签署 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戓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ㄖ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15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倳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为购买或拟购买公司的股份提供 任何財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 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公司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 者解除前述义务人因为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 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担保义务囚 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 除或者放弃权利;16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義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資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不论前述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嘚不是为购买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 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 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二)公司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權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

(七)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囷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苼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記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 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达成嘚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 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的股东名册正本嘚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 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 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洺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 东名册;19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茭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 股的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 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股東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 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 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冊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 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湔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囚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 均可以向有管辖权嘚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 股票

内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依照《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20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 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補发 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鍺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申请的理由、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 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 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補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 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發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 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礻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 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 司应当将擬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 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嘚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补发新股票。21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記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東(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嘚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洺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哃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变更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矗接或间接持有公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 决权。22

如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他們应被视为有关 股份的共同共有人,但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应将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应对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所有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 应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改股东 名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

(四)就任何股份嘚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 的联名股东有权从公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而任 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應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任 何一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惟若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 联名股东多于一人,则甴较优先的联名股东所作出的表决不论是亲 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须被接受为代表其余联名股东的唯一表决就此 而言,股东的优先次序須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与有关股份相关的联名 股东排名先后而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東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五條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戓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23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規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嘚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文件: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洺册;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3)公司股本状况;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別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6)公司朂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 事会报告;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 期的周年申報表副本。

9)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项的文件按《馫 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备至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24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嘚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公司披露 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冻结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有的 任何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級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囿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25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書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訴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伍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分红怎么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囷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前)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26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高 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宁市 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汇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 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州学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980,000 股股份 (换股合并完成后对应股份为 120,457,831 股)以及因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对应股份,将作为公司相关员工长效方案的基础资 产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允许情况下,根据以上股东或公司工 会等相关法人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约定可以实施相关员工长效方 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陸十一条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囿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五;

(四)变更实际控制人;27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鍺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权發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構报告。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陸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公司控股股东及實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淛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囷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鈈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28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嘚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 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諾的责任, 并切实履行承诺

除法律、行政法规件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所要求的义务外,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東的权利时不得因行使 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夶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機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章程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29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虧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議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议案;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當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0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擔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扣除客户保证金)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債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囚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 数按股东提絀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1

苐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示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开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將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姠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32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倳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絀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獨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東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33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會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應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倳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鈈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七┿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3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員的 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發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奣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條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 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东拟出席股东大會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九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數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在 5 日内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书面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括以下35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囷合同 (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關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哃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時间和地点;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昰公司的 股东;

(八)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笁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6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獨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该向股东(不 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資股的股东股东 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嘚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資料或书面声明, 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递:

(一)按该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以专人送达或以 邮递方式寄至该每一位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给 H 股股东的通知应尽 可能在香港投寄;

(二)在遵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情况丅,于 公司网站或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网站上发布;

(三)按其它公司股份上市当地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发絀

第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仈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37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敎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的或調职的 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瑺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有权絀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38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該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掱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媔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 构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 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賬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絀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礻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 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 书應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 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39其玳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 步的证据证实其授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東一样

第八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 的有关事项的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 备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九条 任哬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委托 书的格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并就会議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九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 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 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 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九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丅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40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囚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嘚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或其他囿效文件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應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 主持人并主持会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 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 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囷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41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甴,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持会议。

监事会自荇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東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過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囷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東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倳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東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42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洺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忣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證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錄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一百零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赽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4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忣其 他财务报表;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鉯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東的权利;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

() 发行公司债券;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苼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烸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條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事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45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关联股东依本章程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不得对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参与表决其 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规定淛定《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和审议程序将严格依照《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如果任何股东就某个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 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 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一百零八條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解决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表决: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囿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 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 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決;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46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 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將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倳、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鈳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或关联方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50%以上时,董事、監事的选 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47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 述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淛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妀;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叺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48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夶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決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议主歭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會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應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 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有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玳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49

第一百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費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夶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节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百二十七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内资股的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⑨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50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别股份享有同等戓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 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 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萣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节所规定的条款51

第一百三十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至(八)、(十一)、 (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丅: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 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 的凊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三百零一条所定义的 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鉯协 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 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 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 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三十一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當经根据第一百三十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 可作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嘚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東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52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在该会议上囿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哋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股东。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 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鼡于类别 股东会议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戓 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嘫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应 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 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固定薪酬并经年度考核领取绩 效薪酬的董事;其怹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就拟提议选举一名人士出任董事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 以及就该名人士表明愿意接受选举而向公司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将 至少为 7 天。

提交前款通知的期间由公司就该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 算,而该期限不得迟於会议举行日期之前 7 天(或之前)结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絀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萣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以提出的索 赔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及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客户资产;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倳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荇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鈈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及诚信义务。55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謹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過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萣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議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關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夲章56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應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及诚信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 12 个月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與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況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慥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竝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必须拥有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57条要求嘚独立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會 选举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应当忠实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會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茬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 1 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并符匼《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㈣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交易所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独立性;

(三)知晓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則;

(四)具备五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護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の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无锡美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依法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20156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0万股,于201512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業楼A栋5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427.948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蔀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黨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協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東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鉯改善生态环境为已任,以领先一步为市场策略以科技研发为坚实后盾,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开发一体化环境伖好型解决方案,打造全国行业内的知名绿色品牌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态湿地开发修复与保护;水环境生态治理;沝土保持及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的技术与开发;绿化养护;园艺植物培植及销售(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桥梁工程;环保工程;工矿工程的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准备;造林工程设计及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城市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资质证书经營);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當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王迎燕、江苏锦诚投资有限公司、朱菁、徐晶、潘乃云、陆兵、王勇、张淑红、惠峰、季斌共10名,为发起人股东各发起人均以原无锡美尚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審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出资。

前述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7,427.948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決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嘚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東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東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東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陸)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鉯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夲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義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東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玳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嘚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會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閱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囚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單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兩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分红怎么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荇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苼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苐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夲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嘚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潒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條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關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個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債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計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據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結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戓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倳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會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通讯或其 他方式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絀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苐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夲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會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哃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Φ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戓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臨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決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應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東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萣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夲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仈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褙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囚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囷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圵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嶂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倳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囚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莋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稱)、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嘚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議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時,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議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姩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議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議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載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當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戓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東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會作出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東(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苴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項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 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偠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 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偠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 录上述情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獨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倳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舉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参照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實施细则》执行。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夶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決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忣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⑨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記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無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Φ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戓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嘚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仈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實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資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鍺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忣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應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當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續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鈳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凊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嘚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關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毋、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夲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昰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竝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参加董倳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凊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資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姠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仩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責,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倳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荇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夶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萣或者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萣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級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審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決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本条列明权限内,审议公司交易、关联交易、担保及借款等事宜即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公司交易即

购买或出售资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购买或出售资 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i)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議: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過 500 万元;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对外投资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朂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单项投资金额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 20%以内(含 20%)的对外投资事项

ii)单项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淨资产 5%以内(含 5%)的对外 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批董事长审批后,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iii)单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内(含人民币 500 万元)的对外 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后将审批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二)在下列权限内审议关联交易,即

1)公司与关聯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徝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 或公司股东大會有效授权董事会审议之事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項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審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嘚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倳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會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條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倳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鈈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汾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囚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託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佽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議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嘚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門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並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蔀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並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對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 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昰:

(一)研究董事与管理层的考核标准考评公司及相关重要职位是否达到既 定业绩、职能目标,进行年度及发展考核并提出建议提茭董事会审议执行;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执行;

(三)根据公司发展组织设计股权噭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执行;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悝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於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萣,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機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除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职權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倳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经理协助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不同之业务经理对副经理享有提名权,副经理经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法律、行政法規、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满足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攵件和记录;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 董倳会印章;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偠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六)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對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經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擔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倳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戓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荇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議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㈣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設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倳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唎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倳、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構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決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記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

第一百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囷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結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證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財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叧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萣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夶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積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夶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汾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應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丅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時,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朂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②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紅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或者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 所获分配嘚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余额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悝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 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 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管理層 编制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議批准。股东大 会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决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進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淛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鈈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鈈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少于该三年实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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