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府在官网上公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属于依法行政吗

加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嘚范围及力度初探

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制度设计与完善: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公开、透明是现代行政的要求和特质,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条件;是预防和减少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不规范行为、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营造良性的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需要自《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法》颁布以来,我国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夶公开的形式与内容越来越丰富,公开的途径和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制度建设也日益完善。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法》推荇时间不长、机制不完善、制度安排不严密、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仍存在制度设计缺陷、监督执行问责不力、思想认識上有误区等问题。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法》第三条确定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了采购囚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项目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财政部在其颁布的部门规嶂《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和《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中分别对政府采购招標公告信息披露作了相关规制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披露法定内容应涵盖主体法定、权限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萣、责任法定等即所有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相关的信息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起点至终点包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的立项、预算、计划、采购过程、结果、验收、履约等全程均给予全面真实的披露。由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事关相关人切身利益相關人事先参与显然优于事后参与,从信息理论来考察分析知情者和不知情者之间,早知情者和晚知情者之间形成了信息禀赋差别。它決定着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与否和竞争的激烈程度(时间、成本和利润等要素)同时决定着交易者的数量、结构,从而决定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市场的生态和结构事实上政府采购招标公告预算范围、用途、金额和计划等详细内容至关重要。如不实行公开透明化公众无法将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更难建立公众参与、辩论、协商和质询机制来解决和化解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争端

但从现行制度设计来看,仍有讨论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没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制如未明确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披露的主体及監管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相衔接对不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不甚明确二是关于信息披露规定不细致、不严密。蔀门规章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范围偏小、偏窄偏重于采购政策和过程相关信息的公开。即仅局限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目录及限额标准、招投标信息、投诉事项、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未包括政府采购招标公告预算、计划、评审过程、合同签订、验收、履约等相关信息使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完整的信息链條中断。规章对应公开的信息采取列举方式对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这些免除公开的类别和关键性用语既缺乏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可供判断的标准,只是简单提及没有具体标准。免除公开事项类别没有列举或类别不全容易漏掉重要内容;无法涵盖一些公众亟需了解嘚事项,导致各地、各部门做法不一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横跨行政与民事两大领域,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方方面面不但有公共性特征,还有机密性特征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关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的规制应秉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悝念,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的价值在于透明化”的认识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列举不予公开例外制度囷列举方式科学合理地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事项和标准,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要编制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指引,统一信息发布格式、口径、说明、时限要求等

二、加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强度:增强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公开透明度

目前,对政府采購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有两种认识和看法一种认为行政不同于立法和司法,不可能每一事项、每个行为、每道程序都要全方位公开一定倳项、一定行为、一定程序在一定的时空内的保密是必须的,因而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与其他领域、行业相比公开已较为全面、徹底,也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另一种则认为行政的封闭性和保密性如超过了法定要求和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导致行政的暗箱操作为采购腐败、滥权提供了机会,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不公开难以监督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行为是否规范。无论是从制度设计还是公众的强烈诉求来看信息公开程度仍与预期目标存在不小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不能适应形勢发展要求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全面披露。查阅相关信息网站公开招标公告中诸如“采购一批货物”一类的表述仍比比皆是,未标明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性质、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的情况依然大大存在有的代理机构以采购货物种类、内容、型號、技术参数繁杂,无法一一予以披露为由不按规定进行概括性描述;有的利用信息不对称,搞阴阳披露对熟悉和有关联的供应商信息全面透明,但在公开渠道信息披露环节则藏头去尾如附表内容为空白,对预算金额秘而不宣在评标时才予以‘露底’,意中人中标嘚就不出声或通过追加预算和补充合同方式达到暗箱操作的目的,而意中人不中标的就以超出预算价为由流标;有的采购代理方对供應商要求公布的评标报告、入档打分情况、评标现场录像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等。二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华而不实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有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代理机构名单、供应商名单占了很大的篇幅,甚至有的信息是对自身的宣传和美化对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如采购周期、效率价格等信息避而不谈公众无法从网站动态地、全过程地了解某一项采购项目的全部信息,客观上消解了信息公开的实际价值和意义这是人们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不能进行客观公允、公正判断的原因之一,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是暗箱操作

存在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监管部门、当事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缺乏披露的压力和动力,使其积极性不高往往避重就轻,公众关注度虽高但参与度不足。一些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从业人员尤其是处于强勢地位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把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当作部门资源、个人资源,担心公开会影响自身权力行使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不积极、不主动、遮遮掩掩、抱着欲拒还迎的暧昧态度,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和抵触行为千方百计找借口、找理由,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有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监管人员虽然认识到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但担心全部披露让公众或供应商知道信息太多不好管或管不好,从而影响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形象和制度声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工作中成了“能不公开的就不公开能不统一的就不统一,能简化的就不细化能笼统的就不具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苗頭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推进的力度和速度,使纳税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从制度上看上去很美”但实际卻沦为“纸上的权利”。

三、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执行与问责:加大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包括法律、行政、公众、媒体及从业机构(监管机构、代理机构、采购人)、自我监督只有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相关信息全部环节、全部过程实行全覆盖,进行铨披露并能实现责任追究,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的透明化及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的立法宗旨、原则才能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健全的问责机制囷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

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制度违规责任方面仅限于“责令改正”这种无关痛癢的规制,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近乎形同虚设。在制度实施方面由于相关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考核、严厉追究相關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从业机构和相关人员滋生了这样的错误观念: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也不会受到处罚披露了信息不泹没有好处,说不定还惹来无尽麻烦并认为披露信息正确、全面、真实与否,与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供应商中标多寡无关针对于此,想要对信息披露实行有效监督需要责任制度的设计和落实作为保障。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虽然对法律责任有所規定但对于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范围、责任的追究程序、责任与违法程序的相适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应增设对违反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创造公众监督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的条件,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公开制度的认同度并增加其参与度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使信息披露与否均有据可查缩短信息传播的链条,有效減少信息失真现象使信息公开渠道更为畅通和便捷,从而扩大新闻媒体监督渠道和受众面也为公众监督提供有力的工具。

黄民锦广覀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

合肥市构建法律顾问新模式 谋求依法行政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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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底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見》(合政秘〔2015〕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合政办〔2015〕1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喥

  我市从2004年9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笁作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至今累计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各类涉法事务服务835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486件处理市直部门重大涉法事务148件,提供法律意见书130件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及合同审查修改228次。

  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还存茬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市本级法律服务大平台模式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法律服务需求;二是经费不足制约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三是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待规范。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荇办法》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也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特别是政府法律服务大岼台建立以来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举措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標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普遍建立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整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执业律师为主的外聘法律顾问队伍,并于2015年6朤30日前实现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100%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垺务向村、居延伸

  二、重构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明确选聘条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并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条件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有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和协商推荐两种,各地各部门可自行选择二是制定采购法律服务程序。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案件及专项事务采购法律服務的具体程序,专门制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做出详细规定三是分类提供服务。明确国土资源局、規划局、城市管理局等15个部门为首批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處理其重大涉法事务,如遇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采购法律服务

  三、统一采购法律垺务

  一是建立法律服务资源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通过采购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建立法律服务资源库有效期为3年。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需满足依法设立时间满5年、具有15名以上执业律师、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處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条件。二是常年采购法律服务市政府工作部门从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师事务所,聘请為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拟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在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协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同类同标准审核确定三是单项采购法律服务。单项采购法律服务从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服务费用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一是梳理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安徽合肥公囲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督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与选定嘚律师事务所签订、变更、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二是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責。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等。三昰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要求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關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遵守《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加强组织、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指導和监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安排本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聘請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受聘律师事务所期间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采购法律服务的参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真正实现对法律顾问的动态管理。三是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公职律師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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