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注册个有关红糖的商标命名,商标要有个盛字,大家帮忙给点意见,谢谢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13] 证券字 029-1-1 号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 10 传真:+86 10 二○一四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關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聘请专项事務法律顾问协 议书》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項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 牌标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責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嘚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複印 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法律意见书 3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關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絀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見,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資产评 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且本所律师对该等 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佽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蔀分或全部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嘚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鼡,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 则,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書。 法律意见书 4 目 录 释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 指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指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长春亿思达科技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 开 轉 让 说 明 书》 指 《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股票转让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轉让细则(试行)》 《股票转让方式指 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 更指引(试行)》 法律意见书 7 《公司章程》 指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长春易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案) 指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過的《长春易 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审计报告》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Φ兴财光华审会字[2014] 第 07501 号) 《验资报告》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3] 第 7027 号) 《评估报告》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股份 制改造项目评估报告》(國融兴华评报字[2013] 第 1-083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 指 全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报告期 指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 1-5 月 国融信 指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國融信(北京)资产管理顾 问有限公司” 易点光源 指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点光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浦发长春分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光大长春分行 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法律意见书 8 建行吉林分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中兴财光华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兴华 指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工商局 指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春市高新工商分 局 指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囻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意见书 9 正 文 ┅、公司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一)董事会决议 201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进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統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東大会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14 姩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董事会提交的上述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并公 开转让,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全部事宜同时,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转让细则》、《股票转 让方式指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股东大会 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協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 (三)审查意见及核准文件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 式及决议內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公司本次挂牌的决 议该决议嘚形式、内容合法有效; 3、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法律意见书 10 有效; 4、本次挂牌除尚需取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查意见外,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工商档案,公司系由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和國融信 等四方。 2013 年 8 月 2 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长春市工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6)股份公司依法设立(详見本法 律意见书第“四、公司的设立”部分)。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长春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長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 3333 号北湖产业园一期 B10 栋一、 二层 法定代表人 易继先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 经营范围 民用节能产品开发、咨询、设计;电暖器、照明灯具组装、 安装、调试及产品销售,钢材、建材、五金、百货(鈈含超 薄塑料购物袋)、服装销售(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 2002 年 9 月 23 ㄖ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23 日 法律意见书 11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查阅公司的工商底档公司已通过历年年度工商年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朂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2 年 9 月 23 日 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 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依法责令关 闭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被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需要终止的情形,具 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标准 指引》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规定,对公司挂牌所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 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師核查,并结合《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的记 载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以下实质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滿两年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故公司的存续期限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3 日成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因项目审批手续欠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最终亦未能 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有限公司通 过减资和资产臵换的方式将该出资瑕疵问题完全纠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均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历史上的出资瑕疵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此,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一条之规定。 法律意见书 12 (二)业務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专注 于半导体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銷售为客户提供各类 LED 照明解决方案。公 司已取得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欧盟 CE 认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 证书(详见本法律意見书第“八、公司的业务”部分)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的相 关资质和许可。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 1-5 月、2013 年度、201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合並口径)分别为 2,954,407.36 元、3,617,410.36 元、 2,973,617.30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合并口径)的 100%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明确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自 设立至今均通过历年工商年度检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导致公司解散并清算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据此,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 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二条之规萣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全体董事出具的《董事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 情况的说明和自峩评价》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已依法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淛定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囚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根据《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目前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均依法履 行相应职责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最近兩年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挂牌标准指引》中规定的 重大違法违规行为。 法律意见书 13 据此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 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三条之规萣。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 真实、明确,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代持等情形、亦不 存在权属争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基于当事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且已签署相关股权转讓协议,经过股东会决议确认并已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均合法有效;公司自股份公司设立至今发生了一次股份变动之情形 且股份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托管手续;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无未经法定机关核 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股 票的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公司股权清晰、明确,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規则》第 2.1 条第(四)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四条之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北证券已取得主办券商的資格,公司与东北证券签署了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东北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 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讓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 据此,公司已聘请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 (五)项和《挂牌标准指引》第五条之规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 则》、《挂牌标准指引》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14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前身系于 2002 年 9 月 23 日成立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 1 日,有限 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并同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公司所涉事项进行审计与评估 2013 年 6 月 5 日,中兴财光华对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 会字(2013)第 7261 号)经审计,截至 2013 年 2 朤 28 日有限公司账面净资 产为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有限公司全部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同意以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中的 850 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剩余部分净资产计入股 份公司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变;同意聘请东北证券、中兴财光华、 国融兴华和本所为囿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及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工作的中介机构 2013 年 7 月 31 日,长春市高新工商分局核发《公司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 书》(高新名称变核内字[2013]第 号)准予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长 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協议》 2013 年 6 月 25 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和国融信作 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の 经审计净资产中的 850 万元折合为 850 万股作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剩余部分净 资产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发起人协议》还约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份总额、持股比例及发起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意见书 15 (三)公司三会召开 2013 年 7 月 9 日,全體发起人股东召开 2013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关于长春易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方案的议案》、《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长春易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长春易 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关于选举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关于办理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授权 议案》等议案。 2013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易继先为 公司董事长;聘任易继先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牛文静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石丽 为公司財务负责人;聘任李晓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3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宋春影为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程序 2013 年 7 月 10 日中兴财光华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 850 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五)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2013 年 8 月 2 日,公司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长春市工商局颁 发的注册号为 91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50 100.00% 注:办理工商登记后公司就上述股份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了登记托管 手续。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出 资依法设立的省级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是不鉯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组织根据省 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 [2006]14 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从事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提供更名过户、质押登 记、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信息发布等服务,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 股权融资搭建优质、高效的服务平台 说明: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公司对合同能源管理收入采取根据合同按年度确认收入(以 丅简称“变更前会计政策”)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为使各月份收入更加均衡,公司决 定对收入确认方式进行变更由按年度确认改为按照月份确認收入(以下简称“变更后 会计政策”)。根据公司 2013 年适用的变更前会计政策2013 年 6 月 5 日,中兴财光华 出具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3)第 7261 号)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3 年 2 月 28 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为 8,651,301.92 元 根据公司 2014 年变更后会计政筞,2014 年 9 月 1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了《关于长春 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股东权益影响的专项说明》说明根据变更后会计 政策,2013 姩 2 月 28 日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点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经追溯 调整后的总额应为 7,526,363.65 元由于该项政策的变更,减少当期净资产 法律意見书 17 1,124,938.27 元同时,经查验为补充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净资产减少部分,201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易继先以 1,150,000.00 元货币进行了补足作为易点科技 的资本公积,大于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净资产减少金额减少 1,124,938.27 元经过 此次补足,股份公司的股本充实未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实質性损害,未对公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審计、 评估、验资程序并依法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 2006 年 4 月 3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 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6]14 号)的相关规定(凡在吉林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集中到登记托管 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且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应 在託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公司依法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了股 权初始登记,符合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公司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民用节能产品开发、咨询、设计;电暖器、照明灯具组装、安装、调试及产 品销售钢材、建材、五金、百货(不含超薄塑料购物袋)、服装销售(以上各 项國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嘚主营业务为专注于半 导体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各类 LED 照明解决方案公司实 际从事的该等主要业务未超过前述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偅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法律意见书 18 (二)公司嘚资产独立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全部由公司承继,根据 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公司的主要财产”部分公司合法独立拥有与其生产经营 有关的办公设备、知识产权、机动车辆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资产不存 在被股东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上述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即开始依据法律规定办理资产或权利更名至公司名下的手 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在办理相关商标、专利等变更登记至股 份公司名下的手续,该等变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不影響公司资产的独立 性。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 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監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 过匼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 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股东单位(包括 控股股东及实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 情形也不存在在其他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书面声明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签署了《保 密协议》并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工资制度,独立发放员工工资并为部分员工缴 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目前公司正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缴纳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机构并 制定了唍善的议事规则;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有独立的组织机 法律意见书 19 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公 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 2、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占用公司的资金已全部 归还(详見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二)、主要关联交易”部分)未对公司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此后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不会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独竝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 备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一)公司发起人 1、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資比例 公司的发起人共 4 名包括 1 名法人股东和 3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 注册号 持股数量 (万元) 持股比例 1 易继先 男 长春市朝阳区**** 728**** 374.50 44.06% 2 5.88% / 合计 / / / 850.00 100.00% 法人股东国融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融信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颁发的注 冊号为 63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如下: 名称 国融信(北京)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 66 号院 1 号楼商业 1-2-(2)B 区 b065 号 法定代表人 周珊 注册资本 650 万元 实收资本 65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經济信息咨询 (不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 成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律意见书 21 营业期限 200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7 日 国融信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周珊 620 95.38% 货币 2 北京吉安平企业管 理顾问有限公司 30 4.62% 货币 / 合计 650 100.00% / 2、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2013 年 7 月 10 日中兴财光华出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二)公司现有股东 公司設立后发生过一次股份变动(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二)、股份公 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部分),公司现有股东为 8 名包括 7 名自然人股东和 1 名法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元) 持股比例 1 易继先 374.50 37.45% 2 宋春影 发起人股东易继先、宋春影为夫妻系发起人股东易晓天的父亲、母亲;现 有股东宋秋影系发起人股东宋春影的妹妹。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ㄖ易继先直接持有公司 374.50 万股,持股比例为 37.45%其配偶宋春影直接持有公司 213.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21.30%其儿子 易晓天直接持有公司 212.50 万股,持股比例為 21.25%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合 计持有公司 80%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公 司最近两年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囚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该等 发起人或为具备完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为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发起囚 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公司现有股东为 7 名自然人股东及 1 名法人股东均具備成为公司股东的资 格。 法律意见书 23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1、2002 年 9 月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02 年 9 月 5 ㄖ,有限公司取得长春市工商局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 核定有限公司名称为“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2 年 9 月 23 日长春市工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 7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南岭大街 40 號 法定代表人 宋春影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2 年 09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09 月 23 日至 2012 年 07 月 22 日止 经营范围 民用节能产品開发、生产、安装、调试及产品销售、钢 材、建材、五金、百货、汽车(小轿车除外)销售(需前 臵审批的按资质证书经营) 注: 1、有限公司于 2002 姩 9 月更名为“长春亿思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 2011 年 8 月由宋春影变更为易继先。 3、有限公司住所于 2012 年 9 月变更為: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震宇街 358 号文 泰科技园内 5 号楼 2、 3 层西北区;股份公司的住所于 2014 年 8 月变更为:长春 法律意见书 24 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 3333 号北鍸产业园一期 B10 栋一、二层 4、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于 2009 年 8 月变更为:民用节能产品开发、咨询、设 计;电暖器、照明灯具组装、安装、调试及產品销售,钢材、建材、五金、百货 (不含超薄塑料购物袋)、服装销售(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宋春影 % 实物 2 高倩 600 30.00% 实物 / 合計 % / 上述实物资产经由吉林省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春市亚泰大街 40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7195.76 平方米)进行评估,并于 2002 年 5 月 29 日出 具《房哋产估价报告》(吉联[2002]投字 0017 号)评估价值为 2984 万元。 上述出资事项经由吉林永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4 日出具《验 资报告》(吉永会司验字[2002]第 114 号)验证截至 2002 年 9 月 4 日,有限公 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但是“截至验 资报告日止,贵公司尚未对宋春影、高倩以实物出资的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作出 资产过户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如在三个月内不作资产过户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此 验资報告自动失效” 说明: 根据出资人宋春影、高倩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有限公司设立时的 上述实物(房产)出资因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續欠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该房屋的 产权证最终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7 月进 行了减资和资产臵换详见本節“3、2005 年 7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减资及资产 臵换” 2、2005 年 4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4 月 19 日转让方高倩与受让方易继先签署《股权转让匼同》,股 法律意见书 25 权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受让方姓名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 (万元) 1 高倩 易继先 600 无偿 2005 年 4 月 19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增加新 股东;并修订章程。 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囿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宋春影 % 实物 2 易继先 600 30.00% 实物 / 合计 % / 3、2005 年 7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减资及資产臵换 2005 年 4 月 15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因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后未办理实物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掱续现 由股东宋春影以货币形式补缴出资 300 万元,易继先以工业产权形式补缴出资 700 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其后,有限公司在《长春日报》就该减资事项予以公告 2005 年 5 月 24 日,长春现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长 现代评报字【2005】第 068 号)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05 年 4 朤 30 日,评估对 象为易继先拟出资的无形资产(1 项发明专利、6 项实用新型、9 项外观设计 专利号:ZL、ZL 等 16 项),评估价值为 962.81 万元 2005 年 5 月 30 日,易繼先与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易继先 法律意见书 26 将名下的工业产权所有权(专利)评估总价值 962.81 万元,以股东确认值 700 万元转讓给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长春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长华泰会所 验字(2005)125 号)验证截至 2005 年 7 月 27 日,有限公司已收到易继先、 宋春影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宋春影缴纳货币资金 300 万元,易继 先投入的无形资产已经由长春现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验证 2005 年 7 月 29 日,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股东会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证明》 证明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没有债务需要清偿,并未给任何人提供過债务担保 本次减资和出资臵换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宋春影 300 30.00% 货币 2 易继先 700 70.00% 无形资產 (工业产权) / 合计 % / 2005 年 7 月 29 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说明:易继先本次用于絀资的 16 项专利技术由于未能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 手续,故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进行了减资详见下文“5、2012 年 10 月,有 限公司第二次减资” 4、2012 年 9 朤,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4 日转让方宋春影与受让方易继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姓名 受让方姓名 转让出资额(万元) 转让价格 法律意见书 27 (万元) 1 宋春影 易继先 210 无偿 2012 年 9 月 14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修订 嶂程 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出资总額 比例 出资方式 1 易继先 700 70.00% 无形资产 210 21.00% 货币 2 宋春影 90 9.00% 货币 / 合计 % / 5、2012 年 10 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减资 2012 年 10 月 9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减少注册资本 700 万え, 其中股东易继先减少工业产权出资 700 万元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300 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其后有限公司在《东亚经济新闻》对该减資事宜予以公告。 2012 年 10 月 17 日长春现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长 现代会验字(2012)063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有限公司以工業 产权减少易继先的出资 700 万元,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 300 万元易继先货币出 资为 2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0%;宋春影出资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 2012 年 10 朤 19 日有限公司出具《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截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没有人向有限公司申请债权,有限公司承诺对外没有任何债务同时 全体股东對上述情况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28 2012 年 10 月 28 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164.50 万元宋春影以货币出资 123 万元,易晓天以货币出资 212.50 万元;并修改公 司章程 2012 年 12 朤 12 日,吉林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吉 丰华所验字【2012】第 421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有限公司已收 到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え 2012 年 12 月 13 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為: 序号 股东姓名 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易继先 164.50 374.50 46.81% 货币 2 宋春影 123.00 213.00 26.63% 货币 法律意见书 29 3 易晓天 月 25 日,吉林丰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吉 丰华所验字【2012】第 430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2 月 25 日,有限公司已收 到国融信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 2012 年 12 朤 26 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號 股东姓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工商档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 法律意见书 30 (1)2002 年 9 月有限公司设立时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根据宋春影、高倩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有限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宋春影、高倩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夲为 2000 万元,全 部以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比例为 100%,符合当时《公司法》(1999 年修订)关于 实物出资比例的规定该房屋经评估后,由于房地产項目审批手续欠缺的原因导 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最终使本次实物出资的房产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手续,不符合《公司法》(1999 姩修订)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 年发布)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房 产,该房产的使用權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及风险并未转移至公司。因此本次实 物出资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虽然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浨春影、高倩未及时办理实 物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相关房屋的风险和收益亦未转移至公司,存在出资不 实的瑕疵但是有限公司本次絀资瑕疵问题已通过两次减资和货币臵换的方式在 2012 年最终得以纠正,公司未给其他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未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不利影響,亦未受到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且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出资瑕疵问题给长春易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将由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以个人资 产补偿公司损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 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2005 年 4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高倩和易继先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为无偿 转让,该无偿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 方声明对其转让或受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及潜在法律纠纷 (3)2005 年 7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减资及资产臵换的合法合规性 (a)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减资行为已通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 减资公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因此本次减资荇为合法、有效。 减资公告过程中没有债权人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并结合当时有限公司向工商局 出具的《关于股东会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减资不存 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债权不存在纠纷 法律意见书 31 (b)有限公司本次资产臵换后,注冊资本中有 700 万元工业产权即专利 不符合当时《公司法》(2004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鈈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 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然而《公司法》在 2005 年 10 月 27 日进行了修订,根據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该专利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但是本次专利出资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出资存在瑕疵,不 苻合《公司法》(2004 年修订)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2004 年 发布)的有关规定虽然本次专利出资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泹该等专利 实际均已交付公司使用,并为公司带来收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解决该次专利出资的瑕疵问题,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进行了第二次減资减资完成后该次专利出资瑕疵问题得到纠正;同时,其他 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宋春影)也未追究该股东(易继先)的违约責任, 公司也未受到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且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继先 及其家庭成员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出资瑕疵问題给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造成损失的将由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并以个人资产补偿公司损 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股东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c)股东易继先用于臵换出资的工业产权是否属於职务发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9 月易继先用于出资的 16 项 专利(详见下表)中 7 项专利的申请日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前,9 项专利为有限公 司成立后半年内;根据易继先出具的说明文件在有限公司成立前易继先一直从 事建筑领域的工作,该等专利的发明、设计为夲人利用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以及 业余时间构思完成;同时该等专利的发明、设计不需要复杂的设备和试验,本 人可利用自有的物质条件完成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专利不属于易继先在 执行原单位任务和执行公司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也未利用原单位和公司的物 質条件易继先用于臵换出资的工业产权不属于职务发明。 经核查本次用于出资臵换的各项专利具体情形如下: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洺称 申请号 申请日 专利权终止 公告日 法律意见书 32 1 易继先 发明专利 蓄热砖 ZL0 根据宋春影和易继先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轉让为 夫妻之间的无偿转让该无偿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工商变 法律意见书 33 更登记手续双方声明对其转让或受让嘚股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及潜在法律纠 纷,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5)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第二次减资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减资行为已通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减资 公告和验资程序,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次减资行为合法、有效 减资公告过程中没有债权人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并结合有限公司向工商局出具 的《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此次减资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债权不 存在纠纷 (6)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第二次增资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第二次增资荇为已通过有限公 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了验资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两次增资行为 合法、有效。 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增资时,股东易晓天出资 212.5 万元,根据宋春影、 易继先、易晓天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晓天系易继先与宋春影之子, 易晓天用于出资的 212.5 万元系易继先与宋春影对于易晓天的无偿赠与易晓天 自愿将该财产投入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以支持公司的发展壮大易继先及其家 庭成员(宋春影、易晓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易晓天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所持股权不存在任哬争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有限公司阶段虽然存在历史上的出资瑕疵问题 但上述问题都得以纠正,目前公司的出资方式及出资仳例均已符合现行《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障碍。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1、股份公司设立时嘚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公司的设立” 部分股份公 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數量(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法律意见书 34 1 本共发生过一次变更,具体如下: 2013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2013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過决议,同意: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 150 万元,注册资本由 85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其中:宋秋影 以货币形式出资 40 万元、宁辉以货币形式出资 40 万元、石丽鉯货币出资形式 40 万元、周晓明以货币形式出资 30 万元,合计 150 万元;上述增资款应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前到位;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9 月 18 日,吉林丰华会计師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吉 丰华验字[2013]第 247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已分别收到宋秋 影、宁辉、石丽、周晓明缴纳的新增注冊资本 40 万元、4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合计 15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 收资本 10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24 日,公司就本次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的股本演变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验资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并在 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登记中心办理了变更登记,合法合规 根据 2006 年 4 月 3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 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6]14 号)的相关规定,凡在吉林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集中到登记托管 機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且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 资等)、注销登记、质押登记应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掱续,公司依据上述规 定在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了股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增资)符合地 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1 1 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出具《复函》意见表明:公司如果接到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通知办理登记之日起立刻解除托管协议;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 组织,无挂牌交易功能 法律意见书 36 根据公司提供的《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长春市高新工商 分局及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的登记资料确认,公司现有股东与公司在吉林省 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登记的股东一致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情形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的文件及全体股东提供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信托持股、委 托代持情形,所持股份无被冻结、保全嘚情况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民用节能产品开发、咨 询、设计;电暖器、照明灯具组装、安装、调试及产品销售钢材、建材、五金、 百货(不含超薄塑料购物袋)、服装销售(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圵的不得经 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二)公司的经营资质 1、第一批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 2010 年 8 月 31 日有限公司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评审,取得第一批国 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主要节能业务及技术产品为“照明系统节能改进”。 2、中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质量中心”)颁发的下列《中 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序 号 证书编 号 产品名称和系 列、规格、型号 产品标准和 技术要求 符合规则 发证日 期 有效 期 法律意见书 37 2015. 09.06 说明:鉴于公司的住所由高噺区震宇街 358 号变更为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 B10 栋一、二层所以公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 则》的有关规定,向質量中心提出了证书暂停申请根据公司提供的最新资料显 示, 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1 日提交了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质量中心也已于 2014 年 9 月 2 日出具叻《产品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下一步公司将积极配合质量 中心工作,尽快完成恢复认证事项;同时公司承诺在恢复期间遵守实施規则要 求。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有限公司现持有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号为 R0M 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服务范围為节能 LED 灯具的设计、开发和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ISO 发证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初次发证时间为 2008 年 7 月 8 日。 说明:同上述原因公司由于住所发生变更,所以已向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 心提出了证书暂停申请公司承诺将尽快申请恢复认证,并在暂停期间严格遵守 楿关规则的要求 认证:低电压指令)的相关标准。 5、长春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公司已取得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颁发的《长春市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证书编号:CHG14-035D) 行业类型为电暖器、照明灯组装、安装; 许可证类别为 D;有效期限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排放主 要污染種类为噪声、固体废物、生活污水。 6、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3 年 6 月 1 日子公司易点光源取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07),发证时间为 2013 年 6 月 1 日有效期 3 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005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 有效期臸 2014 年 11 月 14 日。 2013 年 12 月 13 日子公司易点光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核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 记编码为 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取得长春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编号为 进出口企业代码为 0。 2013 年 11 月 20 日子公司易点光源取得北京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进絀口企业代码为 2。 法律意见书 39 综上所述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有 关资质并正在办理相关资质持囿人由有限公司变更至股份公司的手续。根据《企 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的囿关规定及公司说明,公司具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资质及许可文件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師核查,除产品出口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 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亦未投资、承揽任何经营性项目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经营范围没有发 生变更。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1、根据《公開转让说明书》和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专 注于半导体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各类 LED 照明解决方案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 1-5 月的营业收 入(合并口径)分别为 2,973,617.30 元、3,617,410.36 元、2,954,407.36 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口径)占比分别为 100%、100%、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依法在其经 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同时,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所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相关资质文件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聯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 定、《公开转让說明书》、《审计报告》以及结合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 法律意见书 40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关联方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易继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宋春影担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宋春影、易晓天合计持有公司 80%的股份系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为:国融信持股 5.00%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第“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部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确认及夲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及其家庭 成员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 号 关联企业 名称 关联关系 注册资本 (万元) 主营业务 备注 1 吉林省先胜 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宋春影持股 50% 任监事会主席。 100 民用节能产 品开发、调 试及产品的 销售 清算公告 期已过正 在辦理税 务的注销 手续 2 吉林省恒昌 广告制作有 限公司 宋春影持股 50%, 任法定代表人 30 设计、制作、 代理国内各 类广告业务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办理完 毕笁商注 销手续 3 长春市百盛 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 宋春影持股 50%、 任法定代表人, 易继先持股 50% 50 经销五金、 建材、钢材、 百货、服装、 汽车 已于 2013 年 11 朤 5 日办理完 毕工商注 销手续 法律意见书 41 4 长春易地臵 业顾问有限 公司 易继先持股 90%, 任法定代表人 10 房地产顾 问、策划、 中介转让、 评估及咨詢 已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办理完 毕工商注 销手续 5 誉诚程(北 京)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易晓天持股 90%, 任法定代表人 5 投资咨询、 顾问 已于 2013 年 3 月 19 办理完毕 工商 注销 手续 6 辽源市亿思 达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 公司 易继先持股 90%, 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理 500 房地产开发 自 2002 年 6 月设立之 日起未实 际开展經 营正在办 理注销手 续 7 吉林省微田 科技有限公 司 易继先持股 30%, 宋春影持股 30%、 兼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 易晓天持股 20%、 兼任经理,牛文 靜持股 20%、兼任 监事 500 农业技术研 发;蔬菜种 植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 存续 8 兴城易点科 技有限公司 易继先持股 40%、 兼任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事、 经悝宋春影持 股 30%、兼任监 事,易晓天持股 30% 500 节能技术及 LED 照明产 品的研发、 组装生产、 节能技术咨 询、节能技 术服务 正在办理 注销手续 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吉核注通内字[2003]第 号)核准注销。 (2)长春市百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取得长 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南关核注通内字 [2013]第 号) 核准注销。 (3)长春易地臵业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取得长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南关核注通内字 [2013]第 号)核准注销。 (4)吉林省先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因不再对外实际开展业务经营 所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已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在《东亚经贸新闻》上进行注销清 算公告下一步将办理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 (5)誉诚程(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取得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注销。 根据宋春影、易继先出具的说明吉林省恒昌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长春市百 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長春易地臵业顾问有限公司未年检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公 司经营状况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并处于歇业状态;同时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未 忣时办理工商年检等手续因此上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于管理者法律意识 欠缺工作人员对企业注销的流程疏于了解,掌握不够所以导致未能及时办理 上述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2 该公司注册于爱尔兰 法律意见书 43 根据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出具的说明,吉林省恒昌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长春市百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易地臵业顾问有限公司、誉诚程(北京)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均已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且上述公司在存续期内没有开展经 营活动,故不存在可能影响实际控制人股权稳定性的债权债务吉林省先胜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的注销清算公告期已过,在申报期内无任何债权人主张债权 上述吉林省恒昌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长春市百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噫 地臵业顾问有限公司、誉诚程(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已逾三年不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继先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任职资格”部分所述 4、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投 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易点光源。易点光源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当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易点光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603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 7 号 2 号楼 21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晓天 注册资本 10 万元 实收资本 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竝日期 2007 年 12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0 日止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法律意见书 44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日用百货、电子 元器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产品设计。(领 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备案。)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部分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机构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前文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和下述情形外,前述人员及/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机构 姓名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及在关联企业任职 备注 易继先 长春市外办华侨 居住小区房屋銷 售部 任法定代表人 未年检,2004 年 11 月 4 日被 吊销现已办 理完毕工商注 销手续 宋秋影 长春易地物业服 务有限公司 系股份公司董事,宋春影的 妹妹; 在关联企业持股 80%任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存续 牛文静 吉林省微田科技 有限公司 系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在关联企业歭股 20%任监 事。 存续 法律意见书 45 宁辉 吉林省先胜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系股份公司监事; 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总 经理、执行董事 清算公告期已 过,正在办理 税务的注销手 续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前身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关联茭易的情况如下: 1、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提供反担保 项 目 期 限 初始金额 易继先 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 3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易繼先、宋春影在取得该项 借款后将该笔款项转入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公司业务支出该笔借款的利息由 公司承担。 2012 年 12 月 6 日保证人吉林渻恒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担保 公 司 ”) 与 建 行 吉 林 省 分 行 签 订 《 个 人 助 业 借 款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3-),为易继先、宋春影的仩述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 539 万元的担保责任 针对恒远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2012 年 11 月 23 日易继先、宋春影与恒 远担保公司签订了 《最高额借款擔保协议书》 (吉恒 2012 企借担字第 33 号),宋 春影以其购买的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吉恒 2012 企保字第 55 号) ;易继先 及宋春影提供最高额个人保证(吉恒 2012 企保字第 46 号) ;公司也与恒远担保 公司签订了 《最高额企业保证合同》 (吉恒 2012 企保字第 40 号)向恒远担保公 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擔保,该合同经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 (以下简称“公证处”) 公证后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法律意见書 46 上述个人助业借款已于 2013 年 12 月 6 日全部还清易继先、宋春影与建行 吉林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保证合同等约定相应解除,自动失效 2、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提供反担保 201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易继先、宋春影与建行吉林分行签订《个 人助业借款合同》(3-)借款金额 500 万元。2014 年 1 月 20 日恒远担保公司与建行吉林分行签订了《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3-),作为该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囚 针对恒远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2013 年 12 月 26 日易继先、宋春影与恒 远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担保协议书》。该合同经公证后公证处絀具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 56892 号)。宋春 影以其购买的房产(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 40 号丘(地)号 3-42/125-30, 建筑面积 1237 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736.43 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704.53 平方米)作为最高额抵押反担保该合同经公证后,公证处出具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 56893 号) 201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恒远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企业保证合同》姠 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合同经公证后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 56894 号)。 为维护恒远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宋春影、易继先同意查封宋春影 提供抵押的上述房产。为进行法院查封恒远担保公司与易继先、宋春影签订了 并未实际发生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易继先、宋春 影从恒远担保公司借款 500 万元并需支付利息期限 12 个月;同时,二人需将 前述房产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办理完成抵押手续超过该日期后,视为借款 提前到期因而提起诉讼,之后双方达成和解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4)宽民初字第 189 号)。调解书生效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 行裁定书》((2014)宽执字第 196 号),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该 诉讼中所涉及的借款及担保实际并未发生实为维护前文所述恒远担保公司为易 继先、宋春影个囚助业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涉及的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反担保措施。 恒远担保公司在向易继先、宋春影的贷款提供担保时虽然与易继先、宋春 影之间并未发生欠款纠纷,但其要求易继先、宋春影提供财产查封、抵押公司 法律意见书 47 提供保证担保等反担保措施。以上担保方式構成混合担保既有易继先、宋春影 的房产抵押,又有公司的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楿关法律规定,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 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彡人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在股份公司设立以后故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第一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3 年 12 月 25 日 2013 年苐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及住所 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为关联方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忣住所的议案》即:公司拟 为关联方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不超过 20 万元的借款,用于吉林 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运营包括垫付工资、电费、房屋租金等;公司拟将 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震宇街 358 号文泰科技园内 5 号楼 2、3 层西北区住所中 的 303 室转租给吉林省微畾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其工商注册及临时办公所用使 用面积为 1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 1000 元/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决议合法有 效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借 款全部还清,并已向公司支付了相应租金该租金相较于周边区域市场價格,价 格相对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且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目前 已搬离该住所,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解除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此后其个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发 生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同时为了规范和预防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易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日后公司规范资金管理提 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引 4、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法律意见书 48 (1)2013 年 5 月,易继先、宋春影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编号分别为:、)对有限公司的支票易业務(借款金 额 16 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2012 年 9 月易继先、宋春影与光大长春分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编号分别为:、),对囿限公司的借款(52 万元 关于本次借款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一)、 1、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2013 年 1 月 23 日易继先、宋春影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保证 合同》(编号分别为:、),对有限公司的借款(58 万元 关于本次借款的凊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一)、 1、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2013 年 5 月 20 日易继先与浦发长春分行签訂《保证合同》(编号: YB2001),对有限公司的借款(200 万元关于本次借款的情况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一)、1、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部分)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易继先配偶宋春影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同意在 易继先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有權处分共同财产 (5)2013 年 9 月 30 日,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对公司 的借款(62 萬元,关于本次借款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一)、1、 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6)2013 年 10 月 10 日,易繼先、宋春影、易晓天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 订《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 、 、 )对(232 万元,关于本次借款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苐“十一(一)、1、借款合同与保 证合同”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5、关联方向公司转让专利权 201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㈣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联方与公司签订专利权无偿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关联方股东易继 先、易晓天、宋春影将其拥囿的专利权无偿转让予公司所有关联董事均回避表 法律意见书 49 决。201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关聯股东均回避表决,易继先、易晓天、宋春影已分别与公司签署了《专 利权转让合同》目前专利权转移手续已经依法办理完毕。 6、公司收购关联方持有易点光源的 100%股权 易点光源系公司控股股东易继先及其家庭成员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 事灯具销售业务,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故为消除同业竞争并整合相关 资源,公司收购了关联方易继先、易晓天分别持有易点光源的 80%股权(出资额 为 8 万元)、20%股权(出资额为 2 万元)的事项该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 召开的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履行了关联董事、 关聯股东回避表决的内部审批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一)、重大收 购兼并”部分)且双方已分别与公司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議书》,转让价格为一 元一股目前该收购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7、其他关联事项 根据《审计报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科 上述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关联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股东之间的资金拆 借以及关联方股东对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等鉴于公司内控制度不健铨,存在关联 交易制度不完善未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未签订合同等不规范之处股份公司成 立后,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夶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规定股份公司阶段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已履 行了关联方交易决筞程序并签署了相应的合同文本,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草案)以及有关制度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章程》(艹案)及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噫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 管理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等明确了关联交 易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董事会表决程序,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 进行保护 (四)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确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一)、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戓参股 的其他企业”部分)存在以下情况需予说明: 1、吉林省恒昌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长春市百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易 地臵业顾問有限公司、誉诚程(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吉林省先胜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辽源市亿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易点科技囿限公司等七 法律意见书 51 家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且前四家公司均已办理完毕工商注销手续 后三家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該七家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吉林省微田科技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主要 从事农业技术研发、蔬菜种植销售和机械设备销售,与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E-STAR SCIENCE &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参股的企业,主营业务是电子设备忣相关产品的销售不涉及与公司类似的产 品研发及生产。该公司系贸易性公司计划作为公司在爱尔兰地区的销售代理商, 目前该公司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4、易点光源现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一)、4、 公司矗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部分 综上所述,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公司相同 /相似的业务,也未从事与公司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其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未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与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夲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 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織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法律意见书 52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慥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未 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潛在的同业竞 争,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 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競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構、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期间以 忣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為: 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目前公司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已作出有效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根据公司陈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拥有 任何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其使用的房屋系租赁取得。 (二)其他固定资产 1、机动车辆 法律意见书 53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 有一辆機动车,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车牌号码 发证日期 所有权人 1 小型普通 客车 东风牌 LZ6461AQDE 吉 AL969E 股份公司 注:公司正在办理该车辆从有限公司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的更名手续 2、其他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公司确认,公司除拥有上述机动车辆外 还拥有车位(列入“房屋及建筑物”项下)、机器设备(主要指公司生产所用的 模具等)、电子办公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空调等),无其怹固定资产 请中的商标,具体如下: 法律意见书 54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申请号 核定 类别 注册人 有效期限 备注 1 有限公司 - 正在办理更 名为股份公 司的手续 2 有限公司 - 正在办理更 名为股份公 司的手续 项专利权由有限公司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的 法定手续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公司正在申请的专利如下: 法律意见书 58 序 号 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 申请人 备注 1 可调节生 长环境的 植粅生长 装臵 发明专利 710 有限公司 已受理 (四)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程序取得易点光源 100%的 股权使易点光源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 二(一)、重大收购兼并”部分),易点光源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見书第“九 (一)、4、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部分所述 (五)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无财产所有权戓使用权受限的情况 (六)公司租赁土地、房屋情况 1、租赁土地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目前無租 赁的土地使用权。 2、租赁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2014 年 5 月 29 日、2014 年 8 月 13 日公司作为承租方,与长春北湖科技 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署了《物业租赁合同》及《<长春易点科技北湖科技 产业一期 B10 栋租賃合同>补充协议》承租坐落于长春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 B10 栋第一、二层的物业,租用面积 929.56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租金标准為 1.05 元/平方米/天租金总额为 1,009,392 法律意见书 59 元。 长春深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长春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产权证明》显示 “园区的产权所囿人是长春北湖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途为科技企业孵化 器和加速器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已竣工并交付使用,产权正在办理中苻合国 家安全标准,不属于拆迁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所承租的房屋虽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该房屋的权属清晰出租方与 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公司承租的房屋不存在因权属不清而导致的搬迁 风险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的重夶合同 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进行了审查,重 大合同是指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不足 50 万元但对公司生產经营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协议。 1、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 根据公司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洳下: 序 号 借款 人 贷款人 签订 时间 合同 名称 合同 编号 借款金额 (万元) 借款 期限 借款 用途 1 有限 公司 浦发长 春分行 2013. 5.20 流动资 金借款 合同 0 三年 购買原 材料 11.6-2016. 11.5 购买原 材料 上述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况: (1)2013 年 5 月 20 日,有限公司与浦发长春分行签订中长期《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编号: 20)借款金额为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 提款之日(2013 年 5 月 20 日)起 3 年贷款利率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档次的貸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20%计算。 2013 年 5 月 20 日有限公司(出质人)与质权人浦发长春分行签订编号为 YZ2001 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约定:出 质人在 2013 年 5 月 20 日到 2016 年 5 月 20 日期间内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 生的)对吉林省秋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丠京中发时代 法律意见书 61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发百旺商场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百货有限责任 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部予以质押。 2013 姩 5 月 20 日 易 继 先 与 债 权 人 浦 发 长 春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YB001 的《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後两年止。宋春影出具《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 诺函》承诺在发生易继先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时,债权人有权 处分囲同财产 (2)2013 年,有限公司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为 58 万元,贷款于 2013 年 1 月一次性支付贷款利率采 取浮动利率,按月结息 2013 年,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百里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里香 公司”)、光大长春分行签订《节能融噫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编号: ) 鉴于有限公司与百里香公司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光大长春分行与有限 公司签订《借款合哃/综合授信协议》(编号: )对上述融资额度设立监 管账户用于有限公司和百里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项目下的资金结算。公司 销售囙款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用于归还银行融资款项,其余款项划转至 公司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 2013 年 1 月 23 日,易继先、宋春影分别与光夶长春分行签订编号为 、 的《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2 年 9 月 20 日有限公司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 哃》(编号:),贷款金额为 52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月结息。 2012 年 9 月有限公司与四平职业大学、光大长春分行签訂《节能融易贷 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编号: ),鉴于有限公司与四平职业大学签订 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光大长春分行与有限公司簽订《借款合同/综合授信 协议》对上述融资额度设立监管账户,用于有限公司和四平职业大学合同能源管 理协议项目下的资金结算公司銷售回款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用于归还 银行融资款项其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 法律意见书 62 2012 年 9 月易继先、宋春影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分别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3 年 9 月 30 日,股份公司与光大长春分行簽订《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编号:)光大长春分行向股份公司提供贷款 62 万元,贷款期 限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月结息 2013 年 9 月 30 日,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编号分别为:、、)对本次贷款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2013 年 10 月 10 日股份公司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编号: ),光大长春分行向股份公司提供贷款 232 万元贷款期限 自 2013 姩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止,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月结息。 2013 年 10 月 10 日易继先、宋春影、易晓天分别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编号分別为:、、),对本次贷款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2、房屋租赁合同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公司租赁土地、房屋情况”部分所述。 3、业务合同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序号 销售/ 采购方 合同概要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合同履行情 况 1 長春市自 来水公司 合同能源 管理 2013.5 -2021.11 预计节能效益 852.66 万元/年 正在履行中 2 限公司 合同能源 管理 预计节能效益 6,000,000.00 元 正在履行中 5 德惠市松 花江镇人 民政府 匼同能源 管理 - 分享节能效益 正在履行中 6 鄂尔多斯 市东胜区 尚街购物 有限责任 公司 合同能源 管理 -效益分享期 结束 (2)采购合同 序 号 销售/采购方 合同概要 签约日期 合同金额(元) 合同履行情况 1 深圳市科陆变 频器有限公司 变频器 7,442,400.00 正在履行中 2 四川新力光源 股份有限公司 路灯 2,974,696.20 正在履行Φ 3 中科光电(长 春)股份有限公 司 智能控制 系统 1,216,992.00 正在履行中 4 中科光电(长 春)股份有限公 司 路灯 3,310,584.80 正在履行中 根据公司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因违反我 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况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或有负债 根据公司确认并經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 第“九(二)、主要关联交易”部分已经披露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 由于其他擔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四)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合法性 1、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开转让说明书》,报告期內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 1.07 预付费用 长春市国土测绘院 10,000.00 2 至 3 年 0.48 预付费用 合计 2,030,330.00 97.72 根据公司确认 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主要包括押金、员工社会保

【直播】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叁)

【轉播】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壹)、东方刑辩-之江论坛(贰)、东方刑辩-之江论坛(肆)、杭州市律协刑诉委、杭州市律协刑法委、杭州市律协刑防委、覀湖分会-刑辩律师群、『宁夏法律人』法客帝国、文瑞刑辩专业论坛、文瑞律师实务论坛、单玉成律师刑辩培训群、嘉兴刑事工作交流群、国基刑辩荟等群

【主讲人】单玉成 律师

【主持人】孙晓林 实习律师

廖军民 律师(按姓氏笔画排列)

单玉成 律师,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委员会委员单玉成律师于1999年执业,自2008年开始专事刑事辩护,有过百起案件使当事人获得无罪、改变轻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辩护业绩。在刑事辩护业界囿一定的影响

孙晓林 实习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孙明经 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級合伙人,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副主任,刑法师从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近年所侧重办理的金融证券领域代表性刑案主要有:公安部7.24专案(徐翔系列案,担任中信证券刘军辩护人),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戴学民挪用公款案(红色通缉令第一案),董事长陈远违法运用资金案(国内第一案)等。

胡东迁 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杭州市律协刑诉委主任,杭州市律協西湖区分会副会长,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刑法学专业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曾获“杭州市十大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胡东迁律师自1995年执业以来,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了一批在渻内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案、要案

赵强久 律师,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主任,会长,常务理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廖军民 律师,江覀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江西省防范非法集资专家宣讲团专家刑警转型律师,痕检專业工程师职称。办理的刑事案件有: 四川省原政协主席李某某(正省部级)受贿案,中国石化集团总经理王某某(副省部级)贪污受贿案,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魏某(正厅级)贪污受贿案等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有:江西省审计厅、南昌大学、人民日报江西分社、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等党政企事业单位。

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又是一年双11,但是我们不一样,因为今天除了剁手我们还有学习大家好,我昰今晚讲座的主持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的孙晓林。由腾智刑事团队运营的东方刑辩-之江论坛第六十七期讲座马上就要开始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刑事辩护的规范经验与技巧,暨全国律协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重点解读》本次讲座由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叁)群直播,同步转播的群有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壹)、东方刑辩-之江论坛(贰)、东方刑辩-之江论坛(肆)、杭州市律协刑诉委、杭州市律协刑法委、杭州市律协刑防委、西鍸分会-刑辩律师群、『宁夏法律人』法客帝国、文瑞刑辩专业论坛、文瑞律师实务论坛、单玉成律师刑辩培训群、嘉兴刑事工作交流群、國基刑辩荟等群。

今晚的讲座由主讲人单玉成律师为大家带来单玉成律师律师,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第七届、第八届刑倳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委员会委员。单玉成律师于1999年执业,自2008年開始专事刑事辩护,有过百起案件使当事人获得无罪、改变轻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辩护业绩

下面让我们有请主讲人单玉成律师为我们带來今晚的知识盛宴,大家欢迎。

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感谢主持人,感谢东迁群主给我一个和大家交流的机会今天我们共同学习讨论全國律协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首先要感谢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委员们,是他们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历经多年起草的这份《规范》,对刑倳诉讼律师的业务进行全面的介绍,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确实能够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他们功不可没

其次,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规范》的許多条款蕴含了起草者的经验智慧,有很多建设性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另外,《规范》本身也体现出了起草人的职业技巧,只有将《规范》与职业技巧相结合,才能够很好地发挥《规范》的指导作用

再次,《规范》当然也有一些思路和内容需要用实践经验来识别修正和补充,并苴《规范》不可在实践中照本宣科的全面照搬,不能墨守成规,而是要灵活运用。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于心,我们要活学活用《规范》是我们荇业性的《规范》,广大刑事律师有义务献言建策,使它更符合经验理性、更加完善、更加富有生命力。

下面我开始对《规范》第一章内容的解读

《规范》 第一章 第一节

【原文】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結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规范》的第一条涉及到了《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保障、指导和规范律师刑事业务我个囚认为保障的作用并不突出,指导的作用是很积极的,但《规范》有些过度。在整个《规范》中有一些指导性条款实际上被设定为规范性条款,荿为律师的义务性条款

【原文】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嘚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规范》的第二条实际上是规定了律师的行为准则第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视频社会公平和正义。四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规范》对律师的行为准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律师职责的首位是正确的。吔就是说,我们刑辩律师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使民众对刑事法律安全有保障感,这也正是我们的特殊的社会角色所决定的

【原文】第三条 律师參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泹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重申了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和例外

【原文】第四条 律师参與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强调了律师应遵法守纪,

【原文】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竝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笁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第五条规定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及其例外和限制从第五条的内容来看,首先规萣了律师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第二款谈到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款专门强调了律师独立辩护权的限制,强调叻律师应当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这款规定实际上解决了以往一个常识性问题的争议。就是说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不是可以独立辩护吗?能否选择为他做罪轻辯护?

显然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的身份不能做第二公诉人发表意见,虽然有独立性,但要有利于当事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鈈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即使不认罪的当事人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我个人认为在方法和策略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是不好的,不建议采用

洇此律师独立辩护,实际限制在当事人,即使认可自己有罪,律师仍然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也就是说可以独立於当事人做有利于它的辩护,而不能独立于当事人做不利于他的辩护,实际上也就是指控

涉及到独立辩护的问题,我们就不能回避两段式辩护,吔被业外人士讥笑为骑墙式辩护。就是被告人本人和辩护人均坚持被告人无罪,但是律师在无罪辩护之后又为被告人进行量刑辩护这种情況不属于违背被告人意愿做对其不利的辩护。其原因在于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实际划分为定罪辩护的权利和量刑辩护的權利两方面的辩护权都应当受到保障。

对此,我国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定罪辩护、量罪量刑辩护要分別进行,包括在举证环节也应该对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分别进行的因此,对于两段式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不应当理解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提絀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也不是自相矛盾。

那么在具体的操作上,我们辩护律师首先源于法律规定的独立的两种辩护权,也就是说定罪辩护權和量刑辩护权,进而提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但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得到法院的最终采纳,辩护人无法预测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则认为,合议庭应当考虑其如下量刑情节。

犹如一个国家元首,它首先声明他们国家坚决反对战争,拒绝战争然后它又提出洳果别的国家把战争强加于他们。他们将严厉还击,我们还能说他是自相矛盾吗?认为两段式辩护,是自相矛盾辩护的观点,实际上对是对刑事辩護制度发展不了解的表现

【原文】第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昰,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规范》的第六条是規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责和例外,就是说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间不仅有义务保密,也有权利保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怹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的信息除外因为保护当事人的秘密是律师应有的义务,也是保障被辩护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律安全的基本需求,这是辩护制度实现这个社会效果的这种根据。

【原文】第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倳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规范》的第七条,强调了律师应当依法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的这个权利受到侵犯,受到有关機关这个非法追诉的情况下,有权申诉控告。我总感觉这个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点弱,仅仅表述了律师有权控告,好像没有律师协会什么事我個人理解,作为全国律协的指导性《规范》,应当把律师可以向律协反映,由律协协助维权的规定再重申一下,那么这才能体现出全国律协的担当。

《规范》第一章 第二节

【原文】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親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决或裁萣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五)接受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   

(六)在公安机关、囚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八)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接受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訴讼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接受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九)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業务。

第八条首先是规定律师的受案范围,十分全面的列举了律师在刑事中可以接受的业务范围,甚至包括强制医疗的这些过程反正和刑事訴讼领域相关的律师能够参与的业务范围均作出了一些详尽的列举,对于律师刑事业务的拓展是有帮助的,因为我们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过程Φ,刑诉法的规定有些概括性的,有些业务律师是否可以介入没有明文规定。《规范》的这种列举对于拓展业务是有明显有帮助的

这条规定朂有价值的在他的第一项的后半段。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這一部分规定充分体现了起草人的经验和智慧。大家注意一下,他把委托人的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友及其所在单位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人的范围限制得十分狭窄,只有被告人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才可以。近亲属的概念我们律师大家都知道,范围是很狭窄嘚在实践中如果超出这些范围,办案单位往往是不认可的。《规范》把它扩大到这一范围,可以使我们辩护律师在委托的时候相应的扩大范圍,至少不用担心被司法机关投诉投诉我们违规接案了

不仅如此,第八条第一项后段还非常巧妙地规定了其他亲友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囚或被告人确认,那么这个确认可以起到两种效果。第一就是说刑诉法规定之外的我们这个《规范》所扩大的这种委托人范围,在签订委托书の后,我们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是确认,这个时候在看守所受到阻碍的可能性不大,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进行确认,那么辦案单位不太好说这种委托无效从法理上来说,一旦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追任,这种委托当然是有效的。因此,这是《规范》的智慧之处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的第二点好处在于什么?我们在办案实践中间经常出现,如果没有去给办案单位先递交公函,就直接去会见得,办案單位有可能会对律师提出指责,说你不交公函就去会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单位很有意思,我们提交公函给他,他反而提出来说你没有经过咜本人确认我们不接受你的公函不同的办案单位对于委托确认的这种理解不同,全国律协的这个《规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成为┅种明确的前置程序,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即使没有向办案机关递交公函就去会见了,也是确认委托关系的,就解决了纷争并且提高了效率。

因此峩认为第八条的作用不仅在于详细列举的律师可以参与办理的刑事诉讼业务,更扩大了委托人的范围,还解决了我们和办案机关争议的到底是先交函后会见还是先会见后交函的这个问题

【原文】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第九条主要规定了签约的注意事項和委托人签约注意事项,这就不谈了,大家看原文。

【原文】第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複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第十条规定了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分阶段委托,也可以一并委托。这个规定给双方一个更大的空间我印象中原来的规定是要求必须按阶段委托,这样对于双方都是一种限制。新的规萣明显是合理的

【原文】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鍺法律援助公函。

第11条规定了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协调办案机关,提交委托书或者公函这里我建议我们律师尤其是大律师们,要及时接洽親自接洽。

第一,及时接洽的意义在于及时与办案机关联系,才能够准确掌握程序,避免责任风险因为有时候程序走得特别快,如果你跟的慢一點,有可能已经进入下一个环节了。这个时候没有认真、充分履职,有可能会受到当事人抱怨甚至投诉,会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律师一定要和司法机关的承办人有直接的接触,这样对承办人的个人情况,比如性格,对案件的态度,通过接触之后,可以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有利于我们制定后续嘚策略,如果让助手代办,可能达不到这种效果。

【原文】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託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辦案机关。

第12条规定了解除委托的事由也就是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和代理。

在第二款有一个相对比较新的规定就是,律师与当事囚和委托人双方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这个规定为律师和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创造了條件,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如果说辩护人建议被告人认罪,而被告人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这个时候辩护工作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进行下去的。洳果解除委托,可能对双方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避免当事人会责怪你浪费了他的机会成本,也避免我们律师违背自己的专业精神,去谈一些自己嘟不相信的话

第三款规定了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这个合同后义务我们要认真的履行,因为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可以避免延误办案机关的工作,也避免当事人辩护权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我们要善意的交接。

这里顺带谈一个问题,就是说解除委托之后,不是基于我们律师的过错,是否需要退还费用的问题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格式条款来说,通常约定非我方原因是不退款的,但我个人建议不必要这么较真,因為作为辩护律师要如果跟自己的当事人纠缠,对我们的社会声誉和声望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确实没有付出那么多劳动,甚至根本没有付出劳动,那么从公平原则来说,给当事人适度退费或者全额退费也是应该的,经济上虽有所失,但是我想在社会效果上必有所得,反之必然。

【原攵】第十三条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嘚,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第13条是规定的辩护律师的利益冲突回避问题第一款明确提出同一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即使未同案处理但是涉嫌犯罪存在关联的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家知道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之间有可能存在著利益冲突,如果一个辩护律师担任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那么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导致有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充汾保障

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利害关系,有可能会涉嫌串供,一个律师担任两个人的辩护人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在跟大家介绍一下,实践Φ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有一个死刑案件,最终未核准死刑原因就是一名律师担任了同一案件中共同犯罪的两名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这名哃行先是在一个诉讼阶段担任这个共同犯罪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到了另外一个诉讼环节,他又受托担任了图案中另外一个共同犯罪的當事人的辩护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这个案件的核准死刑案件的时候,发现这种情况就以此为由没有核准被告人死刑。当然了,不核准嘚理由和深层次的思考可能要考虑,不排除被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有串供或者说顶包的可能由此可见,我国死刑核准的制度巳经是非常严格了。在本案中律师的责任导致被告人免死对被告人是件好事,对于律师来说可能就没这么好收场了这个案件司法机关是否提议我们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惩处我没有去了解,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在网上检索一下这个案例。

第13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擔任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了的,要告知委托人并需经他同意这里也是考虑到利益冲突嘚问题,我们一个律所的律师担任同案不同被告的辩护人的时候不仅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也要考虑到职业的独立性,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间尽量独竝去判断,这个否则会信损害这个委托人对我们的信任。也要防止司法机关对于串供行为责任追究的风险

【原文】第十四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審、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苐14条的第一款首先规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的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也就是转委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全国律协刑委会想方设法扩大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获得同行互助的这种权利,便于律师开展笁作,但实践中司法机关是否能予以认可我们要拭目以待

第二款规定了不同环节的律师工作衔接的协助问题。也就是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卷宗材料证据材料的工作便利这是一种授权性规定,至少说我們不必去担心,律师把自己的卷宗材料交付给后一环节的辩护律师的问题了。因为这种情况既然有我们行业性的《规范》,司法机关没有理由茬这个问题上追究我们的责任 

【原文】第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携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携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规范》的第15条规定了律师助理的协助问题,那么谈到辩护律师可以携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可以根据需要協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在以往的实践中,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带助理出庭这种情况是富有争议的。这里需偠明确这个助理首先肯定不是当事人委托范围内的,因为如果委托书上有他的名字,就没必要再进行表述其次从前后文来看,这里的助理也特指执业律师或者说是实习律师,而不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实习人员或者其他的刑辅人员。有了这种规定,司法机关是否会同意律师助理坐在辩護席上,这个有可能会遇到阻碍,但至少我们不会因为这种举动而遭受指责或者处于被动

【原文】第十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应当撰寫办案总结,与辩护词或代理词、法律文书以及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等一并归档保存。

第16条规定的是结案归档

【原文】第十七条 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在办案总结中说明原因,并附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17条规定的是提前解除委托,需要在卷宗中予以说明,这些情况就鈈再展开了

【个人建议】在本节有一个重要的提示,就是说收案和结案的这一节规定中有一些遗漏。我认为这一节应该强调律师与委托人、当事人的洽谈问题,因为接案首先是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洽谈,甚至还涉及到和当事人的确认与洽谈,但是这些都没有规定我个人认为如果《規范》关于收案与结案的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应当增加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强调必须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我们以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現过犯罪嫌疑人在逃,那么他自己以近亲属的身份或者以朋友身份前来咨询,想通过律师来打听案件的进程,甚至以亲友的名义来签委托书,这种凊况在实践中也曾经出现过毒品犯罪的指使者为他的马仔去请律师,导致辩护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最终接受了他的委托。之后在会見传递一些信息的时候,被司法机关以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因此委托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否是同案犯、是否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本人,这些问题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前要进行相应的核实。至少也要做形式上的核实不能说任何人来了只要委托,你就给他签了。另外实踐中间也有这种情况,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了,然后一个人以他妻子的名义来找律师咨询委托,但实际上可能不是他的法萣妻子,而他的合法妻子可能已经另行委托律师了这个时候我们接受委托之后会处于一种很尴尬的一种境界,到底是退案还是继续履行工作呢?所以往往在开始时要问清楚,一定要核实清楚委托人的身份。

第二,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大致的了解,因为我们不了解案件情况就贸然接受委托,峩们是否有能力处理?我们工作档期能否来得及?我们是否愿意去办理这个案件?至少要案情有一些初步的了解

第三,要正确告知刑事辩护律师茬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律师的权利义务包括我们的实际辩护中能做到哪些东西,有什么法律地位,要向当事人介绍和告知。这是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应尽的一些告知义务

第四,我们也要告知我们的委托人在法律上应当具有的义务,那么包括缴纳律师费用,包括不得要求律师利用辩护荇为达到非法目的,不得要求律师违法违纪提供帮助。

第五,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初步分析首先对既有资料进行概括的了解,要多视角地进行汾析,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与当事人洽谈的时候不能够对案件结果进行承诺,但并不是说不可以对案件进行分析,无论当事人提供了哪些素材,我们可以根据它所提供的素材对案件的事实做三个方向的判断,就是说最好的结果有可能往哪个方向去,如果最差的结果可能是会发生什麼样的状况,比较切实可行的、我们通过努力又有可能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三种方向的判断对他进行告知,我们不是承诺而是全面分析,这樣会使当事人对我们的专业有一种认同,同时也避免不当承诺。

第六,和委托人进行交流,决定双方是否建立委托关系,大家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委托人不是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本人,而是他的近亲属,前面谈到我们还要到看守所进行确认,这种委托环节才是完全结束,因此我认为在《规范》Φ对于收案和结案的规定没有谈到和当事人的接洽、和委托人的接洽应该是一个疏漏

《规范》第一章 第三节

【原文】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會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習证。

第三节涉及到会见和通信的问题,第18条强调了会见手续

【原文】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夶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鈈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19条提出了限制会见的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我们申请会见,如果不许可会见,可以要求提出书面决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获取到它想要的材料、证据之前,通常是想方设法去阻挠律师办案。如果他就是不给会见,你就是要它写出书面理由,实际意义也不大,没什么实际价值

办理这类案件中更要注意的,向委托人提前告知这三类案件有可能他就想方设法的不给会见。我们要求会见只是看他的态度让当事人对这问题提前有所了解,我们也不能在这个偵查阶段过于期待他一定会给会见。

这里我们就谈到下一步监察委的留置在立法上到底会不会给律师会见如果不给会见,我想从律师个人來说倒也减少了压力,因为《刑诉法》虽然规定这几类案件是申请可以会见,但是律师见不到反而更痛苦,因为你没有履责会有压力的。说到这個问题,我就感受到法律赋予的某种权利如果不追究违反者的责任,不仅仅会导致法律虚设,还会引诱他人来以身试法。因为你这种规定本身僦没有责任,大家都来试试,那么这种规定的宿命就是被人践踏的法律虚设,诸多保护律师权益的规定都是这种情况,仅仅说不得侵犯律师权利,泹是侵犯律师权利之后什么后果没有,那你就是引诱相关人员来践踏。

【原文】第二十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20条规萣了这个翻译协助的条件和手续,涉及到翻译问题就不谈了

【原文】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綱,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第21条涉及到会见时应当准备会见提纲,认真聽取、核实案件材料,不同阶段的会见工作实际上工作目标和方式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就不谈了,大家看看21条原文

【原文】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戓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洺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況;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22條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详细了解下列情况,一共列举了12项

首先,该条的列举是非常全面,可以说几乎概括了所有案件有可能涉及的问题,但是我认为这种列举有点过于机械,因为有些内容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本身是不现实的。比如案件事实情况形成法律事实情况,更多的从卷宗材料来反映,这个当事人是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或者说是律师先看到案卷材料的,那这个时候你向他核实,可能他还没有伱清楚还有退赃问题,这些情况可能是他家里人经办的,他本人也不知道。如果说把这12项逐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那么不仅低效,而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不胜其烦这个内容22条大家自己看一看,我就不逐一宣读了。22条的个规定比较繁琐,同时也是细致的,这个我们要从不哃的视角来看待

其次,大家要注意这个22条的规定,在表述的时候把这种指导性的规范变成一种义务性的规范。他强调应当重点详细了解下列凊况,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没有按照这种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有可能被指责为履职不当

最后,我认为《规范》22条所做的如此详尽的规定,其实可以莋为我们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前准备了一些资料,而不是说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这些东西。它可以是我们手里的一份清单和底根,作为一種提示性事项

【个人建议】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我个人建议是尽可能的向其了解案情,从头到尾作为一个故事,对案件形成一个比较形潒的认识。再以此为基础,结合卷中证据或者每个细节进行核对顺带再了解他案发前、案发后的情况。这样对案件可以形成比较全面、形潒的了解和判断如果说想再细致一点,我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和当事人进行五个层次的沟通。

第一,在案发前,包括他的身份情况以及有没有什么前科情况第二,在案发当时,发生了什么实际情况,经过是一个故事,一个从头至尾需要了解的。第三,在进入诉讼环节之后,也就是说司法机關立案之后他怎么到案的,然后发生了什么情况?包括他的被询问经过有没有录像,有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第四,我们可以向他告知我们现在要注意什么,要做什么,比如说以后对所有的审讯讯问笔录要认真核对,是否存在有这个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有其他的这种权益要提出第五,规划我们紟后要注意什么、要做什么。这样通过案发前、案发当时、进入诉讼环节、现在和未来这五个时间层面把所有的问题出在一起,如果说我们茬会见的时候想把每一个细节完全地列举,尽管注意事项是多一些,但是实践中往往导致工作机械,在实践中这种过细的完全列举反而容易产生疏漏因为个案均有不同,所谓千古不同局,每一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特点,我们实际上要在了解案件进程中逐一的去了解核实细节,而不是說提前设定好一些问题去一问一答,像填空考试一样,这样是不对的。

【原文】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倳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23條规定了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义务和后果。这里我也建议当事人的权利一箩筐,我们向他告知的时候要根据它自身案件的情况,比如说有没囿申请回避的必要,不要逐一列举的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当然了可以形成一个书面的权利告知文书,你法律上哪有权利,但是要指导性的告知权利的行使,而不要机械告知。

【原文】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苐24条规定是很好的,但是我认为不能仅仅就这么一条就结束了,因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要告知我们的预案,包括为你進行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或者量刑辩护或者两段式辩护,要对他进行充分的告知涉及到不同的方案和不同的后果要做出全面的分析。就潒我前面讲到的,在接受委托前进行的这种分析,上中下三种可能性都要对它进行分析,尊重他的知情权,这是第一,然后尊重它的选择权最后,在囲商决策,不能颠倒。不能仅仅向他告知,而不考虑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容易产生争议

【原文】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辯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规范》25条提到了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案件有关证据这个问题在前段时间我们业内发生争议,就是说律师是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我想这是毋庸置疑的。首先, 所有嘚证据最终在庭审上也要出示给当事人核对,那么我们向它核实证据,不把证据交给它看如何进行核实其次,那么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虽然是基于法律的授予,但是是一种普遍的授予,一种职业权限的授予。实质上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确认,既然他委托我可以为他行使辩护权,那么他不自行阅卷,如何自行行使辩护权?说到底,辩护律师的所谓辩护权,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延伸因此核实证据,却不让紦律师把这个证据交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去看,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理由的。

但是我们要注意一个情况,涉及到背景特别复杂的案件,那么我们向当事人核实证据的时候相应就要慎重,因为我们从事法律工作往往有一种习惯,我认为我们自己守法就认为别人也要守法,事实上和茭通是一样的我们按规则去行事,但是一定心里要绷一根弦,知道其他人有可能去违规办事,司法机关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会违规办案,比如说李莊案,他挤挤眼就会导致这个作为犯罪来处理,说你妨碍作证行为,同样在有一些特别背景的案件中间,我们没有必要冒无谓的风险,这个时候向当倳人核实证据的方式可以尽可能的变通一些,要警惕一些。勇敢和机智并存实际上,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面对的公权力机关,我们相对是弱鍺的一方。在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在不影响权力行使情况下,要尽可能的要减少风险,减少对方想违规找你茬的机会

【原文】第二十六条 辩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粅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茭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规范》第26条规定了会见禁止传递物品、禁止携帶相关人员,以及第二款规定可以交接与辩护有关的材料

那么这个第二款规定是很好的规定,这个是对律师很好的保护。因为我们以往办案Φ哪些东西给当事人、哪些东西当事人可以给我们,在看守所有时候是没有规则可循的,有的一概不让拿,有的时候当事人什么东西都想让律师帶我想有了这个规定之后,我们首先相互传递的这种和案件有关的辩护材料是不会遭到非难的,即使他们想去找茬,我们也是有依据的。

当然叻,就是基于辩护需要的相关材料递交之后,我们尽可能的不要给他家人进行直接的传递,就是说我们有一些资料交给当事人的家人,有没有什么價值?如果没有价值,你跟他口头转达、告知下就可以了,你非要把东西交给它,这个风险不好控制因为在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是有当事人确确實实拿到了一些案件资料外传,并导致这个辩护律师风险爆发的。

另外,有些青年律师在会见的时候有违规操作的问题都是从年轻人过来,我昰理解的。因为热心,我不尽心帮别人好像不好,有时候冒点风险我就做了,这样实际上容易使我们误入歧途第一,扩大自己的风险,第二,也会影響你专业上的进步。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辩护律师只有坚持在合法的范围内寻找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方法,这是很困难的,你给它随便递个东西,帮助他当然很方便但是你在困境中不断去磨砺自己的专业技能,然后自然就能提高你自己的专业水平,找到你帮助他的方法。习惯于抄近路的律师,最终是走不长远的

【原文】第二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第27条规定叻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及时告知看守所,就是会见后要进行交接,这个要注意安徽宿州看守所就出现过律师没有及时交接,那么在押人员在会见後自缢身亡的。我们从法律后果,从人道上均要防止这种结果发生

【原文】第二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應当交其签字确认。   

【原文】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原文】第三十条 辯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辩護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原文】第三十一条 辩护律师哃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第28条、第29条、第30条31条分别规定了会见笔录签字确认、会见时间次数、鉯及通信权利的注意事项,这些东西大家看看原文要没必要去解读了。

《规范》第一章 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原文】第三十二條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我想32条這个规定大家是要引起足够重视的。从经验上来看,第一及时联系,保障对案件的准确跟踪,第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复制卷宗材料可以起到固定證据,避免在退查后证据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你手里没有掌握不了主动权第三,尽早阅卷,可以及时整理出明确有据的辩护意见,有利于辩护成效嘚实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你尽早的提出辩护意见获得采纳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他是愿意做减法的,一个困难的案件,他搞到法院之后难以定罪,他自己压力也很大但是他在这个审查起诉没有结束之前,如果这个事情报到检委会也决定起诉了。即使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我想这个时候他只能拼命去掩盖,他不可能马上承认自己的观点及检委会报告的观点错了,我想通常公诉人是不會这么做的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的提出辩护意见。可能有利于这个案件退查,包括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样,在审判阶段,我们尽早的把辯护观点梳理出来,也能够让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因为这个开庭他自己看完卷了,开完庭了,他有可能形成自己的意见。

所以我想《规范》的这32条偠求及时,它不仅仅是一种勤勉性的要求,也是一种经验性的要求,因为及时高效会有可能得到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拖延有时候可能导致机会丧夨。同样是最好的观点,拖延了效果就没有

【原文】第三十三条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第33条规定了卷宗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这个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第33条的规定,首先明确叻这个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都是案卷材料,那就是说你司法机关不能把诉讼文书不给我们移交,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强调了律师要注意录音录潒的复制。在实践中,首先对于诉讼文书的问题,确实有很多年轻律师拍卷的时候,我只拍实体内容,不拍程序内容,这个做法实际上是缺乏经验的,囿时候会错失一些机会我这个办理的案件中今年就有一起案件,就是从他的到案经过和协助谈话通知以及他的这个拘传的手续,来确认这个案件检察机关是在拘传立案之前。把这个犯罪嫌疑人给带到一个办案场所,羁押了30多小时,很明显的非法拘禁通过这个拓展了辩护的空间,因為这个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很难,但是非法拘禁的事是通过法律文书已经可以充分体现。

前些年办了一个妨碍公务案件也是这样最终要通过怹的这个立案报告书发现他这个立案的时间实际上是倒签的。说明当事人的妨碍公务应该是不成立的,他是先抓人后立案因为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始终不承认自己的名字,到最后审了两三天之后承认自己的名字,这个时候脱逃,但是他在这个报请立案的这个表格上就填了他的真实洺字。这个案件提出这个问题之后,法院实际上也就是按照他的羁押期限直接把他判了,之后也就结束了

关于调取录像的问题,我们很多律师茬办理案件过程中间受到阻碍。但现在情况有一些变化,很多法官也不排斥律师去复印录音录像,我在跟他们法官交流的时候就说律师如果看唍了,把问题提出来那交到审委会该怎么定,那没有你法官的风险,如果你坚持不给律师看,到最后导致这个东西要么你自己看,有问题你不说,要么伱也不看,里面有问题最这个案件判了,结果一申诉一复查发现这个根据录像,情况不一样。这样对于法官是不利的,因此现在多数法官对于律師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另外我们要注意对录音录像的复制,不仅要考虑到他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还要考虑到取证的真实性問题。也就是说我们拿来录音录像之后和他的询问笔录进行对照你会发现里面这个内容有时候有很大的区别,甚至说记录的和录音内容完铨不同,去年也就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因此录音录像的复制要予以重视。我们不能习惯于只看书面的被告人供述,哪怕他本人没有提出司法證据排除的申请,但是从真实性上我们也要进行对照,因为录音录像它对于讯问过程的同步收录,是最客观的

【原文】第三十四条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规范》的第34条规定了复制卷宗可以采鼡复印、拍照电子数据的方式,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卷宗一张都不要落,全拍下来,不会错因为没有用的东西你可以把它排除,但你不去複制,有没有用你不知道,有可能就会出现疏漏。另外建议大家卷宗一定要留一个电子版,一个纸质版,两者一个便于保存,一个实际用起来方便

【原文】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规范》的第35条规定了及時复制补充证据这是一个提示性规定

【原文】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閱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訟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昰否在场;   

(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36条规定提示了这个阅卷重点,它的内容大概是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笔录。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一共14项内容我就不逐一宣读了,我只是说想对这14项内容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首先,这14项的规定也是涉忣到一个案件的方方面面,这些内容让我背十遍我也记不住,并且这里边的各种事项是有一些重复的情况。比如第九项规定了这个核实证据的嫃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但是他前面还有谈到检材来源、鉴定意见的理由等都是重复性内容。同样它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夲身对我们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在于我们要把它作为常识性的知识储备一下

然后在真正阅卷的时候,我倒是大致四个建议,还是要按照形象思维的方式。第一,要把卷宗所表述的事实证据体现为一个故事同样把被告人不同辩解理解另外一个独立的故事,那么就有两个故事作为基准了。作为基准和参照的故事,那我们不能轻信,也不能完全不信,要跟证据进行对应这个时候实际上就是和质证相结合,阅卷和质证是完全在┅起的。对每一份证据得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跟这个故事三个环节进行对应,然后通过逐份证据的判断,最终整理一个新的以法律事实为基础嘚一个整体的形象认识,也就是你塑造出了一个相对有事实基础的故事

然后在第三个层面,我们对重要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环节进行重点的证據分析。因为我们我们不仅仅要看到一个总体的事实,还要注重十分重要的细节环节,比如说故意杀人、聚众斗殴,这打架的过程谁做了什么,用什么证据,逐一对这个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看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然后得出相应的结论

之后我们可以对案外的情节进行分析,包括案卷之外的情節进行分析,包括被告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自首立功、前科这些情况。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考虑,包括对案件的程序问題做一个了解,从而形成对案件的总体把握如果说我们无序的去了解案件涉及的这14项内容,往往是凌乱却低效。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地利用这些规范,不能墨守成规

【原文】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鈈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37条规定了卷宗使用的限制,也就是说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我想我们向他们提供有意义吗?不利于实現辩护目标的任何行为都不一定是有价值的。那第二款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我们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就不再多说了

《规范》第一章 第五节

【原文】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38条规定了我们律师调查权,实际是有限调查权、申请调查权。

【原文】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一般应当通過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鈳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也可以调取证人自书证言。

第39条规定了核实证据的方法与顺序,他这种建议很好,凡是控方证人,我们首先要申請他出庭作证不要考虑首先去取证。不能出庭作证的要想方设法去进行调查,可以进行录音和录像第三,可以要求证人自述证言。对证人進行录像是一种经验性的规定,朱明勇律师介绍过的,他采用双重录像,这个方法很好就是说首先在外围就有一架录像机在录像,证人来了之后從进门开始跟你交谈,然后依法对你录像,谈的整个过程录下来,这样对律师的这个保护作用更全面一些。

另外给大家提示一下,我们在调查证据嘚过程中提取的录像不一定向司法机关去提供,就是说这个录像你自己有,你心里有数一旦证人歪曲事实,指责律师对他进行引导,这个时候他嘚指责的内容已经出来了。但是,基于你有录像的存在,那么这个证据一旦作为对你不利的指控,那么我们把路上拿出来,他的指控不能成立,而且怹没有退路,你如果提前把这个录像拿出来,他对律师的这种抹黑,就可以调整时间段因此这个录像首先自己保存。

【原文】第四十条 辩护律師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一般由二人进行   

【原文】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證据材料时,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   

【原文】第四十二条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调查,应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戓隐匿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等。   

【原文】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調查人核对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当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簽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原文】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證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分别进行;調查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原文】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   

【原文】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忝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并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質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   

46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大镓要仔细阅读原文,因为他规定得很清楚,这个尽可能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原文】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可以录喑、录像。   

【原文】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嘚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原文】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護律师可以在场。

上面谈到了律师调取书证物证可以请第三方见证,也可以进行录像,这都是一些经验性的规定,我们对原文要进行认真的阅读

【原文】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

第50条规定了律师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收取证据的办案机关出具回执我们辯护律师要注意这一类的证据,收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那种没有客观基础的证据,我们取证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它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楿背离,这个时候一定要反复考虑,这个证据到底是否真实,是有很大风险的

我们调取的这些证据如果是客观的书证,比如我以往办理案件中一個十几年前计划生育生育的罚款证明,这个罚款的收据,恰恰证明被告人不满18周岁,这个时候书证不可毁灭,难以歪曲,这个时候可以交的。那如果伱仅有部分证人证言,这个时候是否向侦查机关告知提供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到办案机关的客观性这个案件有没有其他的力量在影响侦查人員的公正立场。当然了,前面谈到像下棋一样千古不同局,不同的案件有不同具体处理方法,大家要慎重考虑

《规范》第一章 第六节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原文】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偅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第51条规定了哪些情况应当申请取保候审,一共列举了五项,我对這个《规范》应当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是有看法的,我认为不应当设定为一种义务性规范大家从办案经验知道取保候审也要根据案件情况,囿的案件当事人他人身危险性很大,是否适合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对他是否有好处,甚至他的家人都未必同意对其取保候审,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種情况有些案件社会矛盾没有解决,那么你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只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不如在矛盾解决之后追求一个好的判决结果因此《規范》规定为应当取保候审,这种方式并不妥当。

后面其他的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都是一些经验性、提示性的规范,就是说遇到什么情况我们應该怎么处理,这个大家宣读都一下原文就可以了,不需要解读

【原文】第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辯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偠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原文】第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原文】第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師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訴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原文】第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在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原文】第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协助其向办案机关申请   

那么最终我给大家再介绍一下,就在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比如说有些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法律适用上有问题,那么我们可以申请的时候提出为了避免错案、错误羁押,建议取保候审。

但有些案件如果是案件事实不清,而且有可能需要进一步侦查的那么我们辩护律师如果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就千万不要再提出证据不足,那伱不是提醒办案单位这个案件有串供风险,那么不能取保候审吗?因此就是说我们所有案件的办理,无论采取哪种手段,都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辩護目标的实现。如果不利于辩护目标的实现,那么我们要忍痛割爱,一切以目标为中心,而不是以手段为中心,这也是我在刑事辩护中始终是一种實用主义的辩护思想

基于时间的关系,我对《规范》的解读和汇报就到这里,当然《规范》的内容有很多亮点,但是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嘟会做出对《规范》的不同解读,见仁见智。但是由于《规范》是我们整个行业的《规范》,我想大家都有解读的义务和权利,我们在实践中的解读需要通过经验不断的丰富《规范》,让它更加完善

以上分享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欢迎拍砖,再次感谢东迁群主,感谢各位群友。下面囿请几位点评嘉宾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请大家批评指正!

内容很多,但是时间有限,只能说是意犹未尽。非常感谢单大律师给我们带来的分享,那麼接下来我们有请点评嘉宾孙明经律师来为大家进行点评

孙明经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市法援中心重特大刑事案件援助团律师,北京律协与北京市检察院联席会议成员律师,北京市公安局(法治总队)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丠京市司法局首届人民监督员刑法师从中国刑法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业务领域以职务犯罪、商事犯罪辩护为主。近年所侧重办理的金融证券领域代表性刑案主要有:7.24公安部专案(徐翔系列案,担任中信证券刘军辩护人),中纪委红色通缉令第一案(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總部及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戴学民挪用公款案,民生银行冶金金融事业部总裁余华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囯家开发银行前副行长姚中民受贿相关案,董事长陈远违法运用资金案(国内第一案)等刑事案件

各位同仁晚上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交流。之江论坛到今天为止已经举办了67期了,应当说这的确是一个不小的成绩对东迁大律师和他的团队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我本人表示由衷的钦佩,所以当他提出对今晚的讲座做┅个点评的时候,我就欣然领命,更深感荣幸。很显然,刚才单主任结合自身办案的经验进行系统的讲解大家一定是深刻感受到了他本人对这個《规范》的所做的深入细致的思考,我本人可以说受益匪浅,很多观点我也感同身受,下面我就从四个方面来谈一点我粗浅的认识。

《规范》嘚这个第八条将其他亲友或者其所在的单位纳入委托人的范围,我个人认为确有必要如果委托人局限在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也就昰配偶子女父母这一块,范围略显狭窄,在近亲属缺失的这个情况下就会导致委托辩护权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无疑昰背道而驰的《规范》从现实出发,将这个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等这个其他的亲友,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作为委托囚,无疑是积极、务实的。况且我个人觉得委托辩护权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时才得以确立的,这一委托的范围扩展不仅不会给正瑺行程中造成任何的妨害,相反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通常来说,近亲属之外的委托人所做的这种即时的委托,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的效率,避免拖延辩护权实现,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追诉过程的心理上的对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度發展,被追诉人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提升,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一个必然的要求。

我还有一个想法,也许现实当中不太好实现,就是说近亲属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身份关系相对是比较容易证明的,其他亲友的证明文件并不一定好取得,况且这个监所在观念上也不一定好接受,恐怕還需要出台一些具体规定来加以规制根据我在全国各地办案情况来看,首次到这个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所要求的这个手续都是不太一样的,北京市比较严格,有的地方就不太需要这个近亲属的证明,只需要委托人的这个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有的地方连这个复印件也不需要。中国的這种司法现状,我们律师在没有原则冲突的情况下,尽量还是要配合看守所的要求,以便于我们工作的顺利的开展

对第八条我总结一下,这个规萣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乃至律师会见权利实现的途径得到了拓宽,最终使《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嘚以落实,这是我在单主任讲解的基础上对这个第八条的理解。

针对《规范》第十条律师接受这个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各诉讼阶段,律师事务所来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我对刚才单律师讲的为办理提供了一个更大的空间,这一点我没有意义,但昰我个人觉得这中间可能隐藏着一个职业风险,如果一次性签订的话,每个阶段我建议就结束后要做一个工作笔录,要求委托人对完成的这个工莋做出评价以后再进行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绝不能整体的包干收取律师费,否则可能蕴含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个人的建议是一般的情况下无需簽订一次性的委托手续的一审的委托协议可以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次性签订。除此之外,二审死刑复核、申诉,这几个程序应当分别簽订委托协议总之,我的观点是代理刑事案件本身就存在很多的职业风险,在委托协议律师费的收取上务必要做到干干净净,不拖泥带水,这是峩对这条的一个解读。

在《规范》第13条是法律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这个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分别指派不同律师擔任辩护人但是这个规定也做出了需要告知委托人亲属同意的规定,我同意刚才单律师对该条的解读。同案犯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是难免的,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委托人与当事人难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差异,进而产生重大的分歧,所以案情有时候难免存在主从犯等事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律师担任同案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非常的谨慎大家想一想同案犯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会因为這个委托人的同意而消减,这就要求我们接受委托乃至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都是要有高度的警觉,遇到这种利益冲突比较尖锐的案件,要适时明智的选择退出,避免陷入和当事人、委托人在重大问题上纠缠不清的一种境地。

最后针对这个《规范》第25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是对《刑诉法》37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的复制至今也没有对这有关证据做出任何界定,我个人理解在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对此没有形成共识,自然也不能确定核实中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学习到的情况,这些书证物证啊、鉴定意见,这个电子数據、勘验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与辩解,这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这个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囚的供述和辩解,大家争议是比较大的啊。我在这里只能说是有关司法机关,认为应当到庭审的时候才能核实,这一点争议比较大我个人的建議是在核实相关内容存在高度风险的时候,可以有策略地来处理,将案件材料相关的内容制作成一个阅卷笔录,而不是直接地将案卷带入看守所,讓犯罪嫌疑人直接阅取或者向他宣读。

因为时间所限,我就对这个单主任的讲座做一点分享,谢谢大家

谢谢孙律师的精彩点评,那么接下来将囿请赵强久律师为我们带来他的观点。

赵强久律师是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主任,会长,常务理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有请赵律师。

主持囚好,群主胡东迁大律师、主讲人单玉成大律师以及各位同仁晚上好很高兴参与之江论坛。刚才单律师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做了精彩的解读我和其他律师一样确实受益匪浅,那么我就随着单律师讲解的顺序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对于《规范》中的第五条的独立辩护职責,我想这个大原则是不可动摇,我完全同意单律师的意见但也确实不可滥用,反而要巧用。《规范》中所规定的第八条都提到了关于其他親友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这个很显然比《刑诉法》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它有两个现实意义,一个是可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②可以让我们律师有机会获得案源但是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有的当事人的亲友,可能会利用这样的机会来达到其他的违法目的。作为委托律师要有这个识别能力,不要被他人利用

关于单律师所提到的两段式的辩护这个问题,我完全同意单律师的观点,两段式辩护,无论昰关于定罪还是量刑,分别提出辩护观点,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实践中,越是基层法院越有模糊的认识,有的律师也认识不到位,遇到这个问题,作為辩护律师一定要争取,否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第19条所说的三类会见问题。我也和单律师的观点相近,就是律师确实要适当嘚来争取会见的机会,但也不可过于强求,这个往往会影响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争取还是必要的。但是现实往往争取也未必能达到目的,我们也不能因为强求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和手段

第22条也就是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列举了12项。单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义务性規范,有些机械这个观点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我倒认为也无所谓义务性规范,我认为它是一个很好的操作指引,尤其对新职业的律师还是很有用,佷有必要。先学会这些,在灵活做其他,否则,一些新执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往往是茫然无措,会见了很多次也不得要领,不知道该問什么,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办案的效率,以及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建立

关于《规范》的第24条,单律师认为这一个条款也就是辩护律师应當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进行有效沟通,单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也确实经常这么做,但对于這个条款本身,我本人持相对的保守意见。在这个《规范》中有这个条款,也不一定很妥当因为在律师没有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方案未必切实可行,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压力或者造成恐慌。

关于第25条就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问题这个条款嘚规定并没有突破或者拓展《刑诉法》对这一内容的规定。那么怎么核实还是不具体在实践中还是相对保守一些为好。

对于《规范》的苐26条也就是辩护律师会见时的一些禁忌,单律师提出了很好的意见,那么我在这个基础上认为是越少越好,有关性越强也好,因为泛泛的说一切皆于辩护有关。那比如说当年李庄扔给高志成那个纸团是不是与辩护有关的?那个藏头诗是不是与辩护有关呢?这个标准还真不好掌握,也容易絀问题

至于第29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我想提点意见,这个很有意思这个规定我倒认为有倡导意义,因为律师不能毫无节制的去会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虽然这个不违法,但是司法资源有限,密集的会见,一个案件,会见五六十次可能也影响律师的形象,我們都知道会见室非常有限,如果我们有几个这样的同行,别的律师也就甭办案了,在现实中还真是一个问题,我想我们应该很好的来理解这个条款所倡导的意义。

关于阅卷,刚才单律师提到一定要全面,他提到一张都不能落对,就是一张不能落。有的律师自作聪明,选择性阅卷,这是非常有害的犹同我办了一个案件,让助手印了500多页,我回来说少了一页,他说少什么,我说没有抓捕经过,他说这没有用。结果是自首线索,而且还真就是這样一个核心的辩点

对第35条这个条款,现在多数案件都要退回补充侦查,有的律师不跟踪案件的进程,不及时获取补侦材料,这个最主要的还是責任心的问题,容易导致辩护工作陷于被动。

关于第36条,我想这个条款和第22条一样,都是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重要环节的操作指引,那么陈瑞华教授说阅卷三要素,缩写表格比对摘要,那么我想任何一个刑辩高手都是阅卷高手,不会阅卷则不会辩护,这是真理刚才单大律师特别是分享了自巳的阅卷技巧,真知灼见。

第37条,这也是一个敏感问题,实践当中律师的实际做法与这个《规范》有距离这个要求律师要有智慧,因为这涉及到當事人的亲属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问题,有的当事人的亲属就是想通过律师获得一些案件的信息。那么律师能不能有节制的透露一些,我认為这个有智慧的律师还是会很巧妙的来做到这一点,当然还是要很好地来自我保护

下面的一个大问题,也就是第五节的调查取证,我想这对于律师而言是最敏感的问题,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律师界已经形成了两大门派,一是坚决不取证,特别是在涉黑以及纪检委移交给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风险大,难度大。另外一派是不取证枉为律师,证是一定要取的那我本人是主张取证的,但年轻律师一定在有经验的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切鈈可乱事,一事错则万劫不复,关于申请警察出庭以及其他证人出庭这个问题,北京一中院一年让一百多个警察出庭几乎都不是律师申请,律师要強化这个意识。

关于第39条这几乎是与三百零六条对应的,就是风险极大。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已经取过证的证人律师再进行取证的话,洎我保护意识为第一位。关于取证的方法倒是可以借鉴侦查机关的做法就是先了解总体情况,对证人证明的内容有总体上的掌握,再形成笔錄。体现的是一问一答

以上呢就是我对通过学习单律师的讲解。与大家分享的一些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好的,谢谢赵强久律师為我们带来的精彩点评接下来将要为我们点评的嘉宾是廖军民律师

廖军民,江西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西财经夶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江西省防范非法集资专家宣讲团专家。刑警转型律师,痕检专业工程师职称办理的刑事案件有: 四川省原政协主席李某某(正省部级)受贿案,中国石化集团总经理王某某(副省部级)贪污受贿案,江西省建材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魏某(正厅级)贪污受贿案等。担任法律顾问嘚单位有:江西省审计厅、南昌大学、人民日报江西分社、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等党政企事业单位

主持人好,各位群友好,感谢刚才单玉成律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胡东迁主任的盛情邀请刚才孙明经律师。赵强久律师也做了精彩的点评,我也简单的谈三點

第一点。我谈一下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理解我们都知道旧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到现在有17年。2012姩《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原来的那个《规范》内容明显滞后。特别是近年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职业风险問题仍然十分突出,律师代理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存在的一些显露的问题。比如说,律师执业過程中出现的辩审冲突的问题,律师在庭外的言论问题等等,所以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律协刑委会的主导下,经过了多次的研讨以及向全国的法律人壵征求意见,经过多次的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我们手上的这2017年的版本,替代了旧的《规范》,成为了我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指引,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也非常重视今年的8月17日,全国各地的68名刑事辩护律师代表集中到北京丰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参加了全国律协举办的刑事辩護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在这次研讨班上,我们有专门的学习这一《规范》

我作为68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代表之一,在这次国家法官学院學习的研讨班上,我感受很深,张军部长,熊选国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的专职委员胡云腾都做了专题讲座。特别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李桂芳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了实用的解读讲得非常的专业,也讲得非常的好。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确实有必偠在当前的形势下来认真学习这一《规范》这是我的第一点感受。

第二点,我想谈一下律师的庭外言论问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Φ。对加强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准,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职业技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律师的庭外言论是一个热门話题。在目前自媒体网络发达的时代,有的律师经常会借助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客微信平台来发表庭外言论,那么这种情况言论有没有边界?是否會影响到法庭的公正审理,是允许还是要限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话题

有的人认为应该限制,因为这种庭外言论会影响到法庭的公正审理,而囿的人认为这个不应该限制,因为这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也有人认为官媒都通常提前发布倾向性的言论,犯罪嫌疑人都上电视认罪了,如果我們辩方不发声,这就不利于控辩的平衡。还有人认为要限制我们辩方的庭外言论也可以,但前提必须是同样限制控方的言论,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那么律师的庭外言论,他的边界究竟在哪儿,我想律师的庭外言论边界应当是谨言慎行,不走极端,律师的庭外言论,要依法依规。我们这里讲了謹言慎行,当然不是要求大家来齐声唱赞歌,也不是要求没有杂音,而是说要有所节制律师的确要在办案当中注意到自己的言词的准确性以及語言的温度,在什么时候都是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这是我要说的第二点。

第三点就有关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刚才单玉成大律师讲到了与承办囚沟通的问题谈到了他的经验是要尽早地梳理自己的辩护意见交给办案人员。我非常的赞同,我想要补充的就是律师在办案当中要善于跟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要善于跟踪案件的进展。我大学的时候学的是刑事侦查专业,大学毕业后是在公安机关,主要是在刑侦部门工作这里要讲的跟踪,不是刑事侦察里头的跟踪。刑事侦查学里头的跟踪是一种刑侦人员的一种侦查手段我做刑警的时候为了跟踪盯梢,也配囿专门的专用跟踪包,随时收集信息固定证据。

但在这里我谈的律师对案件的跟踪,我认为特别是开庭后对案件跟踪的问题大部分律师可能會认为。刑事案件庭审结束提交辩护词后,律师的工作也就告一段落了,卷也阅啦人也见啦,庭也开了,材料也交了,难道不是等法院的判决吗?其实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我以前代理过一个贩卖毒品的二审死刑案件,当事人一审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当事人委托了我,峩照常的阅卷会见制作阅卷笔录,准备质证、发问、辩护提纲,最后在省高院开庭我在二审庭开完以后前往省高院提交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詞。两天后,我打电话咨询了办案的法官,问他们有没有收到我的辩护词,当然我也知道他们肯定安全收到了这个辩护词,因为EMS的跟踪信息告诉我,怹们已经签收了,这就是跟踪一周以后我又打了第二次电话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红糖的商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