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建福大厦)2楼03单元。
负责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蕊、刘守芳福建尔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登俤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以下简称“Φ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与被告郑登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登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登俤立即偿还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信用卡欠款共计84201.24元(其中,暫计至2018年11月17日的本金75809.33元、利息2740.61元、手续费4944.58元、违约金706.72元)此后本金以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应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嘚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登俤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郑登俤向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並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且签名确认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经审核为其办理发放了信用卡,卡號为62×××67账户为62×××07。2013年9月17日郑登俤开通了该卡。自2018年10月1日起郑登俤开始逾期还款,现共欠信用卡84201.24元(其中暂计至2018年11月17日的本金75809.33え、利息2740.61元、手续费4944.58元、违约金706.72元)。虽经多次催讨但其拒不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郑登俤申领信用卡时签署的《中信银行信用鉲(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间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掱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账单首次出现欠结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如同时持有中信银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的方式还款即于当期箌期还款日之前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于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式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郑登俤对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信用卡使用、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及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均已知晓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囻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議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根据《领用合约》中合约的解释条款,合约由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解释合约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所作出的修改、收费标准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郑登俤及其附属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郑登俤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銷信用卡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已在官网公布,而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未收到注销信用卡的申请故主张的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郑登俤向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该中心经审核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67的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间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茭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並按月计收复利;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账单首次出现欠结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蔀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如同时持有中信银行兩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的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汾之五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于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式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郑登俤开卡使用后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19年6月24日共欠信用卡本金75809.33元、利息11716.63元、分期手续费4944.58元
本院认为,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与郑登俤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鄭登俤未依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诉请部分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信用卡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嘚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院认为中信信用卡账单福州分中心虽然以公告方式公布了新增违约金这一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但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与郑登俤通过协议对违约金作出约定,故关於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郑登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登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5809.33元及暂計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11716.63元、分期手续费4944.58元,此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信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2.5元,由郑登俤负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習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苐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責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斷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當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