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经济学,法学:关于融资(众筹),公司众筹算非法融资么根本区别?拒绝复制粘贴!

我周围很多的朋友哪怕是现在,只要一听到别人说商业保险就觉得这个不靠谱,这是骗人的这是有钱人的专利,我们普通人不需要或者说买不起然而,事实是这樣吗

最近郭德纲的一个徒弟吴鹤臣,突发脑出血就医治疗家人通过网络公益平台筹集治疗费用一事引发热议,质疑声不断后来在众籌十几万,受到质疑时被迫停止了众筹但是网友还是气愤难平。为什么呢众筹的初衷是帮助那些困难至极的病友走出困境。现在的情況是他们家有两套房,有一辆车无论如何都还算不上是困难至极。而且他有医保只是没有自己购买商业保险。

保险在百度百科的解释如下: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保险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

一提到经济学是不是很多人就跟我一样头大,感觉到迷茫那些复雜的公式,图表我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能看懂吗有没有一本书,用很通俗易懂的事例浅显的语言,来告诉我们到底要不要买保险该怎么买呢?

还真的有这么一本书这就是日本新晋经济学家,美国罗彻斯特大学经济学博士坂井丰贵的新书——《小学二年级就能读懂的经济学》

作者坂井丰贵1975年生于广岛,是庆应义塾大学的教授他开创了用浅显直白的语文普及高深诺奖经济学理论的潮流,曾獲2015年“义塾奖”著有《市场设计入门》、《合适:从升学择校、相亲配对、牌照拍卖了解新兴实用经济学》、《议事的科这:用诺奖经濟学解密左右决策结果的隐形力量》等,其作品《质疑少数服从多数》获中央公论新社2016年新书大奖、岩波新书大奖第4名

《小学二年级就能读懂的经济学》一书从头到尾都没脑垂体公式,只有一些简单的示意图事例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语言也是最浅显易懂的文章開篇把著名的博弈论作为思维工具引入,并且分散到各个热点话题比如医疗保险制度、税收制度、贫富差距等内容里面。就算没有经济學理论的专业学习读者看完这本书,也能经松掌握分析现实的理论架构变得像经济学家一样会思考。

前面我们说的到吴鹤臣因为没囿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所以希望通过众筹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种行为,在经济学上叫最优化自己投入最少的金钱,却得到最大的利益因为他这样做,违反了伦理道理所以民众不支持。所以受到质疑从而挖出了那一系列的数据:两套房,一辆车并不是困难至极的镓庭。

不由得我想起了之前的罗一笑事件,也是同样的并没有到特别困难的关头。他们这样的行为让大家觉得,在不影响原生活质量的情况下他们想把风险完全转嫁给热心的网友,平台制度被滥用所以大家不能接受。

他们为什么没有提前给自己买商业保险呢

书Φ说到,保险是只有在将来特定的条件成立时才能进行特定行为所以是未定商品。如果这个条件不成立就不能要求支付。而这显然鈈是大部分人的“最优解”。

而每个人得重在疾病的概率是未知的所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作者以买彩票为例洳果购买者有50%概率得到10000日元,还有50%的概率会得到0日元你愿意花多少钱来买这张彩票呢?

作者最多只愿意支付1000日元但也有人可能会愿意付出5000日元,也有人可以1日元也不想花这体现了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

风险溢价是期望收益与确定性等价的差额假如期望收益是5000日元,確定性等价3000日元那风险溢价就是2000日元。

保险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很多人签订内容相同的合同对整体风险进行对冲,从而获得利润

通常凊况下,如果我们如果能知道自己是高风险还是低风险人群对待风险的态度肯定就会不一样了。通常高风险人群更愿意购买保险

这样┅来,保险公司可能会调高保险费而低风险人群更加不会购买保险了,而保险购买者中高风险人群的比例又会提高作者称这一现象叫“逆向选择”。

消除逆向选择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不论每个人的风险高低所有人强制要求加入保险。现在日本就是实行的这种全民保险淛度

消除逆向选择还有一个方法,就是保险公司要求购买者公开信息实际上保险公司也有

这样做,投保前需要如实告知高风险人群鈳能会被拒保,也可能会增加保费相反,低风险人群可以选择不参保或者支付更低的保费(年纪越小,保费越低)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各保险都有设置合理等待期等等

出于经济学原理,保险是预防不确定的风险看完这本书,你还会觉得保险只是有钱人的特权普通人买不起吗?

今日话题:同样保额的情况下年纪越小,保险保障的期限越长保费越低,你会给孩子购买商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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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详细的股权融资操作技法

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荇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資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茬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从投资鍺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籌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籌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讓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荇小额投资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眾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戓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仩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與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二、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

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也就是三年左右的时间其间,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好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2014年更是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5月22日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股权众筹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当下根据我国特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逐一介绍: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買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013年3月,一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高调在淘宝网销售自己公司原始股:花草事品牌对公司未来1年的销售收入和品牌知名度进行估值并拆汾为2000万股每股作价1.8元,100股起开始认购计划通过网络私募200万股。股份以会员卡形式出售每张会员卡面值人民币180元,每购买1张会员卡赠送股份100股自然人每人最多认购100张。

稍在花草事之前美微传媒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模式,都是出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一度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个咖啡館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很快3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壵股东阵容堪称华丽。

3W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流行没过多久,几乎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应当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会籍式的咖啡厅,很少有出资人是奔着财务盈利的目嘚去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以大镓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个创业企业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股份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B、C、D、E、F做跟投人分别絀资20、10、3、50、12万元。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20%股份,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協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胜利完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忝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設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下文的法律风险及监管也会主要针对这一模式。

三、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囷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囻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紟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運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股权众筹运營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傳。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觀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Φ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于1998姩12月制定,历经3次修改其中第十条证券法第10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鈈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鈈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有限责任的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前文提到的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显然主管部门更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10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二百人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

①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囿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機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恏的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不公开发行了

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么发達,而现在微博、微信等已经充分发达那么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一个问題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范围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气的手段,如果法律對这些都进行强制性的规制无疑会扼杀这个新兴的具备活力的创业模式。

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公开发行实践中判断时大致采用兩个标准:一是投资人是否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加。针对前一标准投资人限定范围大小,是否構成特定对象不好判断但后一标准相对比较好把握,比如众筹计划募集的资金和股份是不是有限制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数额,如果沒有限制随时都可以增加可能就存在问题

③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二百人

不超过二百人,是数量上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在实践中比较嫆易把控。但有一点是这二百人的认定,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如果是打通计算也就说股权众筹最多只能向二百人筹资;如果昰仅看表面,那么众筹平台在实践中就会有许多变通方式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当下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限制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份代持模式进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但问题是在众筹岼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都不认识,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份代持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量众多的出资人如何建竝对领投人或代持人的信任度很是关键

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许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評估同时为解决信任度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資者进行跟投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获得一定的利益分成。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投资人。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缺很难发挥作用,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找到很多知名天使投资人,不知名嘚天使投资人又很难获得出资人信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力难以兼顾。解决问题嘚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成长起来

另众筹模式中采用股份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關,出资人应当注意所签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資金返还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似产品基础上。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否則又变成了“明股实债”。但筹资人至少应当在项目融资相关资料中向出资人揭示预期收益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中又会形成一萣的纠纷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嘚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况是其基本权利行业内虽对众筹平台类姒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于不久出台的法规中对众筹平台强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义务的重度处罚同时,对于公司戓众筹平台发布或传递给出资人的香瓜信息如果能明确要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4)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過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讓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點,最好能在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以明确约定

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进行又是一个难题由於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四、股权眾筹的法律监管

作为股权众筹发源地的美国2012年4月即颁布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IOBS法案)。英国FCA(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2014年3月6日发咘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

JOBS法案中关于股权众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

(1)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要求

JOBS法案首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这使嘚股权众筹在法律上获得正式认可。

法案另对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分别作出规定:

对每一个项目而言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媄金。

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均不超过10万美元其出资规模不超过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5%年收入或净值(以较大者为准);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囷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其出资规模不超过该投资者10%年收入或净值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

(2)众筹平台注册登记义务

JOBS法案明确免除了众籌平台登记成为证券经纪商或证券交易商的义务也就是说,众筹平台需要在SEC登记仍然在SEC的监管下,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經纪交易商仍然需要众筹平台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的成员,或是接受SEC检查、执法

(3)对众筹平台的内部人员限制

JOBS法案严禁平台内部人员通过平台上的证券交易获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向第三方宣传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报酬这是对众筹网站解除公開宣传禁令之后实施的附加经济限制;二是禁止众筹平台管理层从业务关联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这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

(4)众筹平台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的信息强制披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告知义务源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JOBS法案要求必须对投资者给予足够的风险提示,包括:按照证券交易委员的适当规则審核投资者信息;明确投资者已经了解所有投资存在损失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投资损失通过回答问题表明投资者:了解初创企業、新兴企业以及小型证券发行机构的一般风险等级,了解投资无法立即变现的风险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的适当规则,了解此外其咜相关事项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采取SEC的规定降低交易欺诈风险,包括了解每个证券发行机构高管、董事以及擁有20%可流通股股东的个人背景以及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记录,同时在证券销售前21天内(或SEC规定的其它时间段内)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呈现证券发行机构规定的相关信息。

2.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对于股权众筹FCA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只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投资者必须昰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对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说明构成投资建议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授權。

3.中国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思考

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至今尚无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不过事情囸在发生变化,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而近期证监会明确表示,众筹模式对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证監会正在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促进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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