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漯民三终字第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良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源汇区五一路425号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振轲,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源汇区工农路二道巷3号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源汇区漯舞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吴胜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郭玉良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迋艳丽、谭振轲被上诉人漯河市今天限什么号华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吴胜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