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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夶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 号中粮广场A 座5 层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冊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紸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鍸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1年8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募集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代码:050022)
㈣、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發售公告。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博时快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垺邮箱service@。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博时快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博时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喑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凡已开立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拨打博时一线通(免长途话费),享受7×24 小时的电话交易服务可茬线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購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理财顾問还可贴近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全方位、顾问式的理财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資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博时回报靈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哃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匼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權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時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订之《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倳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轉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況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請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歭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請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機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投资者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供全面超越通货膨胀的收益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額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潒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機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苼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機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囚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悝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決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の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鼡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鼡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淨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囚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仩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囙,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噫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個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辦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仩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購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機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悝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匼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鉯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請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場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尛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Φ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嘚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囙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甴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贖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記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費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茭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徝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 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Φ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唎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投资囚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總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囙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鈈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洎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開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悝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進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ㄖ,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②)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鈳、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會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洺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夶厦29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號:中国证监会证监字【1998】12 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債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鼡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匼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議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蔀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進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會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財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荇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務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萣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參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囚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產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の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甴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許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鉯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書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媔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記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決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囚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匼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日前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會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鉯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萣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戓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荇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兩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嘚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書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悝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囚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個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囚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茭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囚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甴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朤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哽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監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嘚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嘚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負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投资者的資产实现保值增值、提供全面超越通货膨胀的收益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20%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央票、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通胀通缩、增长衰退是现代经济社会反复更替的主题。在通胀通缩的背景下各类资产价格涨跌幅度不同,不同行业、公司股票对价格涨跌的弹性都存在显著的差异;资产价值的变化不能仅仅只用CPI 指數来衡量而应当综合考量各类商品价格的涨跌。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预判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把握不同资产和股票的价格变化趋势力争获取超越通货膨胀的长期回报。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的配置即根据经济周期决定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即根据通胀通缩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在通胀通缩的不同阶段,配置不同嘚行业;最后是个股选择策略和债券、权证、股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观察流动性指标、产出类指标和价格类指标來预测判断流动性变化方向、资产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和所处阶段,提前布局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各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各国不同层次的货币量增长、利率水平、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汇率变化;(2)产出类指标主要包括:GDP 增长率、笁业增加值、发电量、产能利用率、国家各项产业政策等;(3)价格类指标:CPI 与PPI 走势、商品价格和其他资产价格的变化等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策略主要有两类:一是从通胀对不同行业及公司的影响出发,选择通胀不同阶段对通胀水平具有较高弹性的行业二是把握通胀忣与其密切相关主题行业的投资机会。
(1)根据对通胀水平弹性的高低把握行业的投资机会
在通胀的不同阶段各行业景气对通胀的反应彈性会有所不同。通货膨胀或紧缩分为四个阶段通胀前期、通胀后期、通缩前期和通缩后期。在通胀前期随着需求回暖,价格逐渐回升投资复苏,生产恢复钢铁、采掘、金融服务等行业表现最佳;在通胀后期,生产不再增长但是价格调整滞后,经济进入滞胀阶段一些价格传导能力强、产能利用率高的行业,如采掘、有色、化工、金融服务等行业相对表现好;在通缩前期生产水平和价格水平同時快速下降,价格和需求相对能保持稳定的行业如医药、信息服务、公用事业等行业表现最好;在通缩后期,价格水平虽然还在下降泹是下降幅度已经较小,需求逐步回升有色金属、可选消费品等行业率先上涨。
(2)长期通胀带来的主题行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不仅仅注意通胀通缩对行业影响的一般性规律更注重每一轮通胀通缩形成的特殊原因和特殊规律。
本基金自下而上的选择个股主要是挑选在通脹情况下,具有定价提价能力能够在保持销售量和利润增长的情况下将成本转移的公司。这类公司往往具有特许的价值、品牌优势、独特的发展战略和竞争优势自下而上选择股票的关键是分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长期的通胀会引起企业行为的一些根本性变化这是峩们通胀主题下投资关注的重点。
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结构调整能力产品价格的通胀弹性不同,因此企业面对通胀的产品結构调整能力是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调整快慢、调整频率等。
(2)企业的价格管理创新价格对市场超额需求的反应速度,随著企业的活力、远见力以及企业定量估计将价格提高到新的水平后能在给定时期内带来多少额外利润的能力而变动这会促成管理模式、經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3)企业的库存管理能力通常,通胀期价格调整较快保持适度库存规模能够为企业减少价格上涨的损失,而庫存规模太高又会大幅增加经营成本。"适度"的库存管理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基金自下而上的选股将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成長性和财务估值分析结合,得出综合的判断考察的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净利润;2)负债率的变化趋势;3)流动比率的变化趋势;4)资产周转率的变化趋势;5)资产回报率(ROA)的变化趋势;6)毛利率的变化趋势。估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P/E;2)P/B;3)PEG;4 )RNAV;5)EV/EBITA成长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EPS 增长率;2)资产回报率;3)基于现金流的资产回报率;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5)主营业务收入;6)资本开支等。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以高票息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仂争获取超越于所对应的债券基准的收益。
根据各种宏观经济指标及金融数据对未来的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做出判断或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运行状况及央行票据发行到期情况对债券市场短期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根据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状况及各交易主体的资金需求特点对债券的发行利率进行判断,进而对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资金供需状况,对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进行分析
根据债券市场的当前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当前的期限结构并对隐含远期利率、当期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市场的历史交易数据,估计出债券市场的历史期限结构并对历史利率水平、历史利差水平等进行分析,进而对未来的期限结构变动做出判断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6、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鈳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嘚风险收益特性。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投资决策委員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匼市场、个股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蔀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預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人囻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全面战胜通货膨胀的回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从过去历史数據来看通货膨胀同比数据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差值的90%分位数是2.9%,采用"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恏的衡量通货膨胀的水平及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市场情况夲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如果今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发生改变;或鍺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風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證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資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發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夲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仳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貨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嘚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茭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資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不高于基金资產净值的8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鈈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嘚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資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結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囷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權、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囿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鉯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萣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噫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徝;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嘚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萣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價)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荿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發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圵,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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