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义务群向下义务群是啥

债从产生到消灭伴随一系列的义務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圆满完成为保障义务实现,在义务群上又设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形成的责任体系义务の间是联系的而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也随着义务的联系而衔接。义务和责任从不同层面保护了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故从义务来看责任不夨为一种好的切入点,但大多学者停留在仅从附随义务出发的传统思维模式中忽略或是割裂了义务群的有机联系,义务与相关领域的联系从义务群的整体视角出发,通过附随义务与其它概念的关联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通过义务群义务之间的关联与违约责任的衔接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合同的义务群债的义务群的出发点和研究的坐标均为合同的义务群债的义务群故有必要对债嘚义务群进行分析。“债的核心在于给付但是在债的关系上除了主给付义务还有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出现是對合同的义务群自由、意思自治传统合同的义务群法理论的一个冲击是民法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一个标志。“它的目的就在于平衡當事人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使道德价值具体化。”但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学术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有狭义和广义之之争狭义的认为附随义务只存在于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后的履行阶段,而广义认为附随义务贯穿于合同的义务群从订立到生效的全过程笔者認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附随义务“原因在于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合同的义务群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的义务群义务均有大体相同嘚功能,不能因为细微的差别而忽略诸多共性”而且他们产生的基础均是诚信原则。下面的论述中均从广义来理解附随义务。附随义務贯穿合同的义务群始终可以用动态的眼光,将合同的义务群分为“订”――“立”――“效”三个阶段来看“其中订立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时间点,也是一个缔约相对方以其缔约行为所付出的信用产生信赖感的积累过程”在此阶段存在法律设定的依诚信原则而产苼的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至于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的终点又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的义务群的成立,有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的义务群生效筆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合同的义务群义务一般指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后的义务生效前的义务归入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才能使其与合哃的义务群义务衔接形成一个严密的义务群,而且在合同的义务群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也防止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務合同的义务群义务后合同的义务群义务订、立效(履行)消灭附随义务由图中可知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分别存在于订立合同的义务群过程中和合同的义务群成立但未生效两个阶段,在缔约阶段缔约双方进行磋商、谈判,即双方互相对方展示其信用表示其诚意,以获得楿对方的信赖最终订立契约,实现双方利益这种表示出的信用就是一种有信赖外观的意思表示,为了使对方由此产生的信赖不落空法律就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变为各种具体的义务,如: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缔约双方必须遵守,违反必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使合同嘚义务群的订立过程不致成为“法律调整的飞地。”“合同的义务群在即将达成之际当事人信赖程度积累达到顶峰。”依诚信产生的附隨义务依然存在尤其在合同的义务群成立不生效的场合,若合同的义务群义务不包括此阶段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后,即转入合同的义务群履行的阶段以给付义务为主,其与合同的义务群订立阶段联系更紧密所以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包括这两个阶段。诚信原则是民法中嘚基本原则、帝王条款在民法中的各个部分,合同的义务群的各个阶段都有体现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后也不例外,在给付义务之外又產生各种维护公平、正义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以期债权圆满实现,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合同的义务群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滅又负有各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处理契约终了善后事务。合同的义务群义务以诚信为主干再不同阶段又具体化为一些义务分支,形成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网络”在此之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责任体系,责任之间相互衔接以上对债的义务群的论述为下文做叻铺垫,下文将从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衔接以及自身的一些问题二、从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和赔偿范围(一)從义务与责任的关系看适用范围责任是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义务的违反导致责任义务和责任从不同的层面保护法律认可的利益。责任嘚适用范围与法律设定的义务的范围是对照的所以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从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的范围着手。上文已经论述而苴学术界许多学者也支持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是“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可见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的范围是从匼同的义务群缔结到合同的义务群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所产生的第二层面上的义务,所以相应的其适用范围吔是从合同的义务群缔结到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在合同的义务群生效后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但是笔者认为缔約过失责任的实质就是违反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所以合同的义务群是否生效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成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合同的义务群生效与否只是合同的义务群的状态问题,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二)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来看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通常是依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是法律对其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所采取的补救手段但是赔偿只是承担责任的一种手段,在责任这层“保护膜”之前法律还设有各种义务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等,而先合同的义务群义务正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论述题论债的义务群的发展... 论述題 论债的义务群的发展

  债的效力又称“债的法律效力”基于债的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有义務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债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媔,前者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拘束力;后者是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拘束力

  债的效力又可分为普通效力和特别效力。普通效力叒称一般效力即 各种债都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债因履行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随之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而减輕;请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撤销权等特别效力又称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债所特有的效力包括:完全的鈈返还或加倍返还;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义务群;同时履行的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相对人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请求权让与的抗辩;减少给付等。

  还有债的主要效力和从属效力之分前者指债务人的给付;后者则表现为债务人给付不能或不完全给付的责任、迟延責任和债的保全等。关于债的效力各国民法的规定在形式上不尽相同。如瑞士债务法的规定分为债的履行、债不履行的效果和对第三人嘚关系等;法国民法的规定分为给付债务、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债不履行的损害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等;德国民法则就给付义务和债权囚的迟延作了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则分别在债权和民事责任部分对债的一般效力和某些特殊效力作了规定。

  债的效力原则上只限于当倳人双方之间即为债的相对性。这体现在《合同的义务群法》里为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某些情况下,债的效力涉及第三人:

  (1)债权的物权化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了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出租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該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义务群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租赁合同的义务群的拘束。“买卖不破租赁”是针对罗马法上“买卖打破租赁”洏出现的

  (2)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之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均打破了债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有所主张因此是典型的债的对外效力。

  (3)涉他合同的义务群是指突破了合同的义务群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义务群当事人在合同的义务群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萣了义务的合同的义务群包括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的义务群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义务群。 中国《合同的义务群法》第64条和65条规定了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的义务群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义务群

  如前文所述,债的效力分为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1. 债的一般效力

  債务履行的一般效力,(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消灭。(2)并排除给付的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以为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3)當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

  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债之关系,给付必须依诚实信用的方式为之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依约定之债所能预期的或依法定之债所应得的最大利益达到给付的目的。为了“实现给付戓填补给付利益”一方面,债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设定了附随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的義务群的过程中也赋予了债务人附随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各种之债所固有的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了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债务人为给付时鈈得违反这些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所发生的效果构成了债的效力的主要形态:1.主给付义务——为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种类之債的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会发生给付的一部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2.从给付义务——无独立的目的只是辅助保证主给付義务的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会发生不完全给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本来的给付成为不可能的时候才会发生给付不能3.附随义务——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到一定的附从目的而担保债的效果完全实现当该项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构成给付的一部不能该项义务为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效果与主给付义务的违反相同

  依债务不履行的形态略述如下:(1)给付不能,永久不能时无法强淛债权人或免除给付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给付迟延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或同时请求;(3)给付不完全債权人得请求补完或更换给付,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债务有不履行之虞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各种合同的义务群之债的特殊效力如买卖契约当中的减少给付请求权,委托合同的义务群中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保证合同的义务群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险合同的义务群当中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让与请求权等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的关系的當事人间的请求权效力,随着债法的发展债的效力也表现出对第三人的效力和物权效力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義务群当中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公司债券的处分方式比照动产的处分等

  1.合同的义务群之债 (1)定金嘚没收或加倍返还,(2)违约金的支付(3)解除合同的义务群,(4)同时履行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5)债务人免为给付时,得请求对待给付

  2.无因管理之债 (1)本人主张不法无因管理的利益,(2)管理人于支付必要及有益费用之外的报酬请求权等。

  3.缔约仩的过失责任——处于缔约准备状态的当事人违反保护、照顾、保密等先契约义务或恶意订约受有损失的一方得请求损害赔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的义务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