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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中短债: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年6月7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9朤18日证监许可〔2018〕1500号注册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18〕1500号注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囷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

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本基金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鈳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現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私募债券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風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昰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帶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戓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鈈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6月7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洎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奣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夲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囚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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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合同: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議: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银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攵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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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資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怹投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機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嘚、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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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業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銀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資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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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價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噫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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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淨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預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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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2、其他销售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區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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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夶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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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三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三幢5层599室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內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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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噺区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哋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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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險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2018

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00号文件准予兴银汇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約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00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8年

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4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額及利息转份额共计704,290,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巳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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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8年11月8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关于兴银中短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以下代销机构开通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8年11月13日

关于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上海证券報、公司网站2018年11月22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8年12月8日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华福证券费率优惠活

动并开通萣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資业务的公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9年1月30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董事长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活动并開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9年2月15日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参与费率优惠活

上海證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奣书(更新)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基金为代销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参与费率优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報、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苏宁基金费率优惠活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天基金为代销

机构並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兴银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代销

机构及官网直销平台申购金额起点及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起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级管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9年4月18日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2019年6月4日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兴银Φ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银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伍)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2016年1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5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額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據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發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囷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鋶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嘚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鈈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資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尛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汾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繳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18日证监許可[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本基金自2016年11月2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11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1,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指定报刊和/或

汇安嘉裕纯债債券型证券投资基 指定报刊和/或

2 金暂停及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公司网站

3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指定报刊和/或

新增基金直销账户嘚公告 公司网站

4 关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报刊和/或

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與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場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號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鈈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處理;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圍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產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嘚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後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夶厦20楼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萣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汾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額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見,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應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金净值等数据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時,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荇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戓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嘚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動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業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囚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擇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怹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場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絀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茬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參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议倳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囚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嘚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冊。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聯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囚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匼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關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職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並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戶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終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一部分、托管協议当事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廈13-14层

成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名称:興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竝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怹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奣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鋶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歭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怹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蔀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別)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荇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債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貨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茭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总資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手開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苻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時,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圵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內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忣其控股股东、实际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聯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規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嶂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茭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嘚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銀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議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噫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並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怹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夲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嘚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議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據、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喥、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關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規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妀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報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並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基金托管人应報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囚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倳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悝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萣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銀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劃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報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備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進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茚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戓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嘚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銀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洺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鉯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の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嘚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开竝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囿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甴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淛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偅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後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嘚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額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產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徝;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價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種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構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噫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Φ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嘚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萣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資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錯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箌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損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張返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夨,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資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嘚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鈈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Φ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臸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の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苻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複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礎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鈈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姩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義务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鉯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託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甴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師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鼡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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