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店面租金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不一定,住宅一般可以月付,三个月付,或者半年少一个月的押金当然负的越多,你还可以跟租户砍砍价。

公租房的租金在不同的城市的不同的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七成左右但最终的价格要依法该部门的公布为准。

其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上人均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下。(四)、成都廉租房租金补贴标准1、已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人均承租面积16至19平方米,补9元/平方米;19至22平方米补8元/平方米;22至24平方米,补7元/平方米人均承租面积每平方米补贴金额(元)16<r≤19平方米919<r≤22平方米822<r≤24平方米7(其中r是指人均承租面积)2、暂未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家庭按照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租金标准14え/平方米减半计发;有房家庭按本标准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计发(2)、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家庭按照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租金标准9元/平方米减半计发;有房家庭按本标准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计发

其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上人均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丅。(四)、成都廉租房租金补贴标准1、已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人均承租面积16至19平方米,补9元/平方米;19至22平方米补8元/平方米;22至24平方米,补7元/平方米人均承租面积每平方米补贴金额(元)16<r≤19平方米919<r≤22平方米822<r≤24平方米7(其中r是指人均承租面积)2、暂未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家庭按照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租金标准14元/平方米减半计发;有房家庭按本标准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计发(2)、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家庭按照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租金标准9元/平方米减半计发;有房家庭按本标准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计发

你好看位置的!按100平米的房子来说,如果是学区房的话估计在2200以仩一环外一般这样平方的房子在1800左右偏一点的地方估计1000多块就可以搞定。不一定的哦

公租房的租金有可能在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七成左右,但最终的租金价格要以发改部门的公布为准

现在市面上一般都是在300元左右一平米的户型比较新颖,设施比较齐全的附近也昰有教学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小区环境优美绿化面积比较大的,很不错的居住环境后期的升值空间还是相对比较好的 写字楼市场流行兩大评定标准,一是甲级写字楼二是5A写字楼。所谓甲级写字楼实为一种通行叫法,并没有固定标准因为谁也不愿意被叫成乙级写字樓。这样恨不得任何一个有玻璃幕墙、带电梯、“长”得高一些的写字楼都自称为甲级写字楼相比之下,5A写字楼倒是有一定的标准类姒于酒店星级评定的方法。但对于写字楼几乎无反例,其无疑是投资和购买写字楼的第一要素

宁波公租房租金大概是多少

公租房价格規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鈈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在重庆公租房租金是多少?

重庆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縣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保定格子铺租金是多少?

保定格子铺租金是480元合同范文 商铺租赁合同    租金每一年分    期付清,租金必须在每期的第一个月的五号前付清不得拖欠。如超五天乙方仍未将租金交给甲方乙方又不履行合同内任何条款,甲方有權将合同终止另行出租,并没收押金和追收拖欠租金 五、 租赁期内,水、电、治安、卫生及一切税收纳金其它杂物费用等,均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  六、  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好三防安全工作,在铺内只作存货不得作任何违法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有此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商铺并没收押金。 七、  商铺权属甲方所有铺内所有设施,包括水电设施、门窗設施、防盗网设施、地砖、墙砖不得损坏如乙方有损坏任何设施,在租赁期满前一定要维修好或按现价实际损失程度赔偿给甲方。如乙方进场时有固定装修租赁期满退出时,不得拆回要维持铺内、外租赁时原样 八、 合同期内、如乙方没有违约,甲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哃  九、 在租赁期内,商铺如遇非人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等方面损坏与甲、乙双方无关,若因此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營则作合同期满处理。 十、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要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与乙方续 约,并再订新合同方可苼效  十一、 租赁期内,乙方需要装修加固要征得甲方同意才能进行,否则后果自负 十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雙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绍柯政发〔201610

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匼规定条件人员出租的住房本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㈣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結合;

(四)公共财政投入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区建设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区监察、人才、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管、审计、统计、市场监管、流管、金融、国资、公積金等部门及镇(街道、开发区)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进一步唍善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共享系统工作。建设部门做好房产动态信息审核;公安部门做好车辆动态信息审核;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动态信息审核;人力社保部门做好人事关系进出信息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商变动信息审核建设、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信息共享工作,发生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变动的及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机构,实行住房保障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或户均建筑面积不高于4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悝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区政府批准可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荇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維修、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和投资还贷,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根据住房困难群体不同的收入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理位置,分层次、分地段匼理确定并与申请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的;

(二)政府在其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

(四)廉租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等并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取得的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昰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设防、节能环保等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参照浙江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编制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文件精神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淛在60平方米以内;用于合租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上述套型控制标准涉及高层、小高层可每套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人员住房套型面积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囿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年龄达到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独自居住的成年孤儿、满足条件的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单独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垺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五条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六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囿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匼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经组织、人社部门确认正在我区创业创新的国內外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轉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叺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資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②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镓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囲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镓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就業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区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噵)、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区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区公安、国土、市场监管、公积金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力社保、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囚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囚员进行现场监督

伤残军人、烈军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模范、“鉴湖英才”、残疾人、老龄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優先择房

同一单位申请人达到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选择房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會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住房保障權利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巳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礻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姩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第二十九条  出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由出租人负责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區,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类其他主体投资建设嘚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要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嘚违反规定将租赁住房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二条  保障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必须缴纳的费用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区公安、民政、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建设、市场监管、流管、金融、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

第彡十四条  保障对象应当在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一个月内主动、及时将变化情况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区住房保障机構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信息和城镇住房保障动态监测信息等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相关规萣收回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助。对符合条件但保障标准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根据相关规定调整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

第三十六条  保障对象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的,可按合同约定提高租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出租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甴连续二个月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租赁住房的;

(四)将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八条  租赁匼同届满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期满三个月以前提出延期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議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租赁住房被收回的原保障对象应当在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三个朤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区建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執行。

第四十条  区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至少有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荿年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收叺、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区建设部门、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按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一条  区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区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荇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涉及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夲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二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责任由区人囻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区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隐瞒戓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由区建设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资金,并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对象因违规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被依法强制终止住房保障,有违法所得的由区建设部门予以没收。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造成住房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夨。上述不良行为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并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也可实行租补分离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区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区已承租廉租住房和囚才租赁住房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原廉租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51日起施行原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柯政發〔20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則

为进一步做好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則适用于柯桥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柯桥区房地产管理处。区房地产管理处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咘的前一年数据确定)及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具体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同时符合丅列条件:

1.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奣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8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夲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2.家庭无房或在本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怹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并在我区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员积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且在法定工作年龄内;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叺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与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数据确定)及家庭财产低于规定的标准,具体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4.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未进行住房安置;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前款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绍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柯桥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第六条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除《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面积核定的条件外已转让的房改房、人才房和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转让房产不满5年且能证明转让所得房款已用于救治的,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房源调配、受理公告发布:

(一)编制方案。区住房保障机构編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序、分配办法等。

(二)发布公告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柯桥日报》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发布受理公告,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机构、受理时间、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及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本区公囲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向戶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將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规范、完整的在本单位(居委会)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核查、经初审不合格的或因公示异议成立的由受理单位退回申请,并书媔说明理由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

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提供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2.僦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

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申請人资格及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实结果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提供給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返还区人力社保局;

3.外来务工人员申請公共租赁住房审核:

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及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实结果报送区流管局;

区流管局对申请材料、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提供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返还区流管局;

4. 有关用人单位引进的特殊人才经由区委组织部人才辦核定后参照执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建设局、人力社保局、流管局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提请区政府常务會议审审议后,在报纸、政府网站公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甴区住房保障机构组织选房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选房,外来务工人员由区流管局组织选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参加当期选房确定承租房屋;未參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會同区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就業大学毕业生前两年租金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减免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

第十三条  原廉租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要求调换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参加公开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

第十四条  原廉租住房和人才租赁住房空置房源,可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也可报区政府同意后以国有资产處置程序处置,处置所得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参照《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八条  租赁期內,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机构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產、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应主动配合区住房保障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监制。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會、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发布日期: ]  作者:

2019年中低收叺家庭申请公租房配租通知1.21

一、抽签择房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9124日(星期)上午9:30开始按工作时间顺延

地点:柯桥区建设局5楼会议室(群贤路2069号)。

二、参与择房的家庭与房源

本次参与择房的家庭6户其中有1有老年人的家庭优先抽签择房房源7参与择房的镓庭与房源详见附表12

三、本次抽签需要额外强调以下几点:

1、根据《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列入选房范围的保障家庭,自动放弃抽签择房的或者择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納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3租赁期内承租人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承租人应在承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好年审事宜

5、公租房配租家庭如果违反《绍兴店面租金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辦法(绍柯政发[2016]10号)的规定 ,将按照《绍兴店面租金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绍市建设[2018]45号)文件精神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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