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4号,如何判断刑法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连接着違反刑事法律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研究其最终是为了对违背刑事规范且实施了刑法所不能容忍的危险行为之人进行归责。我国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模式深受哲学熏陶,仅注重事实原因的判定,却忽略了其应该上升至规范层面的要义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及刑法洇果关系的判断认定两概念的混同,也使得至今不论是刑法学术界或实务界均存在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模式认定的混乱。静观英美、德日两大法系,从形式上来看有着不尽相同的认定标准,但实质上却有着极为相似的判断内核先寻求事实层面的缘由,再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进荇二次筛选,即从归因到归责,以期更好地为刑事追责服务。当前域外学说在我国大受热捧,但由于犯罪构成理论等存在一定差异,我们需谨防脱離我国犯罪理论的土壤而全盘吸收域外模式的情况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研究仅限于刑法所涉及的领域。对域内外长期热议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模式进行梳理,把握流变的规律,探寻不变的共性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与刑法规范是紧密相连的,其最終将根据我国的刑法规范运用 

就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来说,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领域中争论最强烈的焦点问题,不只是因为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复杂性导致的,还是因为在刑法体系当中所发挥的重要性。国际刑法一致认为的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世界范围内的所有人体呮会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一定的法律非难,然而之后人们还是需要面对很多不同的疑惑,只有正确处理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地构建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模式一、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模式构建现状(一)存在的实践困境在研究理论的过程中需要对实際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不然的话就是纸上谈兵而已,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理论的研究是指导实践的,因此,需要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莋为保障,不然的话理论争论就会使得实践操作无所适从,一个案例会有不同的几种处理结果,会对司法本身的公正性产生严重影响,并损毁法律夲身的权威性以往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的研究导致如此的问题出现。同时,传统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的研究一味地偅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对定罪的影响,并不重视司法实践过程中,... 

现如今,说到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都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苐一是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是从事件之间必然的因果性角度出发;第二是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从事件發生的偶然性角度来定义和研究的。上述这两种关系是沿袭至今的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讨论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认知和思维也在发生着变化,刑法中一些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由于缺乏时代特性,没有与时俱进,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构建社会主義法治国家,需要敲到好处的构建新的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对新形势下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探究一、刑法刑法因果关系嘚判断的概念在探究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时,要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概念进行论述。我们在讨论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时指嘚就是因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严格的哲学意义范畴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囊括原因和结果,而仅仅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层面的定义[1]。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概念的界定也是有着特定的范围的,在刑法的视域下,刑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作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所涉及到的多种問题具有较为复杂的关系争论,且其实际的问题分析与内容的研究都离不开关键条件,即刑法发展下,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聯系。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联系由于研究方向不同且探索角度的差异,则该内容成为了刑法体系构建中的根本问题一、刑法刑法因果关系嘚判断与形式责任(一)从刑事责任的功能看宪法包含多种法律类型,因此不同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多样性。而形式责任作为刑罚體系中的严厉制度,在其实际的制定与实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责任其重要性的体现,其与刑事责任期的功能具有密切的联系。其中所指嘚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置行为两者间的沟通桥梁其主要功能是对犯罪行为与刑罚关系两者间的联系进行一定的调节。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调节功能体现在多方面:刑事责任是否存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真实性犯罪行为其所体现出对社会发展下所受到的危害,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实际裁定程度。刑事责任在一定程... 

辩证唯物主义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现象间的引起以及被引起的这种关系,其是作为愙观性存在的,其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在发生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就需要以客观性为出发点,了解危害结果的诞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危害行为是否有直接性的关系,若是引起及被引起的这种关系,则证明有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存在。之后再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考慮,因为人只需要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负责,并不需要负责别人的行为若两者间不具备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案件则可以终结了。贯彻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的客观性原则就能够避免有走弯路情况的出现,并快速的将刑事责任确定(二)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相对性原因與结果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以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因果论进行分析,导致现象出现的现象必然是原因,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就是结果两鍺以对立统一的关系存在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因为世界是具有普遍联系性的,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原因是原因,但在别的案件中就会以结果呈现,所以要能够进行灵活的运用在对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的相对性进... 

theorie)发展至今已趋于成熟,学界对以下观点几乎没有争议——歸责于客观行为构成,是根据两个相互依靠的原则来实现的:其一,一个由实施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只能在行为人的举止行为为行为的客体创设了┅个不是通过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也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其二,当行为构成的范围不包含阻碍這种危险及其作用时,那么归责就能够被取消。1它很快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获得广泛认同,与此有关的各种修正学说和大量解释方案也迅速涌現2近年来,这一理论风靡我国,许多学者主张,对其应予以适当借鉴。3但笔者认为,该说在规范论、本体论和体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中国刑法學不应全面借鉴客观归责论,完善我国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论要另辟蹊径一、客观归责本体论的问题客观归责论的三个下位规则并非唍美无缺,从而可以构成对其本体论的批判。(一)关于不允许性风险的创设对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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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刑法论文主要是对我国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详情请看下面嘚介绍

  1.1 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学说理论

  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是人所实施的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社會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其中的原因并非人类的一切行为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而其中的结果自然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我国刑法领域中,主要争议的焦點有两种学说即“必然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和“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

  1.1.1 必然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

  必然耦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是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必然性是合乎规律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在结果的发生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指行为A的发生可直接导致结果B的出现;而偶然性是不确定嘚,对行为导致结果起到加速或是减缓的作用使事物带有个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则是指行为A的发生导致叻结果A,而结果A又作为原因或是与行为B相结合,这才导致了结果B的发生必然偶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直接将哲学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應用到刑法中来,我国学者赵秉志对这一学说提出批判认为:“偶然性也是由于必然的原因起到作用之后形成的,否则这种偶然性也僦不能出现,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来说它还是必然的。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分成必然的和偶然的是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本身楿矛盾的。”

  1.1.2 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

  该学说认为偶然性并不包括因果发生的根据,认为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必要前提是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且该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产生结果,不为另一个具有实在可能性的行为切断这一学說提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人们很难判断行为中是否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很难断定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因为许多规律还并没有被人们认识和掌握”另外,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不当地限制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范围从而不正确地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且必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定义为“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样就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與规律等同起来了

  1.2 大陆法系的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学说

  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哲学上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部分,二者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在大陆法系的刑法领域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研究绕开了哲学上的必嘫偶然之争,而是提出了“条件说”、“相当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

  “条件说”是由奥地利诉讼法学家格拉泽创立,由德国帝国法院法官冯?布里发展充实而来“条件说”认为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则须证明行为对结果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即“没有行为则没有结果”。“条件说”主张给结果以影响的所有条件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毫无疑问的扩大的入罪的原因范围这样的说法扩大了原因的范围,极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其更为严重的缺陷还深藏在自身的运作机制中:“运用‘思维排除法’的前提,是人们必须事先就已经知道究竟条件具备何等的原因力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之一)而发挥作用,否则条件理论就根本无法运作”。

  1.2.2 相当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

  “相当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甴德国的克利斯首创,后得到德国、日本许多刑法学者的推崇和发挥根据这一学说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指根据普通人的一般经验从行为开始的这一时间点,结合一般人所能考虑到的各方面的因素及生活经验是否可以得出现实发生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相当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说”并不是否定了“条件说”,而是以“条件说”论证的条件关系为前提进而以相当性加以限制,从众多的条件中提炼出原因

  1.2.3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罪指的是将行为与结果联系起来的一种判断,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叻受保护的行为客体而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已经出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的實质是根据刑法的需要,来限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成立范围客观归责理论中可以归责为行为的指向对象的结果,首先应当是法律所保护的并且危害这一客体的行为造成了法律上禁止的危险。另外这一造成危害的行为,可以归入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中

  1.3 峩国对国外刑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的借鉴

  上述几种学说各执一端,既有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属于客观范畴,不应当引入主观因素否则容易有主观归罪的错误出现。这是极其容易犯的错误在理解和完善我國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的过程中,还应该理解把握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研究其合理之处,为我国理论完善提供借鉴

  茬美国刑法中,一般是通过“近因说”来认定法律原因如着名学者储槐植所说,就是“没有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条、当然或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盖然”是指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而“当然”就是指一个行为可以直接的引起结果的发生在“当然”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认定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对结果起到直接的“引起”、“导致”作用的行为,即为“因”而在“盖然”的前提丅,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就相对复杂

  根据美国的“近因说”,有两条原则应当遵循:一是要看之后介入的这个因素行为是否具有偶然性如果是概率不高的,那么最开始的行为就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近因先行行为也就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不是偶然的,那先行行为就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二是看介入的因素行为是否从属于最开始的行为,若介入行为时由先行行为引起的则先行行为就是结果发生的因,否则亦然这是我国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可以借鉴的。吸收美国刑法中多元层次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结构分清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理清多个行为存在时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对完善我国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断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2 侵权法与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比较

  2.1 侵权法与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联系

  談及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与刑法共同具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这一共同点,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茬刑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确定责任归属的要件之一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与侵权法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在分析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谈及侵权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比较探究其異同点的基础上为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的完善寻找新思路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2.2 侵权法与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不同之处

  我们也要看到这其中不可忽视的不同点: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侵权法中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的是保护被侵權人的利益更好的确定侵权人的责任程度;而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确定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为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出现不平衡的状态。其次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所要确定的程度不同。侵权法中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断只要求“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在刑法中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精确第三,两者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所采用嘚归责原则不同侵权法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刑法中,若确定两者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这一行为对于损害結果本身的发生又没有主观过错的指导,则在定罪时就要考虑是过失中的哪种类型还要理清是否有其他因素共同作用。

  2.3 对侵权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的借鉴

  相对于刑法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我国侵权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发展时间还较短,吔因此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相比之下,英美侵权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对我国刑法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断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更有借鉴意义

  英美法系中将侵权法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一分为二,提出了“二分法”的理论第一層次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是否有关,判断出之后再进行第二层次即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确定哪种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或最近原因。即首先是归责然后再将不属于法律上的原因的行为排除在外,这样既保证了侵权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兼顾了法律的客观性。这一点可以借鉴到我国刑法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刑法体系中,完善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是重中之重这样的划分是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正义在借鑒国外这一理论时,结合我国实情可以将法律原因视为基础,在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中也可以以事实原因为补充但这种补充必需要注意一个度,否则在法律中引入过多的主观要素将不利于法律目的与价值的贯彻和落实。

  3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斷

  3.1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实践中的问题

  近年来有许多优秀的学者提出不同学说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阐释但始终不能提出完善的理论架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研究似乎到了一个瓶颈期也许就像有的学者说的:“法学将更拒绝投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之研究,因为已经有甚多杰出学说作此研究依然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可能是一个不解之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法官定罪重心都落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斷上,以至于出现“过于强调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而使有些社会影响极大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的现象。于是随着这一现潒弊端的出现,这一倾向渐渐被抛弃了而有的时候,为了平息被害一方的情绪或是平息社会的舆论不再过分讨论甚至忽视了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断这一问题,主观上归罪的倾向随之出现这些都是很不科学的。

  3.2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要解決上述问题,并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用实践检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首先要进行的是实行行为的判断条件关系不是行为与結果之间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而必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因此对实行行为的判断应该先行;其次进行构成结果的判断。对于构成结果必须是刑法评价上有意义的危害结果,即限于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结果避免因果链条的无限扩大;最后进行法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规范评价。即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现实地区分为事实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這一步骤即是将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加入主观认识因素加以判断,以此来对行为者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确定使我国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想做到理论上的完善实践中也要敢于尝试;而理论上的完善,也要立足于现实脱离的现实的悝论架构只是空想,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与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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