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关于因企业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应付工人生活费工人生活费怎么算

你局《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職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国囿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因此在执行第111号令中企业与职工因发放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勞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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