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宾县男子被强制戒毒面试22份工均被拒,你怎么看

短期、快速的特效戒毒方法是不存在的,戒毒没有捷径。想要缩短时间,唯一的方法是保持努力戒毒的状态。耐心阅读,你将从对毒品、戒毒一无所知,到有一定的认识,再结合自身的处境去实践运用。

如果你要帮助你的亲友戒毒,或者帮助自己戒毒,那么建议你先准备半天时间,耐心通读本篇文章。在本篇文章中有不少绿色字体的文字,是可以点击后阅读的,你必须都看一遍。当你花了时间通读一遍后,虽然不能保证戒毒成功,但是一定能让你在戒毒道路上少走很多弯路!前提是你需要耐心的看完,如果只是看了一点或者看了大部分就开始采取戒毒的行动,可能就会走上错误的戒毒道路。

戒毒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你都没有半天时间来看完这份自学戒毒的资料,谈何戒毒的成功?现在你需要的就是耐心、耐心,还是耐心!

很多吸毒患者家属和我们说,发现家庭成员使用毒品后非常震惊,从未想过毒品竟然离自己那么近。当时确实发现患者有不对劲的地方,因为对毒品不了解,所以根本没有想到这和毒品有关。

很多吸毒患者和我们说,第一次使用毒品时并不知道那东西的危害居然那么大,从未预料到毒品会掌控他们的生活。如果当时对毒品有一定的认识,肯定不会去碰;如果家人在他初期使用毒品时就能制止他,戒掉毒品就没那么难,太迟了就错过最佳时机了。

不少家庭奉行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面子问题),吸毒者想找家人帮助他戒毒,但这如同等于是承认吸毒,一旦承认了吸毒,他的家人可能会做出如辱骂、限制自由、断绝关系等极端反应,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宁可偷偷吸毒,也不愿意和家人说。这让吸毒成瘾问题犹如埋在地下的炸药库,一旦爆炸,所引发的“灾难”将无法想象。这也间接反映出双方对吸毒行为都没有正确的认知,现在就让我们去重视和正视吸毒行为吧

编写这篇资料的原因是,几乎每一个吸毒患者或其家人找到我们,都会直接问:毒品怎么戒?戒毒难不难?戒毒要多久?此类问题让我们无从作答。为此,希望这篇系统性的资料能帮助你找到答案。

为什么网上戒毒资料如此之多,你却依然找不到合适的方法?

可能是你一直在寻找捷径,希望短时间内帮助自己或你的亲友成功戒毒,但没有去了解根本性的东西。而盲目寻求快速的方法:找戒毒医院、找戒毒特效药。更有极端的方法:刚发现患者的吸毒行为后就不加思索不究原因的采取了:限制患者人身自由;送患者去强制戒毒所;与患者断绝婚姻关系;等等。这些方法并不解决吸毒患者根本的问题(他的内心,也就是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到最后还是无功而返,所以戒毒是没有捷径的

可能这是因为你着急的心情所致;可能你从没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你身上,一时乱了阵脚;也可能是你找的戒毒资料都是零零散散的,没有系统性……

每一个吸毒患者所在的生活环境都是不同的,所以没有单一的戒毒方法可以适用于每一个患者,这就需要患者及其家人结合自身的生活环境去摸索,也需要双方的耐心,更需要时间。

对于戒毒,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观念,以为戒毒只要到医院把毒戒掉就好了,错!

没有哪种住院治疗能治好吸毒成瘾,不管其设计的方案有多好,管理有多到位。出院后复吸的概率非常高,有时几乎刚出院就复吸。

戒毒要戒的是吸毒成瘾患者在以后怎样处理自己的家庭问题、生活问题、社会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后才不会用毒品去解决问题,患者毒品的依赖就自然而然的会消失,这个依赖也就是常说的毒品心瘾,这才是戒毒最重要和最关键的。

一个吸毒患从吸毒到戒毒成功的过程中,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患者没有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认为这只是一个不大好的习惯,根本没有想过戒毒。

患者已清楚吸毒已经影响到自己和他人,出现了戒毒的想法,但是还没有准备好开始戒毒,此时的他很矛盾。

毒品对患者的严重危害促使他迈出了戒毒的一小步,他开始不断地寻找戒毒的方法。

患者正在用行动来戒毒,他愿意接受外界的帮助,自己也会主动去寻求相关帮助,患者在这段时间的压力是很大的。

患者保持着努力戒毒的状态,避免诱惑及复吸。他能意识到努力戒毒是有价值的,也是有意义的。

戒毒过程中的插曲:倒退,复吸

复吸只是倒退了一下,根本不是失败,它本就是戒毒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应该把它当做正常情况看待。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复吸,我们曾提过几十次。

患者真正的脱胎换骨,他拥有了全新的健康的生活方式。

具体各个阶段的详细介绍,参考文章:《》

请朋友们务必认真阅读下面列出的戒毒步骤:

第一步 正确看待吸毒行为

要学习正确看待吸毒行为,首先要了解了解吸毒行为的本质是什么?参照文章:《》、《》《》《》(←点击绿色字体可阅读,请认真阅读本文中所有绿色字体的文章,这非常重要。

毒品是怎么对患者产生作用的?吸毒给患者带来了哪些后果?目前来看,冰毒和海洛因这两类毒品是被吸毒者吸食最多的(国内),就以此两类毒品做分析,这两类毒品的特性。参照文章:《》、《》

第二步 患者自身有意愿戒毒

戒毒成功的前提就是患者发自内心的想戒毒,如果他不想戒毒,就算他的家人付出再多,也是无济于事。这就需要双方常沟通,以判断患者是敷衍还是真的想戒毒。其实很多患者在吸毒一段时间后,都会感到毒品所带来的危害。很多时候他们确实不想吸了,但靠自己个人力量往往战胜不了毒瘾。

他想寻求帮助,可是又怕身边的人不理解他、看不起他、认为他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会离开他等等,使得他连尝试寻求帮助都不敢。包括有很多患者都认为自己吸毒了就是一个没用的人,自暴自弃。患者该如何寻求帮助呢?参照文章:《》

事实上,患者所担心的确实没错,就我们接触的众多患者家人中,确实有很多认为吸毒者不可原谅,无可救药。

这些对吸毒行为的错误认识,使得从一开始走上戒毒之路的方向就是错误的,南辕北辙。因此,接下来步骤就是双方要学习如何正确看待吸毒行为。

等到双方正确的认识到吸毒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了,紧接着就是要停止吸毒了,而停止吸毒就意味着患者会面临一些不良的反应的到来。不良反应的出现是因为患者在以前一段时间内持续的吸毒,患者身体已经适应了毒品。当患者停止吸毒后,身体反而不适应没有了毒品,所以才会有不良反应。不良反应的表现有很多,参照文章:《》、《》

其实无论是哪种毒品,患者在成瘾后停止使用,都会有戒断反应,不同的是程度轻重之分。对于冰毒来说,戒断反应大多是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海洛因大多是生理上的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程度轻的,人体可以自行恢复,严重的则需要用药。参照文章:《》

第四歩 恢复到健康的身体

等到度过了戒断反应后,患者可能因长期吸毒的缘故,身体上会出现一些所谓的后遗症,那么就应该尽快治疗。简单来说就是哪里不舒服就看哪里,当地医院就可治疗,不得拖延。参照文章:《》

提醒:在看医生的时候尽量不要隐瞒病情的病因是吸毒引起,否则会影响治疗的效果。我们国家是一直鼓励吸毒患者自行寻找戒毒方法,何况看医生是不用出示身份证的,并且作为医生来说,为病人的病情保密本就是职业操守,所以不用担心你的隐私问题。万一有碰到问题,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为国家对于自行寻求戒毒的是提倡的

如果你是因碍于面子不去看医生,拉不下脸,那就非常不值得了,试想一下,你或者你家人的身体重要还是面子重要

很多朋友都知道毒品难戒就因为心瘾(心理依赖),也就是患者会常常想吸毒,一不留神没控制住就又吸上了。这就需要患者和家人一起去改变患者的生活方式。如何改变?有以下几点:

1、有时候出现一些突发的事件,不在患者的预计之中,这让患者防不胜防,又吸了一次毒。出现这种情况并不表示戒毒的失败,要认识到这是在戒毒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患者自身不能自暴自弃,家人也应当继续鼓励。不少成功戒毒的患者都采取了吸毒次数的从多到少,再从少到无,这也是一种方法。参照文章:《》

2、远离那些让你想起毒品的人,参照文章:《》,《》。如果这个人在患者的生活中很重要,无论是感情还是利益的牵连,患者应好好考虑,也要多听取家人建议,这是一个取舍与平衡的问题。

3、识别哪些事件会让患者想起吸毒,参照文章:《》、《》、《》、《》、《》。我们也碰到不少患者所处的工作环境很容易吸毒,比如长期在外开车、出差,长期频繁应酬等。患者应好好考虑,也要多听取家人建议,这还是一个取舍与平衡的问题。

关于高危情境,有一种方法可以让你牢记,参照文章:《》

4、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融洽
(1)双方不要有隔阂、更不要吵架。
(2)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
(3)多沟通交流,碰到烦心事应尽快倾诉。患者应该多把内心所想的告诉家人,家人应多监督、多鼓励、多耐心、多包容。参考文章《》
(4)家庭活动多开展,饭后散步、慢跑、看电影、聚餐、亲子活动、旅游,等等。
(5)家人给予患者的爱应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太严厉,也不能是纵容,需拿捏分寸。参照文章《》、《》,关于家长和孩子之间的相处,参考文章《》

5、患者的生活作息应正常,白天工作,晚上休息。没有工作应该尽快找工作,长熬夜的工作尽量转为白天工作。

6、多发现患者的兴趣爱好,引导他投入进去。如患者有喝酒赌博的爱好,应尽量少喝少赌为宜。如患者实在没有任何兴趣爱好,家人应该带动他共同参与某一种兴趣爱好活动。

7、多分析患者以往的经历。很多患者吸毒成瘾后戒不掉,是因为童年时遭受的不幸(父母关爱少、父母离异、与父母关系不和、一些事件所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是对曾经某件事、某个人的不满积压于内心;可能是与家庭成员之间有隔阂;可能是工作中长期的压力所致;也可能是对现状的不满……

总之,这些情况让患者感到了无助,产生了情绪的欺负,他选择吸毒这种逃避的方式来获得暂时的缓解和满足避。家人应及时发现这些情况,帮助他去面对这些问题,其实很多患自身确实不明白他吸毒只是在逃避这些情况造成的自身情绪混乱,更不用说他自己能去找到这些混乱的根源了。

所以有时候家人感觉什么都做了,对患者百般呵护,万般忍让,怎么还要吸毒呢?原因就是导致患者内心产生无助感的人或事件没有浮出水面,可能深藏在患者心中数年,甚至从他的童年到现在一直深藏着,但是患者和家人一直没有认识到。

很多患者的家人和我门说,患者是很有成就、很理性、很优秀、智商很高的人,不可思议他会吸毒。其实吸毒成瘾和这些毫无关系。往往一个成就很大的人,他自己包括他周围的人都只会看到他光鲜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他,这就使得他内心的一些东西一直被深深埋藏着

毒品,它(曾)使我们的生活变得糟糕,让我们失去了很多。无疑,我们都是与它相关的人,尤其是吸毒患者及其家属,其中的艰辛只有我们最清楚。

我们可能是一个被很多人误解的群体,我们都有类似的感受,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目标——为了自己、或自己所爱的人停止使用毒品。可以说,我们是志同道合的。

  • 提问和了解毒品、戒毒相关知识;
  • 更好的和他人沟通,学会表达情感而不是深藏不露;
  • 深入了解对方(患者或其亲友)的真实内心想法;
  • 在戒毒的路上相互鼓励;

我们有太多太多想说的,现在,就在这里敞开心扉去表达自己。

点击绿色文字进入→《》

家属开始不太清楚毒品对你造成的伤害、沾染毒品的原因。但他们的心情十分着急,导致有过激行为。但是家属一直在努力去了解毒品相关方面的知识,只为了你能早日康复。

当吸毒到了一定阶段,我们深知毒品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们想要戒毒。当我们独自面对毒瘾来犯时,真的非常无力,以至对亲属采取不理智的话语和行为,我们深感悔恨、自责、痛苦。

我们必须知道,只有我们亲人才能无微不至的在我们身边帮助我们,使我们康复。你应该把你内心的话告诉你的家人,双方共同想办法。从始至终他们深爱着我们。

吸毒患者是受害者。不要只用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评判他们,这对于患者的真正康复毫无益处。我们要进行平等的交流,要让病人对未来充满期待。我们必须知道,给他们施加了怎样的影响,是左右他们未来的关键因素。

了解病人的病因。其实,在吸毒前,他们并不知道毒品的厉害,很多人也因此悔恨、自责和痛苦。只是很多情况下,他们往往难以启齿罢了。特别是对待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的,更需要我们家属冷静分析和思考,帮助病人缓解心理压力。

希望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对其倍加关心,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去关爱他们。不计较病人的过去,我们要多点耐心,多点付出,多点鼓励,因为他们是我们爱的人。

其实,毒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了解!戒毒没有捷径,毒难戒,但是毒一定能戒。所以请你务必把本文中绿色颜色标注的文章点击看一遍,花这点时间是值得的

几乎每个成功戒毒的朋友在与我们交流戒毒成功的经验中,都有着相似的一句话:成功戒毒是因为家人的理解和不离不弃,让我明白我不是仅仅是为自己而活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组织机构代码K。

法定代表人刘凤俊,该局局长。

原告李绍杰不服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绍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深公南强戒决字(2014)第000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审批表;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回执;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抓获经过;5、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6、证人证言材料;7、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告知笔录;8、关于李绍杰一案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0、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来源公安部禁毒局禁毒人员系统。

为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2014年3月24日强制隔离戒毒所谈话教育记录;2、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2014年3月25日强制隔离戒毒所谈话教育记录;3、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2014年3月30日强制隔离戒毒所谈话教育记录;4、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5、强制戒毒人员戒毒病历;6、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DR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单、X线诊断报告书;7、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体格检查表;8、办案人员李威、程军工作证复印件;9、检测试剂说明书及关于检测试剂的情况说明;10、公(深)鉴(理化)字(2014)5102《检验报告》;11、《吸毒成瘾认定书》。

原告诉称,其没有吸食毒品。笔录是在办案民警主观认为其吸毒的前提下威胁其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想表述的情况。巡防队员并没有看到其吸食毒品的过程,也没有搜到毒品。尿检时尿液有可能被对换,保安也未向其说明尿检板显示结果怎样才算吸毒。尿检过程没有民警在场,不能保证尿检结果的真实性,其不承认该尿检结果。其是因为肚子痛吃了止痛药曲马多,所以尿检板显示像是吸过毒。尿检板出错呈现“假阳性”也是有可能的,在其反复强调其没有吸毒的情况下,民警也未亲自尿检核实。其在庭审中补充陈述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解放西路81号2单元3-2房产已卖给他人,其不可能于2014年3月11日在该场所吸毒。另被告在办理该案时曾对其“刑讯逼供”。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深公南强戒决字(2014)第000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重庆市璧山县房屋管理档案查询结果;2、曲马多药片;3、复方曲马多片零售单。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其人体生物样本重新进行检测,并申请调取2014年3月22日其在深圳市火车站西站出口旁的巡防亭内所作尿检的相关资料以及其被抓获后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时的视听资料。针对上述申请,被告向法院出具《关于李绍杰吸毒一案吸毒检测、录音录像有关情况的说明》,称:李绍杰于2013年3月23日在深圳市火车西站被巡防队员抓获,当时即进行了尿检,因结果呈阳性,遂送南山所办案队办理;但该尿检未出具检测现场报告书,尿液也没保存,办案对民警接到该案后再次对李绍杰进行了尿检,结果显示吗啡呈阳性,据此出具了检测报告,并告知了李绍杰由其签名确认。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尿样保存期为两个月,李绍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因此,已经丧失了再次检测的条件。因南山所在进行施工改造,李绍杰在被询问时和在所内进行尿检都没有录音录像。经查,李绍杰当日出入火车西站的录像已过保存期限,其在西站进行尿检时没有录音录像。

原告申请向涉案证人蔡航维调查核实原告到派出所后是否作过尿检。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向蔡航维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被告答辩称,2014年3月13日11时左右,原告李绍杰在重庆市璧山县青杠镇解放西路81号2单元3-2家中食用“鸦片水”(吗啡成分),后于2014年3月23日上午在深圳市火车西站出站口被抓获。经调查,李绍杰曾于2005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8月21日,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10月31日因注射海洛因被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6月22日因注射海洛因被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7月4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告对李绍杰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李绍杰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4日,原告李绍杰不服被告决定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上述事实有李绍杰的陈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尿检检测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为证。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李绍杰在调查中承认了本案中所认定的吸毒行为,对询问笔录、尿检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告知笔录都签名按指印且无异议,只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拒绝签名,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相关辩解无法解释该事实。关于尿检检测的问题,本案中对原告李绍杰尿样的检测依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执行,李绍杰本人对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签名确认,且对告知其尿检结果的询问笔录亦签名确认,其起诉状中的辩解没有证据或依据支持,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对李绍杰吸毒一案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质证意见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以及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23日上午,原告因形迹可疑在深圳市火车西站出站口被巡防队员扭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后被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李绍杰、证人蔡杭维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在二次询问调查中均自述其于2014年3月13日11时左右在家中(重庆市璧山县青杠镇解放西路81号2单元3-2)食用“鸦片水”。同日14时许,被告对原告的尿液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呈阳性,原告于当日在《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中签名确认。同日,被告作出由两名警察签名并加盖有单位印章的《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原告吸毒成瘾。经比对原告违法犯罪经历,被告查明原告曾因多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同日,被告制作了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告知笔录,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原告当场表示清楚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4年3月23日,被告根据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和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据材料,作出深公南强戒决字(2014)第000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原告有食用“鸦片水”(含吗啡成分)的行为,并结合原告曾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因查明原告有上述吸食毒品的行为,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对原告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几份谈话教育记录显示,原告曾自述其有食用“鸦片水”或“戒毒水”、在南山派出所内吞食了一块铁块,并称其在进入戒毒所前后没有被人打过。根据被告提交的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格检查表、戒毒病历及诊断报告,原告在进入深圳市南山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时,经检查,除腹腔内发现有金属异物以外原告身体并无异常且体表无损伤。

又查,根据公(深)鉴(理化)字(2014)5102《检验报告》显示,原告随身携带的药片中检出的毒品成分为曲马多。

再查,根据原告提交的重庆市璧山县房屋管理档案查询结果显示,重庆市璧山县青杠镇解放西路81号2单元3-2房产于2011年从李永贵名下过户至张华名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原告李绍杰曾因吸食或注射毒品多次被有权机关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其更因注射毒品于2013年6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但原告没有远离毒品,继续吸毒,2014年3月23日被抓获后主动陈述了吸毒事实,该事实有原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毒品尿检报告及违法犯罪记录所证实,应予认定。本案中,被告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吸毒成瘾,符合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原告李绍杰作为吸毒成瘾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被告根据前述法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李绍杰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之前,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关于被告所作的涉案毒品尿检现场检测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告作为被检测人已在《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名确认,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其在诉讼中才提出现场检测程序违法,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是因服用药品曲马多故导致毒品尿检呈阳性,但根据公(深)鉴(理化)(2014)5102《检验报告》显示,原告随身携带的药片经毒品成份鉴定仅含有曲马多,该鉴定结果与其尿检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并不相符,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向本院提交房产档案查询结果用以证明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解放西路81号2单元3-2房产早在2011年已卖给他人,其不可能于2014年3月11日在该场所吸毒。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是否转让给他人与原告是否在该场所内吸食毒品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关于吸食毒品场所的意见并不影响对其吸食毒品这一事实的认定。原告主张其曾被“刑讯逼供”,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系合法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绍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绍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男子生前买了22份保险达千万,意外身亡后遭11家公司拒绝赔付

湖北荆门一个男子驾车冲入水塘里溺水死亡了,而死者生前分别向11家保险公司一共买了22份的意外保险,保额上千万。这11家保险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抱团拒赔,认为死者是骗保。



说人家骗保,人家买保险交钱的时候你怎么不说人家骗保,呵呵!



当初求种似条狗, 如今撸完嫌人丑


见过一个人搞玻璃幕墙的 买了6份意外保险 要不要发链接让人取出来


其实也就两个地方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保险公司都这鸟样.买之前都可以陪.出了事就呵呵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赔付一定不能是投保人获得额外利益,一个人所能获得保险额度不能超过对他未来收入的预估,超过部分应当拒绝赔付


买了保险就应该按合同办事。


其实告上法庭还是多数会赔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意外身亡之前,提前一年以上去买的意外保险的话,怎么也不能认定是骗保。因为保险合同上面有写得清楚的。



这11家肯定有人保平安


能正常理赔的话,保险公司赚什么?保险从业人员吃什么?



保险让我反感的地方就是很多条款写得跟天书一样,摆明了要让客户整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反正解释权在保险公司自己。


知道何为保险界的精英吗??。。。。就是能想尽办法理由拒赔你的人!


一人卖保险 全家不要脸


业内人士在哪?说拒赔就拒赔??保险公司能这么干那还买保险干嘛


有拒赔就有赔付,为什么到这里就拒赔呢?为什么别人就赔付呢?认为骗保是有理由的,一般保险都买一点意外,主要还是买医疗人寿之类的吧?买很多意外保险确实有嫌疑,可以看法院怎么判定



说实话稍微有点能力的都是去香港买保险的,大陆的保险公司,呵呵


如果是出事前突然买了22份保险,极有可能就是骗保了。


中国的保险业务员不好做的原因,就是因为国内保险业猫腻太多


现在车子保险也快差不多这么无耻了


09年开始买保险,亲朋好友和自己都有很多,根本不可能是有意拿命骗保,只能说这人忧患意识很强。保险公司拒赔太无耻了
要我说他就是中了那些宣传保险的人的洗脑,才买那么多保险,现在搞保险的对老头老太太们这样洗脑的很多。那些人没想到的是真的出了意外了,有这么大的赔偿金额


已经赔了,老帖子,自己百度搜,死者欠巨债,出事前把受益人都改成指定的了,逼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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