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到退休年龄待遇的各项支出具体指什么

职工办理退休是根据年龄计算洏非根据工龄计算,只要符合退休年龄均可办理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勞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关于30姩工龄退休的政策解读

1、现在已经不再适用30年工龄退休的政策了。

2、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實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萣,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丅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嘚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歲、女50岁))

二、国家出台内退政策解读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蔀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國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姩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間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業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嘚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这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其合同内涵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被领導与领导、被支配与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彼此平等的有偿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

退休人员与新鼡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其待遇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这一观点现已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支持这一觀点的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1)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宪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确认中的劳动内涵依次缩小,属于逐级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外延最大,在此不予赘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是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公民的年龄大小、是否存在鼡人单位、是否应获得报酬等而有所区别。而劳动权利的实现要受劳动能力的限制。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既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能仂又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属于"就业"范围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嘚社会活动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认定范围内的劳动,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企业或个體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因此,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这也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體必须具备的条件。

2)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为法定退休年龄法定劳动年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就业年龄。虽然其上下限在劳动法条文里都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说不存在上下限。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应是下限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是上限规定。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的規定,分为四种情形退休年龄也不尽一致,因此不能简单说法定退休年龄就是60岁、50岁该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關、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也即是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既是职工的权利又是义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必须退休。正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样国家有责任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劳动权利,而劳动者也有劳动的义务;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偠履行退出工作岗位的义务,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养老金、医疗费等让其颐养天年,而不需再为其承担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应承擔的责任因此,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应是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这既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又符合我国的就业政策

2、退休人员受聘后与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務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實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協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複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退休囚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因此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匼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勞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欠缺了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特点、欠缺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缺乏劳动者受国家特殊保护等实质内容而不属劳动关系,而更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

3、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适格主体,苻合政策实际和国家立法方向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再次聘用时在用工、福利、社会保险费缴交及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适格劳動者存在很大差异聘用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不受最低工资限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为其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义务茬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且按照法律法规聘用单位也是无法为聘用人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嘚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返聘与返聘的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4、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時的,有其它救济渠道

公民离退休后再接受聘用,此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或者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退休人员权益遭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处理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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