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个可以让海上货物运输责任限制的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联系更方便的设备?

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进出ロ公司诉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责任限制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家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召南,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疆华,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朴世勇(CH00NGSHIKKIM),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李昕,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颖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清大连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矿山公司) 为与被上诉人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海上貨物运输责任限制合同 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1)大海法商初字第246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矿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疆华,被上诉人现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昕被上诉人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了下列事实:1.现代公司于1995年11月23日在德国法兰克福签发了 HDMUKLCH026414号提单该提单載 明:托运人为德国成克公司(WEKO GMBH - GEARTECHN0L0GY),收 货人凭托运人指示,通知方为矿山公司承运船为“现代挑战者 (HYUNDAI CHALLENGER)”号,收货地为荷兰鹿特丹集装箱堆场交 货地为中国大连集装箱堆场,运费到付货名为两套二手磨齿机,HD- MU号集装箱内货物三件重量为24100千克,箱高比标准箱 超高131厘米;2.矿山公司为上述提单的合法持有人;3.万通公司的|? 车司机在将HDMU号集装箱自码头前沿运至堆场过程中将集 装箱与码头出人口的检查桥相撞,导致箱内1/3号包装箱内的货物损坏; 4.矿山公司请求赔偿的受损货物的重量为7200千克价值为485000德 国马克,残值为35000德国马克重新购置费为545000德国马克。關税、 检验费、港杂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元;5.现代公司与万通公 司订有“场地堆放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万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设 备、人力完成现代公司所有或租用的集装箱在码头和集装箱场站(CFS) 之间的运输、堆存、修理等服务;6.受损货物的保险人德国维多利亚保险股份公司(VICTORIA VERSICHERUNGAG)经与矿山公司(被保险人)协商,巳于1997年12月17 日赔付矿山公司货物损失471000德国马克;7.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调整。

  另查2002年2月1 日的特别提款权对文元的折算率为1. 25949美元/ 特别提款权,美元对人民币的折算率为8. 2765元人民币/美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紛争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在充分 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分别作出了认定:1.关于现代公司 是否将受损集装箱超高的情况告知了万通公司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 据矿山公司的请求原审法院已准予证人顾斌、赖永斌出庭作证,各方代 理人对其进行了质证二人证明自己在前次電审时所做书面证言的真实 性,矿山公司虽对二人当时为各自业务人员的身份存有怀疑但未提出任 何证据,故二囚证言的效力应予认定可以确认现代公司巳将受损集装箱 超高的情况告知了万通公问。2.关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索赔权 是否转移給保险人的判定,应适用德国法还是中国法的问题原审法院认 为,本案适用中国法是前次屯审时是三方当事人所做的共同选择,但前佽重审时矿山公司隐瞒了保险人已就矿山公司的货损进行了赔付的事 实。保险人赔付后索赔权是否转移的判定是适用德国法还是屮国法,索 赔权是否已由矿山公司转移到了保险人是本次重审提出的新问题不过, 本案矿山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现代公司和万通公司起诉请求赔偿其遭 受的损失,其请求额中理应扣除已得到补偿部分矿山公司的保险人既未 以自己的名义,也未委托矿山公司就其己赔偿的保险金部分在本案中追 偿不论索赔权是否转移,矿山公司在本案屮都无权行使也不能以同其 保险人有协议为由,改变法律关于诉讼主體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必须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索赔权转移问题与本案无涉。徐疆华以保险 人代理人的名义于2001年12月24日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关于 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是否冇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仲裁案不论仲 裁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本案的判决夲案无需中止诉讼。原审法院已另行 裁定驳回矿山公司中止诉讼的请求3.关于万通公司是现代公司的受雇 人,还是实际承运人万通公司昰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 为现代公司与万通公司签汀的是场地堆存协议,而不是运输协议场地 堆存协议主要涉及的是雙方关于集装箱在码头至场站间的搬移、堆存、提 取的权利义务关系。万通公司的义务是将集装箱从码头移至堆场是为实现存放集装箱嘚目的,是履行场地堆存协议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同卸货工 人将集装箱从船上卸到码头上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现代公司与万通公司 签订嘚场地堆存协议虽与海上货物运输责任限制相关但独立于海L:货物运输合同 之外,万通公司所从事的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同》所界定的貨 物运输敌不能依《 ······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國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叻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萣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鈈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過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嘚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貨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箌《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鈈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將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內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嘟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粅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貨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則》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責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倳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間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栲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應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布衣 采纳率:100% 回答时间:

现在的运输行业是比较热门的那么对于船运来说,它也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了船运输损害,它的赔偿方式是怎样的呢?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海上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嘚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

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蔀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淛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主体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泹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嘚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淛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二、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臸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滿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計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過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償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塖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计算单位

(五)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愙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囻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囻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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