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二级残疾人可以由外地迁过来,落户到妹妹天津的户口上吗?并且可以继续领残疾人补贴吗?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在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料,带给家人的压力相对较大。所以,天津市把这几类残疾人的托养服务作为助残的主要工作。托养服务不仅给家庭分忧,还能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甚至让有能力的残疾人学会生活和劳动技能。为了让托养服务更好地实施,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本市托养服务分为四种方式,即居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寄宿托养、庇护性就业。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县残联审核确定,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均可享受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服务对象是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由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对居住分散、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便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可以由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指派专人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140元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补贴以代金券形式发放给服务对象。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对象是在家庭中日间无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由离家近的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生活餐饮、康复训练、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工(农)疗、心理辅导、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寄宿托养,服务对象是无自理能力且监护人(抚养人)无力照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由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和全天候的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庇护性就业,服务对象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通过为服务对象安排简单的劳动和工(农)疗服务及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逐步实现回归社会就业。

  符合享受托养服务条件的残疾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特困救助金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由区县残联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按照托养服务类别,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夫;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株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三、肢体残疾分级的说明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相关评残标准中残疾等级可供肢体残疾等级评定参考(见下表)标准级别肢体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一级*二级三、四级五级*

  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1989.04)特等

  一等*一等*一等*

  三级甲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订)》(民政部等2004.11)一级二级三、四级五级*

  六级、七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一级二、四级

  八级*对照表中带有“*”符号说明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标准中,一级(7)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一级;五级(24、25)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2)《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1989.04)标准中,一等(3、4)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一级,一等(1、5)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一等(2、6)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三等甲级(4、7)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标准中,五级(12、13)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七级(10、11、12)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标准中,三级中仅双小腿缺失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六级中仅一小腿缺失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八级(4.8.10中d、e、f)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股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级别分级标准发展商(DQ)

  7岁及以上适应性行为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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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残疾人是智力残疾的残疾证上写的是四级的智力能学开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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