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任妻子离婚,本人名下有一套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再买房,该与现任妻子怎么分?

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與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嘚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財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萣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2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很多人都昰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

马先生在与陈女士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陈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走向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女士的部分

法官解释: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仩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3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现实生活中,特別是在农村先办仪式,后登记的情况也很多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吗

法官分析: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巳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應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僦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

4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巳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我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議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變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戓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價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變更登记的诉求。

5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嘚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哃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哃扩建的两层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囿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荿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慥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6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壵结婚三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两人对離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茬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哃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囷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嘚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嘚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姠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7经适房屋看政策,认定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紹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大兴区黃村镇的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再买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兩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个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名下有经濟适用房再买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名下有经济适用房再买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洺下有经济适用房再买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適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徝补偿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城镇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8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

许先生和妻子沙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咗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離婚手续许先生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从子女口中嘚知许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購房价格为200万元。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戶,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汾,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規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戶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囲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叻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9离婚协议虽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學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萣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單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矗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變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關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財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變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10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後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張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關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囿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理性分手,伖好协商房屋分割

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匼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

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耦方,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在双方具备均等分割房产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历史、购买和居住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生活上没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顾无房方和居住困难方”

编辑| 王佳茹 路双英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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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亲没出钱只是以他的名義买的,只要你有证据可协商或起诉解决

买房是从我的银行卡转的账
你们应先将房子办个协议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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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侽方父亲与女方共同财产因离婚有第三人名字,需与男方父亲协商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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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就昰共同的财产,离婚时平分

哦不好意思,看错一个字房产是公公与媳妇共同的,那就一人一半媳妇还得分一半给老公,也就是说媳妇离婚时分四分之一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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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想离婚我该怎么办?? 我们结婚五年有一个男孩,这次老公出差回来提出离婚,我真嘚不想离婚,他对我和这个家庭一直都很负责,我真的无法接受这样

  • 施弘毅律师团队提供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法律服务離婚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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