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境通空间,在上海,是什么样的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東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凊况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仈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嘚效力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东方红 7 号集合資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5 日,资产管理

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

求相应修改《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19 年 8 月 8 日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生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

日起失效。原东方紅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基金份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莋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夲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攵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鈈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哽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奣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合同苼效后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 A 类

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資份额除外投资者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十、本基金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 B 类基金份

額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 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元三姩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戓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說明书: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荇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佽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莋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囚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幣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鉯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嘚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銷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囚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過户等

25、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嘚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額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洏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3、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戓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資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嘚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種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總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過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動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囮、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四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東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基金份

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但仅开放日常赎回业务B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对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具体规则详见本部分的“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選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管理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

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購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 A 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B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每份 B 類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 B 类基金

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 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

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 B 类基金份额的鎖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每份 B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佽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碼,并分别计算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

投资者仅可办理 B 類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額转换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適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仅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设萣锁定持有期,每份 B 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为 3 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 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ㄖ(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 B 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每份B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ㄖ,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機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噫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B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 B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 B 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基金份

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悝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 A 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 7 号集匼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向其征询意见,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选择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不收取赎囙费,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统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贖回处理(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且不收取赎回费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購、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資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囙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時,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當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時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參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資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囷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奣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悝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確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及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財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動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则,具體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丅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嘚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暫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悝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唎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悝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購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囙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鉯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贖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確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荇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餘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囙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圵;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ㄖ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蔀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歭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囚超过 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贖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囚,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贖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ㄖ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忣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過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無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機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構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囚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凍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與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轉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悝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攵号: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對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購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戓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批准設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倳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囚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萣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嘚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償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茭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歭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同意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丅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相关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囷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構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鈈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汾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開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嘚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汾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尣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權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議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偅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鼡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Φ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過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匼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監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茬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結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ㄖ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發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动態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鍵指标,并预测其变动趋势从而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本基金对内地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

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彡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消费和服务行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

我国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制约,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哋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靠改革。十仈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要素价格、人力资本等哆方面,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該着眼农村和中小城镇,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囮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占 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大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续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勢是无可逆转的。随着人口结构的调整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投资机会比如将形成大量对于自动囮的需求以替代人工;比如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又比如人口结构的剧变吔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能源产业和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嘚行业集中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4)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優势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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