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是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提交哪些材料?

问:我公司的研发费按照相关规定归集、核算,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含材料费,约占研发费的51%。那么研发费中的材料费是否要调整分摊,并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等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并税前加计扣除,不需要调整分摊。

问: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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