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
【作者】 冯军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分类】 刑法分则
【中文关键词】 醉酒驾驶;过失犯罪;规范目的;构成要件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51]参见前引[24]邢世偉、张媛文。
[52]参见《最高检表态只要证据充分醉驾一律起诉》载《北京晚报》2011年5月24日第08版。
[53]参见沈彬:《请最高法尊重“醉驾入刑”的竝法本意》载《东方早报》2011年5月12日第A23版。
[55]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三)]
[57]参见[日]冈野光雄:《交通事犯和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34页。
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
【作者】 冯军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分类】 刑法分则
【中文关键词】 醉酒驾驶;过失犯罪;规范目的;构成要件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51]参见前引[24]邢世偉、张媛文。
[52]参见《最高检表态只要证据充分醉驾一律起诉》载《北京晚报》2011年5月24日第08版。
[53]参见沈彬:《请最高法尊重“醉驾入刑”的竝法本意》载《东方早报》2011年5月12日第A23版。
[55]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三)]
[57]参见[日]冈野光雄:《交通事犯和刑事责任》,成文堂2007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