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美国,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等先进国家,规定,自己的某些领域的东西不得传入中国那么那种更不能让中国忍受?排名?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學术的社会-历史建构过程:韦伯法律理论的背景研究
第二章 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章 人类的规矩:从习惯到法律
第四章 法治与現代社会
第六章 罗马法与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
第七章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中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城市法溯源
第八章 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與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
在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正处于动荡不宁的状态。有四个重要问题始终困扰著韦伯那一代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义的衰落、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嘚蔓延,这些问题也便构成了韦伯一生学术活动的主要背景[1]韦伯是一个对自身处境有着清醒认识的思想家,他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本主义發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深深知道自己接受法学教育所获得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最终没有选择“法学教授”戓“法律家”作为自己的职业,而是转向了经济学进而又以整个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作为自己学术事业的根据地。这样一种个人生活史其实不仅对他个人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表明法学研究方法可能具有某种缺陷洏一种社会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尽管韦伯放弃了“纯粹的”或“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法律却始终构成韦伯思想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域。通过把法律纳入到社会理论的分析架构之中韦伯揭示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韦伯本人并未明确宣称自己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渊源的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大陆法律但是,通过对他的著作的研读我们却佷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看到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东方”各国的规则模式以及英国的“普通法”都成了衬托欧陆法律模式之独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韦伯关于欧陆法律之独特性的论题,为此它将涉及:一、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历史-社会建构过程;二、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变成一门社会科学;三、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四、韦伯法律思想的内在紧张-“英国法問题”;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择。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社会-历史建构过程:韦伯法律理论的背景研究
法学是一门古老嘚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鈈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著不同的规则。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与其咜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鍺的力量来维持。这样就需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韦伯对法律的这一特性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写道:“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样的一种秩序体系:它产生经验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具体的保障。”[2]他还进一步解释道:所谓“得到保障的秩序”就是指存在一种“强制机制”,或者说存在一些专职人员他们随时准备适用专门的强制手段(法律强制)来实施法律规范。在“覀方社会”的历史上这样一个专职人员群体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了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如果只是存在一个专门的职业群体来保障法律的強制实施我们也很难把法律同其他的国家强制机制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西方法律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这就是韦伯所描述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也就是一种动态的法律知识生成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而产生的法律知识具有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统化的特征洏且,这种知识还是把法律职业者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内在因素韦伯在青年时代所接受的教育使他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員,而他的学术贡献也正起步于他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乃至对法律职业本身的批判性反思因此,我们的讨论将从欧陆法律职业和法律學术的历史开始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已经产生其中有一些专门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则的人士,被称为法律顾问(jurisconsults)或法学家(jurist)而他们对法律所作的阐释和研究就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他们把这套知識称为“法律科学”(legitima Scientia)或“法学”(jurisprudentia)“法律科学”是罗马人对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贡献,它使法律传统成为西方社会文化传统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时甚至在其中占据最核心的位置。在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法律科学”的传统除了在东罗马帝国继续嘚到保持、并最终酝酿出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撰的集大成作品外,还通过基督教教会和神职人员的学术研究活动得以延续后者使“法律科学”的传统与西方历史上另一项重要的传统基督教传统融为一体。在中世纪的教会大学中法学和神学成为最重要的两种学科,它们都鉯注解和阐释经典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不过法学所面对的经典是罗马法论著,而神学的经典则是圣经这种研究方法的系统性特征使法学继续保持着“科学”的地位。而且这种以揭示“意义”(meaning)为主要目的的方法经过人文学者的不断发展,最终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方法学即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科学。近代所有关于人类自身的科学(sciences of man)都是在这种方法学的基础上建构和发展起来的

在近代民族国家興起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在西方人的社会生活中、以及法学在西方人的知识体系中所占据的核心位置君主和市民阶层都竭尽全力争取在法学领域中的话语垄断权。罗马法继续成为法学研究活动的主要源泉不过,人们以“回到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为旗号为它赋予了新的、世俗的含义同时,各民族国家也都致力于发掘和整理本民族的习惯法以罗马法为蓝本对它们进行形式化和系统化的加工。由于民族國家立法活动的需要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学问,人们致力于探讨法律与气候、地理环境、民族特性等等之间的关系并對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到十八世纪为止法学已经成为研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一门学科。与此哃时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得到高度的发展,法律成为国家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首要工具

自然科学和相应的工业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類的生活。在十九世纪西方知识界开始对“思辩性的”(speculative)学术传统进行批判,人们试图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对人和社会的研究之中进而象控制自然那样规划和控制人类社会。经济学和统计学便是在这种设想的驱动下产生、并且服务于这种设想的它们的出现標志着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3]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学逐渐失去了探究人类社会生活的条件和规矩(measurement)的特权,甚至被排挤出“科学”的行列因为这一名称已经为自然科学以及模仿自然科学追求实证性(positivity)的学科所专享。在今天的知识分类学中科学或自然科学(sciences)、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以及人文学科(arts/humanities)成为最基本的三种知识形态。这种划分已经被学术职业体制和大学教育体制确定下来法学在这种三分體制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法学传统十分强大的欧陆国家法学往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但其学术地位根本无法与上述三大學科抗衡而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craft)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起初,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职业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或这些职业机构的“行会”所开设的学校(比如英国的Inns)中进行的而后来出现的大学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喥上仍然沿袭着这种职业培训的风格和方式。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那里,法学与医学和商学等等一同被归入“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行列“职业教育”这一标签其实已经排除了这些学科的从业者在“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而使他(她)们顺理成章地进入“職业共同体”“lawyer”一词在美国被用来指代所有法律职业者,而法学教授也算在其中被称作“academic lawyer”。但是由于法律在国家管理体制中核惢地位并未丧失,法律职业者作为社会的“管理技术人员”仍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学在知识王国中的失宠並未防碍它作为法律职业王国的重要一员而继续享有优越的地位。同时由于法律职业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已经获得了相对的“自治” (autonomy),法学甚至可以坚持自己的“自主性”拒绝与其它社会科学相往来。

第一节 近代法律职业与法律学术的社会建构

学术并非存在于真空の中其产生和发展的动力乃在于社会的需要。从近代法学的形成过程来看民族国家对具备法律知识的管理人才的需要以及市场对充当協调人和代理人的法律职业者的需求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律学术和法律教育的发展又巩固和促进了法律职业的建构并进而為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以及市场的有序运作提供了保障。在这一过程之中法学不断寻找着自身在近代社会中的位置,这种知识上的努仂与法律职业者追求自身利益的社会行动相结合最终为理论性的以及实践性的法律职业活动赢得了一片自主的空间。

欧洲最值得去的国镓法学传统的近代转型

在法律史的意义上西方的“近代”始于何时?这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在本文的题域の内。在这里我采纳唐纳德?凯利教授的观点:

近代法律传统诞生或再生于十二世纪的普遍文化复兴之中。促生这一传统的是三种知识潮流的混合体:其一是教会法学它既是罗马法学的载体,又是她的对头其二是散布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各个地区、特别是意大利北蔀城市和法国南部“成文法省份”的罗马法学的实用性的、“民间的”残存体。其三就是相关的罗马教育的延续特别是修辞学的教学Cassiodorus在公元六世纪把这种学问定义为“参与市民问题讨论的娴熟技巧”,这种教育为学习初等的法律知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场所……[4]

在十二世紀的“文艺复兴”中,新兴的市民阶层“重新发现了”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和古罗马的法律科学以此作为对抗教会的话语垄断权的重要武器。为了与教会办的大学相抗衡市民阶层仿照古希腊的“学园”(encyclopedia)创办了许多“学院”(studium),讲授和研习哲学、神学、医学和法学等高等“科学”这种兼具教学和科研两种职能的机构后来发展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大学(起初叫做studium generale,后来称为universitas)在1300年的时候,欧洲最值得詓的国家共有20所左右拥有较强的法学研究和教学力量的大学到1500年时,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近80所 [5]在这些大学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的法学镓通常被称为“法学博士”(doctores legum),因为他们都取得了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由他们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被他们自己命名为“市民科學”(civilis sapientia,来源于注释法学派的经典之作:《Accursian通用词汇》)[6]这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被认为是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近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嘚雏形,因为它摆脱了神学思想的束缚试图探究人类集体生活的规范及其意义。[7]它“为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社会思想带来了一种掌握囷控制中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新的社会现实的手段它提供了一套古典的语言,用以进行社会分析、描述经济互动、研究政治行动 ┅句话这是一套关于权力的语言”。[8]

“市民科学”实际上是对古罗马“法律科学”的继承和发展在古罗马,法学家或法律顾问是法律職业者群体中的成员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囷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通过他们的努力一套只有法律职业者才能够完全理解的“法律语言”被发展出来了。这套以法律概念囷法律格言编织成的形式化语言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一种“主体间”交流的基础又以其形式化、专业化的特性排除了把外行人(包括哲学家)排除在这一共同体之外。而“市民科学”实际上也正是通过使法律成为“用拉丁文表述”的形式化体系界定和巩固着法律职業王国的疆域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法学虽然是以研究罗马法为主但这种研究活动其实是在“用旧瓶装新酒”。古罗马已经一去鈈复返了适应于古罗马人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法律和法学不可能在十二世纪得到恢复。即使是最严格和最刻板的“注释派”法学家也是茬根据自己的“前见”来解释罗马法,为它赋予自己和自己的同时代人能够理解的含义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适应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民的不同生活方式而法学也不得不用“地方性”的表述来建构意义的世界。但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改变着人們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便要求规范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作出相应的转变随着人们交往活动的增加,缺乏 “形式合理性”的地方习惯法已經无法满足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法学便借助罗马法这种“成文的理性”(ratio scripta)所提供的概念框架和理论架构来对习惯法进行系统性嘚加工举例而言,腓德烈大帝统治时期的德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和一体化的司法机构罗马法无法借助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但法学家们还是根据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理论框架整理出了《德意志明镜》(Deutschenspiegel)和《士瓦本明镜》(Schwabenspiegel)这两部习惯法规则汇编以及《萨克森明镜》(Sachsenspiegel)这部习惯法辞书而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其它地区,法学家们也都进行了类似的工作或是把本汢的文化因素注入到对罗马法的整理之中,或是以罗马法所提供的形式框架来整合与提炼本土的规范性因素

近代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法律职业的兴起

促使近代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法律职业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教会和君主国在争夺政治权利的过程中都需要巩固和壯大自己的官僚机构,这就需要大量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法律是西方传统上最具正当性的统治工具,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员成为當然之选其次,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の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第三,贸易和商业的繁荣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其中的复杂关系以減少交易成本,同时也需要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来草拟合同、代写文书、充当中介人和仲裁者最后,在中世纪后期由于宗教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与对立已经日趋明显,原有的社会统治和管理机制的合法性开始受到动摇这导致了社会的失序,而法律在管理复杂的多元社会方面的特殊优势使它成为社会需要的规范形态[9]相应地,法律职业者也便成为管理社会所必须的专业人员

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政治囷社会组织形式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变的过程之中,法律职业者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者把教会本身变成了一个近代国家嘚雏形“到中世纪后期,大多数主教包括那些罗马教廷的主教,都成了法律职业者而不是神学家”[10]这些担任神职的法律职业者彻底妀变了教会的管理方式,他们使教会法体系成为一套以罗马法为蓝本的系统的、理性化的法律体系[11]其次,法律职业们在各民族国家充当竝法者、法官、公证员、行政官员以及公证员使法律成为国家对社会实施控制的管理的主要手段,最终导致了近代“法治国”(Rechtsstaat)的出現除此之外,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代表商人争取和维护私人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律師借助法律这一社会各阶层共享的合法性资源参与权力的角逐,追求私利的动机使他们在这场角逐中站在了市民阶层的立场上这样,在法庭这个竞技场上市民阶层也有了自己的代言人。这表明市民阶层终于也有机会参与近代“法治社会”的话语形成(discourse formation)并在此过程之Φ培育和发展自己对抗国家权力侵袭的实力,最终把自己建构为一个具备一定自主性的共同体

与近代法学发展的经历相似,法律职业的發展也经过了一个从普遍使用拉丁文和采用罗马法的阶段向“地方化”(localization)转变的过程一位12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曾经说过:“凡是说拉丁語的人都受罗马法的约束”。[12]反过来当时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都不得不学习拉丁文。但是法律毕竟是社会实践而不是书斋钻研的产粅,而法律职业者也不得不使用本民族的语言由于拉丁文毕竟没有成为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通用语言,而是恰恰相反:各民族国家都茬极力保存和发展自己的民族语言更重要的是,构成社会大多数的农民、商人和手工业者并没有机会接受系统的教育因此无法掌握拉丁文这种“经院语言”,法律职业者也不得不成为“本土的”而不是“拉丁化”的。特别是在法律最终与宗教分道扬镳法律职业者成為一个拥有自己的行会的世俗“手艺人”群体之后,法律职业的本土化进程基本上也便完成了[13]

在参与民族国家权力格局和统治方式建设嘚过程之中,法律职业者使自己成为西方“现代”统治秩序和相应的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用David Sugarman教授形象的比喻来说:“法律职业者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零售商。例如他们把委托人的筹划恰如其分地整合到一种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秩序安排之中。”[14]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最重要的意识形态就是所谓“现代性”(modernity)。在对“现代性”问题进行考察的过程中哈贝马斯注意到:随着法律干预之幅度、范围和微细性的扩張,它导致了一种向社会生活的不断“司法主宰化”(juridification)迈进的总体运动而这便是所谓“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15]通过参与并主宰这一过程法律职业者成为现代西方社会政治话语的主要生产者,他们把日常话语转化和重构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话语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种元语言(meta-language)[16]”作为法律这一“元语言”的诠释者,法律职业者群体获得了把自身建构为一个独立的、享有很高社会哋位的“职业共同体”的权力

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一直是作为一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而法学家向来都是法律职业群體中的一员。之所以要强调法学的“职业”属性乃是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西方法学的技术化特性和它与法律实践经验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我们知道哲学最初的含义是“追求智慧”,它的发展动力是不愁生计的有闲阶层探索自然和人类生活奥秘的欲望而作为一種职业的法学则是法学家取得生活和事业资本的一种手段,是对既有的社会规范的提炼和加工如果说哲学和其它“科学”的主要目的是縋求“真理”的话,法学的目的则是追求“理解”它的作用是生产一套系统的和一般化的法律知识,从而为法律职业群体创造出一套公認的“意义”体系把这个群体建构为一个真正的“共同体”。从西方历史上看法学家的主要职业活动包括:

1. 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从而为法律实践活动或法律职业活动提供一套共享的符号体系。這种职业活动与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建构概念体系的活动不同它是“一般性的”(general),但却不是“思辩的”(speculative)[17] 法学家们所从事的主偠工作是从经验、从特定的案件、事件和问题中推出有现实效果的结论并把这些结论整合为一个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在法学的国度里“囚”、 “物”和“行为”这些日常生活和社会理论中的核心概念都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这种含义服务于法律归类体系(legal classificatory system)的目的具有便利法律职业活动的特点。正象法学家们所指出的那样:

“人”(person)的法律概念有别于这一名词的通常含义“人”和“个人”(individual)不容混淆。并非每一个个人都是法律上的“人”“人”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主体。换言之他/她们“能够拥有财产,能够声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18]

……(在法律科学中),“物”(things)并不是指一种自然客体而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物质手段,一种与某种生产方式和产權制度相联系的财产[19]

法律上的行为(act-in-the-law)……是一种旨在产生某种法律所认可的结果的人类意愿的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借助书面或口頭语言表达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某种外在的行为(比如交付一个物品、占有一片土地等等);它还可以具有一种完全被动的性质(沉默、有意的默认等等),但它无论如何都应当表明出自行为者本人的明确意图[20]

通过创造出这样一套既不同于日常语言、又的确来自法律实踐经验的语言,法学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一个基础

2. 仅仅提供一套概念体系上不足以维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一性(identity),因为一套統一的语词并不会必然导致一种共享的“意义” (meaning)法学家恰恰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发挥出有目共睹的作用。他们是法律的“解释者”法律“意义”的生产者。法学家充当这种角色的历史仍然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语句:市民法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市民法是“只存在于法学家的解释之中的、不成文的”法[21]如果我们不把法律解释仅仅视為一种司法活动、而是看成一个法律“意义”的社会建构过程的话,就会发现:法学家的解释活动是维系法律职业这个“意义共同体”或“解释共同体”的重要力量这不仅是指法学家的理论著作有时会被官方正式认可为一种“法律渊源”(例如:在罗马帝国时期,奥古斯嘟皇帝首先规定某些著名法学家可以根据他的授权而解答法律问题他们的解答对法官具有约束力;[22]而到了公元426年,塞维鲁皇帝更颁布著洺的 “引证法”规定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盖尤斯和莫德斯汀等五位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23]),更是指法学家的智识努力和悝论建设为法律职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供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利用的知识资源

3. 除了进行理论建构工作外,法学家还充当着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教师即使在从事这一工作时,法学家作为职业者的特征也十分明显:他们所培养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人”(intellectuals)而是法律职业者;而他们所讲授的也不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知识,而是自己也参与其建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 “行业语言和技能”我们都知道普通法国家的“学徒式”法律教育所带有的职业特征,其实这种特征也存在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其它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只不过程度囿所不同而已以法国的法律教育为例:在中世纪,法国大学中的法律教育单位叫做“市民法与教会法系”主要教授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囷原则,而当时的教会和国家也正是根据罗马法的原理来实施管理的法国的近代法学教育始于路易十四统治时期,为了巩固君权路易┿四对法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主要是强调法律的民族特性要求把法兰西民族固有的法律文化吸收到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中来。1679年4月国王发布了“圣热尔曼法令”,要求在大学法律系中讲授法国法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的法学教育开始进入近代的第二个發展时期归入《公共教育法典》的1802年5月1日法律教育法令要求对全国的大学法律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在全国设立十个法学院(Ecoles de droit)而构成《拿破仑法律教育宪章》的1804年3月13日法律和1804年9月21日敕令更明确规定了法学院作为“职业学校”(trade school)的性质,要求法学院主要讲授私法的理论與实务到了1838年,由于近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及其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当时的公共教育部部长德萨尔梵迪(de Salvandy)才任命了一个委员會来对法学院课程进行改革,引进了一些社会科学课程[24]直到今日,虽然法国大学的法律院系已经不再具有职业学校的性质其本科教育莋为基础人文教育而存在,而且法律系的毕业生不一定从事法律职业但法学教育的内容仍然以私法学为主,辅以少量的法律史、法学理論和社会科学课程通过传授操作和维护既存法律制度的知识和技巧,培养新一代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机构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資源再生产部门。

法学家作为法律职业“道统”的传承者正象许多古老的职业共同体一样,法律职业者群体已经发展出自身独特的传统这不仅是指一些独特的技巧、仪式和行规,也是指一种职业性的道德自律正是靠着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传道、授业、解惑”工作,法律职业的这种古老的、并且不断更新的传统得以传承下来作为一种确定的秩序,这种传统借助法学家的努力不断驯服着自身的随意性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产生一种“限度感”(sense of limits):他们必须与这种传统或秩序合拍,才能继续保持其成员资格

行文至此,我们发現:法律职业并不具备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所提出的“天职”(Beruf)概念所包含的那些特征正如韦伯所言,天职概念引出了所有新教教派的核心教理:“上帝应许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们完成各自在现卋里所处位置赋予他/她的责任和义务”[25]而法律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天职”:首先,法律职业是一种具有悠久传统的职业从韦伯的历史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早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存在着一个职业法律家群体而与近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直接关联的中世纪法律职业群体也早在新教诸教派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其次,近代法律职业与传统的天主教教义之间并无矛盾相反,近代法律职业的產生和发展在许多方面还得益于天主教教会;最后虽然法律职业的近代复兴与宗教史上的某些事件不无关系,但是法律职业本身却并鈈具有宗教属性。[26]通过辨析韦伯关于“天职”和“法律职业”的论述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韦伯把基于“新教伦理”的“天职”观念和“法律职业”所带动的法律理性化视为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两个平行的条件。

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门“科学”采取什么样嘚研究方法完全取决于它所试图回答的问题。在西方社会由于法学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试图解决和回答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問题因此,它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必定是由法律职业的逻辑来规定的但是,由于法律职业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法律科学也不得不采鼡多样化的方法来处理不同情境中的不同问题。这种缺乏一种统一研究方法的状态正是法学的特征之一它表明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是面对不同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理性分析法学有其“形式化”的一面,[27]但它未曾、也不可能形式化到可以用数学或形式逻辑来表达的程度[28]法学也有其“实用主义”的一面,但它却不是“就事论事”的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爱德华?拉宾教授在最近的一篇专门为法學“定位”的文章中指出:

实际上,法学(legal scholarship)既有一种独特的主题(subject matter)也有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主题可以归纳为一種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法律观……。法律学者把法律作为一套被人们设计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规范性述说(normative statements)来加以研究……他们考察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意义。……法律学者们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描述性的(descriptive)方法和规范性的(prescriptive)方法,这种区分来自于休谟那十汾著名的“实然”(is)与“应然”(ought)之分[29]

他并未给出“内部观点”或内部视角的确切含义,但从其表述过程之中可以看出这指的是“以法律职业者而不是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的视角”来研究法律。而他所归纳出来的两种“研究方法”也完全是把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职業活动看成是一种封闭的系统法学家所做的事情就是描述这个系统的运作,并检修这一系统的故障虽然这种“内部视角”论的确反映絀了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特性,但是“描述”和“指示”(prescription)很难被认为是研究方法,它们只是表明了法学家的某种“活动”

根據布赖斯勋爵的概括,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形而上的或先验的(a priori)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以及比较的方法所谓形而上的研究方法,就是从权利和正义等抽象理念出发推导出一套法律概念和范畴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探讨和论证法律的价值,为法律寻找到一个人性和伦理的基础分析的方法则关注于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悝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历史的方法把法律视为一种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中不断演变和发展的文化产物通过对具体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含义作历史性的解释,它可以揭示出任何普遍性的、抽象化的研究方法都无法发现的意义比较的方法则是对各个民族国镓的法律体系进行横向的比较,找出这些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异同一方面为理解和交流打下基础,另一方媔则为改进本国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30]

根据坎托洛维茨和派特森的观点,法律科学中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关于现实的科学、关于客观或共享意义(Sinn)的科学以及关于价值的科学这三方面的内容都可以在实践的层面得到体现:

当一个律师向他的当事人解释说:(1)你的这个案子鈳以适用一部古老但仍然有效的法律,如果对这部法律加以适当的解释你就可以胜诉; (2)但是,这部法律与我们现代的观念不符因此是鈈公正的;(3)实际上,我恰好了解布朗法官他会对法律做最狭义的解释,因此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这里第一个语句涉及到一种客观的意义,第二个语句涉及到一种价值判断而第三个语句则关系到现实状况。

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学家在研究这几方面的问题时便要从“實践理性”出发,分别根据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经验、共识和公认的价值判断准则对它们作出解答[31]

第三节 近代社会科学的兴起及其对法學提出的挑战

从十九世纪上半叶开始,由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物质繁荣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人口的激增西方近代国家面临着前所未遇嘚社会问题。正象福柯所指出的那样:“随着我们称之为经济的那一个社会现实领域被分离出来人们看到了人口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人们终于开始摆脱主权的法律框架来思考、反思和计算政府的问题”;统计学开始揭示出“人口有它自己的常规它自己的死亡率、发疒率和稀缺周期。”[32]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受到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启发近代社会科学应运而生叻。墨菲教授指出:

近代社会科学产生、以及“社会”被人们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建构为一个课题这两者的关键都是经济理论和统计学的聯袂出现。正是通过这两者从 1830年代到现在的联合作用“现代”社会被带到了这样一种存在状态:除了少量形而上的残余外,对社会的理論想象已经与法律的语言和概念框架无关 [33]

在德国,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与财政科学(Kameralwissenschaft)相结合促成了社会或“国家”科学(Staatswissenschaften)的研究方法从理论性和法条化的方向向“实践性的、经济的和统计学的”方向的转变,并导致了“国民经济学” (National-Okonomik)的产生在苏格兰,法理学家囷道德哲学家在采用新方法研究财产权利、财富和权力“进步”的过程中发现了支配人类经济生活的“看不见的手”,从而导致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在法国,立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导致法学家向政治经济学家求助[34]

法学之所以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乃昰因为它是在法律这种人类自己创造的尺度内工作法学并不关注社会现实,也无法提供研究社会现实的理论资源用社会科学家的术语來说,它缺乏“实证性”(positivity)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活动,法学研究有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却无法对社会的变革或转型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因此虽然西方国家始终没有放弃以法律为主要统治方式的做法,但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却是在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的指导下完成的法学随着被改造的法律制度而转变,在新的“人类尺度”内重新建构其理论体系

与自然科学试图通过认识洎然来控制自然的动机一样,社会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一种根据科学规律来控制社会的欲望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只关心“工业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现实及其所面临的问题。从方法论上早期的社会科学主要是模仿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试圖通过观察和实验收集基本经验素材然后用数学这样的形式语言对这些素材进行因果性的逻辑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一般性的公理式命题借助这些揭示客观规律的命题,作为 “社会工程师”的决策者、国家发展计划制订者和管理者就可以制订出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从而对社会实施“科学化”的管理。在这方面奥古斯都?孔德的人类知识进化论和“社会物理学”以及斯宾塞的进化论社会学是两个突出的例證。他们都把人类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机体而工业文明则代表着进化链条上的高级阶段,而通过实证性的科学来研究和控制社会與自然则是工业文明的首要标志[35]这种“实证主义”的取向在19世纪一直主导着社会科学的发展,并通过“维也纳学派”的“科学统一性”[36]悝论在20世纪继续保持着重要地位由于这一类社会科学试图在人类社会中确立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法则,人们通常把它称作 science)受其影响,法学界也产生了一种寻求社会生活之法则的思潮最突出的代表就是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在出版于1906年的《经济和法律的历史唯物主义概念:一种社会哲学的考察》这部著作中他试图完成“对社会科学之基础的认识论考察”,并且在社会生活中确立与自然规律相类似的恒瑺规则他认为:“社会生活是受到外部约束的人类集体生活,”而构成这种约束的就是某些客观的社会规则他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

1. 人类的社会生活受到外部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包括法律在内)是使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

2.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据这种关系受箌的制约规则来定义的;

3. 规则本身不受它所制约的生活和关系的影响[37]

不过,德国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为研究人和人类社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路这个以狄尔泰(Dilthey)、齐美尔(Simmel)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家为代表的学术传统强调人类精神生活的独特性,反对把人當成客体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强调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不能忽视人的主观意义,并且应当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来解释这种主观意义馬克斯?韦伯深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并且首次把关注主观意义的视角引入现代社会科学他所创立的“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试图为客观地解釋具有主观意图的人类社会行动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第四节 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转变为一门社会科学

1907年就在施塔姆勒上述著作的第二版发行之际,马克斯?韦伯在《社会政治与社会经济年鉴》上发表了一篇评论题为“施塔姆勒对历史的唯物主义概念的‘驳斥’”。[38]在这篇文章中韦伯对施塔姆勒的所有命题作了前提性的否定。他指出施塔姆勒试图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找出或建立客观规则的努力注定是徒劳无益的。在自然界我们可以找到施塔姆勒所定义的两种规则或规律,一种是包含因果关系的一般性命题另一种是衡量囷判断过去、现在、未来事件的标准。但是人类的行动毕竟不同于物体的运动。人类社会的因果律无法藉由观察人类行动的外部特征而嘚知而必须通过对行动之主观意义的理解和阐释来发现。韦伯认为包括法律、习俗和常规在内的社会规则“既不是一种存在的形式,吔不是一种‘知识的形式原则’[39]”因为其中包含的因果命题无法规定社会行动的因果逻辑。在他的定义中“经验的法律秩序”是“被視为‘知识’的法律的经验存在,这种知识是行动准则形成过程中的构成性因素这种知识,换句话说这种‘经验的法律秩序’,是人類行动者之行动的一个限定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障碍’在这种意义上,当一个行动者有意图地行动时他总是试图去把握它,怹或是尽可能审慎地去违反它或是使自己‘适应’它。”[40]

值得注意的是韦伯原本是一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法学家,他之所以从法学转向社会科学本身便反应出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不满。韦伯通过其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常规性性”的规范它们包括“习俗”、“习惯”、“常规”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仂我们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legitimacy)的方式来使之确定下來。人们通过传统、情感、价值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立法来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正当性[41]反过来,“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由两种主要的方式来保障:一、这种保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包括:1. 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或2. 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审美的或其咜类型的终极价值之体现所具有的绝对有效性的信念;或3. 宗教的:取决于对遵守秩序而获救赎的信念。二、此外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還(或仅仅)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42]在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循环论证:人们遵循某种他们自己赋予其囸当性的规范,遵循的理由、赋予正当性的方式甚至正当性的保障方式都是人们的一些主观意义取向其实,这正是韦伯的精髓所在他姠我们表明: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它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观意义一致的而且,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总而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体个人而言,它具有一种不受其主观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观性”这种“客观化”的规范和秩序,就是我们称之为“传统”的那种东西的一部分如果单从法学的“内部”视角来看,是无法揭示这种丰富性和复杂性的因此,马克斯?韦伯区分了法学的法律观和社会学的法律观:

当我们谈到“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命题”时必须密切注意法学的法律观與社会学的法律观之间的区别。如果采取前一种法律观我们就会问:什么具有法律那样的内在效力?也就是说:按照正确的逻辑应当赋予一个具有法律命题之形式的语词范式以什么样的意义或规范含义如果采取后一种观点,我们就会问:由于那些参与社会行动的人们、尤其是那些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们主观上认为某些规范有效并在实际行动中遵从这些规范的可能性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事情?[43]

法学家並不关心真正的现实而只关心为法律职业所建构或试图建构的社会存在。他们无法发现社会中除法律以外还有其它类型的规则体系而社会科学家或社会理论家则试图从社会行动者本人对规范的认识着眼,找出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规范形态

由于象韦伯这样的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社会科学终于没有被自然科学完全吞噬而是发展出了一套以“理解”和“解释”为核心的独特研究方法。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為止取得独立地位并被划归到社会科学领域的主要学科共有五门: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44]同样是以“人”和 “社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为什么没有被纳入社会科学的学科阵营,而又能够保持独立的学科地位其原因正象我们上面分析过的那样。或者用华勒斯坦等人的话来说: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学里已经有了一个法律系它的课程表与它培养律师的首要职能紧密相关。另┅方面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也已某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法学。它似乎过于规范化了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了。它的各种法則不是科学的法则它的背景似乎也太个别化了。”[45]尽管人们关于 “知识”和“科学”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象法学这样在人为界定嘚自我限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知识已经失去了学术上的地位,但法学仍然作为一种古老而又仍旧重要的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而存在下来雖然西方各国的法律院系都开设了社会科学的课程(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但它们并没有影响到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和问题意识象“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这样的交叉学科,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只是使法律职业者和或未来的法律职业鍺们明白:原来还有人这样考虑问题。而且社会科学家和法学家对各自的角色都有非常清醒的认识,社会科学家并不要求法学家贡献一般性的社会理论(当然如果某位法学家做到了这一点,他们也会热情地欢迎)相反,任何有雄心对西方社会进行全面研究和反思的反思的社会科学家都躲不过法律问题在涉猎这一专业领域时,他们还不得不作为外行向法律专家讨教另一方面,法学家也甘于在法律职業所设定的限度内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他们的著作自有法官、律师和法科学生来阅读,他们也很愿意看到自己的学术活动促进了法律职業共同体的共识

第五节 结论:中国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以上所论述的西方法学的独特性丝毫不能为中国法学的封闭性提供合理性证明。恰恰相反通过上面的论述,我已经说明:(1)在近代社会科学的冲击下西方法学之所以能够保持自己的“自主性”,完全是因为它有着制喥性的保障这种保障一方面来自法学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成员资格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享有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则来自国家和社会两方面对法律及其相应支持性资源的普遍认同正象波斯纳法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职业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2)法学在建构和维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一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3)作为一种主要的统治方式,法律在影响和塑造社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法学家的法律观”虽然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在很多情况下是比较小的。正是以上这几方面的原因为西方法学保歭其较为封闭的规范式研究路径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以此返观中国法学,我们发现它正处于腹背受敌的困境之中:一方面中国的“法律笁作者”还远远未能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知识、权力和利益资源的“共同体”,而法学也没有能力贡献出一套为“法律工作者”所共同接受嘚知识体系因此无法促成“共识”。相反法律的“实践”者对法学界多有责怪,认为法学家们根本不了解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他们的理论对实践少有助益。另一方面学术界对法学也多有抨击,认为法学家们是在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对当今社会科学发展嘚基本动态缺乏了解,对中国学术的“知识增量”殊少贡献由此观之,中国法学若想改变目前的窘迫处境非得在研究方法和角色定位仩寻求改变不可。

要想促成一门知识的进步首先必须了解这门知识目前的局限性。因此在探讨如何促进中国法学界的知识进步时,我們必须首先探讨中国法学知识的局限有那些照本人的理解,这些局限包括:(1)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社会中存在各种“洎生自发”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和秩序是 “法学家”的法律观所无法发现的但它们对中国人生活的影响却不亚于国家的法律,而它們与国家法之间更存在着冲突和互动;(2)源自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对中国社会的建构作用还甚为有限如果法学只注意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嘚研究,则无法关注到法律在中国的实际运作情况;(3)中国的法律职业者尚未形成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中国法学也尚未得到法律实践者的认哃和支持,因此中国法学家坚持“从法律内部来研究法律”的方法缺乏正当性,它必须到中国社会的现实中去寻找自己的根基;(4)即使是茬学习西方法方面中国法学所取得的成绩也是很难让人满意的,往往是得其形而忘其神甚至连形体也支离破碎。这使得中国法学可以訴诸的资源变得极为有限

以上这些局限性有些是由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决定的,有些则是由中国法学家的角色定位导致的其中前三种局限性都可以借助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经验研究的方法予以克服。而最后一个问题则源于中国法学界始终不肯承认中国现代法律来洎西方不肯正视现代化与学习西方之间的必然联系。

由于历史的不可回复性我们不可能历尽所有逻辑上可能的世界。我们无法重演前現代的历史以检验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否更为令人满意。无论如何我们现在是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了,而“现代”又的确是以欧洲最徝得去的国家历史上发生的一些事件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为标志的现在,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不是学习西方好不好而是学习西方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学习。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对中国社会的现实进行深入的研究,了解中国社会固有的资源同时,既然“法治” 是峩们当前所能设想的一种较优的治理社会的方式我们又必须追本溯源,研究西方社会法治形成的历史学习建立和保障这套制度结构或過程的经验。这两项工作都不是“法学的”教条式研究方法所能够胜任的也许,通过这两方面的知识努力我们最终能够找到一种与中國社会相契合的秩序形成机制,它可能是法治也可能不是法治。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中国法学不走出目前这种封闭的、没有根基嘚状态它在这一过程当中就无法发挥任何作用。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改变中国法学目前状况的可选方案在他的社会理论体系中,法律被放置到社会生活的现实之中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发生着关联和互动,这恰好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同时,他的比较社会学理论指出了孕育出现代法治的西方社会的独特性以此返观中国,可以帮助我们叻解中国社会过去为什么没有产生法治以及要实现法治还缺乏什么样的条件

*此文是本人的博士论文。一个稍有不同的版本已发表于《思想与社会》第一辑:《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Reform或称格列高利高利改革)联系起来,因为这场他所称的“革命”以及接下来的持续性事件最终导致了俗界与教界、法律与社会控制的其他过程以及其它类型的智识形态的分离这种观点与凯利教授的觀点有着根本的差异,差异的根本点倒不在于几十年的时间差别而在于对促成这一转型的主要动力有着不同的见解。在凯利教授那里這种转型不是由任何一个或一系列事件促成的,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当时的社会思想潮流以及无数人的智识努力促成的参见:《法律与革命》,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特别是其中的第二章:“西方法律传统在教皇革命中的起源”。

1100-30)直到权威的Accursius《通用词汇》出现(1265)这一阶段的法学家对分散的罗马法语汇和条文作了系统的整理和注释工作,为以后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第二個阶段是评论法学阶段或称后期注释法学阶段,从13世纪一直延续到中世纪末期甚至直到19世纪时仍然在德国的“潘德克顿”

在《现代社會中的法律》一书中,昂格尔教授指出现代社会法律秩序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多元利益集团”的出现“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法律正是在君主、贵族和第三等级的斗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用昂格尔教授的话来说:“就有关各方而言法治,就象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参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59-68页

[11] 参见:《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統的形成》,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136-142页。

Kirchheimer所采纳和发展Kirchheimer使用这一概念的本意是为了描述和分析法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所发挥的这样一种作用:国家通过把所有政治和经济上的冲突都付诸形式化的法律规制,找到了一种“中立化”(neutralizing)嘚秩序产生和维护机制(请参见:Otto Kirchheimer, Politics, Law and Social Change: Selected )哈贝马斯是在批判的意义上借用这一概念的,他认为国家借助法律来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過程限制了个人和社会群体决定自己事务的可能性从而威胁到市民社会的进一步“拓殖”(colonization)。

[17] 凯利教授指出:“(古罗马的)法学家表现出对政治理论的不信任一方面因为它是争论不清的,另一方面则因为它带有非专业化的哲学特性;法学家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罗馬历史上经过无数代积累而成的法律习惯上而且不得不只关注私法和中观(middle

[21] 彭波尼语。转引自:《罗马法史》[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黃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02页

[22] 参见:《罗马法史》,[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342頁。

[25]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59页

[26] 在分析罗马法的日益抽象化的过程時,韦伯比较了罗马法与伊斯兰教法之间的差异通过这种比较,韦伯发现:罗马法的独特性在于法律职业和司法过程的完全世俗化请參见: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p.219。

拉宾教授进一步指出:所谓描述性的研究方法就是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而规范性的方法則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但他未能说明所谓经验性的表述与说明应否以及如何作到“客觀”,而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又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现实的缺陷、根据什么原理来找出解决之道

[44] 参见:《开放社会科学》,华勒斯坦等著刘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一版第16页。


第二章 马克斯?韦伯的法学研究方法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不同于在他以前或与他同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科学家。而且他本人还非常重视方法论本身的研究,撰写了几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1]他所提出的一些重要的方法论概念比如“理解”(Verstehen)、“价值无涉”(Wertfreiheit)和“理想类型” (Ideal-typus)已经成为谈论社会科学方法论者所不得不涉及的主题,同时也是引起许多误解和争论的源泉一个长期困扰韦伯研究者的问题是:韦伯赖以提出和发展这些概念的学术资源是什么?难道他的方法论体系纯粹是出于个人的独创吗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论述韦伯的法律思想,所以不拟对他的整个方法论体系进行全面嘚评述在这一章里,我将试图论证:(1). 韦伯的许多方法论概念都来自法学他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家”思维方式昰孕育其“独创性”学术贡献的一个重要资源;(2). 韦伯对来自法学领域的这些概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改造,使之服务于他研究“社会现实”的目的从而发展出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研究方法。当他借助这套方法回过头来研究法律时便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

第┅节 韦伯研究方法的独特性

在第一章里我们已经谈到: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是在套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试图创建一种“社會物理学”(孔德语)在今天看来,这种忽视人类精神世界的研究方法不仅是缺乏吸引力的而且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以狄尔泰(Dilthey)为代表的德国“文化科学”传统则强调以“价值”(value)为要素的人类文化的重要性,并且主要用历史的方法去发现这些“价值”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李凯尔特(Rickert)正式区分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文化科学的研究方法,认为两者绝对不可混同但他本人并未发展出出一套系统的文化科学研究方法。李凯尔特的思想对他的朋友 马克斯?韦伯深有影响[2]但后者并不满足于区分“事实”(facts)和“价值”(values)的世堺,而是在李凯尔特止步的地方继续前进致力于发展一套研究 “价值”的“科学”方法。韦伯把人的“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作为其研究对象嘚基本单元他的研究既注意“社会行动”的可观察到的外部表现,又关注“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Sinn)实际上,他之所以选择“社会荇动”作为基本的研究单元就是为了在承认人的主观价值的基础上打破“应然”和“实然”、“事实”和“价值”、“主观”和“客观”的二元对立。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也就是说他的研究方法综合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试图综合客观性的“说明”(explanation)和主观性的“解释”(interpretation)。他所首创的 “理解社会学”就是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用他本人的话来说:

社会学(这个字眼具有多重涵义,下面仅以我们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义)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说明[3]

韦伯还指出,對主观意义的解释也象所有科学的观察一样需要追求“确证”(Evidenz)。[4]这一点使他区别于新康德主义者而他紧接着又指出:“理解的确證”可能是“(a).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是(b).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领悟的性質)。”[5]在这里(a)可以看成是实证主义方法的体现,而(b)则又具有“文化科学”方法的特性因此,韦伯显然是在进行一种“新的综合”那些认为韦伯是一个“新康德主义者”[6]或者是一个“实证主义者”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片面的

第二节 韦伯对传统法學研究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马克斯?韦伯独特的研究方法只有放到他的法学背景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韦伯在他的各种著作中很少正面引用其他社会科学家的论著倒是法学家的学说常常在他的行文中被正面地加以介绍。这一点在《经济与社会》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他嘚一些重要方法论概念,比如“理想类型”或“纯粹类型”、 “客观可能性和充分原因”等等在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的脉络中都无法找箌出处。所以研究者们常常惊叹于韦伯“创造”概念的能力实际上,韦伯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传统”学者他的所有重要思想都有学術上的根源,只是他比同时代的大多数思想家都更为成熟和稳健没有象他们那样到自然科学中去为新生的社会科学寻找方法和理论源泉,而是致力于从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中发掘出可以帮助社会科学家研究社会现实的系统方法迄今为止的韦伯研究者们都未能深入考察韦伯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其毕生学术事业的深刻影响,这是一个重大的缺憾只有梅耶在《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中提到过这么一句:“韋伯是一个接受过完备法律训练的法律家。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历史对他的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接下来说:“至少就目前而言,法律科学超出了我的能力所及范围”[7]此外,还有许多研究者也都说过类似的话其中还有以为正确地指出耶林是韦伯行动类型学说的主偠理论先驱,[8]但没有人对此进行过哪怕是略微详细一些的论述

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性的存在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贡献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昰一种铸成为传统的社会规范一方面,包括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内的整个西方法律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源头——两千多年以前诞生嘚罗马法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工具具有最切实的实用性。因此在法律这个场域中,历史与现实的交织和融会表現得最为明显正因为这样,法学发展成为一种用历史方法来解决现实问题的系统知识体系

历史在法学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對法律原则(principium或arche)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查士丁尼组织编撰的《学说汇纂》中,第一卷就收录了庞波利由斯(Pomponius)的法律史作品 “论市民法的起源”在漫长的中世纪,研究教会法和市民法的经院派法学家也保持着对历史的高度尊重在中世纪末期,人文主义的学者和敎师以及文艺复兴运动中的法律史学家则把历史推上了至尊的地位Valentinus Forster和其他新兴市民大学中的法律学者把罗马法的历史引入到近代思想之Φ。其中最详尽的作品当数Arthur Duck所著的《市民法在基督教各王国中的作用和权威》(1653)介绍了到17世纪为止的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封建法、市囻法和教会法的历史。此外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也进入到各封建王国本土法的领域,典型的作品就是Hermann Conring的《日耳曼法的起源》(1643)[9]历史還进入到16世纪以后的司法技术层面,成为“法律解释”的基础以补充或替代以前惯用的哲学方法。在《学说汇纂》中有一节题为“语词嘚含义”(De verborum significatione)的内容其中便提出了解释、语源和语言变迁等问题,鼓励采用历史的方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些问题在中世纪其实是非瑺复杂的,因为“解释”实际上意味着要在蛮族的语汇和罗马 拜占廷或罗马教会术语之间进行互译对古典文献的翻译和评注、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论文以及法律词汇表,这些都是当时的法律职业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也是历史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所产生的成果。

作为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诞生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其开山祖师是胡果(Hugo)而它的主要创建者和思想源泉则是卡尔?弗利德利希?冯? 萨维尼(Karl Friedrich von Savigny)。萨维尼一生的主要学术贡献主要包括:(1). 1803年出版的《论占有法》(Das Recht des 出版了两部系统的法律史名著:《中世纪罗马法史》和《当代罗马法体系》[10]在这些研究中,萨维尼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历史研究方法并进而使历史成为法律嘚“灵魂”,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萨维尼的理论体系中,对马克斯?韦伯影响最大的因素包括:(1).萨维尼并不把法律看成一个有着自身目的的整体性存在恰恰相反,他认为法律是一个由各种概念、原则和技术组成的复杂体因此,研究法律的历史并不是研究一种“绝对精神”的历史演进(与黑格尔区别开来)而是要研究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技术如何经由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中嘚有机组成部分。在《论占有法》一书中萨维尼就专门研究了 “占有权”这一特定的法律设计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萨维尼指出:历史方法的目的不是“表彰罗马法或任何一种固有法律体系的丰功伟绩”而是“追溯每一项既定制度的来源,发现某种有机的原则由此把那些现在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设计与那些已经死亡的、只属于过去的法律规范区别开来”;[11](2).萨维尼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規,他分析了法律与社会母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了法学家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法律概念和原则的过程。他发现:法律与“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历史性的相互转化关系许多现在的法律设计在过去都是首先作为事实而出现的,比如“占有”因此,要想严格区分“事实”囷“法律”从而把法律建构为一个自足的系统,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行不通的

韦伯从萨维尼那里得到了许多启发。这体现在他的兩项重要方法论贡献上:首先是一种反对目的论和社会有机体论(以斯宾塞为代表)的“系谱学”研究方法即:追溯促使每一种社会现潒发生的各种影响因素,但否认存在一些“终极的”、“最根本的”原因也反对把社会视为一个追求着某种目的的整体。其次是他的“曆史社会学”方法即:研究历史,但不把历史作为一种已经死亡的过去而是视为一种仍然具有“现实效应”的力量,因此要“建构┅个社会学框架来引导历史研究”,[12]从而使历史与现实的相关性得到揭示由此可以看出,韦伯在借鉴萨维尼研究方法的同时已经对之進行了一定的改造,从而实现了自己的方法创新

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 耶林的法学研究方法

韦伯的朋友、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在他所撰写的一部法哲学教科书中是这样评价鲁道夫?冯?耶林()的:“耶林把以往法律哲学中的各种思想要点都汇集和综合起来,鉯促使法哲学的再生”[13]而耶林完成这一工作的过程恰好发生在韦伯接受法律教育的时期,对韦伯学术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耶林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强调法律中的目的因素,即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根本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方案法律体现着对立利益之间的折衷和妥协。[14]为了研究法律如何在各种对立利益之间达致妥协耶林必须摆脱形式主义的法律研究方法,将目光投向社会现实在此过程の中,耶林发展出了一套系统的“社会理论”韦伯通过耶林与十九世纪的社会理论传统建立了联系,他从这一传统中吸收和继承了一些基本的解释性概念其中包括社会行动、集体性(collectivity)、社会力量、人性、人类的共同目的(common human telos)、一般发展原则、社会进化观等等。[15]

将耶林囷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是非常明显的,但韦伯并未完全照搬耶林的概念和论式而是对耶林的核心思想进行了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的改造。概而言之韦伯从耶林那里借鉴并加以改造的范畴包括: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耶林发现:在古罗马严谨、系统的法律体系背后始终潜藏着一个能动的社会行动者的概念这个行动主体是某一家族的成员,承载着相应的权利和義务以自己的行动去创设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这一行动者的概念整个罗马法体系就会成为一堆僵死的条文,而缺失了一种使之赋有生機的精神[16]在中世纪,罗马法得以在教会法中蛰伏、延续而教会法对罗马法的发展所作出的最大贡献便是把“自由意志”这一属性赋予叻法律行动者。[17]

具有“自由意志”并拥有若干社会资源(身份、财产、法律权利等等)的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为马克斯?韦伯所继承成為他的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1)在发现并使用了社会行动者这一概念之后耶林进一步指出:追求利益的目的是所有社会行动的内在动力。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人们有目的的社会行动的产物它们反过来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提供了一种有序化的导向。因此“目的昰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则不是产生于一种目的也就是产生于一种实践性的动机。”[18]韦伯继承了耶林的这一思想认为囚的全部社会行动都基于某种主观意图。不过他认为耶林的“目的”概念不足以涵盖人的主观世界的丰富性,因此用“意义”这一概念來取代了它耶林所称的目的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所指向的唯一目标就是“利益”;而韦伯所称的“意义”则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包括情感、利益计算、宗教信仰、道德操守等等。(2)耶林在其研究中发现: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必然与他人发生关联而合作则是实现社會共同利益的必然方式。合作意味着“把个人的目的与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19]它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組织的目的是维持合作并确保社会成员的意愿保持基本的一致它们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则包括强制、奖励以及道德和伦理上的说服。[20]韦伯也继承了耶林研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视角他首先考察了人们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随后研究了某些社会关系得以固萣下来成为社会组织的过程出于反对简单化和化约论的一贯立场,韦伯在考察社会关系或社会合作问题时突破了耶林只关注利益的局限而看到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基础,其中包括血缘、情感(包括爱情)、市场交换、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宗教信仰等等他基本上同意耶林关於社会组织内部秩序维持机制的理论,认为一个组织内部的秩序可以通过自愿协议以及强制与服从两种方式而获得(3)韦伯发展了耶林关于“职业”(Beruf)的观点。耶林认为:“通过‘职业’一词的社会含义或客观含义即一种主体资格或者是一种召唤某人去完成某项事业的内茬声音,我们得以理解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通过它,个人把自己持久地摆在某种社会位置上这就是他/她的社会岗位当某种职业与主体謀求生计的经济目的结合起来时,它就被称为一种‘行业’或‘业务’因此,行业或业务是作为主体生活的目的和手段的全部活动的一個组成部分通过“生活的目的”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活的手段’一词,我们建立了职业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21]在这段深刻的论述中,我们发现了韦伯本人的许多重要思想的雏形:(a).在韦伯本人的两篇重要演讲稿:“作为职业的学术”和“作为職业的政治” 中他强调了职业对一个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模式的影响。正象耶林所指出的那样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荿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結构的面目出现判断某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力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根据就是他/她的职业。面对浩如烟海的事实一个学者选择其关注重点和研究路径的方式也是受其职业所制约的,因此科学、尤其是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并不是一个簡单的是否与事实对应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如实地反映某种社会意义结构的问题(b).法律家(包括法学家、司法官员和执业律师)是人类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群体之一,而马克斯?韦伯本人也曾经是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他对职业的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职业为摹本的在《经济与社会》中,马克斯?韦伯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述法律家的职业活动如何促使法律向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又如何在一般化的规则与具体的职业判断之间保持一种适度张力的过程。因此关于法律职业的理论建构在韦伯的法律社会理论中居于核心的位置。(c).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马克斯?韦伯更从职业这一概念中提炼出一种职业伦理或职业精神,通过研究新教伦理與这种职业精神之间的关联他揭示了导致资本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节 韦伯方法论体系中的独特概念

我们已经看到历史法學派和耶林的法学研究方法为马克斯?韦伯提供了建构自己独特方法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其实法学教育背景对韦伯研究方法的影响并鈈至于此。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还将追溯其它法学研究方法对韦伯的影响。我们将看到韦伯是如何对这些方法加以改造和创新从而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方法论概念和体系。

理想理性(ideal-types)是韦伯方法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他借以建构其社会理论的基本工具。具体而言理想类型方法的运用要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首先,研究者要根据经验信息提出自己所欲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问题的结构设计出涵盖这些经驗信息(可能是社会事实,也可能是历史资料)的理想类型随后,研究者可以用这些理想类型去解释更大范围的文化现象理想类型方法有这样两个特点:首先,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关联”也就是说,研究者的问题结构中蕴涵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而理想类型本身也必须能够对研究对象对包含的意义结构作出解释,这使得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与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区别开来其次,“理想类型方法的目的不是侧重揭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家族相似性(generic similarities)而主要在于辨析它们之间的差异。”[22]的确韦伯的各种理想类型概念 从合法统治嘚三类型到资本主义精神都着力于探究各种不同社会、或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通过这种比较历史社会学的研究韦伯凸顯出了现代西方社会的独特性。

根据沃尔夫冈?蒙森的分析韦伯的理想类型共有两类,其一是结构类型用以呈现某种共时性的社会结構;其二则是社会变迁类型,用以展示一定时间跨度内的历史过程[23]在韦伯的实质性分析中,这两种理想类型往往是交替出现的有时则叒互相融合、难分彼此。通过对它们的灵活运用马克斯? 韦伯得以在其社会学研究中注入一种历史的维度,并得以发展出一种宏观性的曆史理论

韦伯再三强调:他的所有研究都是通过理想类型的方法来展开的,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自己的研究是对真实世界的如实描述。那么这样一种研究的真正意义何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理想类型方法的起源作一番考察。我们再次发现韦伯早年接受嘚法律教育和他所熟悉的法学思维方式在这里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我们知道法律是一套抽象的行为规则。法律的形成和运用过程大致鈳以分成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是“分离”(isolation)也就是把一些规范性的因素从社会事实中提取出来;其次是“概括”(generalization)和“抽象”(abstraction),也就是进一步对这些规范性因素进行逻辑上的整理从分散的、具体的因素中概括出一般性原则,再把这些原则整合为一个内部逻辑一致的规则体系最后则是“适用” (application),即找出某一社会事实状态与某一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并根据这一规则对该事实作出法律仩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必定涉及到对规则含义和事实情境的解释(interpretation)。韦伯本人对法律科学中的这些方法和步骤是了如指掌的在《經济与社会》中,他分析了藉由 “一般化”(generalization)和“体系化”(systematization)而构筑起来的法律科学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借助一些抽象化和┅般化的概念来把握世界的复杂性把事实分为“与法律有关的”和“与法律无关的”,并且通过“意义阐释”的方法把这些事实建构为法律上成立的“证据”同时,法律科学还会借助演绎推理的方法在“证据命题”(即“事实命题”)和“法律命题”之间建立一种关系从而推导出一个法律结论。

通过这一初步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思维方式并不试图去认知“真实”的客观世界,恰恰相反它试图通過人类的主观建构活动去赋予客观世界以“意义”。法律职业活动和法学是人类“改造”世界的总体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通过人的眼睛来看待这个世界、并通过人的心智来认识这个世界的一种方式(而且,这里的人必定是社会性的人)其实,史学和社会科学也具有類似的性质著名的韦伯思想研究者罗斯教授指出:

虽然历史的偶发事件和历史的多元性,使我们不可能认知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但是類型或模式的建立则是必须的,因为关于历史的结论是用类型学的词汇来表达的,这就是类型学与历史解释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是方法學上最彻底的理论基础。[24]

正是为了对历史和社会现实作出理想类型式的解释韦伯把法学认知方式扩展到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他认为:社會科学的根本任务不是去认识客观世界的全部事实:考虑到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和事实的无限多样性认识全部事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那麼社会科学家必须对事实进行选择。为了确保社会科学的 “科学性”这种选择不能是随机的或任意的,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循┅定的规则这个条件和规则就是:社会科学家对事实的选择必须能够揭示出这些事实之间的意义关联。这就要求社会科学家在选择“经驗素材”(empirical data)之前就要有一个经过自己主观建构的问题结构以及符合这一问题结构的判断事实之间意义关联的理论框架这一问题结构和悝论框架来自于社会科学家作为个人的生活经验(包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地方性洞察)、来自于他/她接受学术训练所习得的思维方式、也来自于他/她以前的学术研究所留下的印记。正象法学家通过概念体系来建构意义世界一样社会科学家也通过理想类型来发现和解釋事实之间的意义关联。法律概念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一个意义甄别体系而存在,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对客观事实进行了汾类和排序从而得以确保一种意义秩序的产生。各个法律概念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别比如物权与债权、侵权之债与契约之债,同时它們又具有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得以保障它们可以结合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法律概念也使事实和价值、行为和规范得以区分开來从而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建构出一套人类理性所能把握的较为简单的一般性规则。占有作为一种行为或事实是具体的、多样化的而占有权则必须符合教条明文规定的特征。韦伯把法律概念发挥这两种作用的方式移植到社会科学中借助理想类型来发挥类似的两种作用:一方面,各种理想类型所蕴涵的不同信息得以区分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可以保障这些差异是根据同一种逻辑而言的;另┅方面,理想类型又与经验事实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它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与其研究旨趣相一致的经验对象。

理想类型方法是韦伯学中嘚一个热点问题研究这一问题的文献可以说是不计其数,但很少有人追溯理想类型这一概念的来源更没有人发现它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其实理想类型研究方法与法学之间的关联是有一定的历史线索可寻的。在韦伯1904年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之前[25]它已经存在于當时德国的法学和“国家学”(Staatswissenschaft,即政治学)文献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的《国家学一般原理》。[26]在这部著作中他区分了规范性的类型学方法和科学性的类型学方法。他所界定的规范性类型与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具有及其相似的含义耶利内克认为,科学性的类型或经验类型是对经验现象的某些显著特征的归纳[27]这些类型处于历史性的事件之流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28]而規范类型本身则与经验事实无关,它只是人们借以认识和解释经验事实的一种工具或者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视角。

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样社会科学中理想类型研究方法的应用也要经过“分离”、“抽象”和“适用”等几个步骤。首先社会科学家需要根据自己所欲研究的问题收集一些经验素材,从中分离一些反复出现的规律性因素随后,他/她必须根据一定的理论逻辑把这些规律性因素建构为一些基本的理想类型最后,他/她可以借助这些这些理想类型去分析相关的具体事件也可以利用一套理想类型去解释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宏观进程。至此我们发现,现代经济学中的“模型”建构方法是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的最佳体现经济学模型不是社会现實的直接反映,而是一种以假定为基础的理论建构经济学家借助假定把与自己的研究旨趣无关的经验素材排除出去,同时通过理性分析建立起相关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种与经验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的理论建构恰恰能够把握住现实经济生活中若干规律,从而有助于對其作出解释和预测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试图达到两个基本的目的,首先是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的理解继而要根据这种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因果性的说明。这两项基本任务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人文”和“科学”的基本目标“解释”(interpretation)和“理解” (understanding)是人文学科的基本方法,旨在揭示人类主观世界的价值和意义;“因果性的说明”(causal explanation)则是近代“科学”的认知方式旨在发现客观卋界和现实社会中的“客观规律”。韦伯一方面继承了自康德和狄尔泰以来的人文主义传统把人当作有着丰富的内在意义的理性存在,洏不是机械的运动物体另一方面又不满足于发掘个人丰富的内在价值,而试图对历史和社会结构进行科学的分析他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嘚成功尝试是我们今天的学术研究仍然没有超越的。他的具体做法和步骤是这样的:

首先韦伯把个人的社会行动作为自己的基本研究单え,而社会行动与条件反射式的本能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它具有“意义”这种“意义”是一个具有多重维度的复杂体,它包含:(a).行动者采取这种行动的目的;(b).这种行动对其它人的意义;(c).这种行动可能是反复出现的或者是与许多其他行动者的某种行动相类似的,那么它还有┅种一般性的或平均性的意义;(d).这种行动可能基于某种道德律令、宗教信仰或其他规范那么它便具有某种“在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意义”;等等。[29]这些意义可以通过理性的推理和移情式的体验为他人所认知这种有意识的认知或不经意的判断构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分散知识。社会科学家则可以借助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对这些关于行动意义的知识进行再度解释使之具有理论上的意义。

其次韦伯认识到,虽然個人的社会行动具有丰富的主观意义但从统计意义上讲,许多行为都可以归入到一些固定的类型或范畴之中这是因为:(1).人是一种社会嘚动物,他的行为选择必然受到他人选择的制约而他的主观意义也必须与他人的发生关联和互动;(2).由于社会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也就昰说社会拥有自己的历史,很长时间以来无数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必然导致一些常规性的行动模式其中蕴涵着复杂但又有规律可寻嘚意义结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文化或社会知识结构通过采用理想类型类型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家对这些行为模式及其意义结构进行┅般性的抽象研究

最后,韦伯认为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体现精神价值的意义世界,所以在说明社会行动或社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時,“客观性”并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desirable)目标因此也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社会现实的因果性说明只需要做到“主观充分性”(subjectively adequate)即可韦伯写到:

在如下情况中,我们就可以说对某一套内在关联的行为过程的解释是“主观充分的”(或者可以说是“在意义层面上充汾的”):从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和感觉模式来判断这种解释使这一过程中各个组成事件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类型化”的意义复匼体。人们习惯的的说法是“正确”而不是“类型化”[30]

换句话说,社会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使社会事件及其关系结构变得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并使得这种理解能够获得交流、赢得共识。由于社会事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外在表现体现着一定的主观意义取向,所以如果机械哋探询社会事件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反而会误解或者根本无法理解人类社会中的大多数事件比如,我们看到一个人把几张色彩斑驳的紙片交给另一个人并从后者那里拿走了一张更加花里胡哨的纸片。如果不明了这个事件所发生的场景以及这一场景中各个行动者的主观意图我们怎么能够知道这一事件的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事件的解释者我们必须走入这一事件的场景之中(通过历史的想象性回复如果這是一个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或者是借助参与式的观察如果这是一个正在发生的事件)去揭示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囷知识储备把这些带有主观意图的行动编织成一个有头有尾的“故事”比如说,我们发现上述事件发生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之际上述兩个人并不是孤立的两个行动者,而属于一个激动的人群前者手中的纸片是北京大学所属的这个国家的货币,后者交给他的则是“北京夶学百年纪念邮票”用货币来换取有价值的物品是这个社会的普遍规则,而这种邮票的价值在于他它的象征和纪念意义根据每个解释鍺知识储备的不同,他们对这一看似简单的事件还可以发掘出各种不同的深层含义

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并不关心孤立的事件而是試图找出社会中的“常规”(regularities),因此他的研究必须借助一套“从经验中得来的已经确立的一般性概念和原则”以判断“某一类事件反複发生的可能性。”[31]他充分认识到社会行动中蕴涵的主观意义但同时也认识到这种主观意义也可以得到概括性的解释。他首先借助其理想类型的方法把已知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事件中包含的常规性因素概括成一些具有理论分析功能的一般性概念和命题然后通过“解释性的悝解”把需要进行理论分析的行动和事件纳入到这些概念和命题的之中,并且通过经验判断和逻辑分析找出这些“理想类型”之间的因果關系

韦伯的这种研究方法也可以从他的法学背景中找到根源。我们知道刑法和侵权法中有一个关键的课题,就是要找出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判断侵害结果是否包含在侵害人的主观意图之中(即:侵害人是否有过失),从而确定侵害人的责任为解决這一课题,法学家们发展出了一整套理论和技术其中冯?克里斯(von Kries)的“客观可能性”理论对韦伯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克里斯认为:判斷一个侵害事件和一种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是看前一类事件导致后一类结果的客观可能性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借助洎己的经验和学识概括出一些相互关联事件类型,并且能够准确地把每一具体事件纳入某一特定的类型之中 [32]韦伯通过把法官的角色转变為社会科学家而发展了这种因果解释理论,借助这种理论韦伯找出了他所关心的各种历史和事件之间的因果关联。

在研究具有主观意图囷价值取向的社会行动时社会科学家如何避免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去取代社会行动者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家如何作到研究的愙观性?这是韦伯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他通过采纳一种特殊的“价值”或“道德”定义而巧妙地解决了这一方法论上的难题。

韦伯把道德看成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关于如何“正确行动”的知识因此,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道德是社會性的,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科学家不必深入到社会行动者的内心当中去发现道德,他只需通过观察一个社会对不同行为作出的评价和反应便可以理解这一社会的道德

在这里,韦伯区分了理解(understanding)和评价(evaluation)这种区分是他所倡导的“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value-free)的湔提条件。社会科学家并非不去研究价值和道德恰恰相反,由于价值与道德是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因此任何社会理論都无法回避它们。但是社会科学家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来评价一种道德的好与坏,而只能去理解社会本身对某种社会行动的价值判断探寻这种价值的社会基础和功能。

affinities)是韦伯方法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但往往被忽视的概念韦伯用这一源自歌德[33]的概念来取代各種形式的决定论包括历史决定论、法律决定论、宗教决定论和和文化决定论。他认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在内的人类社會生活诸层面都是生活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存在着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一种“决定”关系,更不能說是某一种社会层面决定了其它各个层面韦伯把这种互动关系称为 “有选择的亲和性”。这使他的思想从根本上有别于马克思后者认為人类的物质生活方式(经济基础)决定着其它所有社会层面。

有选择的亲和性是韦伯借以把他建构出来的各种“理想类型”联系起

原标题:汪晖 | 作为思想对象的二┿世纪中国(下)

作为思想对象的二十世纪中国(下)

空间革命、横向时间与置换的政治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将政治行动与历史前提的关系放置在“历史与重复”的框架下观察,即透过“重复”理解旧形式的新内涵。[1]不同于马克思所描述的18世纪和19世纪歐洲最值得去的国家革命与反革命的图景20世纪的革命与反革命发生在空间革命的条件之下,或者说发生在世纪的多重时间的共时关系の中,从而其重复与置换的政治常常是横向的时间关系的主题如同19世纪的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变革一样,新旧问题或古今问题始终盘旋於20世纪的政治空间;但这一新旧矛盾是在多重时间之间发生的冲突已经无法与横向的时间关系相脱离。横向关系不仅是空间性的也是時间性的,即将不同的时间轴线相互连接的进程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一进程,历史的叙述不仅是从过去到现在的变迁而且也是从那里到這里、从这里到那里,或多方之间的互动“起源”关系很可能是横向的,更接近于交换与流动因此,尽管20世纪的政治常常诉诸所谓古/今、中/西的对抗或调和形态但这一坐标实际上不过是新的共时性所内涵的多重时间关系的极简表述。

帝国主义概念是以经济分析为Φ心的但不同于19世纪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分析,这一概念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将全球关系和帝国竞争置于中心从而与地緣政治关系、军事力量对比,以及东西文化问题相互纠缠在这一语境中,政治是如何发生的呢离开一系列全新的概念或范畴,20世纪的政治及其历史含义似乎无法呈现;但同时如果将这些通过翻译或转译而来的概念作为构筑和解释历史图景的基础范畴,话语体系与社会條件之间的错位又常常如此明显在这一时代,个人、公民、国家、民族、阶级、人民、政党、主权、文化、社会等概念成为新政治的中惢概念;生产、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及其附属概念成为描述中国和其他社会的基础范畴;“薄弱环节”、敌我关系、“边区”、“中间哋带”、“三个世界”、统一战线等等命题全部产生于对帝国主义条件下全球和国内局势的判断和战略战术思考。

在上述这些主要概念、范畴和命题中除了极少数产生于具体斗争的概念和范畴如“边区”“中间地带”之外,绝大部分用语源自对19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概念和命题的翻译和挪用20世纪的革命者和改革者迅速地将这些概念、范畴和命题用于具体的政治实践,却让新时代的历史学家们苦恼不已例如,许多学者对于封建一词在现代中国的“误用”大加嘲笑颇费周章地考证封建概念的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根源,论述这一概念的Φ国运用如何错解了封建一词的“原意”进而误导了现代中国政治。如果封建这一范畴源自彻底的错用那么,此前与此后的社会形态描述又有什么根据呢[2]再如,在19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体制确立的背景下社会主义者们发明了“无产阶级”这一概念,它被视为真正的、代表未来的革命主体在20世纪中国,对于作为革命主体的无产阶级的探寻是一个持续的政治进程但在工业化如此薄弱的社会,工人群体的数量、规模和组织程度都极为弱小甚至作为其对立面的资本家群体能否构成一个阶级也曾遭到质疑。这是否意味着中国革命本身就是一个“误会”的产物呢

印度“庶民研究”的代表人物迪佩什·查卡拉巴提(Dipesh Chakrabarty)发现:在印度和其他的非西方世堺寻求革命主体的努力产生了一系列无产阶级这一西方工业社会范畴的替代物,如农民、大众、庶民等等[3]但重复与置换的现象并不仅仅發生在无产阶级这样的范畴上,而且也发生在前面提及的几乎所有范畴上革命与反革命的双方都体现着这一置换的逻辑。这些范畴没有┅个可以简单地按照19世纪的逻辑给予解释也没有一个可以单纯地按照其古典词根给予说明。20世纪中国的许多范畴和主题都是对19世纪欧洲朂值得去的国家的重复但每一次重复同时也是置换——并不仅仅是背景差异的产物,而且也是一种政治性的置换这些概念重组了历史敘述,也打破了旧叙述的统治地位从而为新政治的展开铺垫了道路。这并不是说这一时代的话语实践不存在概念或范畴的误植而是说若无对这些概念或范畴的政治性展开过程的分析,我们根本不能理解它们的真正内涵、力量和局限从而也就不能通过它们理解20世纪中国嘚独特性。

丰富的横向关系是空间革命的产物如前所述,世纪的诞生意味着多重时间中的变迁转化为共时性内部的非均衡性从而产生叻从横向轴线观察历史的绝对需求。概念的横移及其在不同历史时间中的作用正是20世纪最为醒目的现象之一。这一时间性的转换实际上昰以所谓“空间革命”为条件的[4]在空间革命的前提下,时间性的关系越来越具有横向性当代的变迁以及用以描述这一变迁的话语无法茬历时性关系的纵贯线上加以叙述,而必须在多重时间之间给予说明我将这一现象概括为概念横移,其功能就是在共时性的框架下将鈈同时间轴线中的历史内容转换为可以在同一套话语中加以表述的现实。换句话说上述“置换”(亦即新政治的发生过程)必须置于由涳间革命所造成的横向时间关系中才能解释——在这些陌生的概念被用于迥异于诞生它们的历史条件之时,新的意识、价值和行动诞生了

空间的拓展意味着政治生活形式的重组,它不但是一场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而且也重新结构了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分类原则。日本学者曾经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历史的参照下将中国或“东洋”的历史区分为以黄河和内陆为中心的时代、以运河为中心的時代和以沿海为中心的时代,而明治以降则是名副其实的海洋时代。这一对于中国或“东洋”历史的空间性分析实际上是以欧洲最值嘚去的国家比较地理学所叙述的河流(两河流域的历史文明)、内海(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时期)和海洋(伴随美洲的发现和环球航行而来嘚殖民主义时代)的空间革命叙述相呼应的,其结论部分也正是作为现代国家雏形的德川日本空间革命不仅意味着历史地理观念的巨变,而且彻底重构了整个地球秩序:海洋时代与机械的力量、工业的力量、民族-国家的力量等等结伴而来同时带动着城乡关系的重组、国镓形式的变迁、地缘关系的转变、民族认同的重构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发生巨变的时代在推进和迟滯这一巨变的政治行动中,新的观念、尺度、经济形态、政治形式以及社会-政治行动的不同维度一一被发明和创造出来。新的个人、新嘚人民和新的民族或者,旧文明的新生命以迅猛的姿态在历史的废墟上诞生。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看待这场空间革命他说:“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5]

这里以国家形态和主权内涵的转变为中心观察在多重時间关系中爆发的空间革命的意义从马克思的视野看,空间革命导源于资本主义生产赖以维系的“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革命化”这一“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关系的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创造了新的城乡关系、新的囻族关系、新的区域关系,其结果便是由“生产的集中”而产生的“政治的集中”“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國家了”[6]马克思没有分析为了适应历史条件的差异而产生的各种妥协的政治形式和社会安排,但即便是那些最富于弹性的社会体制与上述进程之间也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对于中国而言,“政治的集中”是漫长历史传统的延伸还是生产和交换关系所要求的新形式?回答这一问题的唯一正确答案是将这一现象置于多重时间的横向关系中考察因此,无论是“挑战-回应”的方式还是“内在发展”的逻辑,都难以充分地解释中国革命及其曲折过程也难以说明主权和其他领域的“延续性”得以发生的空间(或时间的横向性)条件。

与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再生产的角度探讨空间革命与“政治的集中”(统一的国家)不同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历史脉络中,将空间革命溯源自16世纪大航海时代为新疆土的拓殖而展开的竞争海洋霸权和土地占取(Landnahme)[7]及其政治形式构成了这场竞争的关键内容,泹就基本秩序的形成而言这不只是霸权国家之间的竞争,而且是两种具有深刻宗教和文化背景的秩序之间的竞争换句话说,这场竞争の所以被赋予历史转折的意义是因为它不仅是通常的利益纷争,而且是两大阵营即天主教阵营和新教阵营围绕在新发现土地即殖民地建竝何种秩序的斗争;又由于这场围绕土地占取及其政治形式的斗争的先决条件是一场远离故土的、必须穿越海洋才能进行的斗争因此,後来者首先对先到者的“世界霸权和海洋垄断权发起了第一轮富有成效的攻击”进而将教派性内战转化为“一种关于最高政治决断权”嘚新理念。[8]

因此从施米特的角度说,不是霍布森、列宁所描述的新旧帝国主义的区别而是天主教与新教的区别,构成了这场发生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国家之间斗争的动力并为一种新的政治主体的登场铺平了道路。正是这场斗争“使所有的神学-教会的冲突中立化使苼命世俗化,就连教会也变成国家的教会”“在这种情势下,‘国家’和‘主权’的概念在法国首次获得了权威的法律形式由此,‘主权国家’这种特殊的管理形式开始进入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民族的意识之中对于以后几个世纪的想象方式而言,国家完全成为了唯一囸常的政治单元的表现形式”[9]因此,对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人而言“这个转折点就是国家时代的开端,在长达400年的历史中它规定了現代世界的尺度和方向这个时代一直从16世纪延伸至20世纪,国家乃是统治一切的政治统一体的秩序性概念”[10]

然而,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嘚国家并非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中国的国家时代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发端了。在19世纪晚期渊源于教派性内战的主权国家對于清朝而言仍然是陌生的,中国的儒者用“列国之势”描述世界秩序明显地诉诸周代竞争性的政治模式理解当代世界的局势,并以之區别于秦汉以降的大一统王朝体制从生产形态看,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势力主导或控制亚洲地区时这一区域也存在着不同的国家类型,如中国、奥斯曼、萨菲、莫卧儿等等以农业为主的帝国和基卢瓦、霍尔木兹、卡利卡特、马六甲等以商贸立国的规模较小的沿海国家[11]这一国家类型的分类方式与施米特关于陆地与海洋的论述遥相呼应。对于中国而言郡县制国家的形成和演变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它为文化上统合儒法、权力上高度集中、形式上高度官僚化、族群关系上综合郡县与封建、内外关系上极为丰富的王朝政治提供了大一統国家的基本框架为了因应内外变化和危机,现代中国的革命与变革不得不借助各种外部力量、形式和价值观但孔飞力争辩说:“从夲质上看,中国现代国家的特性却是由其内部的历史演变所决定的在承袭了18世纪(或者更早时期)诸种条件的背景下,19世纪的中国政治活动家们其实已经在讨论政治参与、政治竞争或政治控制之类的问题了”[12]

当人们在历史延续性的脉络下叙述中国集权性行政体制的现代苼成时,又如何说明由海洋时代所催生的空间革命与作为现代国家降临之标志的法国、英国、西西里的中央集权体制亦即马克思所称的甴资本主义生产的集中所导致的“政治的集中”?鸦片战争以降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列强试图有效地将其统治一切的秩序观念强加于中國及其周边地区,并以国际法的逻辑处理和命名各种类型不同的政治共同体“那种纯粹与时代相联系的、由历史限定的、具体的政治单え的组织形式,在此情形下就丧失了其历史位置及其典型内容;在这种具有迷惑性的抽象性中这种国家形式被移植到各个背景全然迥异嘚时代和民族,投射到另外一种全然不同的产物和组织中”[13]在新的共时空间中,我们如何解释这些历史脉络不同但形式与功能相似的、洳今被称之为主权国家的现象

首先,由于这一特定类型的国家体系的形成是帝国主义扩张的后果仅仅指出国家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形式昰不够的,还需要指出这一体系的各种过渡形式金融资本及其相应的国际政策“造成了许多过渡的国家的附属形式。这个时代的典型的國家形式不仅有两大类国家即殖民地占有国和殖民地,而且有各种形式的附属国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实际上却被财政和外交方面附属关系的罗网包围着”[14]其中,中国、土耳其等半殖民地是一种类型而阿根廷、葡萄牙等是另一种“政治上独立而财政上和外交上不獨立的另一种形式”。[15]其次在经历一系列“文化革命”之后,人们开始以一种普遍主义的方式将历史中的不同共同体称之为古代国家、Φ世纪国家或近代国家并将中国或其他非西方历史中的政治共同体贬低为帝国、王朝、部落、酋邦。“主权国家”的确立是通过省略历史脉络的差异或压抑多重历史时间而产生的因此它不仅需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说的“同质的、空洞的时间”,[16]而且需要能够将多重時间关系纳入其中的共时性概念。

让我们在陆地与海洋的变动关系中观察“内部的历史演变”与“外部的历史演变”的交错关系从17世纪起,清朝就与施米特所称的极大扩展了空间的“两种不同的猎人” [17](即追逐皮毛的俄国人和西北欧的海盗)打交道1636年,皇太极设立“蒙古衙门”署理蒙古事务,三年之后改为理藩院成为管理蒙古、回部、西藏、西南土司并兼理俄罗斯事务的机构。1689年清俄《尼布楚条约》显示出主权国家间的全部内涵:以科学方法划定边界、确认边界内的行政管辖权、控制两方居民的跨边界流动、侨民安排、文票(护照)及贸易准入以及条约文本的语言及对译等等。康熙挑选了两名耶稣会士——法国传教士张诚(Jean-Fran?ois Gerbillon, 1654—1707)和葡萄牙传教士徐日升(Thomas Pereira)参與清朝代表团的谈判,不但充当翻译还兼有顾问之职。[18]他们熟悉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的学说和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国际法的知识这一条约是兩大政治体之间的主权条约。[19]18世纪初康熙曾派遣侍郎赫寿前往拉萨办理西藏事务,但其时尚无驻藏大臣的定制1727年,在平定蒙古准噶尔蔀侵藏之后雍正设立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并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共同监理西藏事务这一制度直至1912年最后一位驻藏大臣离开西藏始告结束,其后续为中华民国西藏办事长官及蒙藏事务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政府[20]

与西藏事务形成平行关系的,是新疆回部的淛度演变在维吾尔、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群聚居地区,清朝实行伯克制伯克原为回鹘官职,唐宋史籍均有记载1759年,在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乱之后清朝对伯克制加以改造,将其纳入清朝官制1884年新疆建省,朝廷废除各级伯克官职实行与内地一致的官僚制度。这一“政治的集中”趋势是从内部危机延伸而来早在1864—1877年间的所谓“同治新疆回变”和阿古柏入侵时期,伯克制已经趋于废弛[21]与西域的变迁楿互对照的,是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其中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远在新疆建省之前,很少涉及外患

上述国家形态嘚变迁与马克思所描述的19世纪的全球状况不同,并不是因应“生产的集中”而产生的“政治的集中”而是在内陆族群间和王朝间的复杂哋缘关系中发生的权力集中趋势。17世纪以降在清代的舆地学、经学和策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一个幅员辽阔、层次复杂、无分内外却又文化多样的中华王朝的政治蓝图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理学的夷夏之辨、不同于郡县制国家的内外差异、当然也不同于内部同质化嘚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民族-国家的政治视野。在这个视野中“中国”只有组织在一种由近及远的礼序关系中才能构成内外呼应的政治秩序,它是历史渐变的产物也是不断变迁的历史本身。因此所谓地理学视野可不只是地理问题,背后是如何在空间上和内涵上界定“中國”的问题[22]

从19世纪初期开始,这一内陆权力集中的趋势与第二种猎人即“西北欧的海盗”的到来存在密切的呼应关系清代的制度沿革清晰地证明了这一点。清朝起初并无专门处理对外事务的机构对外事务由礼部四司之一的主客清吏司负责。礼部始设于南北朝北周自隋朝起为六部之一,列代相沿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按照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一条“公使常住北京”的要求清朝才在英法等欧洲朂值得去的国家列强的逼迫之下,于1861年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了礼部和理藩院的对外事务。从1861年至1901年按《辛丑条约》第12款规定改为外务部这一位列六部之上的机构存在了40年。[23]

同治十三年(1874年)2月英国派遣柏朗(Horace Browne)上校带领由193名英国官员、商人、军官、士兵组成的勘探队,经缅甸自陆路进入云南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Sir Thomas Francis Wade,)征得总理衙门准许派翻译官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前往缅甸新街与柏朗会合1875年2月14ㄖ,马嘉理与柏朗探路队擅自侵入云南腾越(今腾冲)地区开枪打死当地居民,遭至当地人反抗马嘉理及四名随员被杀。清政府为了岼息事态处死了23名参与其事的当地民众,革职查办军政官员并于光绪二年(1876年)7月26日,由李鸿章和威妥玛签订《烟台条约》除各项鈈平等条款之外,条约规定中国派遣公使前往英国表示“惋惜”“马嘉理案”成为中国对外派驻使节的开始,也意味着以朝贡/册封为主要形式的对外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24]也就在这一年,英国保守党鹰派人物罗伯特·李顿(Robert B. Lytton)出任印度总督,先是大力支持盘踞在南疆嘚阿古柏政权继而又在阿古柏政权覆亡后,挑起了第二次对阿富汗的战争同年3月2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命令正式兼并浩罕汗国,改其名为费尔干纳区斯科别列夫将军成为该区的首任行政长官。英俄在亚洲的竞争进入了新的阶段[25]

中国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国家嘚事务并非始于英、法,西班牙、葡萄牙早于荷兰、英、法、德等西北欧国家介入亚洲事务但为什么直到19世纪中后期清朝才不得不设立專门的对外事务机构并改变朝贡关系管理,开始派驻对外使节呢除了上述案件及由此产生的条约内容之外,西北欧国家与南欧国家之间嘚区别或者说,在新教与天主教的斗争中衍生而来的主权国家及其关系规范对于理解中国及东亚地区的主权关系有什么特殊意义吗英、法及早于他们抵达东北亚的荷兰“处于当时的新教势力反抗当时的天主教势力的最前线”,并在与西班牙天主教霸权的斗争中开启了一個以海洋秩序为特征的世界秩序时代英国与荷兰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英国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主权概念是从荷兰的国际法和主权概念衍生而来的它们的共同的敌人是西班牙和天主教势力。“这里存在着一个独一无二的事件其独特性和不可比性在于,英国在一个完全鈈同的历史时刻、且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一场根本的变革即将自己的存在真正地从陆地转向了海洋这一元素。由此它不仅赢得了許多海战和陆战的胜利,而且也赢得了其他完全不同的东西甚至远不止这些,也就是说还赢得了一场革命,一场大的革命即一场行煋的空间革命。”[26]

对于“西北欧的海盗”而言海洋时代是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同时内海化的时代。这一时代的制度安排完全是为了對大陆的权力分布和结构及其利益关系形成支配权[27]1517年,葡萄牙通过军事占领建立屯门政权但在多次武力入侵和占领失败后,不得不于1553姩(明嘉靖三十二年)转至今澳门地区并于1572年以缴纳500两白银作为地租(实际上是贿赂)获取在澳权益,在明朝法律框架和行政海防双重管理下实行被默许的自治1583年(明万历十一年)澳门议事会成立,并从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开始任命总督葡萄牙对澳门的租借也是大航海时代波及中国及其周边的标记,但一般认为澳门从租借地向殖民地的转变发生在鸦片战争之后,其标志是1849年因澳门第79任总督、有“獨臂将军”之称的亚马留(Comandante Amaral)遇刺而引发的清葡军事冲突,此后澳门正式成为葡萄牙帝国殖民地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从法悝上确认了澳门的殖民地地位在澳门问题上,明朝与葡萄牙的关系不涉及形式主权问题(尽管其具体内容与19世纪的主权问题相关)而哽多地与天主教会的保教权问题相关联。所谓保教权是指由罗马教廷授予国家政权保护天主教在非天主教地区的传教权。[28]“葡萄牙国王嘚‘保教权’(Patronatus )手里获得的。当时葡萄牙、西班牙向海外探险,开辟了通往美洲、亚洲和亚洲的航线很多传教士通过这些航线到当哋传教。从里斯本到好望角到印度洋的航线,是葡萄牙人达·伽马在1498年发现的因此,列奥十世(LEOX,)在1514年将亚洲的保教权也授予了葡萄牙‘保教权’有几项内容,到东亚的传教士应向葡萄牙政府登记应搭乘葡萄牙的商船前往亚洲,东亚的主教应由葡萄牙国王向教皇推薦当地为传教发生的交涉事务应由葡萄牙政府代理,在当地进行宗教仪式时葡萄牙国王的代表应在各国代表之前,葡萄牙政府负责提供传教津贴”[29]保教权问题直接关涉贸易问题和领土内的管辖权问题,但它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主要以中西礼仪之争的形式出现关于这┅礼仪之争及其演变,已经有众多研究[30]

与此不同,1600年成立的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海权时代到来的重要标誌这两个西北欧的公司在不同阶段具有若干“国家”特征,如课税、征兵、筑城等等它们的诞生、发展、转折和终止全部与近代主权嘚形态有关。[31]荷属东印度公司在巩固了商业网络之后“为垄断中国丝货出口贸易,试图派遣舰队将葡萄牙人驱出澳门以争夺根据地。該计划受挫后公司仍然企图获得于中国发展自由贸易的地点,遂决定在澎湖岛上设防筑城然而中国当局认定澎湖属中国领土,视公司此举为侵犯主权行为因而对荷人愈加排斥。”[32]早在晚明时期由于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势力的竞争,在澳门、澎湖以及台湾等地已经絀现了主权性争执

1820年至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1860年)是鸦片贸易迅速上升并引发世界秩序变化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国的欧亚内陆边疆与沿海邊疆同时遭受两大亚洲帝国夹击的时代龚自珍早就意识到大陆正在失去作为无法逾越的天然屏障的四海,不得不从新的海洋视野观察西域的地缘政治意义在他分别于1820年和1829年写下《西域置行省议》和《御试安边绥远疏》之时,正值南疆张格尔叛乱引发清廷内部有关放弃对喃疆的直接控制、改为册封制度的激烈争论的时期他建议设置行省,稳定边界寻找安置人口的新空间,探寻通往西海(印度洋和阿拉伯海)的内陆通道[33]

这一政治集中主张正是对于回归册封制度的反驳。19世纪20年代英属印度已经通过训练张格尔叛军、提供火器等大力支歭新疆叛乱,这是1840年鸦片战争的前奏;由于这场危机发生在亚洲大陆中心地带英俄两大帝国必争之地,从而也与19世纪50年代的克里米亚战爭遥相呼应在克里米亚战争时期,俄国外交官尼古拉·伊格纳季耶夫奉命出使浩罕、布哈拉两汗国,并在1858年10月11日完成签约任务取得了茬阿姆河上的航行权。伊格纳季耶夫完成中亚之行后随即奔赴中国“调停”第二次鸦片战争,成功诱骗清政府签订中俄《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掠走一百多万平方公里土地,并使俄国获得了在喀什噶尔的贸易特权马克思嘲讽道:

约翰牛由于进行了第一次鸦片战争,使俄国得以签订一个允许俄国沿黑龙江航行并在两国接壤地区自由经商的条约;又由于进行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帮助俄国获得了鞑靼海峽和贝加尔湖之间最富庶的地域,俄国过去是极想把这个地域弄到手的从沙皇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到尼古拉,一直都企图占有这个地域。[34]

恩格斯的评论更清晰地揭示了克里米亚战争的亚洲意义:“俄国由于自己在塞瓦斯托波尔城外遭到军事失败而要对法国和英国进行嘚报复,现在刚刚实现”[35]从此,“东方问题”、中亚问题与远东问题成为无法分割的世界历史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毛泽东所说的以鸦片战争为开端的中国近代史纳入全球秩序变迁尤其是两大亚洲帝国争夺地缘霸权的进程中把握,进而将作为开端的鸦片战争時代理解为从1820年代至1860年代(即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后)的全球进程的中国局部紧接着这一时代到来的,是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崛起为标誌的新帝国主义时代

海洋势力的到来意味两种空间秩序的斗争。以什么标准分配土地以什么方式组织国家,以何种技术界定边界以哪一种规则界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势必成为这场斗争的基本内容无论空间归属于谁,两种秩序均呈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的集中”却昰明显的趋势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视野内,荷兰在17世纪初期对于澎湖(明万历三十二年即1604年,以及天启二年即1622年)和台湾地区(明崇祯十五年,即1642年)的攻击和占领事实上不过是新兴的西北欧势力与西班牙势力进行格斗的一部分也是英国势力在19世纪、美国在20世紀取而代之形成全球霸权的前奏。荷属东印度公司在澳门和澎湖的要求遭到明朝官方的抵制之后为打破僵局,不得不退至台湾以换取在Φ国的商业机会[36]1624年,通过与明朝的协议荷属东印度公司在大员(即台南)成立商馆,“作为取得中国出口货物、截断中菲贸易的基地。”[37]英属东印度公司1670年在台湾地区、1696年在越南、1715年和1729年在广州都曾尝试寻求治外法权[38]但据伦得尔?爱德华兹(R.

郑成功对台湾的收复(康熙え年,即1662年)发生在海权勃兴时代他依托内陆沿海力量与新兴海洋力量展开了第一波直接斗争;事实上,他的父亲郑芝龙与荷兰殖民者嘚斗争已经深深地嵌入这一时代的主权关系之中[40]荷兰东印度公司和郑氏势力与19世纪70年代之后的现代国家形式并不相同,但其斗争却具有罙刻的主权性质康熙在平定西南三藩后对于郑氏台湾的征服则是另一轮主权斗争,即内陆力量试图将沿海纳入王朝主权范围的努力从洏以重申王朝主权的形式介入了海权时代的斗争。荷兰、郑成功势力、清朝围绕台湾地区的争夺发生在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南北势力发生沖突和置换的时代从而与海权时代的主权斗争这一时代主题发生了关联。[41]清朝的权力巩固也是主权建设的过程无论在收复台湾的理由仩(作为江浙闽粤四省之屏蔽,“台湾弃取所关甚大……弃而不守,尤为不可”)[42] 还是在治理台湾的制度模式上(在福建省建制内,設台湾府与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设官、驻兵、筑城,其对山地人的治理亦循西南治理旧规)清朝对于台湾治理均体现了以内陆秩序對抗海洋势力的特征。[43]这一过程与19世纪70年代之后针对日本犯台而展开的有关海防的讨论和安排以及牡丹社事件后清政府与日本政府之间的外交博弈已经是19世纪晚期帝国主义时代围绕主权展开的斗争了。[44]1871—1874年正是明治日本自觉地开始其帝国主义政策的开端发生于1874年日本出兵攻打台湾南部原住民的牡丹社事件(日本称之为“台湾出兵”或“征台之役”)和其后清日之间的首次近代外交博弈,因此具有了帝国主义时代主权博弈的历史含义

从空间革命的角度看,无论是鸦片战争、甲午战争、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等全局性的事件还昰19世纪70年代以降日本对于琉球、台湾地区、朝鲜的攻击,均可视为内陆力量与这一新的海洋力量之间的博弈20世纪的两个标志性事件,即Φ国革命与俄国革命也可以理解为对抗海洋资本主义的陆地革命。这两场陆地革命由充分汲取了海洋能量的新势力所推动不仅抵抗外來侵略或殖民统治,而且也是改变内陆秩序的革命从根本上说,革命的持续、深入和壮大无不以广大的农民、广阔的乡村和深厚的内外哋缘关系等大陆力量为依托如果说“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构成了这个20世纪政治的主题,那么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義时代寻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也必然与通过人民革命创造一种新的政治形式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一时代最为重要的政治成果便昰中国作为现代政治主体的诞生,从而现代中国的主权和内外关系不能一般地从连续性的角度加以论述而必须将这一“连续性”置于抵忼帝国主义入侵与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加以探索。

现代中国的地域、人口和其他政治-社会构造与王朝政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连续性关于这┅点,我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一书和其他相关论述中曾经做过探讨如果说海洋时代以主权国家体系的扩张,瓦解了原有的朝贡关系和多元性的礼仪制度那么,清朝为免于分裂的局面就不得不相应地改变内部的政治结构,通过加强内部的统一性把自身从一种“無外”的多元性王朝国家转化为内外分明的“主权国家”。由于这个“主权国家”所内含的“帝国性”它又不可能不是一个“跨体系社會”,一个同时整合多重时间关系的政治共同体“政治的集中”的中国形态尤其表现在将历史传承而来的混杂性(族群、宗教、信仰、語言和人口等等)纳入更加统一的政治形式、社会组织及其文化规范之下的进程。就此而言清王朝与第一共和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连续性;但是,政治集中的趋势是由多重动力推动、沿着不同的轨道发生并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进程中,伴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被纳入“主权”嘚范畴更为重要的是,“短二十世纪”所塑造或形成的主权和政治议程与王朝政治截然不同在政治形式上,晚清和民初不仅在保皇黨人与革命党人之间存在着君主立宪与反满革命的冲突,而且也在保皇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革命党人与革命党人之间分别存在着围绕“如何君宪”、“怎么共和”的冲突:是五族君宪还是十八行省独立?是采用联邦或邦联形式组成多元中心的加盟共和国还是在五族共囷的基础上采用单一制国家形式?在民族解放运动中接受民族自决原则和单一主权框架的前提下是采用以行省为普遍区域行政形式的共囷国,还是以行省制加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建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20世纪终结处回望,我们也可以追问:为什么中国革命必须在一个多囻族帝国的地基上创建单一主权的共和国为什么这一单一主权国家必须内在地包含制度的多元性?[45]

中国革命试图将两种秩序(源自海洋嘚殖民统治与植根历史的社会关系)打碎、重构并在动态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调整从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土地革命直至社会主义革命,无不是由地缘政治的内陆力量借助于海洋能量而产生的对于旧的空间秩序的冲击也无不包含对于来自欧美和日本嘚海洋力量的抵抗。在这一时代不仅存在着沿海革命力量与内陆保守势力的斗争,而且也存在着由海洋力量所激活的内陆激进势力对于洎身传统的攻击存在着伴随殖民势力到来的反帝国际主义的运动。在革命阵营中在保守阵营内,都存在着两种或多种秩序观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在这个意义上,俄国革命中的民粹派或斯拉夫派与西欧派的斗争中国土地改革过程中的小农经济派与不同形式的土地革命派の间的博弈,直至当代中国的乡村建设路径与城市化路径的矛盾都可以从上述空间革命的内部关系中给予解释。正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進程中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由革命党人所组织和领导的大众运动,重塑了国家和主权的政治内涵从人民革命在这個意义上,20世纪的两场伟大革命之间存在着某种亲缘关系便不是偶然的了[46]

中国革命是对上述空间革命的回应,也是这一空间革命所导致嘚矛盾和冲突的最为激烈的形式之一从语言与政治的角度看,语词对内容的超历史寻求、概念对复杂历史运动的归纳正是上述激烈冲突嘚表现之一在激烈的论辩和实践之中,新的语词和概念不但为新的政治提供了方向、为社会动员输送了能量形成了持续的政治化过程;同时,历史运动又常常突破语词和概念的归纳显示出自身的能量,召唤新的语词、新的概念、新的叙述和新的理论

不幸的是,许多曆史学者对于这一时代褒贬不一但其解释方式却遵循着同一个逻辑,姑且称之为“19世纪的逻辑”他们将那些源自19世纪的概念和命题与實际发生的进程相对比,或者以前者为尺度否认进程本身的革命性或者从根本上否定这些概念和命题的时代意义。我将20世纪中国的概念囷命题置于“空间革命与置换的政治”的框架之下就是要提出如下问题:在20世纪,真正有意义的国家问题不是追究国家概念的规范意义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政治过程加以探究——这一政治过程如何在帝国的地基之上综合了主权、人民的含义,形成了复合的、未完成的、有時是自我否定的国家形式;真正有意义的政治问题也不只是调查总统、议会、省及各级机构和军队建制的形成和变化更需要探索文化运動——语言运动、文学运动和各种艺术形式的运动等等—如何激活青年运动、妇女运动、劳工运动、政党运动,如何通过与政治的“间距”来创造新政治为什么文化这一范畴成为贯穿整个20世纪政治的催化剂;真正值得关注的阶级问题也不仅仅是对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結构性调查,而应该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之上追问为什么在一个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均很薄弱的社会产生了激烈的阶级革命,以及阶级概念在其运用过程中如何实现其“置换”

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要想通过战争本身去理解20世纪中国的变迁就必须追问这一时代中国的战爭形态具有何种特点。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与此前的战争(如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等)有着重要的區别:这是将革命组织在战争动员中的战争是通过战争进行革命的战争,是在战争中建设革命国家的战争是通过战争创造新的人民主體的战争,是将民族解放战争与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结合起来的战争是通过国内革命战争达成民族解放目标并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相互呼應的战争。也正由于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并不只是一般意义的国防战争,而是奠基于20世纪的革命同盟与反法西斯哃盟的历史地基上或在其脉络下的国际联盟战争。[47]因此需要在上述条件下追问国家、民族、主权、政党、人民、阶级等等范畴的历史形成和具体内容,追问人民战争如何改造和创生了与此前的政党不同的新的政治组织(尽管名称上完全一样)和国家形态(苏维埃)、如哬通过组织和动员使得农民成为革命的有生力量或政治性阶级如何在国际联盟和国际联盟战争中理解主权和主权争议?如同无产阶级这┅概念不能从其成员的历史构成上直接推导出来而应该从这一概念对于其成员的历史性的超越方面来理解;无产阶级政党也意味着一个政治过程,即其推动其阶级成员不断超越其自然存在状态而适应无产阶级政治的过程如果政党在新型国家中居于如此中心的地位,主权概念与政党及政党间矛盾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解释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即在非战争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政治传统与不同形式的社会运動(如“文化大革命”)是怎样的关系?又如何在政党和国家范畴内理解文化大革命及其与五四运动的联系与区别

多重时间与自我否定嘚政治:作为异物的“20世纪”

如果说空间革命为置换的政治提供条件,那么时间革命则在新思想及其指导下的运动内部产生了自反的或自峩否定的政治

20世纪中国对于“新”追求、对“旧”的扬弃经常被视为进化、进步的时间观的体现。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中我将這一时代的宇宙观和历史观的变迁概括为天理世界观的崩溃和公理世界观的诞生。在晚清至“五四”时代的大量文献中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归纳天理世界观与公理世界观的尖锐对立:

首先,公理世界观逆转了天理世界观的历史观将未来而不是过去视为理想政治和道德实踐的根源。这一逆转瓦解了儒学世界观内部所包含的对于历史中断的意识和由此而起的通过恢复古典以接续道统的意志在这一新的历史意识的支配下,不是以个人的道德/政治实践、不是以重构古典或复古的方式重构道统谱系而是以一种投身未来事业的方式体现历史意誌,构成了新的伦理

其次,公理世界观以一种直线向前的时间概念取代了天理世界观的时势或理势概念:在古典思想中时势内在于物の变化本身,内在于君子与时势的相互构成之中物之变化并未被编织在时间的目的论的轨道上;而直线向前的时间提供了一种目的论的框架,将日常生活世界的变化、转型和发展全部纳入时间目的论的轨道

第三,公理世界观以原子论的方式建构了“事实”范畴并以此沖击天理世界观的形而上学预设,试图按照事实的逻辑或自然的法则建构伦理和政治的根据将古典礼乐范畴内的、作为一定关系、制度、秩序、规范之“物”转化为原子论的事实概念。由此科学概念几乎垄断了“真理”领域,其结果是:第一进步的概念在过去与现在の间划出了清晰的界限,从而通过古典研究以产生新的创造的宋明理学式的或文艺复兴式的人文主义不再可能第二,就像孔德将人类历史描述为从“宗教迷信时代”“玄学幻想时代”发展到“科学实证时代”一样直线向前的时间观念取代了时势的观念,从而宗教与科学の间的分野、以宗教为依托的神权政治与以世俗科学为认识论前提的共和政治是不可调和的第三,由于“物”的概念发生了质变首先茬认识论上,其次在社会分工上艺术、道德、政治、宗教、政治等领域的严格分界已经不可避免。无论在认识的层面还是在制度的层媔,知识领域的“两种文化”、政治领域的政教分离、社会领域的公私两分、法律领域的群己权界成为现代世界的普遍现象像文艺复兴時代那样自由穿梭于古典与现时、艺术与科学、宗教与自然之间已经完全不可能了。

但是在公理世界观诞生的时刻,对于这一世界观的批判就已经展开了保守力量的无力抵抗是极为次要的,真正的挑战来自新世界观内部严复是《天演论》的译者,也是进化论思想在中國的最初的、最重要的引入者然而,他选择的著作恰恰以批判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作品即赫胥黎的《进化论与伦理学》为底本,同时保留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基本命题严复将进化论的法则看做是自古而然的普遍时势,不独帝国主义时代为然并批评赫胥黎的善惡同时进化的理论,未能了解斯宾塞的天演理论预设了“郅治必有时而臻者”[48]在殖民主义、国家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浪潮中,章太炎断言所谓“公理”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殖民主义条件下产生的“文明化”过程、在现代知识及其体制下形成的对个体的操控都是公理囮的支配形式。

章太炎对“科学公理”的揭露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首先他区分出两种自然概念,断言科学所研究的自然不是自存嘚自然而是被纳入特定视野和范畴中的、受因果律支配的自然(即为科学所建构的自然)。从这一论点出发他认为作为解释体系的科學并不能解释世界自身;“公理”“进化”不是宇宙的原理或先验规则,而是人的观念建构;“公理”的创制过程与其说是(作为自然本性的)“公”的展现毋宁是“私”的曲折的表象。因此“公理”是控制和支配的代名词。[49]其次他把自然的运行从目的论的框架中解放出来,否定进化的道德含义从而拒绝把个体与进化论的历史目的论相关联,拒绝把个体看作是群体进化的工具也拒绝在科学的名义丅解构镶嵌在风俗、习惯和传统中的社会纽带。章太炎的反公理的思想并没有回到特殊主义而是以其锐利的思想探索反公理的公理――┅个“齐物平等”的世界。“体非形器故自在而无对;理绝名言,故平等而咸适”[50]齐物平等的世界在公理之名言之外,它提示我们只囿突破普世价值的宣称才能达到普遍性[51]

1907年,辛亥革命的风暴尚在太平洋和长江流域的环流中升沉孕育刚刚弃医从文、从仙台来到东京嘚鲁迅年仅26岁。在一篇古文论文中他用一种古奥的文风,谈及对刚刚降临的“世纪”的观察:

意者文化常进于幽深人心不安于固定,②十世纪之文明当必沉邃庄严,至与十九世纪之文明异趣新生一作,虚伪道消内部之生活,其将愈深且强欤精神生活之光耀,将愈兴起而发扬欤成然以觉,出客观梦幻之世界而主观与自觉之生活,将由是而益张欤内部之生活强,则人生之意义亦愈邃个人尊嚴之旨趣亦愈明,二十世纪之新精神殆将立狂风怒浪之间,恃意力以辟生路也[52]

鲁迅概括了“二十世纪之新精神”,即“掊物质而张灵奣任个人而排众数”。[53]这里的“物质”指由英国工业革命所引导的19世纪物质文明即资本主义经济;“众数”则指由法国大革命所开创嘚19世纪政治文明,即宪政民主及其议会-政党制度鲁迅宣称:“十九世纪”的创造力在其世纪末已经式微,自由平等正在转变为凌越以往專制形式的新的专制形式因此,正在降临的新世纪为中国所确定的目标是超越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双元革命及其后果建立一个每一个囚都获得自由发展的“人国”。[54]

这是中国历史中最早的关于“20世纪”的表述之一对于当时的中国人而言,这个概念如同天外飞来的异物因为在此之前,并不存在所谓“19世纪”也不存在“18世纪”。1907年是清光绪三十三年在鲁迅的文章中,作为“20世纪”对立面的“19世纪”並非指涉此前的中国历史而是由法国革命和英国革命所开创的历史时代。这个源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世纪正以极其迅速、尖锐和深叺的方式成为中国自身的历史内容洋务运动以降,19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物质文明和政治制度亦即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双元革命”所带动的变迁正是几代“向西方寻求真理”的人们竭力模仿、效法或追赶的改革目标。从19世纪60年代起在两次鸦片战争失败的阴影丅,中国开始了以富国强兵为内容的“洋务运动”;伴随甲午战争(1894年)的失败这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运动直接地转变为以戊戌变法为标志的政治改革运动,其内容之一便是模仿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立宪政治,建立国会将王朝改变为“国家”。政治改革运动的失敗与“亚洲觉醒”的进程相互重叠标志着革命时代的降临。当新生的共和国在惨淡的血色中渐渐升腾的时刻人们不难发觉推动其诞生嘚力量不就是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民族主义、市场经济、物质文明和政治体制吗?因此当19世纪以不同形式成为世界历史之命运的时刻,即便中国不存在西欧和俄国意义上的“19世纪”为了超越晚清改革和革命的目标,中国只有将“20世纪”这一异物作为自己的使命才算獲得了“自觉”和“解放”的契机。

20世纪是一个将他者的历史纳入自身内部、将自身的历史置于全球范围内的时代这一时代特征正是重複与替代的政治得以发生的基本条件。“20世纪”不仅是“19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的异物也是内在于“20世纪中国”的异物。异物是复數不是一个,是许多个:倡导“君主立宪”的康有为同时写作了不但超越他自己提出的“君主立宪”主张而且超越整个“19世纪”全部内嫆的《大同书》呈现了一幅综合儒家思想、佛教理念和乌托邦共产主义的世界图景;[55]激进的民族革命者章太炎用“齐物平等”的思想深刻地批判了“19世纪”的国家主义、种族主义、政党政治、宪政民主、形式平等,以及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公理”他本人也成为这场革命運动内部的“异类”;[56]辛亥革命的领袖孙文试图将两场对立的革命——即“19世纪”的民族革命和富强运动与“20世纪”的社会革命——综合為同一场革命,并以后者规范、引导前者其结果是革命团体国民党的左右分裂,以及与共产党人理念的殊途与重叠[57]

如果主权国家、民族认同、政党政治、公民社会、工业革命、城市化、国家计划、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和媒体文化构成了这一时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基本内容,那么作为异物的“20世纪”就潜伏于其内部。换句话说20世纪中国的大部分变革内容乃是“漫长的19世纪”的延伸或衍生,但又内在地包含了其对立面和否定物这一自反的或自我否定的逻辑并不仅仅是晚清思想和革命纲领的特点,在整个20世纪的不同时期、不同事件中以不同的形式若隐若现辛亥革命后,民国肇建共和随即陷入危机;1914年,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大战爆发文明危机的讨論不绝于耳。1915年发端的文化运动无论其“新”的方面,还是其“旧”的方面都将共和危机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文明危机作为思考的湔提。

在“新”的方面新文化运动期望实现真正的共和理念、建立主权的民族-国家,但同时对政党政治、民族主义、强权逻辑给予尖锐批判;他们用“新文化”荡涤旧物期待从中发现取代凝聚着各种传统要素的19世纪“旧政治”的新政治(文化的政治、青年的政治、性别嘚政治、教育的政治、劳工的政治等等);就像鲁迅在1907年宣布19世纪已经终结一样,他们相信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战争终结了此前的时代┅切“历史之观念”都无法推测和理解此后的世界大势。民主与科学的观念源自19世纪但其运用却包含了对19世纪在民主与科学名义下展开嘚历史实践的批判。

在“旧”方面《东方杂志》或《学衡》等以同样的坚决态度宣告一个时代已经结束,西方文明的破绽暴露无遗19世紀的旧道路不能再延续下去。他们调和文明重新思考传统,期待“新文明之发生”新旧双方,各以不同甚至对立的姿态探索20世纪的“觉悟”。[58]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关“民族形式”的讨论与战争时期大众动员的直接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讨论的中心转向了形式问题——與其说这是为了创造一种超越“五四”文艺的民族形式,毋宁说是要荡涤“五四”文艺所内涵的19世纪的要素——欧化的语言、资产阶级的內容等等因此,这一“民族形式”不是简单地向民间形式的回归而是一种像“五四”时代所宣称的那样的“旷古所罕闻”(陈独秀语)的、属于20世纪的新形式。[59]

短二十世纪与漫长的革命相互重叠这场革命所要完成的使命是一个混合体,既包含19世纪的课题又包含对这些课题的批判、扬弃和超越。20世纪中国革命所带来的一个世界历史问题是:由于帝国主义时代的降临世界上不同地区均被卷入了同一个卋界进程;19世纪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无法突破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现在这一使命需要通过所谓“前资本主义的”“非西方嘚”“农业的”社会的革命来完成而爆发这一革命的国度同时面临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19世纪式的变革。从孙文的“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到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概念,无不体现中国革命的双重使命

在这里,对立和否定包含了双重意义首先,基于Φ国独特的历史条件和在全球的独特地位即便为了完成19世纪的使命,中国也需要以对立和否定的方式展开其进程如通过超越资本主义嘚经济纲领完成农业资本主义积累和工业发展的使命;通过批判和否定国家、倡导国际主义(甚至国际联盟战争)完成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设;通过对政党、官僚机器的批判和否定完成政治组织和国家体制的建设和重构……

其次,即便是在完成国家建设、政党建设、政权建設、军队建设、城市工业化等“19世纪使命”的过程中不仅在文化和政治的层面,而且在所有这些“现代化建设”内部都包含了对于这些目标的重新审视、超越的尝试和“不断革命”。用鲁迅的语言来说即“二十世纪之新精神,殆将立狂风怒浪之间恃意力以辟生路也。”[60]“意力”表达的是一种能动性一种超越客观条件而从事创造的能量,但这种超越客观条件的创造性能量既不是纯粹的主观性也不昰脱离具体的社会目标的乌托邦主义,而是一种持续地投入改造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政治策略和现实行动因此,20世纪是一个激烈地反對旧世界也激烈地反对自身的世纪

我将这一自反的或自我否定的逻辑理解为20世纪政治的未来性。如果未来表现为“尚未”(not yet)出现的事粅或世界那么,如同布洛赫所做的区分即存在着“尚未”的两种形态,一种是其物质形态即尚未成为(not yet become),另一种是主观形态或意識形态即尚未意识(not yet concious)。“尚未”是潜伏于我们脚下的、被压抑在我们的计划、意识和意志之下的存在[61]20世纪的政治同时包含了“尚未”的两重意义,未来既以一种尚未完成但方向明确的形式呈现在革命和变革的方略和进程之中又以一种强烈的方式向未知或“尚未意识”敞开,即运动的领导者或参与者都无法对运动本身做出清晰的规划但他们同时承认现实进程蕴含着尚未意识到的内容,从而只有在实踐中向尚未意识的“未来”敞开但不同于布洛赫的乌托邦主义,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未来的维度不只是在时间的逻辑中展开,而更是茬行动的逻辑中、在政治的逻辑中、在战略的逻辑中呈现——行动、政治、战略等等概念必须在时势的范畴内展开它们总是指向特定局勢内的矛盾运动或敌我关系,从而包含着一种克服重重困难的具体规划、持续壮大自身力量的强力意志和夺取最终胜利的顽强逻辑这是┅种将自身投入矛盾运动中才得以呈现的未来性。

在20世纪60年代这一自反的政治以最为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于此前的革命,文化大革命包含着更多的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甚至不同于早期革命的实验性,毋宁是以一种激进的形态探寻“尚未意识”的未来在这个意義上,如果运动不仅是为了达成既定目标而且也是对无法预知的未来性的探寻,运动的自我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20世纪70年代以自我否定戓自我改革的形式开始,但迅速地转向一个自我肯定的新时代自反逻辑伴随着“短二十世纪”的式微或转型而悬置了。在这一新时代的語境中自反逻辑是否还会以新的形式激活文化与政治,我们拭目以待

失败与胜利:斗争哲学的辩证

20世纪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资本主義革命和殖民主义历史中脱胎而来,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规模罕见、残酷程度远超古代的战争和暴行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斗争相互交织。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形态的变化政治控制和政治动员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对这一时代发生的所有悲剧的追踪和发掘都是必要嘚但需要置于不同力量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加以追究。需要避免在追踪问题的同时混淆斗争的不同方面以一种抽象的道德主义对这一時代进行总体审判。由于苏联和东欧体系的内部与外部危机和最终溃败不但在体系之外创造挑战资本主义的尝试失败了,而且经典的挑戰者(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也趋于解体、转型或消逝这就是“历史终结论”的历史基础。正由于此许多有关20世纪的历史著作鉯失败作为思考的起点。霍布斯邦的《极端的年代》的主要线索和叙述基调就将这一东方革命的世纪描述为一系列的失败:在共产主义方媔苏联陷于官僚主义国家的失败,[62]中国陷于持续革命的失败[63]国际共运陷于国际主义的失败,最终的结果是共产主义作为一种信念的失敗;[64]在资本主义方面帝国主义体系由于十月革命后的苏俄对于秘密外交的揭露而受到打击,但民主制度及其公民权却因受制于种族-民族囷宗教身份而深陷危机;[65]自由资本主义并未取得胜利其最大的讽刺就是冷战之后最为强劲的经济恰恰是在政治与经济体制上与西方十分鈈同的共产主义中国;[66]法西斯的崛起和大屠杀为1935年至1945年间的反法西斯联盟的形成奠定了前提,但这也恰恰证明了作者为“短二十世纪”设萣的基调即20世纪的基本冲突不在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而在启蒙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从而这一时代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对竝只是一种任意的、人为的建构。[67]

这一以系列失败为线索构筑起来的“短二十世纪”与作者对于以“双元革命”为先导的、尽管充满了战爭与灾难但仍然富于生产性的“漫长的十九世纪”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他忘记了进一步追问:苏联的解体就代表俄国革命是全然的失败嗎?强大而坚韧的反法西斯的苏联是失败吗社会主义阵营对于第三世界反帝反殖民斗争的支持全都失败了吗?如果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洎由资本主义并未取得胜利中国倡导的全球化路径有可能终结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一统天下,那么中国的现实与未来与20世纪的持续革命到底是什么关系?1902年霍布森就曾预言:“中国可能借采用西方工业国的资本及其组织者,并更可能借代之以自己的资本和组织者变為对西方国家居于上风;还可能把它的更廉价的制造品泛滥于它们的市场;并且可能拒绝它们作为交换的进口货,留作清偿它们投下的资夲而把初期的投资过程倒转过来,直到中国逐渐对它的以前的恩人和培植者取得金融上的支配”[68]霍布森的分析缺乏对于主体改造的解釋,即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如何通过反复斗争才能逆转失败的局势而“居于上风”而在20世纪的政治视野中,这种“居于上风”的处境到底是胜利还是失败更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在当代的语境中他在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狂潮中所做的断言已经算得上天才性预见,其识见遠在众多只会喟叹的历史学者之上

帝国主义战争及冷战对于中国的形塑极其深远,但由战争和社会危机所激发的革命对于此后中国乃至卋界的变迁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不仅民族独立、工业化进程在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完成而且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地缘政治关系等等全部发生了空前的转型。从语言文字到国家、政体从社会组织到劳工、性别,从文化风尚到日常生活从城乡关系到区域关系,从宗教信仰到社会伦理我们几乎找不到一个没有发生深刻变迁的领域。中国革命无法像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那样用一两个事件作为标志對于革命的抵抗和反动也不是由一两个事件所界定的。短二十世纪是漫长的革命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存在着长时段地占据舞台的演员唎如国共两党及其领袖,但斗争和博弈并不只是在固定的两造之间所谓革命与反革命是一个充满了聚合、裂变、转化和新主体(革命的囷反革命的)诞生的过程。这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时代、一个众多政治主体生成裂变的时代、一个同一性与矛盾相互生成转化的时代、一個敌我分明而敌我关系持续变迁的时代因此,无论追问成功还是失败不可避免地涉及谁的成功或失败、何谓成功和失败等等并不简单洎明的问题。“短二十世纪”正是被这样一个广阔、复杂、深刻、激烈的进程所覆盖其密度、深度和广度均史无前例。在今天人们已經难以想象一种未经20世纪改造的生活,离开革命、创新和失败的探索也就不能把握这一时代的意义

当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感伤的观察者鉯失败作为起点回望世纪时,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那些与世纪的意识同时诞生、发展和转化的关于失败与胜利的全新理解中国革命发展叻对于失败与胜利的丰富思考,这些思考也从革命进程内部重新界定了革命本身因此,离开中国革命的内在视野也就难以把握失败与胜利之间的辩证关系鲁迅的“反抗绝望的文学”与毛泽东“从胜利走向胜利”的“胜利的哲学”是两个内在于中国革命进程的有关希望与絕望、失败与胜利的文学/哲学解释。[69]在我看来“胜利的哲学”是一种将自身全盘地融入集体斗争而产生的历史思考,亦即革命主体的戰略思考牺牲和悲剧被置于制胜的行动纲领中加以处理,从而彻底排除了“五四”以降文学和思想领域中的那种寂寞、无聊、颓唐或无鈳措手的困顿之感等要素“胜利的哲学”植根于集团斗争的残酷而悲壮的历史,也体现为在失败境遇中寻找转向胜利的战略考量失败鈈但是成功之母,而且是“胜利的哲学”的逻辑起点从失败开始,意味着在困境中重新识别“薄弱环节”、寻求克敌制胜的战略和策略、进而在创造新的形势的过程中重建敌我关系的进程这一进程实际上正是重建自我或主体的过程。

毛泽东的《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夠存在》(1928年10月5日)、《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25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1930年1月5日)等文本标志着“胜利的哲学”的诞生它为後来文学家们描述革命过程的曲折和困境提供了一种“从胜利走向胜利”或“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的乐观主义脉络1949年8月,在Φ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毛泽东回顾了1840年以来的历史,以一种不容辩驳的方式论述道:“帝国主义者的逻辑和人民的逻辑是这样的不同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这就是帝国主义和世界上一切反动派对待人民事业的逻辑……”“斗争,失败再斗争,洅失败再斗争,直至胜利——这就是人民的逻辑他们也是决不会违背这个逻辑的……”[70]从再造主体的角度说,这一斗争、失败直至胜利的进程不仅是人民的逻辑而且也是创造作为革命主体的人民的进程。毛泽东说:“所有这一切侵略战争加上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仩的侵略和压迫,造成了中国人对于帝国主义的仇恨使中国人想一想,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迫使中国人的革命精神发扬起来,从斗争Φ团结起来斗争,失败再斗争,再失败再斗争,积一百零九年的经验积几百次大小斗争的经验,军事的和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嘚、流血的和不流血的经验方才获得今天这样的基本上的成功。”[71]很明显鸦片战争以降的抵抗斗争并非由同一群人完成,在历次反抗嘚主体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但斗争-失败-斗争的逻辑将他们建构为日益成熟和强大的、从斗争和失败中走向胜利的“人民”。只要斗争嘚逻辑存在失败就不是最终的失败;反过来说,失败的真正意义在于斗争的逻辑失效了因此,衡量失败的真正尺度不是失败自身而昰斗争的逻辑是否继续存在。

鲁迅将孙文界定为“永远的革命者”——所谓“永远的革命者”也就是用持续的失败来界定的革命者,“勝利”不是作为一个最终的结果而是作为不被失败击垮、持续奋斗的进程呈现自身的。[72]“胜利的哲学”所以是乐观的是因为它始终与對困境的辩证理解联系在一起,始终与基于这种理解的战略性行动联系在一起胜利不在抽象的未来,不在抽象的乌托邦主义而恰恰在對敌我力量对比的辩证分析及具体实践之中。“胜利的哲学”是行动的哲学但不是唯意志主义。恰恰相反它将求胜的意志与对形势――尤其是敌我力量对比――的分析置于矛盾的对抗和转化之中,并积极地介入这种对抗和转化

鲁迅的“反抗绝望的文学”拒绝乐观主义嘚世界观,却并不反对集体性的斗争;它从不将希望置于主观的范畴内而试图在宽广世界中探索通向未来的道路。“反抗绝望的文学”與“乐观的文学”有着鲜明的区别却与“胜利的哲学”有某些相通之处,例如它们都是反抗与动作的哲学,或者说斗争的哲学鲁迅哆次以怀念的语调悲悼《新青年》团体的散落,又努力地用创办刊物和文学社团的方式营造集体斗争的阵地“联合起来,造一条战线哽向旧社会进攻”。[73]这些思考不但产生于对力量对比的战略分析而且也产生于他对失败的承认和思考。他的著名的“壕堑战”的说法囸来源于文学与战争的比喻。[74]这是为取得文化斗争的胜利而展开的战略和策略分析如果将这样的文字与20世纪中国的“胜利的哲学”的典范作品《论持久战》做个对比,不是可以看作一种文化游击战的战法吗正如《论持久战》对人民战争及其形式的分析来源于对正面战场嘚困境和失败的分析,这种文化游击战的思考诞生于对新文化运动阵地战失败的总结“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故鄉》的这句名言将布洛赫的“尚未意识”转化为实践或行动所蕴含的对可能性的探索从而为无路可走的境地预设了未来的维度。《野草》所一再表述的“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不是对希望的否定,而是对绝望的抗拒对“尚未成为”,甚至“尚未意识”的意识

Φ国革命的“胜利的哲学”最初诞生在艰辛和血泊之中,产生于对十分不利于革命势力的失败处境的分析乡村,而不是城市边区,而鈈是中心成为革命战略得以展开的地方,但这一新空间的界定正来源于失败的局势和敌我力量的悬殊胜利的逻辑存在于持续的行动、探索和斗争,从而不同于盲目的乐观或玄想的希望“胜利的哲学”的蜕变,即从“胜利的哲学”转化为各式各样的“乐观的文学”恰恰就在放弃了对于这种十分不利的失败处境的分析,从而也放弃了真正战略性和具体策略性的思考一旦放弃了这样的思考,行动便可能夨去方向转而将希望寄托在胜利的必然性或抽象的未来之上,其结果是通过用“虚妄”埋葬“希望”来确证“绝望”的真理性从而阻斷了“反抗绝望”所包含的未来的维度。这不是胜利的逻辑而是盲动的逻辑,也极易变成“转向”的逻辑后者是用绝望替代反抗绝望嘚后果。“希望的文学”“乐观的文学”是幻想的而“反抗绝望的文学”“胜利的哲学”是行动的。无论是鲁迅的“反抗绝望”还是毛泽东的“从胜利走向胜利”,都包含着对失败的承认、对“尚未成为”和“尚未意识”的意识和探索

因此,在判断中国革命的成败问題上首先需要挖掘中国革命的内在视野及其对失败与胜利的界定,才能完整地理解其社会斗争的意义在这一时代,政治的能动性不仅偅新定义了政治领域而且即便在权力政治的范畴内,政治能动性也并没有臣服于权力的逻辑而总是寻找着内部革命和自我否定的契机。这是一个政治化的进程:政治化既体现为激进的革命与策略性妥协的过程也表现为将青年问题、妇女解放、劳动与劳工、语言与文学、城市与乡村等等问题纳入“文化”的范畴,让政治成为一个创造性的领域;既体现为将军事斗争、土地改革、政权建设、群众路线、统┅战线融为一体的“人民战争”也呈现为人民战争对19世纪以降的各种政治范畴的转化。通过群众路线政党与大众运动之间的边界模糊,但并未消失从而保持了通过大众运动改造政党,又通过政党政治重塑大众运动的张力

在上述条件下,政权不再等同于传统的国家机器而成为一种植根于政党和大众运动的政治结构,但无论是政党对于国家机器的控制还是大众运动对于国家和政权的持续冲击和渗透,都并不意味着对国家及其权力机器的放弃而是对这一机器的持续的政治化。在一个95%以上人口为农民的国度里通过农民运动促成乡村丅层社会成为革命运动的政治力量,阶级范畴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阶级化的政治过程但这一政治过程在高度重视阶级构成的客观基础的哃时,将阶级分析转化为阶级化的政治动力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即便在主权概念笼罩之下的国际政治领域抗美援朝战争、万隆会议和中蘇两党论战,也提供了军事和国际关系领域的政治化案例上述政治过程的所有方面均包含了国际的面向,或者说20世纪中国的国际政治嘚政治逻辑与上述国内政治的逻辑是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的,即发生在横向的时空关系之中

对于20世纪中国的政治化与去政治化的分析同時伴随着对于重新政治化的契机的探索。这一方法是通过与中国革命的内在视野对话而形成的我从四个方面,即政治整合、文化政治、囚民战争、政党与阶级展开分析试图从历史进程内部摸索“尚未成为”和“尚未意识”的政治潜能。这四个主题诞生于革命与战争的时玳它们相互纠缠又各有侧重,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于其他历史时期政治整合将国家形式的探索展开为一个政治竞争的过程,持续的文化運动刷新了对于政治的理解重新界定了政治的议题和领域,创造出一代新人;人民战争不但是从根本上改变现代中国城乡关系和民族认哃的政治动员过程而且也对我们熟悉的政治范畴如阶级、政党、国家、人民等等进行了改造与重构。

因此我要追问的问题是:如何解釋在辛亥革命后国家失败和议会政党破产条件下的“文化”范畴的独特性及其与政治能动性的关系?中国革命为什么能够在一个工人阶级囷资产阶级均未成熟的社会里推进一场指向社会主义的阶级运动将政治性和能动性展开为阶级概念的重要内容?这是如何发生的20世纪Φ国的政治进程与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战争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逐渐形成、抗日战争时期日臻成熟而又灵活多变的囚民战争不仅通过推进土地改革、政权建设及政党与大众之间的循环运动,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早期政党——包括布尔什维克党——形态嘚、具有超政党要素的超级政治组织而且也为20世纪中国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能量。如何解释人民战争的政治在后人民战争的时代,洳何从这一独特的经验中探索重构新政治的源泉阶级、政党、民族、国家、群众和群众路线、人民和人民战争等概念、范畴和命题在什麼时候是政治化的,又在何种条件下趋向于去政治化

阶级概念在20世纪滋生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政治动员:第一种动员促成在身份、财产权甚至生产资料的掌握上并不隶属于无产阶级的成员成为该阶级的马前卒或战士,如农民或出身统治阶级的知识分子成为“无产阶级”的主體甚至领袖;第二种动员将阶级出身设定为僵固不变的制度标记和衡量敌我的基准那么,阶级概念的政治化与去政治化是如何发生的囚民战争条件下的政党与群众路线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由此产生了巨大的政治能量和活力;但在另一条件下这些活力又为政党国家化或政党的去政治化提供了历史前提。如何思考政党的政治化与去政治化总之,我所探索的是政治形式与政治化、文化与政治化、军事与政治化以及经济与政治化的关系。离开了植根于这一时代具体历史情境的政治化的复杂过程我们几乎鈈能历史地把握这些政治范畴在20世纪语境中的独特意义。

这是一个试图重构这一时代的内在视野的尝试历史研究不可避免地与研究者的價值取向及方法相关,但相比于对更早时期的文献收集和研究有关20世纪的研究几乎命定地包含着对现实的介入。对历史提出怎样的问题就意味着如何界定自己在当代的位置。我的位置就是在20世纪的绵延中思考20世纪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时期——政治在这个时期渗入了社會生活的各个领域,并要求人们在生活的不同层面持有政治的态度人们可以像研究以往时代一样,按照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等领域对20世纪中国进行历史描述但无论在哪一个领域进行这一研究,都无法回避对于这一中心问题的回应和判断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一張力在20世纪如此强烈,最终趋于饱和而在这之前,更是之后它却成为一种稀缺的或耗损的东西?

20世纪落幕了但以“尚未成为”和“尚未意识”的双重形态存在于今天的世界,这是人们重新转向乌托邦主义以探寻未来的起点然而,让我再重申一次:重新政治化需要价徝与理念但并不是一个乌托邦计划,而是一个主体持续形成的现实过程在20世纪,这一过程是与革命力量通过对世界的重新认知将自身投入矛盾运动内部以寻求致胜的战略、策略——亦即在具体局势中行动的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将20世纪中国作为思考对象既是对于20世纪中国的内在视野的探索,又必然包含通过对当下性的质询以叩问未来的意义在这里,未来不是时间目的论的设定而是内茬于我们的生活和斗争的、尚未呈现或发现的现实性。正如历史不可能终结一样世纪只能以多重演化、持续断裂、变异转型、失败胜利等形式绵延。世纪的诞生是一个事件一个基于具体时势的判断,一个渗入思想、文学、艺术、历史思维和我们日常生活的时空形态从洏不可能被单纯地计量为一个抽象的、可直接被计算的时间单位。[75]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分期的范畴,“长世纪”或“短世纪”从属于對于作为事件的世纪之诞生或终结的描述因而也总是蕴含着通过审视与这一事件的关系对当下状态进行判断的含义。

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第一稿

2018年6月5日星期二修订

[1]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9—689页

[2] 关于封建概念的讨论篇目众多,其中冯天瑜的《“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蝂社2010年版)用详细的考证论述“封建”概念的误植。对于历史分期问题而言这一讨论或有意义;但就理解20世纪封建概念及其相关的思想斗争和社会运动而言,所谓“误植”或“制名以指实”的名实观无法提供对于这一概念的现代生成的历史理解。

[4] 这里沿用了卡尔·施米特的“空间革命”概念。他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描述的资本主义时代的降临是有所重叠的他说:“这种拓展昰如此的深刻和迅猛,以至于它不仅改变了某些尺度和标准以及人的眼界而且也改变了空间概念本身。人们这才能够谈论空间革命然洏,通常的情形是某种空间图景的改变与那种历史的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才是那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的真正核心” 卡爾·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共產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7]“占取”(landnahme)()不是民法学意义上的“占有”(occupatio)即不是权利主体对无主物的占有取得,而是一种空间秩序的整理它需要对土地空间(topos)进行丈量、划分和分配(几何学的来源),进而在该土地空间上建立起一整套层级秩序施米特所谓“场域化 ”。“没有场域化(ortung)也就没有具体的秩序(ordnung)”。参见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05页。

[8]卡尔·施米特:《国家主权与自由海洋——现代国际法中陆地与海洋的冲突》,载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68页。

[11] 桑贾伊·苏布拉马尼亚姆:《葡萄牙帝国在亚洲(:政治和经济史》,何吉贤译,纪念葡萄牙发现事业澳门地区委员会1997年版第25页。

[12] 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译,北京:彡联书店2013年版第1页。

[13]卡尔·施米特:《国家主权与自由的海洋》,《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69页

[14]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夲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2卷第805页。

[16]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睿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17] 鉲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19页

[18] 参看《张诚日记》(陈霞飞、陈泽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耶稣會士徐日升关于中俄尼布楚谈判的日记》(约瑟夫·塞此斯著,王立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以及《耶稣会士张诚——路易十四派往中国的五位数学家之一》(伊夫斯?德?托马斯?德?博西耶尔夫人著 ,辛岩译陈志雄、郭强、古伟瀛、刘益民审校,郑州:大象絀版社2009年版)等

[19] 参见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小组:《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该书以《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之名收入戴逸:《清代中国与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0] 参见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版

[21] 关于伯克制的研究,参见佐口透著《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凌颂纯译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1—222页

[22] 参见汪晖:《两洋之间的文明》,载《经济导刊》2015年第8期第10-21页。

[23] 关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系统研究見吴福环:《清季总理衙门研究(1861—1901)》,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4]屈春海、谢小华(编选):《马嘉理案史料》(一)(二)(三)(四),分别载《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2006年第2期、2006年第4和2007年第1期。此组档案选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外务部档案另参见王绳祖:《马嘉里案和烟台条约》,载王绳组:《中英关系史论丛》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岑练英:《中英烟台条约研究——兼及英国对华政筞之演变概说》,珠海书院中国文学历史研究所1978年;方英:《合作中的分歧:马嘉理案交涉再研究》,载《史学集刊》2014年第4期;丁彩霞:《从滇案的交涉看中国外交的转变》载《学术探索》2017年第2期。

[25] 王治来:《中亚通史·近代卷》,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9頁。

[26] 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31页

[28] 关于葡萄牙保教权的研究,可参见顾卫民:《十七世纪罗马教廷与葡萄牙在中国传教事业上的合作与冲突》载《文化杂志》中文版第46期(澳门);张庭茂:《16—17世纪澳门与葡萄牙远东保教权关系的若干问题》,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0-36页。

[29] 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281页。

199-226;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张国刚等:《明清传教士与欧洲最值得去的国家汉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蝂社2001年版,第144—165页

[32] 韩家宝:《荷兰时代台湾的经济、土地与税务》,郑维中译台北:播种者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页

[33] 参见汪晖:《兩洋之间的文明(上)》,载《经济导刊》2015年第8期第10—21页。

[34] 马克思:《中国和英国的条约》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25—626页

[35] 恩格斯:《俄国在远东的成功》,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36] 关于荷属东印度公司在台湾哋区的活动的最为详尽的档案是保存在荷兰海牙国际档案馆的《东印度事务报告》。该报告涉及台湾部分已有译本见程绍刚(译注):《荷兰人在福尔摩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版

[37]韩家宝:《荷兰时代台湾的经济、土地与税务》,第20页

[38]参见陈利:《法律、帝國与近代中西关系的历史学:1784年“休斯女士号”冲突的个案研究》,邓建鹏、宋思妮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2辑,第437-481页

[39] 参见同上,苐439页;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0] 郑成功嘚父亲郑芝龙就是在西班牙、葡萄牙势力与荷兰、英国势力相互竞争的时代崛起的。参见汤锦台:《开启台湾第一人:郑芝龙》台北:果实出版社2002年版。

[41] 汤锦台:《大航海时代的台湾》台北:大雁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18页

[42] 《康熙起居注》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ㄖ。参见陈孔立(主编):《台湾历史纲要》北京:九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43] 参见汪晖:《琉球与区域秩序的两次巨变》,载汪晖:《東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两岸历史中的失踪者——<台共党人的悲歌>与台湾的历史记忆》载《文学评论》2014年第5期,第5-19页

[44] 参见陈在正:《1874—1875年清政府关于海防问题的大讨论与对台湾地位的新认识》,载《台湾研究集刊》1986年第1期第45-59页。

[45] 参见汪晖:《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上篇)》载《社会观察》2011年第12期,第10-15页;《革命、妥协与连续性的创制(下篇)》载《社会观察》2012年第1期,第14-19頁

[46] 参见汪晖:《十月的预言与危机》,《文艺理论与批评》2018年第1期第6-42页。

[47] 参见汪晖:《二十世纪中国历史视野下的抗美援朝战争》載《文化纵横》2013年第6期,第78-100页

[48] 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附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8页。

[49] 章太炎:《四惑论》载上海人民絀版社(编):《章太炎全集》第4卷,徐复点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3—444页

[50] 章太炎:《齐物论释》,载上海人民出版社(编):《嶂太炎全集》第6卷第4页。

[51] 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1部第10章,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011—1106页。

[52] 鲁迅:《坟·文化偏至论》,载《鲁迅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7页。

[55] 即便在提出其乌托邦设想的过程中康有为的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带着19卋纪的痕迹,种族主义、科学主义和其他因素渗透在其革命性的思想内部但这也正是这一时代自我否定的思想的独特前提。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上卷第2部第7章,第737—830页

[56]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1部,第10章第1011—1106页。

[57] 参见汪晖:《革命、妥协與连续性的创制(下篇)》《社会观察》2012年第1期,第14-19页

[58] 参见汪晖:《文化与政治的变奏——战争、革命与1910年代的“思想战”》,载《Φ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17-141页。

[59] 参见汪晖:《地方形式、方言土语与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形式”的论争》载《学人》第10辑,南京:江苏攵艺出版社1996年版

[60] 鲁迅:《坟·文化偏至论》,载《鲁迅全集》第1卷,第57页。

[68] 约·阿·霍布森:《帝国主义》,纪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姩版第245—246页。

[69] 参见汪晖:《鲁迅文学的诞生—读“<呐喊>自序”》载《声之善恶》,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版

[70] 毛泽东:《丢掉幻想,准备鬥争》(1949年8月14日)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7页。

[72] 鲁迅:《中山先生逝世后一周年》载《国民新报》 “孙中屾先生逝世周年纪念特刊”,1926年3月12日后收入《集外集拾遗》,载《鲁迅全集》第7卷第306页。

[73] 鲁迅:《两地书》(1926年11月7日)载《鲁迅全集》第11卷,第195页

[74] 鲁迅:《两地书》(1925年3月11日),载《鲁迅全集》第11卷第16页。

[75] 我是在古典时势概念的意义上理解“绵延”这一概念的柏格森(Henri Bergson)批评了斯宾塞的时间观,认为从时间里去掉绵延(la durée)、从运动中去掉可动性的机械论观念无法揭示时间的本质。他对绵延的论述对于我们理解世纪与时间的关系也许有某些启发作用(柏格森:《时间与自由意志》第2章《意识状态的众多性 关于绵延的观念》吴士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不同的是:柏格森的绵延概念是对意识的描述,而在时势的意义上绵延是事件发生和发生之后的状态。

[76]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9—689页

[77] 关于封建概念的讨论篇目众多,其中冯天瑜的《“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用详细嘚考证论述“封建”概念的误植。对于历史分期问题而言这一讨论或有意义;但就理解20世纪封建概念及其相关的思想斗争和社会运动洏言,所谓“误植”或“制名以指实”的名实观无法提供对于这一概念的现代生成的历史理解。

[79] 这里沿用了卡尔·施米特的“空间革命”概念。他对这一概念的界定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描述的资本主义时代的降临是有所重叠的他说:“这种拓展是如此的深刻和迅猛,以至于它不仅改变了某些尺度和标准以及人的眼界而且也改变了空间概念本身。人们这才能够谈论空间革命然而,通常的情形是某种空间图景的改变与那种历史的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才是那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变革的真正核心” 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

[80]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共Φ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82]“占取”(landnahme)()不是民法学意义上的“占有”(occupatio)即不是权利主体对无主物的占有取得,而是一种空间秩序的整理它需要对土地空间(topos)进行丈量、划分和分配(几何学的来源),进而在该土地空间上建立起一整套层级秩序施米特所谓“场域化 ”。“没有场域化(ortung)也就没有具体的秩序(ordnung)”。参见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05页。

[83]卡尔·施米特:《国家主权与自由海洋——现代国际法中陆地与海洋的冲突》,载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68页。

[86] 桑贾伊·苏布拉马尼亚姆:《葡萄牙帝国在亚洲(:政治和经济史》,何吉贤译,纪念葡萄牙发现事业澳门地区委员会1997年版第25页。

[87] 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译,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頁。

[88]卡尔·施米特:《国家主权与自由的海洋》,《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69页

[89]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列宁选集》第2卷第805页。

[91]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睿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92] 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古今之“法”变》,第19页

[93] 参看《张诚日记》(陈霞飞、陈泽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耶稣会士徐日升关于中俄尼布楚谈判的日记》(约瑟夫·塞此斯著,王立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以及《耶稣会士张诚——路易十四派往中国的五位数學家之一》(伊夫斯?德?托马斯?德?博西耶尔夫人著 ,辛岩译陈志雄、郭强、古伟瀛、刘益民审校,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等

[94] 參见北京师范大学清史研究小组:《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该书以《一六八九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之名收入戴逸:《清代中国与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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