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房产过户费用但是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人在海外无法回国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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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他人是否可以收回?这需要根据赠与房屋是否完成产权登记等一些具体情况,来判断赠与人是否有权收回房产。

如果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方不想继续赠与,可以收回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在未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赠与的房屋是可以被收回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所有权证明等交给了受赠人,而受赠人也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屋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赠与人无权收回房屋。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不动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的赠与关系已经形成,赠与人要想再收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或双方有其他约定,赠与方也有可能收回房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资料来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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