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办理在2001年的时候办理的土地使用证遗失了,现人已去世。档案也查不到但有房屋。我该怎么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一批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

马上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群众办事立等可取。

网上办:企业群众可通过统一公示的网址提出办事申请、上载办理材料,实现“不见面”审批。

就近办:同一事项提供多个办理地点,实现就近办理。

一次办:即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群众可在各办事大厅或其他办事地点一次申请、一次提交要件,部门按承诺时限办结业务后,按办事人选择到现场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反馈办理结果。

目录清单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进行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进行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备案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损毁补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遗失补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变更工作单位换发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备案 出入境中介服务协议书式样备案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发(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发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换发、补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换发、补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签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重新申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取消活动告知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首次申请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容纳观众数量核准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容纳观众数量核准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变更活动时间许可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对严格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严格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非机动车辆所有人变更及非机动车辆牌证的补办和注销业务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化换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许可及民用枪支持枪证件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许可及民用枪支持枪证件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市局权利)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户口迁出、迁入,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的确认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民族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落户登记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来齐生活多年在齐市有配偶或子女,原籍无户口,且无法在原籍恢复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原籍在省外、60周岁(含)以上、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在原户籍派出所不予恢复人员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公民,无户口注销依据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未成年时在外流浪乞讨,目前已成年且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公民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持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人口卡片、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的公民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手持释放证明、复员转业证明,无户口注销依据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的公民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手持户口迁移证补录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注销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员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来齐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军队转业投夫(妻)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省直同一系统内部调转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大项目工程、大中型企业聘用人员,省级以上同行业技术能手本人及亲属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户口迁入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中直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录、调转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地生源毕业生离开原就业地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市生源毕业生未签就业协议返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本市生源毕业生尚未就业,已将户口、学生档案挂靠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返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省、市、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调转、考录、招录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在国外、境外定居注销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恢复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父母投靠乡村地区子女落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子女投靠乡村地区父母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取得城镇地区住房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落户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本市集体户居民可向本市非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出生登记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国外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本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孤儿办理居民集体户口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因机动车被盗办理变更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辖区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补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补发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变更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变更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驾驶证损毁换证
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年龄在60周岁、70周岁以上换证
延期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年检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或者换领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备案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Ⅰ级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Ⅱ级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Ⅲ级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Ⅳ级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Ⅴ级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属实的奖励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属实的奖励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公章刻制业经营许可变更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公章刻制业经营许可注销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网上办,就近办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
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
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
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
非本地户籍居民省内就近办理普通护照 非本地户籍居民省内就近办理普通护照
枪支弹药携运、运输许可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权限内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次出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次出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次出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次出入境有效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受理首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丢失、损坏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网上办,就近办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通行证期满继续居留换发 通行证期满继续居留换发
重新申领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重新申领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外国人普通签证、停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申请换发签证
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
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
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
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
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需要在境内协助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国人,以及刑满释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
属于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的情形且未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签注 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安全技术检验换发校车标牌 安全技术检验换发校车标牌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新建改建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确认 新建改建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的确认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备案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变更的备案
淫秽物品认定-重新鉴定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自行招用保安员或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单位,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和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和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许可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确认(中省直企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正常退休确认(中省直企业)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确认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合并的行政确认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账户合并的行政确认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确认
省直单位以外的高级专家延聘确认 省直单位以外的高级专家延聘确认
一次办,马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省委托)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省委托) 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
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项目确认(省委托) 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项目确认(省委托)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遗失补发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变更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省委托)-登记

原标题:史上最全!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各类户籍手续流程!

办理户籍类业务、异地身份证办理、出生登记

购房立户、流动人口入户、户口迁移

真是让人一下子摸不着头脑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1.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婴儿和婴儿父母的中国护照;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接生人证明及当地居(村)委会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黔卫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落户;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落户。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报分局户政科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一)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年内(含12个月)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确无重复登记户口的,派出所应准予补办登记;出生超过1年不满6年(含6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出生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二)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具有认定死亡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征》。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一个月后未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责任区民警应通过户口调查、与民政、卫生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并)督促责任区内有关人员或单位为死者申报死亡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贵州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经核实如民族称谓系录入错误的,按照省厅《关于在人口信息录入中对民族称谓录入错误进行自查自纠的紧急通知》(黔公治【2009】0545号)文件要求给予纠错处理,并将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分局审批后,派出所进行办理。性别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批准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的内容,户籍内勤民警应在《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销原来的登记项目内容,填上新的内容,注明变更更正登记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人口信息(系统)资料。具体要求: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以及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应该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的同意。

3、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

(二)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1、6岁以下(含6岁)儿童年龄更改的相关手续:监护人申请、户口簿、出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始入户依据的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

2、6岁以上至18岁(含18岁)人员的年龄更改,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如确因登记、录入差错等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

3、18岁以上人员的年龄更改有两种:第一、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求更改年龄,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第二、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干部)要求更改年龄,需提供以下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四)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入户的前提是:(1)房屋属于居住房;(2)房屋已建成并入住;(3)房屋产权必须唯一。

(一)商品房需《房屋所有权证》或《贵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附加《贵阳市商品房预售登记表》);经济适用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二手房需《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交易准入许可证》;私有房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如有配偶随迁,需提交《结婚证》;

(四)被申请人的原籍户籍证明;

申请人提交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持派出所批示到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并签发《准迁证》。

集体户口的设立主要是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学校等单位因短期内无法解决职工住房入户,为方便管理、以解决引进的人才或大中专学生户口落户的一种过渡性手段。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一)法人代表签字的单位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居民身份证;办学部门提供上级部门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房产证明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以上)(核原件复印件)。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后由分、县(市)局户政窗口审批。

(一)集体户口的设立必须满足该集体户上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办理集体户口登记采用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人一表,集体户口单位和派出所各留一套;

(二)要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户口管理制度。

(三)对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派出所进行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强化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确保集体户口的登记、变动准确及时。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有一定规模民营企业、学校等单位职工需提交人事局相关文件或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到派出所进行申报,持派出所批示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局户政科审批。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4、父亲或母亲退休证;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外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贵州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2、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4)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愿意,凭本人申请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由学校派专人持相关手续到分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进行办理。

2、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

3、对于已将人事档案转递到我市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且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意愿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或外地普通高校非本市生源毕业生,为更好对其贯彻落实“先落户后创业”的精神,依据筑人通【2009】24号《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先落户后就业(创业)有关事宜的通知》,申请人可凭与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集体户审批表》、毕业生二代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贵阳市范围以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等以上材料报辖区公安(分)局审批。

五、留学回国人员入户(注:该部分人员是指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依据公通字【2010】19号《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3、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10.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随军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贵阳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部队所办理的居民身份证或部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情况证明。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军官证》;

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

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口簿及身份证;

4、配偶随军迁移户口的须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审批,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1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2、出国(境)有效证照;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出国(境)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申报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

12.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一)因户籍内勤工作失误造成的,要主动纠正。

(二)对群众手里有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室没有出生或迁入原始落户手续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重点调查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真伪,户籍室台帐有无记载,历史上有无迁移等内容。

(三)对当事人无户口簿、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室内又无任何资料显示的人口信息丢失人员,要认真调查,特别要注意甄别其身份。

根据市政府筑党发(2013)11号关于《贵阳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暂行方法》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市,根据《贵阳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贵阳市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流动人口实施积分入户管理。

在贵阳市连续工作(居住)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已办理居住证且已缴纳社会保险者,可以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

2、区流管办的积分入户证明及社区服务中心证明

4、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申请人持上述证明多所属派出所进行申请,派出所受理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14.出具户籍关系证明

一、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

二、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

三、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

15.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16.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一、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二、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四、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来源:贵阳公安南明分局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办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