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农商行董事长丁伟村商业银行双凤支行营业时间 中午休息吗

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有哪些
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有哪些
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太仓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日正式开业,法人代表是董事长张云青。很多人都不怎么了解该银行,如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多吗?都分布在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官网介绍,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共有32个,部分如下:
营业部:太仓市上海东路198号 & & & &联系电话:2
娄东支行: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99-7号东盛商业广场 & 联系电话:6
板桥支行: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板桥长安路16号 & & 联系电话:1
陆渡支行: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 & & & 联系电话:8
新塘支行:太仓市浏河镇新塘丁泾路口 & &联系电话:2
浏河支行: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0号远洋广场5幢01室 & 联系电话:
浏家港支行: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飞马路 & & 联系电话:0
牌楼支行:太仓市浮桥镇牌楼牌中街 & & 联系电话:1
浮桥支行:太仓市浮桥镇镇中街 & & &联系电话:8
九曲支行:太仓市浮桥镇九曲曲苑路 & & &联系电话:2
时思支行:太仓市浮桥镇九曲曲苑路 & & & & 联系电话:7
鹿河支行: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关皇桥东堍 & & &联系电话:0
归庄支行:太仓市沙溪镇归庄玄恭路 & & & &联系电话:7
岳王支行: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大街 & & & & &联系电话:0
新毛支行:太仓市城厢镇新毛新民大街 & & & 联系电话:6
双凤支行: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89号 & & & & 联系电话:4
华夏支行:太仓市城厢镇月新家居广场3号楼 & & & &联系电话:3
洪泽支行:淮安市洪泽县东盾路鹿港湖滨华府C座裙楼 & & &联系电话:2
灌云支行: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西苑中路溢彩馨都18号 & 联系电话:5
新浦支行:连云港市巨龙南路88号 & & & 联系电话:1
南郊支行: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新园路16号 & & & 联系电话:2
城中支行: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北路111号 & & &联系电话:6
大丰支行:大丰市黄海西路20-31号 & & &联系电话:0
以上就是关于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有哪些的相关介绍,不全面,想了解更多的可以去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官网查询了解。(文/ba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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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委托代理人张豪。被告苏莲英。被告苏水顺。原告诉被告苏莲英、苏水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莲英、苏水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苏莲英与苏水顺系夫妻关系,日,原告与被告苏莲英、苏水顺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苏莲英发放贷款305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4号楼1单元商铺36的商用房,建筑面积109.51平方米,贷款期限为10年,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以所购商用房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苏莲英自2013年9月开始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苏莲英、苏水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9258元(暂从日起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原告有权以被告苏莲英、苏水顺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苏莲英、苏水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苏莲英、苏水顺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苏莲英发放贷款305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商用房,贷款期限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前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苏莲英、苏水顺以所购商用房(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4幢商铺36室)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05000元)。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苏莲英从2013年9月开始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9258元(计算至日)。另查明,贷款时被告苏莲英、苏水顺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还款清单、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莲英、苏水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苏莲英发放贷款305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苏莲英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9258元(计算至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理应归还,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的约定,若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苏莲英、苏水顺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苏莲英、苏水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莲英、苏水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9258元(暂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苏莲英、苏水顺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苏莲英、苏水顺抵押的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4幢商铺36室(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05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27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50元,由被告苏莲英、苏水顺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莲英、苏水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陈晓凯审 判 员  陆 薇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委托代理人张豪。被告汤细平。被告谢翠华。原告诉被告汤细平、谢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汤细平与谢翠华系夫妻关系,日,原告与被告汤细平、谢翠华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汤细平发放贷款330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2号楼1-3单位商铺15室的商用房,建筑面积114.36平方米,贷款期限为10年,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如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借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以所购商用房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汤细平自2012年12月开始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35297元(暂从日起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原告有权以被告汤细平、谢翠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汤细平、谢翠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汤细平、谢翠华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号),约定原告向被告汤细平发放贷款330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商用房,贷款期限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前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借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汤细平、谢翠华以所购商用房(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15室)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30000元)。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汤细平从2012年12月开始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35297元(计算至日)。另查明,贷款时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还款清单、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汤细平发放贷款33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汤细平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35297元(计算至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理应归还,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故对原告归还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的约定,若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汤细平、谢翠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细平、谢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35297元(暂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汤细平、谢翠华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汤细平、谢翠华抵押的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15室(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30000元)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3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915元,由被告汤细平、谢翠华共同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汤细平、谢翠华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汤细平、谢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委托代理人张豪。被告周徐强。被告江英秀。原告诉被告周徐强、江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徐强、江英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徐强与江英秀系夫妻关系,日,原告与被告周徐强、江英秀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周徐强发放贷款310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2号楼1-3单元商铺36的商用房,建筑面积109.38平方米,贷款期限为10年,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以所购商用房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周徐强自2012年10月开始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徐强、江英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39152元(暂从日起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原告有权以被告周徐强、江英秀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徐强、江英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周徐强、江英秀及第三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周徐强发放贷款310000元,用于购买太仓市双凤通胜钢材市场商用房,贷款期限自日至日止,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于每月15日前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本息。同时还约定,被告周徐强、江英秀以所购商用房(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36室)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10000元)。第三人为借款人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周徐强从2012年10月开始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现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39152元(计算至日)。另查明,贷款时被告周徐强、江英秀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他项权证、还款清单、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徐强、江英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周徐强发放贷款31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周徐强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结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39152元(计算至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理应归还,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的约定,若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周徐强、江英秀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周徐强、江英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徐强、江英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39152元(暂计算至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周徐强、江英秀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周徐强、江英秀抵押的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10组2幢商铺36室(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双凤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双凤字第号,债权数额3100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142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72元,由被告周徐强、江英秀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周徐强、江英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陈晓凯审 判 员  陆 薇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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