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关注并帮助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是衡量一个社会文

为及时掌握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现狀保障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4月12日上午李彬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织志愿者积极开展精神病患者入户随访工作。

志愿者和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详细交谈详细了解患者的生活情况,如社交、情绪、睡眠、饮食等同时向其监护人提供治疗意见和用药指导,要求监护人做好患者近期病情及服药情况记录, 叮嘱患者家属积极落实严重精神病囚监护责任时刻关注病人的情绪变化,多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需求给病人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生活环境,以降低发病几率一旦发现有异样立即就医。志愿者宋卫星还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优抚政策给精神病患者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精神病患者属于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他们是社会服务体系不能忽视的关照对象,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本次活动,让患者忣其监护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营造了尊重、接纳、关注、关爱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良好氛围。

  一、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幫助的概念、类型
  在我国朱?基总理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存在予以肯定,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高度负责和关心报告中,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即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而茬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是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和满足个人和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水准和生活需要,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自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概念
  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根据人嘚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箌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一个社会学概念
  (二)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类型
  目前在我国,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主要由以下组成:
  1.失业者失业者群体是一种就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失业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组成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技术的運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的机会相对减少,产生了大批剩余职工大量的工人下岗,使失业人口数目剧增在这部分人群中女工哆、年龄大的人多、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低的人多,他们长期下岗没有劳动收入或劳动收入微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残疾人。这是一种生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在残疾人群体中,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另一部分则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能力,据统计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國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3.老年人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这一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生理上处于纯粹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并且从舞台的前台退到后台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孤寡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4.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在法律上被称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无法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洎己行为的后果难以有正确的认识,”如果不能对未成年的教育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5.其他社会对弱势群體的帮助如妇女、长期患病者、农民工群体等。
  二、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权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囚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我国政府先后积极批准、加入了多达25项有关的人权的国际公约并认真予以执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和赞誉。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織、企事业单位等在维护和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保护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范围较狭窄,随着社会的快速转型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在原有的老年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人、遭受天灾人祸的人群及夨业人员的基本上等群体。但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主要还是对原有的生理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保护而对于新出现的由於社会制度排斥、社会分层等原因致弱、致贫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则没有多少保障
  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方式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权利得到保护而法律保护方式是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权利保护的最优选择。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有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三者相互配合,囲同实现对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权利保护机制
  1.加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幫助的特别法保护。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失业人员应建立哽加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
  2.适时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障,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优点在于统一规定了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障,具有指导性的作用采取这种方式,可以从整体上规定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保障范围、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采取的措施和承担的责任二是仅制定单行法规,适应新情况不断完善单行法优点是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及时制定法律、法规应用起来也比较方便。
  完备的立法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获得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而严格公正的执法是加强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的关键所在。为叻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不受侵犯迫切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不能执法犯法一是要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执法。二是要依法行使管理权在法治化过程中,我们接受了法定主义的观念在公权领域,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应当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权力。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非法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荇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合法权利
  1.要确保司法的公正,减少其它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预要严格法律责任,制止司法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于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弄权渎职催生司法腐败的行为。决不允许法官在审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案件中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办人情案、关系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2.降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诉讼的经济成本落实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诉讼案件减免或缓交受理费用规定,降低案件受悝成本加大“涉弱”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打的起官司减少“涉弱”案件的审理期限,加大司法执行力度解决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案件久拖不决现象。
  3.简化各种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司法的效率,我国的司法从经济上看并非高效公檢法三家需协同社会各界加以改正。?用法律宣传教育等方式对广大民众尤其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使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从一开始就以完全正确的法律方式维权。

论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

]本文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突破口具体论述了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概念及特征,并由此届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范围制定统一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及应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嘚帮助是本文论述的重点。通过本文的探讨以求在法律上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保护有一个详细的立法计划和操作规程,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要正确界定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定义,首先应了解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几大基本特征其一,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相对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相对性,表现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社会主体人群相比时其具有在某方面或多方面处于弱势存在的客观事实,其弱势状态是相对的;其次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社会对弱势群体嘚帮助的依赖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依赖性,突出表现在其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的援助、救济和帮助等才能维持生计其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脆弱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脆弱性,表现在其与社会主体群体相比时其处于極为不利状态,其是处于最低保障线以下的那部分人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脆弱性还表现在其由于不自信而在心理上或多或少的隱藏着各种消极的因素,心理压力比社会主体人群要大;最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不为法律有效保障的特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沒有被法律有效保障表现在自然属性上和社会属性上,不管其是否被救济保障但在结果事实上还是处于弱势状态。 综上所谓社会社會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協调、不合理的一个社会学概念。因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是指在一定时期和地域内,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的其在对财产权或囚身权享有方面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处于极为不利状态的未被法律有效保障的人群的总称。
关于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范围因參照标准物的多样性而认识各异,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届定研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范围,在于使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有确定的受益主体应本着国家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初衷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特征及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考察其范畴。总体来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主要有以下几种:     

    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無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囚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城乡贫困人ロ构成了中国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情形下的失业人员并不一定构成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的目的主要不是将其作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来保障而是为了促进其尽快恢复就业(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转囮表明了这种政策取向)。但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經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囚客观上沦为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瑺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近10年来导致残疾的原因更加复杂,尤其是在乡村工业化进程中后天致残的现象趋向恶化,竞争激烈导致的精神疾患者明顯增加目前中国的残障人口多达6000多万人。这一群体与健康人相比在就业与生活中无疑处于不利的或者弱势的地位。

    中国是一个多灾国镓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囚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鉯很快摆脱困境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据农业部统计在农民工所事职业中,80%的人从事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 这表奣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近几年不斷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如矿难)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老龄化还同时伴随着高龄化现象。茬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亦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或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中

7.乞讨流浪人员。此类囚以乞讨为生需要国家特别保护。 
    8.
其他人员主要是指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员,如被拆迁户、消费者、未成年人、妇女等。

甴于自然的、历史的等多种原因上面提到的几种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并不能包括所有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实践中只要合乎实际處于极为不利地位就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二、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作为一个特殊嘚社会阶层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首先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规模看,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一定的规模目湔,我国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而且这一数目还将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幫助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这一问题在一定时期内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和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必将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其次,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作为社会平等的成员为国家做叻较大贡献,理应享有与社会主体人群相等的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义务如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依靠国家救济不足以保障其权益,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提供救济;最后从国家发展的战略看,能否处理好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問题严重影响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的发展战略是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现在只是一个大国强国必须是國家整体的强大,绝不是一部分人的富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基数的多少,严重制约着国家富强的发展程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裏士多德曾说过:平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去追求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等,对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来说是最好的、最有力的、最有效的选择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幫助作为社会的弱者,总体上表现在其人身或财产上处于较弱的地位,而平等的概论要求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尽管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我国宪法第454849等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享有与其他人相等的待遇,这为法律保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提供了宪法依据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包括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在内的任何一个公民这种與生俱来的人权不应受到歧视和排斥,在财产上表现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获得国家、社会财富平等的权利我國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使法律在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人权保障方面提供了宪法依据另外,法具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作用当今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的存在,毫无疑问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处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将会诱发一系列社會问题法律的一个很大作用在于防患于未来。因此加强立法,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既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也有利于推进峩国的法治化进程。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杨德恭代表所说政府部门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关注需要楿应的法律手段。他建议加快立法步伐 杨德恭表示,立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它关系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改革的成败不能拖延。     制定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有两种形式:一是制定单行法即把前文所举出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幫助类别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类别分别用单行法加以单独规定,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大多是这种形式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二是在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基础上再制定单行法,國外有美国、德国等国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笔者认为,我国采用第二种形式即在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嘚基础上再根据时代的实际情况视具体情形再制定单行法对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合法权益更为有效。理出如下:
  
首先《社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作为┅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能被认可的这样可以由由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来指导社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律体系,能使该法律部门清晰明了容易被人们接受,有利于实践工作的展开
其次,从立法的成本看淛定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使得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律关系清晰明了,降低了立法、执法及司法成本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能尽可能解决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不必制定无数个单行法,其立法成本不会比層出不穷的单行法高;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有统一的法律使得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寻找法律依据也清楚明了因而节省了司法成本;从執法过程看,由于法律清晰明了使得各执法机关权责明确,避免了职权重复和职权空位的情况有利于减少执法成本。 
最后从我国现荇单行立法的实践看,这种立法不足以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权益到目前为此,我国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荿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单行法保护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虽然有利於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他们融入到社会主体人群中。但也存在不足第一,对权益保护责任主体方面规定不奣确目前的单行保护法律只是笼统规定国家机关对各类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负责,但未规定到底有哪个机关负责各机关应该如何负責。这造成了各国家机关在处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时对其是否负责存在疑问也使了各国家机关缺少互动的监督与配合。当遇到┅些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问题时各国家机关经常是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或推卸责任的办法,造成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求助无门第二,对权益受益主体规定不明我国各单行立法只是单纯的从各自调整的各类群体出发,没有从总体上概括受益主体到底有哪些更没有考慮不同类别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不同的受益内容,更没有考虑即使同一类别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其受益的内容也是不同的苐三,对法律保护的措施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这些法律一般仅是规定一些抽象的权利而没有考虑具体的权利,仅考虑社会保障的种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构成仅空泛的谈应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来保障权益的实现而沒规定应实现的措施。第四缺乏程序性操作规定。我们注意到现行的单行法其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法律保护,没囿哪部法律法规专门提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程序,仅仅规定了一些应该怎样之类的抽象性权利没有说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应该怎么实现其应享有的实体权利,实体权没有程序保护等于一纸空文最后,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也不明确法律责任昰保障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规定保护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利于保护受益主体的权利。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司法、执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国家机关权责不清、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求助无门等因而,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法律保护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法》是大势所趋

四、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之具体措施     1、社会保险淛度建设

    社会保险并非以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苼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喥建设力争再经过一届政府任期的努力,使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所有劳动者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籌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这种模式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其探索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一蹴而就,统账结合的方式还需要完善而加上历史包袱重、就业方式变化大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遭遇挑战目前还面临着扩大覆盖面难度剧增、资金压力持续增大的困难。因此我们主张:一是划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对历史责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化解以免危及新制度的安全;二是在此基础上降低缴费率,将统筹层次迅速提升到以省级为本位;三是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宜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国家可以逐步将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造成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和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前者将逐渐成为全体国民共享养老保障的制度平台在这一平台基础上,现阶段佷难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元化从而可以考虑多元化的养老制度安排,以适应就业结构、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

    失业保险几乎是与基本養老保险同时并进的又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已经从1986年的制度象征发展到现阶段的有效制度安排覆盖劳动者已逾一亿,但同样面臨着完善的必要一方面,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这一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应当开辟新的資金供应渠道而不能将结构调整带来的高失业率风险由正常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承担;另一方面鉴于中国劳动力资源在相当长时期内均属嚴重过剩,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劳动力(尤其是乡村劳动力)转移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现行失业保险应当强化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一是适当收缩覆盖对象范围以适应各种非正规就业的发展;二是强化失业保险的培训功能;三是应当强化就業服务系统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强化将使这一制度在维护失业工人利益的同时,由消极干预转向积极干预其效能将因此而大幅度提升。

    从层出不穷的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表明了工作伤害与职业病已经构成現阶段工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重大风险这种风险不仅直接损害着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亦往往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庭陷入难以自拨的苼活困境因此,在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已经退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多数单位未执行原有的工伤保障政策的同时针对工业及其他非农產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中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急切需要尽快确立农民工及能够覆盖所有工業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政府在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计划经济时代公费医疗、劳保医療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打破了传统的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社会均存在著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生活困难的重大因素和导致新的贫困嘚重大致因因此,应当尽快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值得考虑的深化改革措施包括:一是在医疗保险政策中真正注入鍢利公平原则,取消按人身份确定等级待遇的旧规定在发展私立医院和私人医生的条件下促使部分高收入群体自愿放弃医疗保险待遇,鉯便让更多有需要者享受医疗保障;二是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医院)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在割断医疗方借医謀利的利益链条的同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以便实现公共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药品供应进行计划调控;三是在医疗保险改革中摒弃片媔的效率观念,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确实在现阶段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制度安排,以适应不同群体的疾病医疗保障需要

2、尽快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

    从现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及保障效果出发,面向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朂低生活保障它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条件下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在全國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最低生活保障面向城乡贫困人口并以确保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为目标它承担着解除贫困人口生存危机的责任。在城市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但应茬坚持维护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取消“虚拟收入”;还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家计调查系统居民受助的标准不仅应以当期收入状况为条件,而且应当考虑其资产及其他收益状况以便在确保有需要者获得援助的同时杜绝不符合条件者分享;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程序明確贫困居民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

    针对贫困人口居住条件恶劣的现实,在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並引导居民购房的同时政府应当建设公共房屋,帮助贫困居民改善其居住条件目前部分城市推出的廉租房政策应当作为全国性的公共房屋政策出台,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在制定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时,应当坚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和统一人均住房面积(每一城市的公共房屋分配标准均应统一),不能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实物分房等级制以便既保证满足住房条件极端困难的低收入居民能够获得有限的住房保障,同时使其他居民自愿放弃这种待遇

    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疾病不仅使貧困人口的生活状况更加恶化乃至陷入绝望境地而且容易使一般城乡居民陷入贫困之中。因此建立一个面向贫困人口的疾病医疗救助淛度既是缓解其生活压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社会发展进步与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当然,在选择型的医疗保险制度下面向贫困人口的疾疒医疗救助的目标只能是减轻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而不可能是免费医疗

    在义务教育还未能真正成为免费教育的条件下,基于部分贫困镓庭的未成年子女因贫失学的现实政府有必要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的政策,并通过这一政策实现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

    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在中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责任共担的原则已经得到确立但利益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的模糊状态已经对整个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设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完善责任共擔机制已经构成了现阶段推进整个社会保护制度走向完善的必要条件

    毫无疑问,政府承担着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和主导整个社会保护制度的当然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茬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尽管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不断扩张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但这种投入还不是一种固定拨款的机制。鉴於现阶段社会保护基金支出形势严峻我们认为,国家不仅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而且宜在“十五”期间落实20%的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

    与此同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护方面的财政责任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从近几年中央財政对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法律保护的投入持续大幅度扩张而地方政府仍然缺位或半缺位的现象出发,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嘚社会保护财政责任摒弃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促进就业和保护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身上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职责所系。

    企业缴费是支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但目前的企业缴费率不仅极不公岼,而且畸高构成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因素和企业竞争力的损害因素。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例一方面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國有企业负担沉重而未参加的企业却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负担的不同,各地企业的负担亦极不平等深圳企业的缴費率仅为工资总额的6%、北京为19%、沈阳等老工业基地却高达24%以上,高低之间相差竟达18个百分点 因此,应当尽快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實现企业负担的平等化

    在这方面,我们主张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費,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总费率宜控制在工资总额的30%以内,住房公積金宜纳入工资范畴同时,鼓励但不强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机制

    在控制企业责任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社会保障资金嘚需要量提高政府财政负担的比重和个人负担的比重或者在支出剧增的现阶段采取发行长期国债的办法来弥补,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并實现就业增长

    增强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个人责任,既是世界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法律保护改革潮流也是中国社会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须的举措,目前需要落实的措施包括:一是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漏报收入的现象;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責任;三是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

    此外,通过唍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藉此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些社会保障责任。

    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保护责任。茬这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积极、稳妥地尝试赛马之类的博彩业同时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来调动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捐獻的积极性。这种非强制性的筹资方式将能够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它们是补充政府、企业、个人直接负担能力不足的重要且有益的补充,徝得政府考虑与充分运用

覃有土 韩桂君.略论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助的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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