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利定价就能随便定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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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定价模型研究初探
□ 杜鹃 肖岳峰
摘 要: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纵深发展,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为代表的技术资产的价值评估日益成为无形资产评估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技术资产价值评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基于此,本文仅从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着手,对专利技术商品价格进行研究,构建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定价模型,力图增强现有专利技术商品定价模型的可操作性。
  [摘要] 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纵深发展,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为代表的技术资产的价值评估日益成为无形资产评估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技术资产价值评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基于此,本文仅从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着手,对专利技术商品价格进行研究,构建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定价模型,力图增强现有专利技术商品定价模型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专利技术商品 定价 转让
  专利技术指的是拥有专利权、享有国家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在许多企业中,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里,企业总是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技术。鉴于企业既需要购买专利技术以提升自身的技术竞争力,也需要出售自己的专利技术,以获得必要的资金回报,所以企业专利技术管理中,专利技术贸易的“专利商品估价”工作就是必不可少的了。本文在目前专利技术商品定价工具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补充,从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着手,构建专利技术商品估价模型,力图增强专利技术商品定价模型的可操作性。
  专利技术的生产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活动,其生产者的量相对于有形资产的生产者来说可能很少,此时就不可能在诸多生产厂商共同决定价格前提下来研究个别生产者的供给,因为个别劳动者就可以决定供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
  从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看,其对价格的最低要求就是收回成本,因此,专利技术商品转让价格首先应该能补偿为研发该专利技术而发生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以维持专利技术的再生产能力,其次还应能补偿在进行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技术资料费、交易过程中的差旅费和管理费等交易成本,以及专利技术研制中的资金占用成本未来的收益,即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要回收研制专利的费用在未来的收益,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包括因为专利技术的转让,使得由其支撑的业务受影响而减少的收益,以及可能为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制造了竞争对手而减少的利润或是增加的开发等支出,均应计入转让价格而由专利技术商品受让方来补偿。另外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专利技术商品的价格,应考虑在模型内。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得到从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考虑确定的专利技术商品转让价格,如下式所示:
  P——专利技术转让的评估价值
  ——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因素的系数
  D——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
  ——专利技术研制占用的资金(即直接成本)
  r——资金平均收益率
  C——专利技术商品的机会成本
  为直接成本,包括资料费、设计费、原材料费、加工费(含工资)、模具费、设备费、管理费、房租、水电费、税金等。为间接成本,包括为推广该专利技术的展示费、广告费、公关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为知识产权成本,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计算机软件有关保护费用、纠纷调处费等。
  为[0.2,1.5]之间的数,根据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式权限的大小而定,权限越大专利技术商品价格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若考虑专利技术的无形损益,则如下式:
  (正常数) (2)
  式中:
  ——专利技术价值调整系数
  t——应交营业税税率
  对于处于不同寿命阶段的专利技术商品,专利技术商品供方的价值上限随的取值而变化。当专利技术商品处在引入阶段时>0;当专利技术商品处在成熟阶段时=0;当专利技术商品处在标准化及衰退阶段时<0。
  专利技术商品转让方定价模型的实际运用中,评估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评估参数的确定,评估参数与数据收集的准确程度、主观判断时对随意性的把握紧密相关。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程度主要是要求评估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谨认真的作风及对业务的熟练程度。主观随意性的把握是专利技术商品价值评估的难点,增加做出主观判断的专家人数与增大判断次数是减少随意性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此外,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主观判断,最后加以综合来抵消随意性。
  参考文献:
  [1]宫乃斌王相华:技术价值和技术转让费的估算公式[J]。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16
  [2]梁莱歆张永榜:基于市场价值的技术资产评估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3]张庆杨菁:刍议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假设前提[J].商业研究,2001,12
  [4]陆满平:论专利价格[J].价格月刊,1989,11
  [5]银路:试论技术商品的计价因素[J].科学管理研究.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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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秦皇岛是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将承办奥运会足球比赛项目,这给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的形成、开发、利用及体育旅游文化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进行研究。充分发挥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优势,打造世界体育名城,从而实现体育旅游文化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双丰收。
  [关键词] 秦皇岛地区 体育旅游文化 开发 利用 经济发展
  一、前言
  秦皇岛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是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它将承担2008年奥运会足球比赛项目,这对秦皇岛的体育旅游文化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会从各个方面影响和推动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的发展,它将吸引全世界的目光了解秦皇岛、关注秦皇岛,提高秦皇岛在世界的知名度和整体形象,使更多的人了解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的形成、开发和发展,让体育旅游文化成为加快秦皇岛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扩大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有效载体。
  二、秦皇岛体育旅游文化开发的可行性
  1.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
  秦皇岛地处河北省东北部,南临渤海,北依燕山,东接辽宁省葫芦岛市,西近京津,位于最具发展潜力的环渤海经济圈中心地带,是东北与华北两大经济区的结合部。秦皇岛市辖北戴河、山海关、海港区三个城市区和抚宁、昌黎、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四个县,秦皇岛交通便捷,秦沈高速铁路、京哈、京秦、大秦四条铁路干线和京秦高速公路、102、205国道贯穿全境。中国首批优秀旅游城市,素有“京津后花园”之美誉。拥有长城、滨海、生态等良好的旅游资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避暑胜地北戴河、南戴河旅游度假区、昌黎黄金海岸等40多个旅游景区独具魅力,每年吸引上千万海内外游客慕名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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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芽期刊网 2018庄一强:印度仿制药便宜是因为没有专利成本_网易健康
庄一强:印度仿制药便宜是因为没有专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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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近日,一则《》的新闻受到关注。46岁的白血病患者陆勇,帮一千多名病友从印度买仿制的白血病治疗药,将患者每月的药费负担从2.35万元降到了200元,却于2014年7月间被以“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起诉。调查还在继续&网易健康调查显示,92.8%的网友对陆勇表示支持,认为“有情可原,他是患者的救命恩人”。为什么我国药价比印度高那么多?对穷人来说,怎么样才能合法买到国外的廉价药?网易健康第一时间连线了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我日常吃的药香港比大陆大概便宜40%-50%网易健康:您知道的都有哪些救命药国内外差价大?这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数据?庄一强:这方面我真的没有系统做过比较。但是你知道我是香港人,我自己吃的药从来不在大陆买,因为我日常吃的药香港比大陆大概便宜40%-50%。同样的药,大陆的包装是一板一板的,一板3片或7片,香港的是瓶装,一瓶100片。我包里面通常带着一个药盒,药盒里面有个刀片,可以把一片药切成两片,大陆现在都不用这个了。我每次要吃药的剂量是50毫克,但是买的时候我就买100毫克一片的,因为100毫克的药比50毫克的只贵20%,我用刀一切,100毫克的药就变成了50毫克的,这样就便宜了很多。而且香港的药也没有国内3粒一个包装,甚至1粒一个包装,这种包装明显是坑害消费者,香港的药基本上都是一瓶一瓶的,当然也有一板一板的,但是一般一板20片,甚至30片,密密麻麻,中国是7片,美其名曰一周7天,所以一板就是7片,稀稀松松的,这不是太好。原厂生产的进口西药美国价格比中国便宜一半网易:我国药品与其他国家相比,是不是价格都要高?庄一强:我不敢说100%,但是我敢说正常的西方原厂药,象这个新闻里面提到的药,瑞士原厂生产的,在美国价格就比中国便宜一半,这种现象不是一般现象,在中国是普遍现象。药价高毫无疑问是因为虚高定价网易健康:为什么高这么多?庄一强:这还用问吗?当然是虚高定价!为什么发改委物价司的5个司长都被抓起来了,不就是这个原因吗?网易健康:再没有别的原因了吗?庄一强:一般商品定价有两个原则,一个叫做成本定价原则,比如你的原材料成本,再加上水费、电费、仓储,一共是10块钱,那合理价格差不多就是12块钱,这叫做成本定价法;第2个叫市场定价法,可能生产LV包成本只要200块,但是他卖1万块,也有很多人买,因为有市场需求,这叫市场定价。但是药品是准公共产品,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咖啡太贵了我可以不喝,可是药品我有病不能不吃,这个时候一般不应该定价过高,定价过高等于趁火打劫,政府有义务保持物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政府有发改委管物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定价,定得比以前还要贵。印度仿制药便宜是因为没有专利成本网易健康:这件事情里面提到的药,在印度是仿制药,在我国呢?庄一强:这个药在中国属于专利药,专利期还没有过。印度是违反国际专利法,强行仿制。他们说我们印度穷,吃不起这个药,我们就要强行仿制。强仿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的,比如非洲仿制防艾滋病的药,但是他们仿制是通过谈判,获得了原厂支持,印度的没有。因为原厂家投资新药的开发,成功率很低,投资100个药的研发,可能只有1个成功,所以国际法要给他们一个专利保护权,专利保护期20年,在专利保护期间药厂可以自由定价,当然厂家会把这100个投资的成本全部算在成功的1-2个头上,这样下次我才能继续投资做新药的开发。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算对医药专利保护得比较好的,印度他就不管这些,这样仿制的结果就是他制作的成本是多少钱,就卖多少钱,比如成本10块,他卖12块就够了,但是我们有专利,成本是10块,加上专利这些就得卖100块。保护专利是对的,如果不保护,就没人去研制新药了。海外购药少量自用一般不会违法网易健康:如果要买这类药,怎么样做即不违法,又能救命?庄一强:从法律层面讲,应该是没有的,但是你要钻法律空子的话,有一些。比如法律规定入关的时候,你可以带少量药品自用,这个少量以酌情为标准,但是酌情很模糊,你可以带吃一个星期的,也可以带吃一个月的,少量自用一般没有大问题。这个案例开始他可能也是少量的带,但是后来通过网络帮别人代购,我相信他没有赚多少钱,不是赚大钱那种,但是已经离开了自用的范围。网易健康:网上也有很多代购香港、日本的药,有一些是维生素类的药,也有一些像创可贴、退烧类的药,是不是也算违法?具体怎么判定?庄一强:药品分OTC和处方药两种,OTC是非处方药,随便到药店都可以买,比如维生素、创口贴,不需要医生开处方,OTC原则上没有什么太严格的规定,如果是处方药,此次新闻中的“抗癌药”肯定是处方药,就不行了。药价虚高与医疗体制有关网易健康:很多人认为我国存在“药价虚高”的问题,是否真的存在?庄一强:药价虚高与医疗体制有关系。
我们的体制太“黑”医生的劳动价值了,一个挂号费才6块钱,高级一点的8块、10块,最高的14块,你想想,女生去剪一个头发200块,我是男的,在北京剪个头发最便宜也要30块钱。理发师,可能连中学都没毕业,他理个头都要30块钱,医生读到博士,要不断学习,看个病人才6块钱,我们对医生的劳动价值太低估了,这就变成他们的某些价值被依附在有形的药品、检查、器械上面,这是一个畸形的政策。我们应该给医生一个价值,给一个高的挂号费,像香港的挂号费是100-3000块不等,最低的100块,你去看医生,他就和你聊天、说话,15分钟到半个小时左右,最高的收你3000块钱,哪怕不给你开任何药。还有医院的床位费,每天规定是不准超过16块钱,在北京住宾馆,有16块的吗?16块连成本都不够,还有空调,电视。那怎么办?某些医院就要巧立名目了,换个床单要5毛钱、热水费要2毛钱。或者让你多打点针、多吃点药、多做些检查。你不让他正当的赚钱,他有得是办法。
本文来源:网易健康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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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F】焦姗: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司法实践
来源:SOHU &责任编辑:小易 &
大家下午好,在今天的议程里已经有2位嘉宾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这个话题,爱立信的胡总监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提了目前物联网新发展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问题带来的一些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戴律师从行政调查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战略角度给大家介绍了相关的问题。我讲的内容是一个比较小的点,主要是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的一些司法方面的发展。
首先,按照胡老师所说,FRAND许可费率的确定是标准必要专利中非常重要的节点,在许多情况下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在禁令之诉中,目前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情形才能给标准必要专利发禁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许可人在许可谈判的过程中有没有履行它的FRAND义务,被许可人有没有明显的过错,如何判断FRAND义务的履行以及过错认定的标准。其实对许可人报价和被许可人反报价的评估是法院在相关诉讼中需要认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许可费诉讼当中显而易见,因为在许可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明确的一个主要的最终极的问题是合理许可费用是多少。
在垄断纠纷中也会涉及到同样的问题,因为我们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中一个很重要的点是垄断定价、不公平报价的问题,如果要认定不公平报价的话,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价格是在什么样的点上涉及到确认FRAND许可费率。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过程中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而且往往是同时被考虑的方法。
目前在全球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比如TCL诉爱立信的案子、无限星球诉华为的案子,它们都是去年下半年才判出来的,案子的判决对于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有一个新的阐述。华为诉交互数字案是一个中国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因为考虑到诉讼中双方提交证据的限制,实际上法院最后是用了一个比较受证据所局限的可比协议法来判出费率。另外在日本比较早的案子――苹果诉三星案中,法院用了自上而下法。我今天主要集中在前两个案例上,因为这两个案例会同时涉及到两种方法,特别是TCL和爱立信的这个案子。在这两个案子中,这样的基本分析框架是我对于TCL案和无限星球案的基本思路的理解。
实际上这两个案子在整体的思路上是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TCL案比较完整的反映出了这个框架,会平行的用自上而下法以及可比协议法去分析出涉案的专利权人的合理许可费率,把这些计算出来的许可费率放到一起互相交叉验证,最终得出来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基准费率,通常是全球费率,或者是专利权人最强的许可费率,比如美国这个许可费率是多少,再按照同一个专利权人在不同的司法辖区因为专利申请策略的不同而导致专利组合的强度和价值不一样,这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转化,得到它在专利强度更低的地区性的费率。这是TCL的一个基本思路,在UP和华为的案子中对这样的分析思路有一个轻微的变形,因为法官认为可比协议是更适当的方法,是一个市场驱动的价值,用可比协议做完一整套费率之后他认为自上而下法只是一个检验的工具,他用可比协议算出来的费率倒算了一下累计许可费率的一个的许可费负担,算出来大概是8%左右,心里就很放心,根据可比协议算出来的费率是很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以TOP-down作为主要方法是持有怀疑态度的。
更具体的看,不管是自上而下法,还是可比协议法,最终目标是算出某一个涉案专利权人的许可费率。自上而下法基本上是一个分蛋糕的方法,首先得确认蛋糕有多大,累计许可费率,然后再看一下在这个标准之下不同的专利权人以某个要素、专利数量、专利价值或者任何一种方法来确定不同专利权人的份额,按照这个份额把刚才算出的蛋糕分给不同的人,这样就得出涉案专利人的可比费率。
可比协议法更类似于卖的苹果是否大小一样的问题。首先,筛选可比协议的步骤是根据许可的产品和许可的专利涉及到的标准、许可的地域、被许可人的性质和营业范围来筛选出最可比的协议,比如我在买这个苹果之前要看一下之前卖的苹果里有没有与这个苹果相同价格的,我要一个相似或者相同的价格。第二步涉及到所谓拆解可比协议的问题,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许可协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有一次性付费的,也有一个产品收多少美元或者人民币的单元费率的形式,当然也有比较常见的按照百分比来进行收取的方式。为了让这些协议进行互相比较,要把它们折算成统一的标准,一般是把不同的许可协议的形式拆解为单向的百分比的费率,这样可以进行横向的比较,最后可以得出专利权人根据他对同一组标准必要专利在对不同被许可人许可的价格进行比较之后计算出专利权人的一个合理的许可费率,这是目前整个计算FRAND许可费率司法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框架。
下面以TCL和爱立信的例子来具体说一下这些方法如何适用,第一种是自上而下法,如下图所示:
左边的这个流程图和下图是一样的
第一张图右边的计算方法具体说明一下在TCL的案子中如何适用。TOP-down方法在TCL案中主要是TCL主张和举证,爱立信没有提出自己的自上而下法的分析,所以法院在最终认定过程中是对TCL提出的方法和具体证据进行了分析,但也没有完全采纳。
第一步,选定累计许可费率。在标准出来之前有很多专利权人会对自己认为合理的累计费率进行公开申明,爱立信对4G的申明是6%到8%,法院具体计算的时候认为要把这个范围放宽一点看看最大的延伸区间在哪里,所以取了6%到10%。在TCL的举证里它认为就应该适用6%,10%相当于是法院自己加进去的。
在第二步确定份额时,TCL提出几种方法,最后这个提案不是TCL的主张,是爱立信反驳里提到的方法,法院采纳的就是所谓的专利点数法,就是看大家有多少个专利或者专利组。点数法的具体步骤一般是从标准制订组织,也就是ETSI的数据库里搜索所有专利权人在网站上申明的专利,把它抽出来后按照信息将其分成图,然后进行专利组数的点数。TCL还提交了一个专利必要性的分析,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在申明的专利当中存在过度申明的问题,所以很多被申明为必要专利,实际上并非是实质必要的。TCL做了一个必要性的分析,筛选出每个专利权人认为必要的专利数量,由此计算出一个份额,这是它的自上而下法里如何划分专利权人之间的份额大小的其中一个步骤。TCL这一方在这个步骤之后多做了一步,即专利价值分析,这一步就不细讲了,因为法院最后没有承认,它认为对专利价值进行分析是非常困难的,并且它认为爱立信的专利基本上可以具有整个专利组的平均价值,所以它认为对爱立信这个特殊的专利群人而言不去特别细的区分不同专利之间的价值,并不会影响结果的正当性。最后一步计算爱立信的许可费率就比较简单,用总的乘以份额就得出爱立信的许可费率。
法院另外做的工作就是运用可比协议方法来费率计算问题。在可比协议的方法上,TCL和爱立信都分别进行了举证,法院按照它们的举证进行了一些挑选,在可比协议的三个具体步骤中最主要的是前两个步骤,最后一个会直接一些。在第一步筛选可比协议时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包括许可专利的范围、产业地位、销售量、地域范围等,地域范围主要指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只在中国生产、中国销售的公司和在不同地方生产、全球范围销售的公司所需要的许可并不一样。许可专利的范围实际上也不一样,即便它签的是一个全球许可协议,实际上用到的只是中国的专利,这时就要考虑这样的协议是否可比。第二步在拆解可比协议里有前两个公式,第一个公式是拆解可比协议里最基本的公式,即许可费等于销售收入乘以一个百分比的许可费率。因为在实践中存在交叉许可的情况,就会涉及到爱立信给别人费率以及别人给爱立信费率,需要用到第二个公式
这个公式需要引入爱立信和被许可人的专利组合强度的对比,才可以算出单向费率是多少。
除了交叉许可问题,在拆解可比协议中还会有其它问题,比如通常签的可比协议里会有一个针对过去的使用行为,在签订协议之前对于过去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付费,通常会是一次性付款,也就是past release相关的付款。TCL案子的法官认为对过去销售付许可费的行为应当和将来要支付的许可费放在一起算,适用一套同样的费率把它纳入进来而不是简单的剥离出去。另外,在许可实践中遇到许可协议没有费率的情形,就需要用销售收入以及当时总的许可费倒算出一个单向的许可费率,但因为签订一次性付款时通常权利人需要预测将来的销售是多少,如果直接把它在签订合同之后所实际发生的销售额除以当时签的一次性付款的许可费,这样是会产生一定问题的,比如交互数字和苹果签订协议的时候,签的就是一次性付款的协议,但是它没有想到苹果后来销售量那么大,导致我们在IDC和华为案子里用苹果的协议算出来的百分比的费率非常低,IDC没有想到苹果的销量那么大,就需要考虑到当时协商的情况和未来付款算到现在现金折现的问题。还有一些许可费的形式是给单元付绝对值,为了便于比较,它也会折算成百分比的费率。拆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拆解完之后法院会根据合理的裁量权在其中选定更适当的FRAND费率。
第三步是验证,是通过可比协议法算出来的费率,如下图所示:
费率是蓝色部分,黑色部分是TCL案子的法官通过可比协议法拆解出来的爱立信的4G的费率,紫色是在6%和10%之间又分别用爱立信和TCL所举证的证据折算出来的两套自上而下法的数据,法院在认定时把最高和最低的两个直接排除掉,最后认定的这些都处在相似水平上,所以最后定的大概是0.45%,也就是第二个紫色的位置。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由于证据限制,很多时候用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算出来的不一定都是像4G那样可以互相印证的结果。在3G的情况下,通过自上而下法算出来的费率比可比协议法算出来的费率低很多,差了百分之一百多,法院就把自上而下法直接排除掉,认为这个是不可靠的数据,但同时它又认为可比协议倒算出来的费率可能比实际的公平价值要高,因为在签署这些协议的时候被许可人已经开始生产4G的产品,3G的产品销售量是在下滑趋势上,所以它不会那么尽全力的勾税价格,导致3G价格比实际公平合理的价格高,所以在比0.39更加低的位置上,法院确定了3G的合理费率。2G根本就没有可以拆解出来的可比费率,所以它直接用自上而下法即绿色部分显示的数据。最后一部分是从美国费率出发调整出它在欧洲和其他的地区(这个其它地区就是中国的费率结构)的专利组合的价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以上就是我对于TCL案子比较初步的介绍,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许可费率还是有很多问题和挑战。在诉讼中如何提交证据?如何建立优势证据?这在中国比较欠缺,因为证据制度的问题。对于TOP-down方法也有质疑,在UP的案子里法官很难确认一个行业累计费率是多少,虽然有各种各样公开申明,但是我们怎么知道这样的申明就一定是全行业上下游都认可的合理累计费率,所以法官避免使用这样的方法。对可比协议也有一些质疑,虽然这是一个市场通过协商商量出来的商业协议,但在协商过程中,实际上有可能权利人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去滥用它的专利权,最后协商出来的结果就不一定公正。对不同专利权人专利组合的份额如何计算的争议也比较大,有数量和价值的比例,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价值,但是计算价值又非常困难,所以这个份额如何衡量也是一个在发展中的问题。另外还要考虑到不同专利组合的地区差异,这也是用不同地区的专利组合价值去比较,跟上一个问题一样,你用什么样的指标去衡量这样的差异。这最后一个问题我自己也没有想得太清楚,就是在反垄断法里一个不公平高价的价格和FRAND费率的关系是什么,这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以上就是我今天与大家交流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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