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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简述
  [摘 要]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同时也是法律制度重大变革的时期。各诸侯国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和变法,使得原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渐建立。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中国论文网 /6/view-5378080.htm  [关键词] 春秋时期;成文法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一、成文法公布的的历史背景   春秋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此时,周王朝己失去对全国的控制能力,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礼治衰落等。   (一)井田制的破坏   一个时代的变革,起决定性作用的总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应用和牛耕的推广,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改变了“千耦其耘”集体劳作的旧式生产形式,使奴隶们在耕种井田之余,还有条件开垦荒地,从而出现大量的私田。随着“私田”数量不断增加,奴隶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井田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再加上剥削惨重,在公田上从事生产的奴隶们消极怠工,纷纷逃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奴隶主中的一些“开明”人士不得不进行井田制的改革。例如,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后来,郑国又“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出军赋若干。各国在改革田制的过程中,实际上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井田制崩溃,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被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和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   (二)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了变化。郡县制逐渐地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是封君在其辖地之内,独立地享有种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郡县制则不然,郡县长官只有法定的行政权,不能世袭,由中央政府随时任免。公元前493年,晋国赵鞅在同邯郸赵氏作战时,在誓师大会上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这是我国历史上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到战国时郡已居于县之上了。   (三)王权衰微   平王东迁洛邑,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大为削弱,王室衰微,大国称霸,政由方伯。他们“挟天子令诸侯”,打起“尊王攘夷”的旗号,向别的国家进行掠夺和扩张。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地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   (四)礼治的衰落   礼治的根本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忠于周天子。但是,到了春秋之时,由于周王室的衰败和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增强,周天子已经无力号令天下,维系周王朝的礼法制度已经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了春秋,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的局面。据史料记载,当时“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鲁国的季氏甚至使用只有天子才能使用的礼乐。春秋时期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可见,春秋时期奴隶制社会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步兴起。在法制领域体现这一深刻变化的,就是各诸侯国先后展开了立法活动,并且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   二、成文法的公布――各诸侯国的立法活动   成文法的制定,应该说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禹刑”、“汤刑”和“九刑”可以视为夏、商、西周所制定的成文法。但在该时期,法律由少数统治者的高层人士所掌握,尤其是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是处于秘密状态,以发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功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法律。到了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各诸侯国为适应本国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相继开展立法活动,自立法律。下面主要介绍齐国、晋国、楚国、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情况。   (一)齐国   公元前685年,齐国管仲根据“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作内政而寄军令”,在施行县制的同时,实行轨里连乡之法。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五乡为帅。每家出一人,万人为一军,由五乡之帅统帅,建立起寓兵于农的基层地方制度;同时,“相地而衰征”,即不分井田私田,一律按占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赋税。   (二)晋国   晋国自文公开始,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被庐之法”。该法可能未公布于众。第二次是公元前621年,赵盾(赵宣子)做晋国的执政,修订被庐之法,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在晋平公(公元前557年―前531年在位)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据说这部刑书“施于晋国,自使朝廷承用,未尝宣示下民”。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的刑书予以公布。《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讳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三)楚国   楚国地处江汉流域,与周王室的关系较为疏远。春秋初期,楚子熊通就自立为王,称楚武王。楚国法律更是自成系统。楚国在春秋时期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仆区意即隐藏,也就是隐匿亡人之法。隐器即隐盗所得之器,包括逃犯与赃物。即惩罚窝主,严禁奴隶逃亡之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之法”(茆门也叫雉门,宫门之一),凡卿大夫、公子入朝,马蹄蹂?官门屋檐下的滴水沟时,廷理要斩其?、戮其御,类似后世封建宫廷警卫之法。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四)郑国   郑桓公曾与商人订立协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句夺”,即商人不要反对国家,国家也不强买商人的东西,更不去掠夺商人,以保护商人合法的财产权。   据文书记载,春秋时期,郑国两次制定新法。第一次是在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根据形势的变化,“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约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所作的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后来被国家认可之后,才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进行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动的反映。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争夺政治地位、人身安全和保护土地私有权的主观要求。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垄断,同时宣布了中国封建法律已经冲开奴隶制母体开始形成,这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林荣.春秋时期的档案文献编纂――成文法的编纂公布[J].兰台世界,2005,(08).   [2]徐祥民.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J].中国法学,2000,(01).   作者简介:张万里(1983-),男,汉族,河南淮滨人,中共淮滨县委党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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