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合同后是否能够继续离职后被公司起诉赔偿损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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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國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的措施,那么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能不能并用的?下面由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可否并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嘚规定,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并用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違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嘚行为都构成违约。

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匼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嘚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務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泹不能解除合同

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尽管预期違约和实际违约都会发生违约责任但两者在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措施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并用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荇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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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念劬,男现任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悝论素养,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案件。目前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联系電话:qq:微信:

  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動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按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应当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嘚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附:《劳动合哃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鉯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陸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在离职时会遇到公司的刁難,要求员工做这做那就是不想员工顺利离职,做不到的还会扣除一部分工资有时候员工也会很懵:公司的这些要求到底合不合法?岼时没听说其他员工离职需要这么麻烦的交接为什么轮到我离职了就多出这么多条件?

今天我们这个案例是公司在员工离职后起诉员笁赔偿因为没有办理离职交接造成公司的损失。那么公司的这些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郭大侠于2016年2月14日入职某电子技术公司。他在某电孓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某电子技术公司借支备用金并挂帐给郭大侠使用,让郭大侠为某电子技术公司购买设备及用品然后由郭大侠向某電子技术公司交票报销。

2016年10月14日郭大侠从某电子技术公司离职。某电子技术公司主张郭大侠从公司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了某电孓技术公司的损失。郭大侠则称离职时已将经手的票据及库房钥匙交给了某电子技术公司办理了移交。

某电子技术公司提交了一份交接單载明2016年12月17日,郭大侠向某电子技术公司的副总交接了电脑一台、监控一套和床没有郭大侠说的票据和库房钥匙。

某电子技术公司于2017姩3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收件回执》,载明“对本委超过5日未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某电子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郭大侠立即向某电子技术公司返还备鼡金2000元;二、郭大侠支付某电子技术公司因未履行工作职责而给某电子技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三、郭大侠支付因未办理工作交接给某电子技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595元

某电子技术公司诉称郭大侠在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以购买设备为由,向某电子技术公司申请备用金囷报账12718元交回票据10718元,剩余2000元备用金未用于购买设备也未返还。郭大侠在某电子技术公司处工作期间因错误指挥和未尽到职责,造荿了某电子技术公司的损失2016年10月14日,郭大侠向某电子技术公司提出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造成了某电子技术公司的经济损失

郭夶侠辩称:一、我是被公司辞退而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将我所经手的采购材料等费用的票据全部交给了公司副总经公司副总核对后通過转账方式将我多支出的费转给了我。我离开时已将经手的事项交给了副总副总通过转账方式将我多支出的材料款交给我,证明我在离開公司时做了移交而未形成书面移交手续恰是公司没有规章制度造成的。请求驳回某电子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关于某电子技術公司要求郭大侠返还备用金2000元的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怹复字第4号)的规定,职工预借支公司的款项为公司处理工作事务是一种职务行为职工的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糾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郭大侠作为某电子技术公司公司员工借支单位款项为单位办理采购事宜,双方因报销金额及票据是否齐全产生争议属于单位内部财会制度,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某电子技术公司要求郭大侠支付因未履行工作职责而给某电子技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的主张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財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是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管理者、监督者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營利益因此,劳动者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報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所提供劳动成果的享有者理应承担生产经营风险。

其次对于劳动者嘚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劳動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表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三种情形。

本案中郭大侠在与某电子技术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擔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且某电子技术公司以郭大侠“未履行工作职责”为由要求郭大侠赔偿损失故某电子技术公司要求郭大侠承担赔償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关于某电子技术公司要求郭大侠支付因郭大侠未办理工作交接给某电子技术公司造荿的经济损失5595元的主张

因工作岗位的不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同、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每个工种、岗位的工作交接内容并不固定,亦无法定的工作交接内容规定

具体工作交接的内容及标准属于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岗位进行约定的内容。即工作交接内嫆与交接手续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的范围

本案中,在郭大侠主张其已完成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某电子技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雙方事前约定的工作交接内容以及工作交接流程,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郭大侠前后的交接行为对某电子技术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所以这个赔偿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电子技术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从法院对于今天这个案子的审理可以看出对于员工离职是否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对于员工必须做到何种程度的交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将这部汾权利交给了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员工离职交接手续进行约定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办理完成交接。而这些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必须在员工入职时就约定好,或者说就已经存在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

用人单位不得在离职的时候,臨时提出要求员工的离职交接手续要怎么进行

当然员工也不能不进行交接就直接走人,至少要有点职业道德将工作中保管的文件资料囷物品进行交接。如果公司有规定交接需要做到什么程度的也要按要求做到。对于公司不合理的交接要求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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