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金融申请银行延期还款申请一次了 还可以申请第二次银行延期还款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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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情感美文欣赏) - 常阅读,多交友!你还敢欠暗访人员遍布中国180个城市的捷信的钱吗你还敢欠暗访人员遍布中国180个城市的捷信的钱吗标准排名官号百家号你想去暗访吗?那就赶紧投简历吧。这家总资产达千亿的外企,也许可以帮你实现做“侦探”的梦想。大肆招聘“暗访调查员”12月15日,标准排名发现,发放贷款超200亿元、业务遍布中国280个城市、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17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中唯一的外企,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捷信金融”)正在中国70多个城市招聘暗访调查员、180多个城市招聘区域调查员。&最新的“暗访调查员”招聘是12月14日发布的山西晋中地区,职位描述是“对指定合作商家进行市场和风险调查、收集商家、店员、指定销售人员的表现数据、协助区域暗访主管或组长招聘和管理兼职人员”。当天发布的山西临汾“区域调查员”招聘信息,职位描述和山西晋中招聘“暗访调查员”大致一样。捷信金融在中国180多个城市所要招聘的调查员岗位职责也大致相同,而且在职位要求中出现了类似“司法及退伍军人、刑侦、警校毕业生或有协警经验者优先考虑”的字样,在陕西延安的“区域调查员”招聘信息中更是要求“有调查经验及公检法背景者优先”。&发放贷款超200亿元捷信金融母公司捷信集团,1997年成立于捷克,主要从事消费分期、现金贷款、循环贷款、汽车贷款以及信用卡等业务。&经过十几年发展,捷信集团总资产已达124亿欧元,目前其业务已遍布中东欧地区、亚洲和美国,其中捷克、俄罗斯是其传统优势市场。2007年,捷信集团在广州开始第一单业务;2010年10月,经银监会批准,捷信金融在天津市正式成立,并于同年底开业,成为中国首批批准设立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中唯一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据《齐鲁晚报》报道,2015年捷信金融发放贷款总额为187亿元,累积发放贷款总额214亿元,贷款余额140亿元,公司总资产超过154亿元。2016年上半年,捷信金融新增贷款190亿元,活跃用户730万,成为消费金融领域名副其实的领军企业。今年6月,翁德雷弗里德里奇(ONDREJFRYDRYCH)先生出任捷信中国区新一任首席执行官后,捷信集团将在未来2年内向中国市场追加投资高达6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10月19日,捷信金融又成功发行其首个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ABS)产品——“捷赢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超过13亿元人民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捷信金融总经理Roman Wojdyla表示:“未来,捷信金融将借助此次发行ABS的良好势头,继续推行多元化的融资战略,进一步拓宽和优化融资渠道,并与合作伙伴紧密携手,推动中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普惠的消费金融服务。”&本期“捷赢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入池资金共计贷款超过40万笔,单笔贷款平均本金金额为三千余元人民币,是目前市场上入池资产分散度最高的ABS产品。“综合年贷款利率高达63.88%”捷信金融目前主营产品包括消费分期的“商品贷”和“现金贷”。商品贷主要是依托商家向用户提供的消费贷款,是捷信最重要的发力点。捷信与数码、家电等消费场景相结合,当用户有信贷需求时,可以向其驻店人员,或者商家销售人员申请消费贷款,审核通过后,捷信向商家支付款项,用户从商家提货。现金贷是指捷信通过评估用户的信用记录等,向用户发放现金的无抵押贷款,用户可以用来购买需要的商品。&捷信金融的现金贷共分为三种产品,第一种是“捷信交叉现金贷款”,针对还款记录、信用记录良好的现金贷的老用户,可在线上直接申请。第二种是一款中期现金贷“捷现贷”,中期现金贷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主要针对的是新用户,需要用户携带审核材料至捷信门店办理。第三种是一款小额现金贷“捷信福袋”,是用户在线上申请,解决小额现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贷款。其中捷信金融发放的现金贷,其官网显示,一年期1万元贷款,需月还1144元。除了明确告知需要支付1.75%的月贷款利率外,还需要支付1.876%的月贷款管理费和0.469%的月客户服务费,再加上其他未知费用折合综合年贷款利率高达63.88%。捷信金融也凭借高达63.88%的现金贷综合年贷款利率,跻身标准排名现金贷综合年利率TOP15的第二名。如果再加上15元/月的“灵活还款服务费”和千分之七的月保险手续费,捷信金融现金贷的综合年贷款利率将在70%以上。此前,北京时间报道称,某网友在捷信金融贷款14000元,共分期42期,在其剩余还款金额中显示为4万多元,每期还款金额为965.33元,还款额是借款额的2.89倍。在捷信官网上显示15天内后悔了可以退单,但是该贷款者在第二天拨打了客服热线要求退单,但是客服热线并未有人接通。逾期贷款催收难题但是在巨额贷款发放的背后,捷信金融也出现了贷款人审核不严、贷款逾期等难题。&目前行业内主要以电话催收为主,另外也会将一些逾期贷款打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处理,催收公司也以电话催收为主,辅以上门等手段。但是在催收过程中催收员的用语有时夹杂着胁迫的语气。据北京时间报道,某消费者在捷信金融贷款之后,收到的催收短信,前半段还是文明用语,到了后半段则成了语带威胁“拒绝还款是吧!没问题!明天会有退伍军人到你家拜访的啦。”这或许正是捷信金融大肆招聘退伍军人等作为区域调查员、暗访调查员的真正原因。北京时间报道,除了催收短信的语言暴力外,还有消费者爆料自己的隐私受到了捷信金融的侵犯。“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我岳父家电话的,他们直接给我岳父家打电话,催钱。”某位消费者在贴吧里称他在捷信金融贷款的还款逾期了几天,亲戚家就收到了催款电话,家人的隐私也收到打扰。继武汉客户服务中心投入运营后,2014年7月,捷信正式启用在华最大的客服中心——长沙客服中心。捷信长沙和武汉两大客户服务中心共计可容纳800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客服人员,日均服务量可突破75万次,同时拥有面积超过3800m的档案室存放超过2700万份客户合同。目前,其天津客服中心正在筹备中。标准排名认为,在捷信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能否做好风控管理和债务催收,将成为其在消费金融市场站稳脚跟的关键。如果大量逾期贷款未能收回,“外来的老司机”捷信金融将会深陷其中。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标准排名官号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标准排名官号,绿色指数专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执行董事。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宇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颖杰等119人(基本信息详见附表一)。上列原告诉被告梁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一十九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峥灵、谢宇婷,1439号案被告程双双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各案被告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与二原告签订了《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同约定,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并为各案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弛公司)为各案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办理参保手续,收取相应的客户服务费及保险手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依约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及提供了贷款管理服务,原告信弛公司为各案被告提供了客户服务及参保,但各案被告却未能按时向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费用,因此产生了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各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一次性向两原告偿还所有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各案被告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违约金(上述金额详见附表一);2、各案被告支付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上述金额详见附表一);3、各案被告承担律师费(金额详见附表一);4、各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439号被告辩称:其贷款1.2万元属实,但偿还金额高达2.2万元,属于高利贷。其余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各案被告(借款人)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载明了贷款本金、分期期数、每月还款额、月贷款利率、月贷款管理费率、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月客户服务费率、月保险手续费等,各案被告确认其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本申请表背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自愿遵守及履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后附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人)、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与各案被告共同签订,约定:贷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现金贷款,并由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相关客户服务;各案被告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即贷款人申请消费贷款或现金贷款,贷款人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消费金融咨询、贷款方案设计、个人信用管理及维护、文件准备、个人款项代付手续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并收取贷款管理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人可选择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包括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服务内容;借款人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的价款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贷款发放方式为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商家(商品贷款)或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现金贷款);原告信弛公司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为借款人提供客户咨询服务、个人信息以及联系/通讯信息更改管理、客户纸质文档保管服务、客户还款信息查询、还款提醒等服务,客户服务供应商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的费用(即“客户服务费”),该笔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的期款中;借款人在申请表上选择参加保险,表明其同意成为客户服务供应商向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第二受益人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10%,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将按受益顺序直接付给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款项),借款人应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手续费”),该手续费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若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分别计算(逾期天数是指最早一笔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逾期第10天,产生违约金30元,逾期第30天,在已产生的滞纳金基础上再额外产生违约金80元,逾期第6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逾期第9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借款人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该借款人所有贷款的贷款期间将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每笔贷款期应支付的期款是以下(1)至(5)项之和,借款人于任意一期应偿还两笔以上(含两笔)的贷款,则借款人当期应支付的期款是前述贷款的期款之和,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1)每月贷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偿还的利息为该笔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利率)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2)每月贷款管理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管理费率”,(3)每月客户服务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客户服务费率”,(4)每月手续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手续费”数额,(5)每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数额;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年度的保险合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支付确认函》及明细表,证明附表所列消费信贷客户作为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费全额支付给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时,保险人以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涉案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按约发放贷款。之后,各案被告未按约还款(逾期时间详见附表二),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本金、利息、管理服务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的各项实际还款总额详见附表二)。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明确其诉求主张的利息、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贷款管理费及客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各项应付总计金额(详见附表二)减去实际已还总计金额(其中利息、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应付总计金额未计至贷款期限届满时,具体计算截至日期、各项实付金额详见附表二;贷款管理费及客户服务费应付总计金额计至贷款期限届满时止,各项实付金额详见附表二)。各案被告仍欠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管理服务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欠付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此后,原告向各被告催告多次,但各案被告仍未能依约还款。另查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核准,颁发《金融许可证》,许可该公司经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人民币业务。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日变更为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已按约履行提供贷款及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原告信弛公司已按约履行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的合同义务,各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相应款项。但各案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且均已逾期90天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取消分期贷款业务,各案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对两原告要求各案被告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超出合同约定(370元)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驳回。1439号被告程双双抗辩称两原告收取的利息、贷款管理费、违约金等过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服务费、灵活还款服务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二、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三、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四、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一),由各案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姣(代)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 捷信、北银消费金融遭遇迥异|民间借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 捷信、北银消费金融遭遇迥异
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 捷信、北银消费金融遭遇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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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消金界
  原标题:两则借款合同纠纷案:捷信、北银消费金融遭遇迥异
  原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定利率”问题,最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主要是针对“套路贷”这种诈骗行为,但《通知》最后还强调了“法定利率”的问题,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消金界注意到,原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定利率”问题,最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中。
  但蹊跷的是,相似的案件,各地的判决并不统一。
  24%的规定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银消费金融”)的金融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日,高某向北银消费金融申请了1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13.2%,按月付息、半年还本。
  合同同时约定,如果高某违约,北银消费金融有权要求高某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支付逾期滞纳费、支付违约金、支付补偿金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
  日,北银消费金融向高某指定的贷款账户中发放了1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为日。
  但高某没有依照约定如期还款,截至日,高某尚欠北银消费金融贷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共计6686.45元。
  北银消费金融起诉高某,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高某认为北银消费金融关于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计算标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上述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但法院认为,北银消费金融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高某发放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高某的主张,维持了原判,北银消费金融胜诉。
  但几乎同样的情形,捷信就没有北银消费金融幸运了。
  捷信的败诉
  消金界发现,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捷信”)与陈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向捷信申请了1万元贷款,月贷款利率1.750%,不参加保险,分期期数36期,每月还款559元,首次还款日为日,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5%。
  但之后陈某未能按合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捷信因此起诉陈某,提出陈某应偿还贷款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总计人民币12395.62元。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支持陈某应偿还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违约金370元,客户服务费725.66元,对于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2902.42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某向捷信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违约带给捷信的损失。
  捷信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具体到捷信这个案子上,捷信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因此对捷信提出的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不予支持。
  对比北银消费金融的案子,相似的案情,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依据的法规
  消金界发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30条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北银与高某的借贷纠纷不适于该规定,减免超过年利率24%的要求不成立。
  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依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不同依据,不同结果,虽是个案,但影响却至关重大。从捷信二审的陈述中就可见一斑。
  捷信认为,贷款管理费及月灵活服务费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允许框架下,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及风险控制成本而制定的收费项目,既然捷信付出了相关的服务,就应该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捷信担心一审判决的结果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会造成更多的借款人肆意违约,导致信用成本上升,交易成本不稳定。
  到底该类案件要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来判决呢?
  我国于2004年10月、2013年7月先后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中国利率市场化。但利率过高,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利用复杂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设计,造成隐形的高利率,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借款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社会稳定和公正。
  有的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作为知识和资金都具有极大优势的贷款机构,其贷款利率更应当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不应当高于年24%的上限。
  但是这样的观点充满争议。
  在消金界咨询的几位律师中,大家的意见就不一致。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连根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样的,但是效力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是不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本基律师对消金界坦言,这确实是个尖锐的问题,也有复杂性。
  他倾向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受年24%、36%的限制。
  不过,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既然民间借贷不能突破24%,那么从法理上讲,持牌的消费金融机构更不能不受限制,应该将综合费率设置在24%以内。
  该类案件还都有判例,如此看来,讨论与争议还将存在。
  成本的魔咒
  除此之外,消金界发现,捷信如此陈情,其实背后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这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为很有可能会击穿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的定价做了规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覆盖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必须覆盖风险,但是仅仅覆盖风险也是不够的。在实际的运行中,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包括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因此,实际的贷款利率要远高于风险成本。
  对贷款定价影响最大最直接还是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的借款、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
  虽然融资渠道并不少,但在当前国内消费金融业务爆发,消金公司业绩暴涨,还有监管加强后,各家公司的资本金并不显得充裕。
  以捷信消费金融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流动性比例分别为489.98%、282.49%、246.00%,流动性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捷信解释说,这是由短期流动资产减少、短期流动负债增加导致的。
  无论如何,每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尝试各种手段改善流动性状况。主要方式包括银行间拆解、ABS融资、债券融资、信托和其他融资。
  根据捷信对外公布的融资情况数据,截止2017年12月底,银行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15.6%,ABS融资占整体融资比重的3.7%,信托和其他融资占比80.7%。在整个融资结构中,信托贷款占比较大。
  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也不尽相同。来自股东的资金成本最低,但是资金规模有限,很难跟得上市场规模扩张的速度。银行融资的资金成本约为7%~9%,ABS融资成本在5%~6%之间,信托贷款的成本则高达9%~11%。
  对于捷信而言,目前成本最高的信托贷款占比最高。
  除了资金成本,不良率也是影响贷款利率定价的一个重要指标。还以捷信为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不良贷款率分比为3.70%、4.45%、3.82%。对不良贷款的覆盖也会作为成本计入贷款利率当中。
  低资金成本与低不良率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两条“生命线”,但就这两条生命线已经在贷款利率的定价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再加上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定价的弹性也会随之变小。
  这个时候,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适不适合“24%”的利率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返回到之前我们提到的案例,对捷信来说,以目前的贷款成本,如果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就不予支持的话,那么捷信的利润空间就应该微乎其微了。如果真如捷信担心的那样,这个规则被有些借款人钻了空子,肆意违约的话,那么这显然是捷信也是众多消费金融公司都无法承受的。
  根据易宝研究院发布的最新相关数据,在2017年,捷信的营收最高,达132.36亿元,但利润仅有10.22亿元,利润率为7.72%。
  ABS融资成本会低一些,是个不错的融资渠道,但2017年监管将ABS融资纳入了表内,合并计算杠杆率,严格限制了消费金融ABS的扩张。
  2018年消费信贷ABS产品量陡降。据融360统计,截至目前仅发行40支,数量不足去年同期的1/3。而绝大部分消费金融ABS产品,是由资产质量和公司背景较好的阿里系,也就是蚂蚁花呗与蚂蚁借呗发行的,二者合计发行数量占总发行量的72.5%,合计发行规模占61.57%。
  而有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例如中银消费金融,资金成本显然要低得多。尽管2017年营收只有40.05亿元,但利润最高,达到13.75亿元,利润率为34.33%。
  因此,在借贷纠纷中,法院支持调减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对于非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场考验。而这究竟能不能形成惯例,还要观察更多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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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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