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股东出资吗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人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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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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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盈喜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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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正确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影响重大,稍不注意,知识产权就有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拦路虎,这方面的例子可谓数不胜数。IPO与知识产权概念梳理IPO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业(在我国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法律上对发行条件分为五个方面: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操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IPO流程为审核和发行两个环节:需要证监会进行发行审核,保荐人全程服务,包括上市推荐,改制指导,持续督导,推介承销等服务。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著作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的知识产权权利。工业产权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在IPO视野下,企业和审核部门更关注的是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以及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域名等。由于在IPO首发中,知识产权有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要求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稍不注意,就会触发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麻烦,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IPO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IPO法律规范框架下的相关规定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号令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第三十七条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号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十一条 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知识产权可能构成的IPO障碍及相关案例知识产权可能在四个方面对IPO 构成障碍,分别是出资、独立性、持续盈利、重大未决诉讼、信息披露。1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估价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对公司拟上市构成的障碍因素有:权属纠纷;出资比例问题;出资的技术成果与企业的业务相关;知识产权的估值问题等等。未及时登记造成的出资瑕疵即使股东以知识产权用作出资,如果未及时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知识产权转让不成功,会造成股东出资延迟,从而有发行上的障碍。侥幸通过的漏网之鱼——乐普医疗案。乐谱医疗的两个股东为美国WP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二五所。其中,美国WP的控股股东张月娥。蒲忠杰乃张月娥的丈夫。其与吴光熙于1998年8月25日取得了“经皮腔及冠状动脉成型术的导管”及“扩张血管的支架”的专利权,并以这两项专利技术作为美国WP公司的资产向乐普医疗出资,但是并未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登记手续,这两项专利技术于2004年才过户到北京乐普名下,因此,该公司存在着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利益,从而构成对发行上市的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律师对“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做出了论证。其两项专利技术虽然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一直由北京乐普占有使用,且在进行变更后,乐普并未支付给原专利权人任何对价,双方从未因为专利权属产生过任何纠纷。工商部门和外资主管部门从未对北京乐普的出资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并不影响发行人的利益,且已经得到纠正,并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证监会认可了这种解释,北京乐普过会成功,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点评:虽然北京乐普最终发行上市,但是专利权变更需及时,以免造成出资瑕疵,被竞争对手抓住小辫子,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 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具体表现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等方面。此处仅举业务不独立的例子。业务独立指的是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临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11日上会,9月10日暂缓审核,11月27日被否,原因之一是其“康恩贝”商标使用依赖于关联方。肠炎宁产品为其第二大主导产品,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收入增长的来源,该产品所使用的“康恩贝”商标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康恩贝集团间接控股的康恩贝医药销售公司所有,公司的主要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公司至今仍未上市。3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是指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这方面最令人惋惜的例子是苏州恒久。苏州恒久本来在2010年1月22日首发获准,并且即将募集到3.91亿元,但是《21世纪经济报道》随后曝光了苏州恒久的专利门事件,据报道,苏州恒久吹嘘的其中五项专利已于2010年2月24日因欠缴年费被全部废止。随着媒体曝光的加剧,监管部门介入,并召开会议审核苏州恒久的IPO&申请。证监会发审会审核认定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以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苏州恒久目前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总体上看,5项专利被终止对申请人存在不利影响。证监会认定上述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证监会注销很准苏州恒久IPO首发的许可,并责令其按照发行价并甲酸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证券持有人。点评:苏州恒久由于专利过期而付出了巨额的利息支出,不仅灰溜溜地被终止上市,还支付了额外的利息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上市有风险,审查需仔细。4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管是自愿披露的信息还是强制性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准确、可靠。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鸥机械)在2007年的上市过程中因预披露制度而搁浅,这也令其成为中国证监会建立预披露制度以来首家被取消首发审核的拟上市公司。三鸥机械之所以会被证监会取消首发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其原因在于:没有详细将专利诉讼风险进行披露。在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风险”一节中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遭受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但是,此后三鸥机械被频繁打脸,证监会先是接到了针对三鸥机械的举报函,认为三鸥机械在利用文字逃避国内遭遇专利诉讼的事实,但是三鸥机械并没有吸取教训,其仅仅披露了一部分的专利诉讼风险,在其后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法国LFA公司和山东威达对其提起的专利权诉讼案件。但是证监会也不是吃素的,三鸥机械由于树敌过多,又一次被打脸,其涉嫌侵犯德国ROEHM公司的技术专利,但是三鸥对该诉讼案件是一字未提,三缄其口。由于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证监会,在招股说明书中弄虚作假,隐藏专利诉讼事实,三鸥机械终于上了证监会的黑名单。距离三欧机械拟上市已经过去了8年,其上市依旧没有动静。与三鸥重工将专利诉讼风险藏着掖着的态度相反的一个例子是松德股份详尽披露专利纠纷。该公司同时因为竞争对手的举报而被证监会取消对申报文件的审核。同样准备上市的广东仕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松德包装涉嫌4项重要专利以及4项销售合同造假,故意掩盖销售侵权行为,同时故意隐瞒重大潜在诉讼。仕诚公司称,松德包装在2009年5月27日取得的三项专利和在2009年7月8日取得的一项专利均系抄袭该公司相关专利。仕诚公司前员工于某在2008年11月代表松德公司发表《松德公司自主创新、节能高效的4500MM宽幅多层共挤流延膜生产线》一文,系抄袭该公司的专利技术。2008年1月30日仕诚公司曾委托律师向松德公司、于某发出《关于敦促继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的律师函》。由于松德公司和仕诚公司都同样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因此,这一专利纠纷不仅牵涉到两家同质化公司的发展前景,更是涉及上市先机、首发估值的生死之争。针对仕诚公司发起的专利攻势,松德公司积极准备应诉和答辩,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招股说明书也对该专利纠纷进行了详细披露吗,承认松德股份存在着专利被宣告无效及引致法律诉讼的风险。但是其招股说明书认为专利纠纷涉及的4项专利技术并非松德股份的主要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很低,即使专利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松德股份的正常经营。这种诚恳的态度最终说服了证监会,证监会在其专利无效纠纷案件审理的前几天核准其IPO首发。松德股份的专利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维持有效。点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知错就改要及时。5重大未决诉讼《首次发行管理办法》35条、《创业板首次发行管理办法》16条分别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乔丹体育从成立时开始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其使用的“乔丹”商标也在2003年左右完成注册,其图形商标、中文文字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于2011年11月25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IPO首发。但是,没想到,过会成功给乔丹体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危机和压力。这种危机和压力来自于球星乔丹。先是竞争对手举报其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乔丹的起诉更是给了乔丹体育的重重一击。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最终法院基于中国法保护姓名权的地域性,法律保护姓名权的对象时在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法院以乔丹起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乔丹败诉。虽然已经胜诉,但是乔丹体育在这场姓名权纠纷中无疑是十分心虚的。在2013年4月8日,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不管乔丹体育反诉乔丹结果如何,其傍名牌的阴影会一直跟随者乔丹体育,并影响其上市业绩。而且,乔丹体育选择在国内上市,也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点评:乔丹体育侥幸上市成功,其实是钻了中国法律的空子,其此乔丹并非Jordan辩解,此乔丹只是一种南方乔木的辩解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此次姓名权纠纷,既有中外语言文化的差异,又有中外法律规定的分歧,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经过此次商标权危机,乔丹体育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了,也算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诉讼耗时耗力,乔丹体育用自己的经历为中国体育品牌企业上了沉重的一课:傍名人有代价,需谨慎对待上市过程中潜在的诉讼风险。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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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得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广东高院一起涉知识产权股权转让案二审结案
  股权的无形性及法人的拟制性,使人们在现实中常常忽略股权与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分属股东与公司两个不同的主体。
  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股权,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不能对公司实物、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的归属作出约定。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据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最新调研显示,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当事人往往不知悉股权与法人财产系各自独立,分属股东与公司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于是在股权转让中去约定公司实物、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的归属。而实际上这样的约定却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近日,广东高院的一个二审判决,正是该类型案例的代表。
  争夺专利权昔日股东起诉原公司
  富华公司是由陈庆和罗明等出资于日设立的,注册资本共100万元。其中,陈庆和罗明各出资49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永昌贸易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罗明曾担任富华公司的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罗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富华公司于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II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II号),设计人为罗明,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之后,罗明想退出公司,于是于日与陈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罗明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南海市平洲平西富华厨房设备厂、南天门市部、南泰门市部的全部股份以1852500元转让给陈庆。但是,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此股权转让不包括公司现有的应收款部分等项内容,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明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合同签订后,陈庆分别于日、日、日、日共支付1852500元给罗明。
  2003年2月,永昌贸易商行也想退出富华公司,于是罗明、陈庆、永昌贸易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陈强、黄伟再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昌贸易商行将原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中的2万元转让给陈强;同时,罗明亦将原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全部转让给陈庆和黄伟。
  从日起,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陈庆、黄伟和陈强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时各新股东的投资比例分别为陈庆8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8%;黄伟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陈强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陈庆出任公司总经理。
  既然已经全身退出了富华公司,罗明应该和富华公司没什么瓜葛了吧。哪知一场诉讼,又把罗明和富华公司缠绕在一起,甚至于罗明和富华公司之间也打起了诉讼仗。
  2004年9月,富华公司起诉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罗明。日,罗明遂以其与陈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曾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富华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一审:全部股份转让理应包括公司的专利权等
  而富华公司却认为,在罗明、陈庆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元。既然已经作价给你了,你当然就不再享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了。
  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其约定的“全部股份”的价款1852500元,是否包括了富华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罗明认为合同中没有列出,故不包括,且其对富华公司取得该专利权做了较大的贡献而未取得报酬或得到奖励,因此,自己应该拥有本案争议的专利权的50%的权利。富华公司则认为合同中所称的“全部股份”包括了无形资产,且合同中还对应该剔除在此股权转让价款范围以外的财产和事项做了列明,而该列明并不包括该无形资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罗明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执行公司任务及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根据罗明与陈庆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1项的约定,罗明将持有富华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庆,全部股份按照通常的理解当然包括公司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在内。罗明认为股权转让不包括涉案专利权,但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广州市中院认为,依照罗明与陈庆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罗明已将其在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陈庆,罗明就已不再是富华公司的股东,无权向富华公司主张权利。罗明和陈庆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罗明与陈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富华公司无关。因此,罗明对本案所涉专利权主张50%的份额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罗明的诉讼请求。
  罗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股权转让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据广东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广海介绍,当时他们正在做一个股权转让与知识产权方面的课题,股权转让中处分公司财产的问题引起了他们的高度注意,因此,这个案子一上诉过来就备受重视,作为案例来研究。
  罗明上诉称,其在与陈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没有对本案争议的专利权进行评估及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示约定,故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该专利权排除在转让的股权之外。一审判决认为按照通常理解全部股权转让当然包括将公司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并转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富华公司则认为,罗明、陈庆二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公司的应收款等资产作了明确排除的约定,而对涉案专利权则没有明示排除,表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公司无形资产包含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内。
  林广海深感遗憾地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及原审法院审理的焦点始终集中在双方是否约定了涉案专利权的归属这个事实问题上,这偏离了问题的实质。其实,在这后面,掩盖的是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对公司无形资产等财产进行处分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
  林广海说:“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股权而非法人财产。股权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一种财产权。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股东则对自己的股权拥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对于对方所拥有的财产均不能染指。”
  ■画外音■
  判决已罢,而对于把该案作为案例来研究的林广海和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来讲,还有些意犹未尽。“在本案中,罗明与陈庆并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涉案专利权不包含在转让范围内,因而并不存在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的问题。另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双方约定处分公司应收款的行为发生争议,故二审判决对此约定未作无效认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林广海说。
  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将1993年公司法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入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修改,明确了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因而股东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只能让渡股权,而不能转移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财产从静态上说,是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也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作品、专有技术、商誉等知识产品。从动态上说,经营中增值的财产及向外举债也构成法人财产。因此,本案的专利权和应收款都属于法人财产。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包括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股东按照享有公司股份多少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益。罗明与陈庆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并经工商机关变更登记。此后罗明已不再具有富华公司股东的身份,无权再依据股东身份主张公司权益。
  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及一审判决关于当事人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处分公司财产的错误观点,二审判决见微知著地指出:在罗明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股份转让给陈庆的股权转让关系中,双方均无权也不应当作出任何“约定”对富华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因此,不论罗明所述股权转让时双方是否约定转让涉案专利权,在其丧失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情况下主张享有公司无形资产的权利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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