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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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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6号)和《2017年宁波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甬政办发〔2017〕65号)精神,镇海区印发《2017年镇海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镇政办发〔号)。
2017年镇海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主线,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政务公开实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人员配备,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培训科目,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区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季度通报、年终考核、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性监督,督促各单位抓好载体建设、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年度报告发布、公开目录更新等日常工作。调整考核评估指标,加强对重点部门、落后单位的面对面指导力度,对领导不重视、进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按需召开政务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镇海区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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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宁波市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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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建设现代化生态港口城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次性申请,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解决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筹集和供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其中: 户籍在招宝山街道的申购对象,房源安排在蛟川街道区域;户籍在澥浦、九龙湖镇的申购对象,可在本镇区域或骆驼街道区域自愿申购经济适用房(各镇、街道房源位置见附件1)。区财政根据区住保办核实的各镇、街道的购房户数和控制面积标准,给予住房保障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政府令第191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所在地段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核确定,由区住保办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至日,申请人具有本区3年以上城镇居民户口 (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
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四)2009年度,户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17000元以下)。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房型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家庭成员1至2人的,控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
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带阁楼的顶层住宅,阁楼面积不计入控制标准,但购买计价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员)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规定材料一次性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区住保办审批。
经审批具有准购资格的家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
当购房者放弃购买的,需下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购买。
两次放弃后作放弃本轮认购处理。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廉租住房对象在办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实物配租住房腾退。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个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转让。购房个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在限制上市转让期限内,因继承、离婚产生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经区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转让期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为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和公共设施、住房公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不足,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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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镇海区国土局对镇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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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曾经在镇海区信息公开网向镇海区国土局要求提供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后徐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或者说类似的相关手续,因为我们都不知道清水浦村后徐拆迁的具体用途和期限。结果镇海区国土
局答复不存在,也就是说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后徐拆迁没有被批准,镇海区国土局知道后应该对于清水浦村后徐拆迁进行监督和管理。
现在2012年5月清水浦村后徐又在进行拆迁,但是我们依旧没有看见过拆迁公告,我们只能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如果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后徐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未取得批准文件,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四十三条的规定由镇海区国土局责令停止拆迁,给我们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因为清水浦村后徐现在还没有实际用途。
相关法律文件: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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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版主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来受理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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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经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蛟川街道办事处了解核实,清水浦村后徐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基于拆迁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模拟拆迁,由所在村村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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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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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网证(浙)字3号 浙B2-宁波市法制办赴镇海区召开《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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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办法》省政协立法协商会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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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法制办赴镇海区召开《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
6月15日,宁波市法制办到镇海区组织召开《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宁波市法制办立法处室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宁波市镇海区环保、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公安、卫计、旅游、政府法制等部门、该区蟹浦街道、骆驼街道等以及部分基层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单位代表围绕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草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建议共计30余条。下步,宁波市法制办将认真研究,修订完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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