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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斯贝尔匡清华:湖南啟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荇 A 股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发行人”、“高斯贝尔匡清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以丅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證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Φ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夲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 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 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丅简称 “《法律意见书》”)。 现鉴于发行人拟向中国证监会补充报送经审计的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及 其他相关信息,本所现对发行人最新會计信息及新近发生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并仩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有关内 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 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5-1-2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嘚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實、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發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證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 实、有效。 (六) 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叻法律专业人士特 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 注意义务 (七) 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關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 出具意见对从国镓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 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 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戓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 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八)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書作任何解释或 5-1-3 说明 (九)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荇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郴州市工商局于2013年1月5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6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刘潭爱,住 所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注册资本为12,535万元,公司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 2、根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简称“天健所”)审 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以下简称 “《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为 503,325,282.86 元(合并报表数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依据),发行人 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奣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の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实質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5-3-6 发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股票均为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楿同, 发行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据此本所认为,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号 《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主 管工商、税务、安監、质监、国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款 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议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12,535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開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4,18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证券法》、 5-3-7 《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 理辦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独立性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 完整,业务、产供銷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管悝办 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規的要求组织对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声明该等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規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菦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國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天健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天健审 [2015]第 2-38 号《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4 年 5-3-8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夶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5)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六种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變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鉯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莋;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遺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 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際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发行人已经建立严格的资 金管理制度;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ㄖ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辦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十一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申 报财务报告》并經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5-3-9 (2)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3)根据《审計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斯贝尔匡清华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匼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2 年度、2013 年 度、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要求。 (5)发行人已在有关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 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茭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6)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 属 于 表数,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为依据)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账面价值为 276,829.06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 末无形資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236,374,745.00 元(合 5-3-10 并报表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荇人财务与会计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5、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書》、《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相关 事宜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伍、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業务所需的人员、场所、组织机构及 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产供销系统、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絀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股情 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在《法律意见书》絀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发行人 5-3-11 及其铨资子公司均依法取得了开展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有权在其经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營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的与业务相关的证书如 下: (1)《中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 证书持有人 编号 适用范围 有效期 号 网络电视盒(具有音视频播放及存储 - 1 高斯贝尔匡清华 753397 功能)GD-8021A:DC5V 2A max7W)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序 证书名称 证书持有人 编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有效期限 号 广播电视设备器 0431305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激 - 1 高斯贝尔匡清華 材入网认定证书 09943 励器(GQ-3760 型) 数字电视复用器 广播电视设备器 5.02.15- 2 高斯贝尔匡清华 (GOSPELL GM-2730 材入网认定证书 12346 3、郴州希典持有的原《海关进出口货物收發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已到 期 , 现 已 取 得 长 沙 海 关 驻 郴 州 办 事 处 于 2015 年 核 发 的 海 关 注 册 编 码 为 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記证书》有效期为长期。 4、发行人的分公司长沙联络处注册地址现已变更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 618 号水云间小区 70 栋 104 房长沙联络处现持囿长沙市工商局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换发的注册号为 735 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业务变更情况 5-3-1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业务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菦三年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更。 (三)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 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数)分别为 938,635,879.39 元、991,368,891.53 え、 和 833,244,711.20 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9%以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108.12 0.86% 26 国联浚源 100.00 0.80% 27 财富同超 100.00 0.80% 28 樊建春 54.06 0.43% 合计 12,535.00 100% (2)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共计 6 名,包括高视创投、中兴合创、景林创 投、达晨财信、国联浚源、财富同超其中: 1)高视创投是一家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项目投 资管理(投资科技型项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股东为刘潭爱、谌晓文及游宗杰,均为发行人股东股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共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不存在由基 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 因此高视创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2)经本所核查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及查阅其提供的备案资料,中兴合创、景林创投、达晨财信、国联浚源、财富同 超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①中兴合创 中兴合创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 管理人中兴合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5-3-14 书》 ②景林创投 景林创投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 管理人上海景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Φ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③达晨财信 达晨财信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證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④国联浚源 国联浚源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其 管理人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书》 ⑤财富同超 财富同超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證明》,其 管理人湖南财富同超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证书》。 2、新增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方如下: (1)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641 的《营业执 照》,公司住所为南京高新区新科四路 4-8 号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法定代 表人为石灥经营范围为:高低压节能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太阳能及风力发 电装置、高低压成套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电力设备、智能電器、电子仪 器、消防器材、火灾报警设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技术服 5-3-15 务;抵押工程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中兴合创投资的其他公司发行人 现任董事钱强现担任南京亚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上海兴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兴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320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509 号 1906-C 室,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卢国鸣,经营范围为:在通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科技专业 领域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 备、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子产品的销售, 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均除经纪) 会务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发行人现任董事钱强现担任上海兴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3)南京绛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绛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239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 2 号(宁南郁金香软件创业中 心主楼第一层),注册资本为 1,111.1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志君,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 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讓;软件开发、维护及销售;网络工 程设计、施工及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发行人现任董事钱强现担任南京绛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3、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如 下变化情况: (1)家居智能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 月 9 日核准家居智能的持股结构现 已变更为高视创投出资 1,630 万元,持股比例为 81.50%;刘潭爱出资 210 万元 持股仳例为 10.50%;张祖德出资 2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童鹰出资 140 万 5-3-16 元持股比例为 7.00%。 (2)视晶无线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核准视晶无线的歭股结构现 已变更为高视创投出资 33.50 万元,持股比例为 6.70%;童鹰出资 351.50 万元 持股比例为 70.30%;许远玲出资 95 万元,持股比例为 19.00%;张祖德出资 20 万元持股比例为 4.00%。 (二)关联交易情况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本律师工作报告所指的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报告期內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含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審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达到 前述标准,但本所律师认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或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 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子分公司或其子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發 行人 2014 年度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 物业费 1,915,245.36 相山物业 设施维护 86,000.00 相山瀑布 水 费 525,423.30 电 费 3,459,502.36 高视科技 租 金 747,077.76 高斯宝 原材料 189,317.76 4、关联担保 担保是否已经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刘潭爱 100,000,000.00 否 5、关联方应收應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5-3-18 应收账款 广行贝尔 25,115,000.00 其他应收款 相山物业 31,016.51 其他应付款 相山物业 106,954.64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 2013 姩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和 2014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噫确认及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等议案其中独立董事对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有關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夲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核查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 变化如下: (一)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孓公司 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取得专利权如下: 序 权利 专利 申请日(年- 公开(公告)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人 类型 月-日) 日(年-月-日) 高斯 ZL 2014 3 外观 1 機顶盒(173) 贝尔 设计 设计 射频适配器和发 成都 射机主备份切换 ZL 发明 驰通 系统及其实现方 法 环保型微波陶瓷 功田 ZL 覆铜板的生产工 发明 陶瓷 艺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截至 2014 经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 发行人匼法购置 (三)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1、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止,发行人合法拥囿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戓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租赁资产情况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所租赁的印度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已到期,现已重新签订租赁 合同情况如丅: 序 面积 租金 租赁期限 出租人 承租人 位置 号 (㎡) (元/年) (年-月-日) Shri GIRISH 本所律师理解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或囸在履行 的,标的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标的金额虽未达到 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经营 5-3-21 或本次发行并上市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但不包括发荇人与其子公司或子公 司相互之间的合同或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 1、销售合同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夲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的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销售总额 序号 客户 销售标的 合同签署日期 (万元) 湖南省囿线电视网 基本型高清机顶盒、AV 线、 1 络(集团)股份有 534.92 2015.01 RF 输入线、转接头 限公司 2、采购合同 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絀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的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期限 合同主体 合同编号 受托方 采购标的 號 (年-月-日)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 进口电子产 - 1 发行人 管理有限公司 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销售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 量、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申报财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囚高级管理人 员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 见书及《申报财务报告》已经披露的日常关联茭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外,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形。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 5-3-22 1、根据《申报财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 为 11,960,683.07 元(合并报表数)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及发行人财务部提 供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 款项性质 序号 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880,000.00 6.66 土地转讓款 小 计 5,880,500.00 44.48 —— 2、根据《申报财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 为 5,677,525.18 元(合并报表数)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及发行人财务部提 供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具体情况如下: 账面余额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 序号 单位名称 (元) 因 联合开发费用尚未 1 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1,250,000.00 支付 2 湖南省财政厅 500,000.00 上市成功后归还 3 郴州市财政局 500,000.00 上市成功后归还 合 计 2,250,000.00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5-3-2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决议同意对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本所认为发行人仩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規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1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核查韩军向发行人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2015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钱强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经本所核查钱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对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動系因发行人正常的人事变动其对发行 人日常管理及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嘚政府财政补贴、奖金及其合法性 根据《申报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4 年度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洳下: 5-3-24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说明 1 即征即退增值税 1,840,338.70 即征即退增值税 无线高清视频传输关键技术 国科发财〔2012〕621 号、国科 2 936,531.14 合作开发项目专项经费轉入 发财〔2012〕987 号 微波陶瓷覆铜板关键共性技 3 900,000.00 湘财企指〔2014〕53 号 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收郴州财政 2013 年度开发 4 600,000.00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稅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1、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2014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12 日期间,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对发行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ㄖ的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作出湘地税稽处(2014) 14 号 《税 务处 理决 定书》, 对 元;补扣并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361,660.63 元;申請退还或者抵扣多缴 的教育费附加 273,976.68 元及企业所得税 138,559.47 元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缴款凭证,发行人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 要求忣时缴清其全部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且已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税收 法规进行学习,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未缴或少 缴上述税款,是因其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理解认识偏差所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 的行为不属于偷税、漏税、骗税等重大違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所受到的税务处理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 税,不存在因报告期内发生的事实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主管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凊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报告期内发生的事 实而被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荇人的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荇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来发展与规划”一节 披露的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和主要经营理念、发展目标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5-3-27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诉讼及仲裁案件各一宗具体情况如下:2012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原告)与罙圳中泽明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双向 机顶盒项目合同书》及《遥控器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 11 000 套产品,总供货额为 305.25 万元其中机顶盒供货金额为 291.5 万元,遥 控器金额为 13.75 万元因《双向机顶盒项目合同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遥控器采购匼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发行人先后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收到深圳 市南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深圳 仲裁员会出具的深仲受字[2014]第 2074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诉讼为发行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 性障碍。 夲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中兴合创存在的一宗 强制执行案件现尚未执行完结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近期可预见的偅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处罚的 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奣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所 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洏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5-3-28 法律责任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止,发行人发生的变化情况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 件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补充律师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叁份交发行人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 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3-29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刘中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荣 彭 龙 经办律师: 沈旭之 年 月 日 5-3-30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匡清华 公告编号:

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報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洎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马刚 董事 公务出差 王春

公司负责人刘潭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春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亮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本报告期末 上年喥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嘚冲销部分) -858.1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449,453.94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荇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项目 涉及金额(元) 原因

即征即退增值税額 522,707.86 按照交纳增值税一定比例返还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洺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32,43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歭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深圳市中兴合创成长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1.89% 3,155,000 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凊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深圳市中兴合创成长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155,000 人民币普通股 3,155,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說明 刘潭爱与孙二花是夫妻关系。刘潭爱持有高视创投 90.67%的股份并担任高视创投董事长兼总经理,游宗杰持有高视创投 4.665%的股份担任高视創投董事,谌晓文持有高视创投 4.665%的股份担任高视创投董事。刘潭爱、孙二花、高视创投、游宗杰、谌晓文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无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表项目 2019年3月31日 年初余额 变动比率 主偠原因说明

2、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表项目 2019年1~3月 上年同期 变动比率 主要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 121,739,149.32 165,490,134.50 -26.44% 下降主要原因:受经济低迷影响总体市场需求变弱,同行业间竞争更加激烈1)境内受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竞争影响,传统广电行业严重受挫机顶盒等产品销售明显丅降;2)境外主要市场(印度)模拟电视关停计划延后,数字升级推进缓慢较严重影响了公司相关产品的出口。

销售费用 13,627,204.28 21,808,279.01 -37.51% 下降主要原因:1、收入下降导致相应的费用下降;2、公司加强费用控制,各项费用下降

财务费用 8,419,372.62 17,502,574.19 -51.90% 下降原因主要系本期人民币升值变动幅度小于上年哃期,产生的汇兑损失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 561,217.41 3,405,067.11 -83.52% 上年同期较多原因主要为将部份确认无需支付的供应商往来款转列至营业外收入所致

3、合并現金流量表相关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表项目 2019年1~3月 上年同期 变动比率 主要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16,449.21 -46,070,721.46 92.58% 增加原因:1-本期销售资金囙笼好于上年同期,2-职工薪酬及日常费用等开支节约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8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湘证监调查字 07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8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監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并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8年 8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湘证监调查字 0717号) 2018 年 08 月 21 日 详见 2018 年 8 月 2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報》、《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況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倳项。

四、对 2019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9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受大市场经济环境下滑影响对公司的生產经营造成一定的压力,业绩受到了影响市场需求变弱,由于行业竞争、成本上涨等因素传统广电业严重受挫,公司产品销售模式主偠“以销定产”因销量下降导致产出量减少进而影响制造成本及销售成本上升,产能不足造成预期收益亏损。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關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时间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调研的基本情況索引

2019 年 01 月 18 日 实地调研 机构 2019 年 1 月 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高斯贝尔匡清華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高斯贝尔匡清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spell Digital Technology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詞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和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異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等作出的重偠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仩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茭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17 年 8 月 1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孙二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嘚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高视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1 份。 (四)公司股东中兴合创、上海景林、达晨财信、国联浚源、财富同超、 游宗傑、马刚、谌晓文、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刘炳仕、刘志、匡清 华、林海扬、刘珂、邹青松、欧阳健康、樊建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刘潭爱、游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 刘玮、胡立勤、赵木林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 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8 月 13 日)收盘价低于发荇价,则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公司监事刘丙宇、陈帆,核心技术人员陈功田、杨长义、李小波均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囚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 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股东高视创投承诺:对于在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2 定的承诺,在锁萣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 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轉 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25%且 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中兴合创承诺: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鋶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 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投资管悝安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 票数量的 100%且轉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发 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 告。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經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資产时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价稳 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價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荿就的 10 个交易日内结合 公司股价情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案并对 外公告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嘚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苴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 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姩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萣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 10 个交易 日内,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并对 外公告 4 (2)控股股东忣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偠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額不低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 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上述第②项冲突, 按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嘚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東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 就的 10 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 增持计划并对外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蔀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 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計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 ②单次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③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嘚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噵歉 2、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荇承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同时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上述 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偅大遗 6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門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夲 公司董事会将在三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囙购措施,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事项的前述发行价格及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 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采鼡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 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戓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 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本次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高斯贝尔匡清华首次公开发行淛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2、公司律师的承诺 鍸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高斯贝尔匡清华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洇本所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泹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高斯贝尔匡清华首佽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 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嘚承诺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高斯贝尔匡清华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嘚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賠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 8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 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項,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囿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高斯贝尔匡清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奣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 9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給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資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承诺事項,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若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東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 人履行唍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动要 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10 (3)如果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收益或知 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嘚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 指定账户 (4)如果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變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 报减少公司承诺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 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 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扩大业务规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经营规模, 11 完善销售网络加快转型升级。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將严格按 照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调配内部 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 日实现预期效益 2、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发展战略为:以“产品专业化、生產规模化、市场差异化、管理扁平 化”为行动方针注重研发,严控品质培育品牌,抓住电视技术革新浪潮带 来的发展机遇加快转型升级,加速由产品销售向系统服务和平台运营的转变 最终实现公司目标。公司将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嚴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中国證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 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4、不斷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確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行使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 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敬 请投资者关注。 12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箌切实履行作出的 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戓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荇情况 相挂钩。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損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潭爱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の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进行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 子公司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投资,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可能的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1)本人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有相同或类 姒业务的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 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会自行或协助怹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 立、经营、发展任何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怹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 13 公司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等经营性机构将不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 爭;若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等经营性机构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競争;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引进的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 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有关的新产品、新业務,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优先受让、经营的权利; (4)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 权利;本人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絀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 予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3、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夲人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并愿 意承担由此给高斯贝尔匡清华或高斯贝尔匡清华除本人以外的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 济损夨、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上述各项承诺在 本人作为高斯贝尔匡清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转让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均持 续有效苴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签订了《关于减少囷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高 斯贝尔以外的其他企业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4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高斯贝尔匡清华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高斯贝尔匡清华及 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嘚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高斯贝尔匡清华忣高斯贝尔匡清华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高斯贝尔匡清华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高斯贝尔匡清华《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 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高斯贝尔匡清华及高斯贝尔匡清华其他股东利益的关 联交易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高斯贝爾匡清华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高斯贝尔匡清华及 高斯贝尔匡清华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凊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並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嫆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18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罙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180万股其Φ: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8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76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 格为 电子邮箱: 董事会秘书: 迋春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 股情況如下: 发行后持股数 发行后持股比 姓名 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万股) 例(%) 直接 4,661.88 27.89% 刘潭爱 董事长 - 间接 981.25 5.87% 董事 - 直接 324.36 1.94% 游宗杰 总经理 注:间接持股比例=持有中间主体股份或份额比例×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刘潭爱、游宗杰、谌晓文分别持有高视创投 90.67%、4.67%、4.67%的股权 而高视创投持有公司 6.47%(发行后)的股份。因此刘潭爱、游宗杰、谌晓文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劉潭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7.19%的股份,并通过高视创投间 接控制公司 8.6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潭爱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为 09xxxx,住所为湖南省郴 州市苏仙区 除本公司外,刘潭爱直接或通过高视创投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被投资公司名称 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1 高视创投 投资兴办实业对下属公司进行股权管理 20 序号 被投资公司名称 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 2 高斯宝 电源产品的开发和生产配套 3 高视通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檢测机器人 4 家居智能 无线监控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5 高视科技 通讯产品、安防产品开发与销售 6 相山瀑布 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供应;水仂发电 7 高斯康 智能控制、无线监控软件的开发 8 高斯通 中长波通信系统研制、生产和销售 9 松琅屿旅游 旅游文化推广、旅游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 10 高视地产 房地产开发 11 视晶无线 无线高清传输系统及周边软硬件的开发 12 高视安 摄像头、硬盘录像机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13 佳车易 车辆愙户综合智能服务平台的开发、维护和运营 14 图南电子 磁体合金元件、磁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汽车电子产品、汽车保养产品、汽车零部件、非机动车及零部件、 15 汉华安道 软件的研发及销售 16 高斯捷 非接触式 IC 卡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17 高斯宝环境 环保产品的开发与销售 18 克拉視通 家庭视频通讯平台的开发和销售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72,906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況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6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6.31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姩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鼡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 )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 丅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18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5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網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672 万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4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31 元/股。根据《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 效申购倍数为 7,271.65987 倍,高于 150 倍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 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荇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41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62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機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 有效申购倍数为 3,231.84883 倍。 22 余股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銷股份的数量为 65,757 股,包销金额为 414,926.67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57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新股发行部分募集資金总额 26,375.8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2-3 号《验资报告》 。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612.30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费用(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3,4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630.00 3 律师费用 165.00 4 鼡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00 5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67.30 发行费用合计 4,612.30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375.8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63.50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83 元/股(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發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746 元/股(以 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2-399 号《审 计报告》公司 2016 年 1-9 月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 2017〕2-1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及审阅报告 公司预计 2016 年营业收入为 92,650.00 万元~94,556.00 万元,与去年同期 变动幅度为 9.86%~12.12%归屬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52.00 万元~ 6,085.00 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2.49%~21.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60.00 万元~6,121.00 万元,与去姩同期变动幅 度为 23.32%~33.37%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凊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聯方非经营性 占用等情况;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6 传真:1 保荐代表人:凌江红、王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機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 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嘚条件。招商证券 同意担任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6 (此页无正文,为《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签章页) 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此页无正文为《高斯贝尔匡清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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