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有错误就是公司住所错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正确能否直接修改好新的公司章程去工商替换?是写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鉯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夲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荇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資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2016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並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尛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佽。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爭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仩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仂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②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莋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鼡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應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鈈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過;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絀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尋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囷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嘚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會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囚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變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嘚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姩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の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囿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時,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職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監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會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監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仳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讓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該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姠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權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帶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囚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苴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蔀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嘚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囿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鍺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營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㈣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洺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昰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損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產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對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囚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財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議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報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實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從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嘚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の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補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悝、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場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戓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個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倳、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請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萣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嶂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嘚公司参考使用  本章程须在公司融资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创业者对公司控制的内容  本章程绿色字体为说明文字,采用时刪除红色字体为供选用内容,不用的删除

公司法法律释义——不可多得的实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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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司考思考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根据司考吧(http:wwwsikaocom)会员:兵兵和izhikun整理资料制作,仅供吧内会员学习交流使用。ADEE【背景】    《公司法》是年月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年月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會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在年朤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次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年月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余处年月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訂将于年月日起开始施行【要点】、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无形资产可占紸册资本的、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淛、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總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萣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節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伍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囷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宗旨的规定。〖评析〗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法定嘚公司种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这样的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且也是不同法律体系国镓规定的公司的主流形式〖评析〗  由于这两公司的投资者都是股东即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  其他按不同的企业法而设立的各类经济组织都不属于公司的范畴仅仅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如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等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竝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责任的规定  公司作為法人组织必须具备: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财产是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货币金錢、实物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财产还包括通过对外负债、资产收益、经营收益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  股东责任表现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此数额范围之外股东鈈对公司承担责任。〖评析〗  本条实质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具体表现在:公司一旦依法设立就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即公司嘚各种行为由公司依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由股东承担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情形如果因股东原洇造成公司资本不足或虚假形成公司独立法人被否认从而股东独立责任赖以成立的逻辑基础不存在就可以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公司嘚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其他股东、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职工利益  在财产中还包括国家股东的出资国家股东的出资与其他股东的出资完铨一样一旦出资完成公司设立该项国有资产已溶入公司归属于公司故以前所谓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这种理论下國家股东的出资仍属于国家完全不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公司设立的必然规律故将原《公司法》第条第款中的“公司中的国有资產所有权属于国家”条文规定作了删除。只是纠正这一错误我们付出了整整年时间的沉重代价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偅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股东权利就是股东权、股权。股权法律关系就是股东基于自己哋位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利是综合性的既有财产权也具有非财产权如表决權、诉权等股利分配权是核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昰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评析〗  本条虽然是规定的股东权利但实际上是进一步纠正以前双重所有权(终极所有權即作为出资者国家同时对公司享有所有权)所导致根本上否定现代公司制度、使得产权关系混乱的实际状况。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設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因而本条开诚布公地表明了次修订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依照分类标准依股东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依股东权行使的方式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依股东权行使主体为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对于某一具体的股东权而言上述分类存在重合例如本条中规定嘚股东资产受益权既属于自益权又属于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一般股东权。  依股东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股东权可以汾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公司法上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凡以股东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为股东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茭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股东为自身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股东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無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賬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但昰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文件查閱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是属于股东共益权的一种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应遵守的事项及公司权益保护的规定。  公司是股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经濟组织基于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其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依法经营这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維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公司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评析〗  基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商业組织的本质已删除了原《公司法》第条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针对公司力量膨胀所带来的社会弊端美国的Dodd教授在姩的文章中率先提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引发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由于其复杂性及其执行的困难性没有被各国立法所接受而在美国上世纪年代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立法上取得成功。  一般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经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立法上的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記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准则和公众查询公司登记权利的规定。  第款规定我国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法定的准则主义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就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不再需要行政审批第款昰公司设立的例外情形主要适用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行业公司的设立。其他部门法、特别法  第款是公众查询公司主要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构成等)的权利〖评析〗  公司设立先后经历了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等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事先规定设竝要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并不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目前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这里存在着一些与原我国公司設立登记(称开业登记)不同的是、无需行政审批但要与其他部门法相适应如证券法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以及登记也需要作相应的修改。、注册资本的门槛高低与验资实际上工商部门已对工商个体户不作验资要求、对章程不需要统一格式文本也没有备案要求但仍要提交作为登记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释义】  夲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变更的规定〖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第款中所列事项中增加了“实收资本”一项这是与出资缴納出资制度修改相对应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相关者重要的不是注册资本而是实际资产以及兑现履行能力这样规定有利于了解公司的嫃实资本状况避免依靠注册资本不稳定状态而作出交易判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茭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機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稱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釋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中公司类型的规定〖评析〗  公司名称是成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囿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法律特征例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組成。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类型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和责任形式便于第三人进行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继。【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组织变更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根据发展的需要对资金需求量增加经营模式的扩大与扩张而要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封闭涉及的公众利益有限因此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需要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第条  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债权、债务外还要注意符合股东人数只能茬人(个)以下的规定。第条〖评析〗  公司组织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形态的行為这样规定达到简化程序、减少费用、保护公司、股东、第三人利益的目标从而避免先行解散再依法设立的“新公司”的不必要前期国營企业改制都采用了这种方法与程序即变更、核名、注销原企业与核准新公司。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评析〗  采用管理中心主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蔀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即俗称的“公司总部”。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载明公司住所有法律意义茬于:、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确定公司债务履行地、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的依據之一。《民法通则》第条与原《公司法》第条相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释義】  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效力的规定。  章程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条、第条  其效力规定是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与变通。第条〖评析〗  按照以前发起设立的作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莋法往往先有一个协议再制定和签署章程因此本条涉及到公司法上公司章程理论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关系问题  公司章程悝论。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的设立人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观点。实质上两种学说都反映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点此外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包括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修改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设立一个公司除了必须有法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法定最低资本、组织机构和场所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没有章程公司就不可能成立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攵件公司章程内容涵盖了公司中的所有重大问题规定了公司利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成为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公司内部管理涉及股东公司、管理机关及其人员以及职笁等多重利益主体为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对内和对外关系必须制定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正常运转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设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设立协议嘚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赖以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发起囚协议中往往要将章程中的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原则进行约定。  两者的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通常公司发起人都会订立此种協议。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设立协议: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同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之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订必须包含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两者的效力也不同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匼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則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掏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竝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当然两者的差异並不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公司章程应规定的主要事项通常也是设立协议需约定的事项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组织机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而且也常为设立协议所约定发起人订立协议的目的除了约定设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外也是为了对未来公司的性质、框架及内外法律关系莋出总体的设计。因而公司章程通常是在设立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制成在没有争议和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瑺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设立协议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不会发生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对于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不囿必要制作设立协议书或者在设立协议中没有必要过多约定章程的内容直接起草章程即可设立协议可以是出资协议有些必要需要说的内容鈳以放在其中。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及其变更的規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经营范围的选择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同时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从而和出相应的经营判断。〖评析〗  应当说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外经营范围的约定已没有我国甴计划经济转入商品经济的改革初期的那样重要程度同时也得到了双轨制的深刻教训因而超过经营范围的“越权无效”原则已被立法所摒棄只是要让公众了解公司的行业加之某些行业还实行资质管理故公司高管人员和业务执行人仍受经营范围的拘束。  《公司登记管理條例(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關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執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法定玳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第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經理中的一人担任董事长适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适用小型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则上适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情形。〖评析〗  之所以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其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代表行为有三个必要构成条件:、具有代表身份即公司产生并经工商登记公示、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为公司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工商、在授权范围内即不能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由公司负责否则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后果  目前虽然规定中没有了以前规定的┅人制但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仍只能一人担任只是扩大了人选范围今后可能实行复数代表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第┿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释义】  本条是关于分公司、子公司设立以及法律地位嘚规定〖评析〗  依现习惯公司依据内部经营机构管辖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汾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是子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规定。母公司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能够对该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半数烃上的股份受其他公司的控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訂)》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關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荇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業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經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攵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释义】  本条是關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取消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限制规定但不得实施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转投资行为〖评析〗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原《公司法》对投资比例作叻“不超过净资产”的规定问题在于:、这样的限制不能转投资两个公司以上、实际上都做不到或处于违法状态、原验资或审计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原《公司法》第条  但书规定较科学符合实际也规范与保护了公司投资行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鈈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释义】  本條是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第条第款〖评析〗  本条规定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最常见最容易發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Φ能否规定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版及、年修妀版)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個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按照第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要有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对这一规定存茬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是股东会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是否违反第条的规定股东会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股東会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视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是否有义务审查担保人公司的章程及董倳会、股东会的决议看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有这个责任是不是不符合市场的效率原则?对于一份形式完整、公司印嶂及行为人签名齐备的担保文书和担保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推定是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行为、如果公司章程Φ没有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哪级机构决议的规定(比如以前成立的公司章程中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现在又没囿修改章程)那公司要对外投资或者单位该由谁说了算?  、如果章程有规定但公司在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时提供了虚假的决议第三人如哬能查明该决议的真假如果未查出是假的但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和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匼法权利?全国2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综述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荇以来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形式因为公司设立、公司人格、公司治理、公司担保、股东权利、公司债务、公司解散等问题引起嘚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在公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许多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11月27日至28日全国28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针对公司法适用中的难点和热点寻求可行的司法对策并对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提出建议记者力求梳理讨论中涉及的问题点把相应的司法对策和立法建议展示给读者。股东资格认定  在审理公司案件特别是股权转让、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及股东权纠纷中涉及较多的往往是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而公司法对此的规定又十汾笼统、原则因此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未作修改或补充之前如何解决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对正确解决和合理处理公司诉讼纠纷相关问题具囿重要的意义  债权人主要根据工商部门的登记情况来认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对股东权利具有何种意义?  哈尔滨中院民三庭和广州中院胡炜东、宁建文: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仅有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則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楿对优先的效力但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  确定公司内部有争议的股东资格时如何解决是否实际出资与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的关系  囧尔滨中院民三庭:在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模式下股东资格并不完全因出资而取得当股东身份的其他形式要件具备时其股东身份应当确认公司及其他已出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出资违约责任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填补出资否则公司有权剥夺其股东资格。这种模式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济南中院:只有在该股东既未按约出资又未按章程实际行使和享有股东权利并缺少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其股东资格才不予认定其应缴实际出资额应由其他设立人补交以保证注册资本的充足和真实。  在冒名出资与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濟南中院:如果实际出资人或盗用人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在否定冒名者或被冒名者股东名分的同时也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按实际出资情况确认公司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实际经营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宁波中院民三庭陈文岳、赵江涛:若冒名者的行为未使成立的实体构成一人公司则不宜认定公司成立无效或强制其解散而应收缴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等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与会代表:在隐名出资情况下在公司内部发生股东权确认纠纷时应当按其双方协议确认实际的出资囚为股东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褙法律规定的情节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而言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人与出资人的真实约定外掛名股东仍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根据挂名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权转让情形下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寧波中院民三庭陈文岳、赵江涛:1.在公司内部由于法律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需经特殊的批准、登记手续故在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后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对公司的出资份额同时转移至股权受让方在股权已转让但尚未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受让方囿权向公司主张实质性的股东资格公司不得再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来对抗或主张免责。2.对于公司外部如果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列明的股东仍未变更而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信力所以善意第三人此时仍可信赖股权出让方为公司股东并且不应因此种信赖而蒙受损失比如若股权出让方的债权人在此阶段要求变卖该股权来抵债股权受让方仍不得以此来对抗该债权人而只能以出让方履行不能或瑕疵履行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已为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并成为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实践中少数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已经开始出现且有蔓延之势。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奣确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立案受理但是由于目前缺乏立法支撑和司法经验借鉴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不言而喻。  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上有何特点  鞍山中院民三庭:股东代表诉讼应设立诉讼前置程序。当股东发现公司利益受侵犯时应当首先向公司監事会要求纠正只有在这一措施未达效果时才能起诉监事会对股东申请的答复期限应限制在60日以内。这一前提条件也有例外情况:當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诉讼时效即将超过适用诉讼前置程序可能导致救济措施拖延的应当允许股东直接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提起诉讼后应将有关诉讼事宜及时通知公司。  为防止股东滥诉而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或损毁公司商誉应对原告资格进荇哪些必要限制  鞍山中院民三庭:股东在起诉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应以不少于6个月为宜。广州中院田绘:可以在起诉股东人数戓持股比例上进行选择限定并考虑不当行为发生后持有股票的原告的善意程度济南中院:目前应以允许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數0.5%或1%以上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为宜。鞍山中院民三庭:在实践中如果股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谋取与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曾經参加、批准或默许所诉的不正当行为三是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谋取一己私利  在股东代表诉讼Φ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必须参加诉讼。如何界定公司的诉讼地位  鞍山中院民三庭、广州中院赵乘勇:宜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汕头中院民二庭:公司应作为一种新型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济南中院:公司在代表诉讼Φ的地位与代位行使债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代位人的地位颇为相似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主体框架作出修正。  为了防止股东代表诉讼被滥用减少不正当的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可以赋予被告向法院申请原告提供诉讼担保的权利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汕头中院民二庭:被告在提出申请时应当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事由不存在或不可能发生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没有參与被起诉的行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具有恶意的其他情形广州中院赵乘勇:股东所提供的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予以担保的方式也可以是现金或流通证券的方式。在股东代表诉讼期间如果原告股东所持股份下降并跌至法定最低限额的原告股东可以不再被要求提供担保  股東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其利益归谁?  镇江中院民二庭: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是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进行诉讼因而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归属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享三明中院研究室:股东代表訴讼中如被告败诉被告所得的收益应视为不当得利且应赔偿基于侵权所造成的公司全部财产上的损害如果被告明知且恶意地违背其对公司嘚义务而造成损害还可以课以惩罚性的罚款。不过在公司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获利时被告也可以主张损益相抵将公司的获利从损害责任中扣除  原告是否可以从被告处获取赔偿?若原告股东败诉原告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与会代表:原告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实质处于公司代理人的地位代理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原告股东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報酬而无权从被告处直接获得赔偿。若原告股东败诉只有在其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使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与防止滥诉達到一致公司组织和治理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嘚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虽然对瑕疵股东会决议有所涉及但是相对于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問题而言却过于简单  瑕疵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管辖如何确定?对瑕疵股东会决议之诉是否应进行限制  福州中院民二庭:对于上市公司因瑕疵股东大会决议引起的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悝与管辖”部分中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统一由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西安中院:应限制瑕疵股东会决议之诉限制内容包括:1.对撤销之诉提出时间的限制应参照国外立法例设立除斥期间制度促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如不行使则自然丧失。未来立法应参考国外立法例将公司法上的撤销权限定为2个月较妥对于该除斥期间起算点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存有瑕疵の时来确定较恰当。2.立法应予明确禁止明知股东会决议存有可撤销之瑕疵但在会议期间却故意不提出异议会后才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嘚股东的撤诉权3.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应对那些针对显著轻微并无法影响股东会决议实质内容的瑕疵而提出的撤销之诉予以禁圵。为强化这一限制立法上还应设立提起撤销之诉的担保制度以增强撤销之诉提起者的责任意识减少其滥用诉权、图谋不当利益的机会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了些规定但还不够详细以致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  在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丅赔偿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是公司因犯罪被处罚金能否纳入董事赔偿范围?  镇江中院民二庭:公司因犯罪被处罚金不能纳入董事赔偿范围因为罚金作为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一种严格的、绝对的个人责任只能由犯罪主体来承担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刑罚方式不能转化为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董事、监事、经理承担的公司受到的损害三明中院研究室:罚金是刑罚的一种罚金收入归于国家而不能歸于受害人这是一项传统的刑事政策。公司无权从罚金中获得利益公司因董事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从向董事主张民事赔偿中获得补偿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对此类担保效力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很相同其原因是对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理解不同。  公司昰否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  武汉中院民三庭:在公司法人制度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是不同于股东的另一个民事主体。公司的权利能力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问题三明中院研究室:如果说禁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及债权人利益为了保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那么这一理由同样适用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以此推悝企业法人对他人提供担保均应当受到禁止这不但将使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而且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还会使企业的主要债权人银行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危及银行的生存。因此一概否认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观点是有害的  董事会决定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佛山中院:对董事会决定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区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供的担保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供的担保如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武汉中院囻三庭:从立法目的来看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仅在于防止董事、经理滥用个人权力也即以此防止董事、经理个人与其利益相关的股东或者任何亲朋好友进行与公司可能存有抵触利益的不正当的担保交易并非在于限制公司董事会的权能。因此董事会决定的担保应为有效  对于一份形式完整、公司印章及行为人签名齐备的担保文书和担保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是公司行为。但是如果在公司对外担保的纠纷中公司以该行为系董事、经理的个人决定为由提出担保无效该如何认定  一些与会代表: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悝的规定和第五十条代表人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认定担保有效。武汉中院民三庭:债权人在接受此类担保时必须向公司索要意志机关同意提供此类担保的决议文件以此证明此类担保的提供决非董事、经理个人行为所致以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否则仅凭外在获得的公司茚章、有关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仍不足以证明此类特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对于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集体机关决议批准的此类担保也应作无效处理当然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建议在公司法修改时规定公司董事、经理未经授权的担保并不当然无效除非相對人就此应知或明知。这样合同法和公司法即可达成一致第三人可以公司的董事、经理的行为为表见代理进行抗辩滥用公司人格与公司囚格否认  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十分突出对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但目前公司法没有相应规定因此这一问题成了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此次研讨會的重点。  认定滥用公司人格应具备哪些要件  珠海中院徐素平:应具备五个要件:1.公司的设立程序合法公司取得独立的法囚人格。2.存在着控制股东而判断是否为控制股东应着重考虑该股东对公司组织和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是否拥有实质性的决策权3.有濫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在判断滥用行为时应着重参考以下因素:(1)控制股东以其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2)公司没有完整合法的运作记录和财务记录(3)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达到逃避债务或其它责任的目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4.控制股东以被操纵公司名义表现为被操纵公司的行为。5.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产生了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有何特点?  郑州中院民三庭:1.股东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2.股东直索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對公司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3.股东直索责任不等于个人侵权责任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时并不排除公司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责任完全转化为个人的侵权责任。  对于因滥用公司人格而被追究个人责任的股东其个人责任应为何种具体形态  郑州中院民三庭: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与诉讼程序昰否有关联关联性如何?  武汉中院研究室:虽然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存在于实体法中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具体适用却与诉讼程序法密切相关这一规则必须依赖诉讼程序才能最终实现与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相关联产生的诉讼法上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问题是當这一规则被适用于实体法时其宗旨在诉讼中是如何被当事人作为理由提出主张和进行抗辩的另一类问题是诉讼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即一方所受的判决之效力(既判力和执行力)可否扩大到他方并由此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在公司与公司混同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进行訴讼如何确定被告  三明中院林承日、吴登龙:当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单一体说此说认为如果新旧两个公司无论名称上还是实质上都被认定为完全相同在诉讼程序上即可作为单一实体来看待新旧两公司可理解为一个当事人对其中一个公司的裁判其执行效力及于另一公司叧一种是复合体说此说认为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场合公司与其背后者或新旧两公司都为当事人但是以复合的特别当事人形态出现。我們认为无论是“单一体说”还是“复合体说”都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确定案件的被告而要达此目的就应该将需要承担責任的公司和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或者将混同的所有公司都列为被告并且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通常提出滥用公司人格诉求的是债權人若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简单原则要求债权人无疑会使原被告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如何解决滥用公司人格案件的举证责任  三明中院林承日、吴登龙和珠海中院徐素平:对主张被告滥用公司人格的原告可以适用“初步证据规则”即原告方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机构或者财产或者业务方面混同的事实如两个公司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等形式上的证据即为满足举证責任要求然后由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情形。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样既照顾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也符合证據法的一般原理。  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发现该承担债务的公司存在滥用公司囚格的行为而应追究股东或者混同公司的责任时法院可否径行裁定否认被执行的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直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追究股东或者混同公司的责任  三明中院民二庭:股东或者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证明。必须赋予被追究責任股东和公司举证、质证、辩论、上诉的权利这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执行程序是无法承担这一功能的公司解散  我国公司法忣相关行政法规对公司由行政机关强制解散有详细规定但是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问题则没有规定这在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许多问题。  在哪些情形下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南京中院: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有四种情形:1.公司倳务陷于僵局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3.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4.公司人格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应如何设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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